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讲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
扩展资料: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检察院
案例分析: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某与李某(女)离婚纠纷上诉...
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属于当事人的其他公民,只要能够出示个人身份证即可以到法庭旁听。
但有时因声、场地大小限制人数。
参加庭审,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016年人民法院案例选》或者《2017年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6年人民法院案例选》或者《2017年人民法院案例选》 都没有电子版。
这类图书不会有电子版。
如果有电子版,书就卖不掉了。
这类图书之所以很贵,是因为这类书的购买者绝大多数是法院的法官,少数是律师。
如果不想买,可以找熟悉的法官借阅。
...
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
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
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
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
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
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
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院即开始调查事实。
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
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
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
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
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
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
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
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
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
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
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辩论。
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
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
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
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
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
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
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
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
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
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
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
一个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
楼下的不知道狗叫什么呢,我会那么不负责吗,这个题目是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四)的原题 你自己看看吧http://learning.sohu.com/86/01/article213540186.shtmlhttp://bbs.sfks.net.cn/dispbbs.asp?boardID=24&ID=52参考答案及分值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下列情况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定:(1)检察院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不是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
(1分)(2)市检察院不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下级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分)(3)庭审中公诉人发现苏庆还犯有贪污罪,不应随即当庭指控。
因为在审理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了新的情况,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应立即向法庭提出申请补充侦查的建议,而不能当庭指控。
(1分) 2.法院在一审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包括:(1)庭审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应适用延期审理的决定,而非中止审理。
(1分)(2)公诉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并向法院提出建议的,法院才能据此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根据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控诉为由,进而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法院才决定延期审理。
(1分)(3)合议庭担心检察院会提出抗诉而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1分) 3.二审法院准予苏庆撤回上诉而制作决定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准予撤回上诉应用裁定书而不是决定书。
(1分)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包括:(1)市检察院又发现了新证据,继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对于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应作为新案件受理,而非再审案件。
(1分)(2)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予以受理,而无须制作再审决定书。
(1分) 评析:本题的综合性较强,考查的程序包括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考查的知识点涉及逮捕的执行、级别管辖、补充侦查、延期审理、裁定书与决定书的区分、法院如何对待抗诉问题等多个方面。
参考资料:http://www.law-online.cn/html/2007-02/729.htm
法院起诉书怎么写涵头格式和例子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单位作原告的,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如委托律师的,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 被告:同上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具状人__________(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 1.本状副本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件。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一、刑事公诉案件一审庭审程序(一)审判长宣布开庭(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目的是揭露、证实犯罪,支持其指控,使审判员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事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刑事案件中证据只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后,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1)举证的顺序 ①根据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公诉人对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应向法庭举证。
因此,核查证据应从控方向法庭举证开始。
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③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2)质证的顺序 ①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
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要多久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你们可以对学生进行赔偿,对减轻处罚是有帮助的。
如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的案子适用普通程序,有的适用简易程序,有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
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保护。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