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word】 延期交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延期交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读者来信:
我于1994年在湖北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了所有房款及房契费公证费.此房是期房.当时开
发商并未出示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合同约定:甲方(开发商)于1995年10月交付乙方使用房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乙方.如遇特殊原因
要延期交付也不能超过360天.如甲方未按时交房应补偿合同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这段延误
期间乙方所付价款的贷款利息.利率以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如无特殊原因甲方在30天内还不能交付使用乙方有
权提出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10天内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给乙方.乙方在交清购房款后办理楼房单元的
房产所有权证的手续由甲方负责.”
1995年10月31日我打电话给开发商询问交付情况对方回答因为房屋建在山边施工遇到困难.一年后回答
仍一样.第三年.我提出退房.开发商以有关部门办手续太慢,负责人出差等理由推托.从购房到现在的十年中
开发商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可以交房.我也曾多次去该公司但都
没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最近有朋友告诉我
我买的房还是未建.
请问我现在去法院提请裁决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如过了还有别的途径解决吗7如没有该提些什么诉讼
请求呢7
律师回复:
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您是1994年10PJ&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1995年10PJ31日交房.那么诉讼时效应从1995年
11PJ1日算起.如果没有法定的时效中断事由,你的案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5年11月1日到1997年10月31日.
而现在你从支付房屋价款到现在已经有十年了.所以如果没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你的案子时效已过.
这将很不利于你主张你的权益.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
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下期间t新计算.在你的案子中,现在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在1995年11月1日到
1997年10PJ31日这段期间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在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你的案子的诉讼时效期间t
新计算(两年).在以后这两年里.如果又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则在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你的案子的
诉讼时效期间又可以t新计算(两年).只要有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在每一个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内)出现,则
你的案子的时效可一直延续下去.并没有时闻限制.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
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在你的案子中,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在诉讼时效期间你向法院?政府机关?仲裁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过权利;或者有证据证明你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或者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经同意履行义务.
则你案子的诉讼时效t新计算(两年).在以后两年里,如果又出现以上法定事由,则时效中断又t新计算.只要
你有充分的证据,也许你的案子现在仍然没有过诉讼时效.
范文二:20160929交房办证的诉讼时效问题
交房办证的诉讼时效问题
前几天有个当事人向我咨询,说是他的房子交房有7年了,也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帮他办理国土证,问我怎么办,说是不是过了诉讼时效?还能不能要求开发商办理国土证?违约金还能有的赔偿吗?打官司还能打赢吗?
其实,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老掉牙的法律问题,只是一般人都不去关注它。我现在就再对这几个诉讼时效问题发表下我个人的看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本律师认为:
一、逾期交房的诉讼时效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逾期办证的诉讼时效问题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的两点意见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致。
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开发商逾期履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协助义务,由此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但该权利是买受人基于合同之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买受人在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的第2日、买受人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第91日、现售商品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1日,就应当知道开发商是否履行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协助义务,即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权利是否被侵害。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应从该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二年内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范文三: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诉讼时效
办理房产证诉讼时效 在当今现实中,买受人多年领不到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买受人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几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本人最近办理的一个
延期办理诉讼时效
在当今现实中,买受人多年领不到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买受人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几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产证并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本人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例可以作参考。
推荐阅读:
可解除购房合同
1997年9月2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李某购买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全款,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便将房屋给原告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一年内被告房地产公司应为原告李某办理证书,合同未约定迟延办证的违约金。但被告至原告今年起诉时仍未给原告李某办理房产证。原告李某无奈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为原告房屋产权证;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90430元(依据司法解释计算近9年的);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为原告李某办理完房屋产权证。
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法院的判决与本人事先的分析一样,该案主要是一个时效问题,本人认为:请求办理房产证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索要违约金应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明晰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但《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学者们一致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认为物权等实体权利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请求权中,多主张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人身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合同性质上属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交易的结果是原告应取得房产的物权。房屋作为不动产,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交付加登记(公示)。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变动物权为目的的合同,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因此,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主要为:
