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4 总则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4.1.1门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4.2.5职业病内科门。4.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4.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4.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5 分级原则5.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5.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5.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5.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5.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5.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6.1.1 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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