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篇一: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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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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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来源:考试大作者:
(一)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包括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二)行政复议管辖
1、概念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
2、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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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种情况。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包括: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不服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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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复议机关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行政复议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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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先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篇二: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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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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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据有关部门统计,已有 70,的县级人民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也承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复议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国务院法制办。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三: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 (2006-09-13 19: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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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行政法
1、一般管辖:是指对于一般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按照一般机构设置确定案件受理的权限分工。
(1)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
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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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两个:
A、 同级人民政府;
B、 上级主管部门。
注意例外:对于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的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
A、 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B、 在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机关:
? 对于省级以下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以及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于省级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注意:是双重领导)
(3)被申请人为乡级、县级、地级人民政府的:
A、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设立行政公署的地方,对行政公署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应以该行政公署为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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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申请人为省、部级单位的:
A、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采取由原行政机关复议的方式,即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B、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也采用原机关管辖的方法。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但如果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则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注意:
?省、部级单位的复议,包括两类(一)对自己原行为的复议,当事人同时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二)对下级机关或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只能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决定不是终局)
?国务院的裁决终局的,当事人不可以对此项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街道办事
处、区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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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B、 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为复议机关;
C、 对区工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该区工所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申请复议,取决于该派出机构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
A、 如果这些派出机构以设立他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行政委托,即可以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选择向该工 作部门所属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如果该派出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向设立他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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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B、 如果同一级别的政府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他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C、 如果同一级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部门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再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接受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制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某一案件的行政复议,指定管辖完王是因为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是,由他们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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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三 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履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范文三: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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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
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
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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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
二、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际上,严格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这一法律条文,从语法上理解是存在一定的歧义的,这也是造成各地理解不同的主要原因。
我们可以把整句话进行分解,分解如下: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这个句子中,二个状语很重要,一个是“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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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向??短语”,这是引起歧义的关键。对于这二个状语所构成的句子,第一种理解是认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分别”从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复议的单位都应该受理。第二种理解是,这个句子中的第一个状语“分别”,指的是对于各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而“分别”向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第一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以任由选择且可以同时选择的;而在第二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却只能从其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共选的。
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全国各地的五种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意见,除第一种明显不对外,后面四种正是基于这两种不同的理解而作的选择,其中第二、三种意见是采用了第一种理解,第四、五种意见则是采用了第二种理解。
三、笔者观点
、关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项
对于这点,笔者倾向于上面讲到的第二种理解,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能视、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情况,从“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这三类部门中任选其中的一个提起复议,不能同时选择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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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是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面对的是我们国家纷繁复杂的管理现状,就同样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言,全国各地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这种组织。除了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外,在很多特殊领域,一些事业单位甚至是单位,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取得行政管理职权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类组织,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是一类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从实际工作看,这类组织都依附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并由该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对该行政机关负责。而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尽相同,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的甚至是国务院部门。
因此,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按照管理关系,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有关部门提起。如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如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向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国务院部门直接管理的,则应该向国务院部门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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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和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等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关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这实际上是一个补充性规定,或者说是一个救济性规定,是为了让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有门而作的例外的规定。
根据上面的,我们知道法律情况非常复杂,即使专业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也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作为普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更难准确地明白不同情况下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为了避免因此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迫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才作了这样的规定,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直接将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给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的规定转送。
因此,这一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弱者”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并不是说行政复议的受理权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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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上,接受这种行政复议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再转送给相关的机关或部门。
所以,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的时候,只需要跟相对人告知法定的复议机关就可以,无须告知这一条补充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等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候,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若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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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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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A.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B.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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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管辖
A.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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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部分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卫生防疫站有行政检查权。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三)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根据规定,接受属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第二,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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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司考行政复议法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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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复议法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司考行政复议法考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向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教育 网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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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