乙方:
一、资产:甲方拥有饭店一座,座落在兴华商城院内,房间数为上下两层共壹拾捌间,建筑面积为453.6平方米,其中赵志明上下捌间、尚林林上下陆间、高昌上下肆间。屋内设施(见附表)。
二、租金租期:经甲乙双方协商于二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 年,每年租金为 万元,租金为预付上交,协议签字后预付每年全年租金。在租用期间甲方对乙方租金款五年不变。
三、房屋设施使用保护要求
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做到:(1)房屋建筑主体不得随意拆建和改建;(2)对房屋门窗内装修格局要保护好,正常使用及时维修完善;(3)对附表内设施要正常使用、保管,损坏后及时维修和更换,但不能丢失,丢失的由乙方按样赔偿。
四、租用责任:乙方在租用期间对甲方的所有财产负全部责任,第一是保护,第二是不能发生火灾,如出现一切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价格双方协商,请法律仲裁部门鉴定。甲方对自己的财产有权随时检查,并对乙方提出要求,但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权,乙方对饭店的用途继续经营饭店,改变用途时提前和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乙方租用期间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如:工商管理费、税费、卫生、防疫、水、暖、电等等。第四,取暖甲方负责提供天然气开口,开口费由甲方负责,其他乙方自己负责。第五,乙方在租用期间属自己增值的物品,由自己保管使用,到期后自己带走。
五、上述条约双方共同遵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保护权。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公正机关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地质四队内部饭店出租于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饭店概况:
该饭店位于漯河市柳江路55号地质四队院内,两层小楼,房屋六间。产权归地质四队所有。
二、租赁期限:
租期一年,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全年租赁费人民币壹万五仟元整(¥15000),款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付款75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第二次付款7500元,2003年4月中旬一次付清。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四、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保证饭店房屋及室内设施、家具用具等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后附实物清单)。
(2)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先征求甲方同意,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拆除自己投入的设施。
(3)该饭店只限乙方本人经营使用,不得转包第三方。
(4)乙方在租赁期内要保证饭店的正常营业,对地质四队的业务用餐应优先安排。乙方如想开展其他经营业务要先征求甲方同意。
(5)合法经营,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该饭店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期支付其费用。
(二)甲方责任:
(1)该饭店出租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其它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2)负责协调和处理该饭店与甲方所在单位的关系,保证甲方单位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催收甲方所在单位的经营债权。
(3)合同到期后,甲方应保证在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得到该饭店的续租权力。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如有一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告之,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字:
甲 方: 乙 方:
日期:2002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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