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路政管理规定》中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怎样填写例子
炼钢原文世间锻铁所谓钢铁者,用柔铁屈盘之,乃以“生铁”陷其间,泥封炼之,锻令相入,谓之“团钢”,亦谓之“灌钢”。
此乃伪钢耳,暂假生铁以为坚。
23炼则生铁自熟,还是柔铁,但是天下莫以为非者,盖未识真钢耳。
予出使至磁州锻坊,观炼铁,方识真钢。
凡铁之有钢者,如面中有筋,濯尽揉面,则面筋乃见;炼钢亦然,但取精铁锻之百余火,每锻称之,1锻1轻,至累锻而斤两不减,则纯钢也,虽百炼不耗矣。
此乃铁之精纯者,其色清明,磨莹之,则暗暗然青且黑,与常铁悬殊。
亦有炼之至尽而全无钢者,皆系地之所产。
译文世上打铁所称的钢铁,是用熟铁盘绕起来,再把生铁嵌在它的中间,用泥把炉子封起来烧炼,锻打使它们相互渗透,叫做“团钢”,也叫做“灌钢”。
这只是假钢罢了,暂时借助于生铁使它坚固,烧炼2、3次以后生铁就成了熟铁,得到的依然是熟铁。
但是天下没有人认为不对的,那是由于不认识真钢罢了。
我出使时,到磁州打铁作坊看炼铁,才认识了真钢。
凡有钢的铁,就像面里有面筋,洗尽柔软的面,面筋就出现了。
炼钢也是这样,只要选取精铁锻打百屡次,每锻打1次称1次,锻打1次就轻1些,直到屡次锻打斤两却不再减少,那就是纯钢了。
即便再锻打上百次也不会耗减了。
这才是铁里面的精纯部份,它的色泽清明磨得光洁明亮了,就显现昏暗的青黑色,与1般的铁明显不同。
也有锻打到最后却根本成不了钢的,全是由于产地的原因。
我的回答就是这样,望采用
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
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
口头申请。
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
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形式。
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
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
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如果因为行政事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该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路政许可申请接收邮寄申请吗
可以的,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里面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交通行政申请人办理路政许可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许可由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
A.口头申请。
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
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
B. 书面形式。
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
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
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另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然后申请人必须了解行政机关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做适当的了解,这样作出相关行政申请可以更好通过。
...
请问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如何写?
申办条件:(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1)逐项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其隶属法人单位情况;(2)办公场所证明;(3)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其隶属法人单位的验资报告);(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6)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稿;(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其他法人单位需提交相关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非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非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其隶属法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9)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10)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11)申请人可以授权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意:1、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和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问题。
1.本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3.关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计算问题。
本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4.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惠行政许可申请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过45日。
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8.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 法律咨询.找法网[引用时间2018-1-12]...
判断题: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规定了行政许可行为中涉及到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办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依申请进行听证的规定。
),依法维护和保障申请人与其它利益关系人的权益。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巨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依申请进行听证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
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
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
例如,申请人拟在某地实施一个建设项目,该项目将对其周围的个人、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如给民居造成的采光影响、噪声污染或水源污染等,或者该项目使周边原有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如果实施了申请的行政许可,则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
在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中,后申请的人与已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来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认为申请的行政许可将给其经济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是否构成“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有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的行政许可可能给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人造成的不是对其已有财产的损害,而是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对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作出是否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无论是会造成直接损失,还是造成间接损失,都是对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一种不利处分,都是关系到其重大利益的,因此,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当然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不能无限扩大,应当遵循合理预期的原则。
在美国的行政程序中,竞争人甚至消费者都属于利害关系人。
例如,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批准了一项要求建立一个电台的申请,这个电台将使用与另一利害关系人的电台使用的同一频率。
新设的电台对利害关系人的电台会产生电波干扰,因此,在此申请被批准以前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当事人介入听证程序。
在另一个案件中,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批准,在该地区另建一个电台之前,正在开业的电台所有人有获得听证的权利,因为新电台对广告收入的竞争,将使遭受经济损害。
至于何为“重大利益”,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申请人和第三人来说,许多事项自身的利益都被认为是其重大利益,本法中将认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机关的义务 1.告知的义务。
如果行政机关认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必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同时也有权放弃听证的权利。
由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般来说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一方将承受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中一方放弃听证,另一方尤其是将承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一般来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除非遇有不可抗力或者有正当的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5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2.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应当举行听证。
3.承担听证费用。
组织听证的费用指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必要的办公经费等,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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