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自查自评综合情况报告;接XXX保密局的通知后,我单位立即召开了领导班子;一、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有项目14分,;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实有项目6分,得6分);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信息系统和;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实有项目4分,得3分);我单位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传达上级保密;在保密培训工作方面,还没有组织过具
保密工作自查自评综合情况报告
接XXX保密局的通知后,我单位立即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项会议,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自查自评工作任务。在自查自评过程中,认真对照《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对2015年度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自评。按照《自查自评标准》确定实有项目37分,总得分36分,自查考评结果为符合要求。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有项目14分,得14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各口工作负责人都能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开展保密工作。对照评分方法中的扣分项,没有发现扣分内容。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实有项目6分,得6分)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涉密实际报告和查处等保密制度。保密制度落实到位,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实有项目4分,得3分)
我单位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传达上级保密工作指示、文件和法规,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保密法纪意识,提高保密工作能力,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在保密培训工作方面,还没有组织过具有一定规模和深度的培训活动。
四、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实有项目5分,得5分) 有严格的对外宣传报道审查审批程序,实行分管领导审验,一把
手把关的措施,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保密程序制度有效落实。
五、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实有项目5分,得5分)
单位设置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有具体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了有效的保密工作管理体系,能及时较好地完成了保密工作任务。
六、保密工作记录和材料(实有项目3分,得3分)
设有保密工作记录,各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准确记录。
七、自查自评结果在全员会议上向全员征询了意见和建议
x月x号召开全员保密工作会议,会上学习了XXX保密局下发的有关材料,报告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和结果,征询了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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