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占有和使用、使房屋物权转移给买受人。若只交付房屋但未转移房屋物权(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则说明开发商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这一义务对买受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关乎买房人行使房屋出租、转让、抵押等权能。假如买房人要求开发商办证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那么,标的物将会长期处于归属不清或者权利真空之状态。这种状态若长期存在不但对买受人不利,而且在客观上为开发商任意拖延办证或根本不予协助办证提供了支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显然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可独立存在。若办理房产证适用诉讼时效,完全可能出现房屋所有权与权利凭证人分离的现象。因此,请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而本案原告提出被告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是一项给付性质的请求权,和继续履行办证义务的请求权是两项性质不同的民事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不予办证的违约状态是持续的,因此原告李某的违约金请求应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因已过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责任编辑:admin)
范文四: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诉讼时效
《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诉讼时效》
------------------------------------------------------------------------------
作者: 日期:2014-10-04
核心内容:在当今现实中,买受人多年领不到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买受人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几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阅读:
逾期交房 可解除购房合同
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
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
1997年9月2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李某购买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www.30lawyer.com),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了全款,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便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一年内被告房地产公司应为原告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未约定迟延办证的违约金。但被告至原告今年起诉时仍未给原告李某办理房产证。原告李某无奈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为原告房屋产权证;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90430元(依据司法解释计算近9年的);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为原告李某办理完房屋产权证。
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法院的判决与本人事先的分析一样,该案主要是一个时效问题,本人认为:请求办理房产证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索要违约金应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明晰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但《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学者们一致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认为物权等实体权利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请求权中,多主张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人身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合同性质上属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交易的结果是原告应取得房产的物权。房屋作为不动产,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交付加登记(公示)。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变动物权为目的的合同,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因此,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主要为:
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占有和使用、使房屋物权转移给买受人。若只交付房屋但未转移房屋物权(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则说明开发商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这一义务对买受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关乎买房人行使房屋出租、转让、抵押等权能。假如买房人要求开发商办证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那么,标的物将会长期处于归属不清或者权利真空之状态。这种状态若长期存在不但对买受人不利,而且在客观上为开发商任意拖延办证或根本不予协助办证提供了支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显然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可独立存在。若办理房产证适用诉讼时效,完全可能出现房屋所有权与权利凭证人分离的现象。因此,请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而本案原告提出被告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请求,是一项给付性质的请求权,和继续履行办证义务的请求权是两项性质不同的民事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不予办证的违约状态是持续的,因此原告李某的违约金请求应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因已过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范文五: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
作者: 日期:2014-08-30
案情介绍:2002年5月2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的某大厦住宅楼402号房;被告须于2002年8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www.30lawyer.com)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自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该一年届满之次日起由出卖人承担每日已收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按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因消防工程验收及房屋面积测绘等问题,没有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直到2006年4月20日,被告才给原告开具结算发票并通知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3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8月31日至2006年4月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
被告认为:原告购买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既使适用诉讼时效,原告于2007年3月19日才起诉主张权利,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3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认为: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6年4月20日开始起算,所以,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的责任自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明知自2003年8月31日起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所以,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3年8月31日开始起算。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所以,法院只能支持2005年3月19日至2006年4月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2005年3月19日之前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
案例分析:
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属债权请求权,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原告取得权属证书前,并未取得房屋物权。被告认为延期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亦即自开发商的违
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的责任自2002年8月30日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3年8月31日,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8月31日起算。原告于2007年3月19日才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呢,被告因消防工程验收及房屋面积测绘等问题,没有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此产生违约金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长。也就是说,被告的违约行为一直延续到2006年4月20日止。但是,由于原告迟至2007年3月19日才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此后,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所以,自起诉日的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起诉日的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违约责任期间为2003年8月31日起至2006年4月20日止,法院对2005年3月19日至2006年4月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予以支持,对2003年8月31日起至2005年3月18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word】延期交房的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