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前调查评估人员不足。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按照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并需所在村(社区)的意见,虽然程序规范了,但调查评估手续需要司法所人员花足够的时间去落实。就目前状况而言,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工承担,江宁区街道司法所的社工是按照矫正对象1:25的比例配备的,负责在册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档案整理、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走访等工作,而他们还担负着司法所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面广量大。该所现有1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和1名专职社工,应付每年8人次左右的调查评估对象,很难做到位,导致有的调查评估报告只是千篇一律,大同小异,评估报告就谈不上质量了。
2、审前调查评估内容粗圹空洞。审前调查评估内容,就被告人来讲,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中,对调查的内容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方面均未明确。加之在调查实施过程中,由于司法所调查人力的不足,为减轻工作量,有些调查人员往往敷衍了事,这就容易导致调查内容失真不全,其主要表现在:被告人的个性特点,被告人本身及家庭对犯罪的认识和帮教条件上,个性特点不仅仅是从表面调查就能获得的,更多的是隐藏内在深处;对犯罪的认识,不少的被告人(特别是交通肇事犯)认为是倒霉,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帮教条件上,不少被告人的家庭及监护人没有帮教能力,明显缺乏家庭帮教的条件。这些调查内容的缺失,影响调查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
3、调查评估时间仓促。江宁区目前的现状是经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司法局在接到法院委托函及罪犯起诉书之日起,由司法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罪犯的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报告提交法庭,作为庭审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实际操作中,有时法院给司法所实施审前调查评估的时间不够,根本来不及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细致的调查评估,这就造成很多调查工作仅是对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大致了解,匆匆走过场,调查范围相对有限,调查意见内容偏差或缺乏真实性。
4、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缺乏大力的宣传。在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群众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在评估对象的亲属眼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法院倾向性的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决也将出来,此时再进行评估可能会影响量刑,因此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或者是只讲好的一面。而其他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者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影响了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
如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1、在立法上确立调查评估制度,制定调查评估办法。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社区矫正法》等形式,将该项制度纳入法律规定。
用法律形式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使该制度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避免调查评估中的漏洞、随意性和不严谨性,使调查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加大调查评估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
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因此,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
通过宣传,打消群众对被告人或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人员全面地反映被调查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使调查评估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准确裁量刑,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科学矫正提供有效的依据。
3、统一文书格式,规范调查评估的时间、范围、内容。
调查评估相关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应当对社会调查评估相关文书进行格式统一、内容统一,使调查评估内容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时间,提高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人民法院或监狱要进一步简化有关文书的传递和审批程序,尽可能的提前发放评估委托函,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快捷的方法传递法律文书和工作指令,减少上下传递行程。
二是明确调查评估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对被告人或罪犯实施社会调查评估必须从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村民、受害人家属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相关单位调查为准,减少评估工作的片面性,提高评估的可靠性。
三是明确评估内容,体现评估调查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调查评估可使用制式表格,如:《社区调查移送表》、《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地区情况调查表》等制式表格,内容可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需说明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帮教措施,体现评估报告的严肃性、规范性。
4、扩展调查评估方式方法,力求调查广泛深入。
在实地调查时,应做到广泛、深入。
在现有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
对调查收集的意见,要统一整理、综合评估,并经集体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审核、进行把关,杜绝调查人员一人下结论的现象。
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召开听证会或征询专家意见。
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罪犯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罪犯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产生,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之目的。
调查中力求减小影响面,避免大张旗鼓,全力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或罪犯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
对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这些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
5、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成果的效力。
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在坚持依法审理原则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参考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不能将调查评估仅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机械性程序,并流于形式。
即使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与法院庭审可能作出的判决相悖,法院也应该对审前调查报告中作出的建议进行斟酌,在认真分析利弊,充分考虑监外执行可能达成的效果上合法采纳,避免发生先决定后评估的现象。
这样调查评估的法律性、严肃性、必要性才能得到维护。
6、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调查评估的执法责任。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责任第一”的意识。
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制度》,设定既符合法定权限,又符合实际需要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后,细化工作规程、质量、时限和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具体到每个人,定案定责。
完善考核措施,对于出现问题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轻则与评先树优、年终福利待遇挂钩,重则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和“双人调查制度”。
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为了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安全性、严肃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时要严格遵守由两人进行调查,禁止出现一人代办调查的现象。
8、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大社区矫正工作投入。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装备、经费的匮乏是困扰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力度,以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问题,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
社居矫正监督人怎么写汇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平安蜀山”、“和谐蜀山”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省内外试点县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
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密切协作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要透明、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依法、公正、有序、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三、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司法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运行机制,要在各级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区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区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综治办、司法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司法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蜀山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居委(村)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四、部门职责分工 1、区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在判处非监禁刑司法审判过程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的意见,将审判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并在宣判、宣告后,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持社区矫正《责令书》到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同时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2、区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和刑罚的正确执行。
3、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要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扶助,行使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
4、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
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定期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增减情况,并及时通报社区矫正工作组织。
5、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范畴,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
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等帮助扶困工作。
7、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8、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
9、教育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10、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自我创业,加强教育和管理。
11、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能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及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主...
监狱申请假释,公函下发至户籍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做完社会调查评...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做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求高手写一篇社区调查报告我要写的是关于小区的···下面
你说的是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这个到时候你户籍地的司法所会通知你,让你做一个审前环境评估调查,一般是法院3天发到户籍地司法局,司法局3天内分配到司法所,司法所7天内完成调查,出具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若同意接收,法院会判决缓刑,然后你家人到辖区司法所接受管理。
这个当地的司法所会联系你,你一定要配合司法所做,怎么做不用教你了吧,司法所会暗示你的。
已经到法院基本就快了,最多一两个星期,也有效率高的法院不看调查结果直接判缓刑(严格上讲不符合程序,但都是在一个司法系统。
)的,但很少。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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