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高民院关于执行〈华民共刑事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百八十四条规定事民院罚款、拘留决定服向级民院申请复议申请既直接向级民院提向作拘留决定民院提提申请员应同向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原件、拘留决定书、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明拘留行违反律规定证据材
开庭时如何申请回避复议?
向法院申请的,对复议期限没有做出规定。
《刑诉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向检察院申请的,5日内。
《高检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向公安机关申请的,5日内。
《公安机关刑事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回避复议的期限一般应当在三日内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该法条规定了法院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也明确了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均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但该法条并没有明确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只规定了“接到决定时”,因为规定不明,很可能造成法官在适用过程中产生随意性,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需对“接到决定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该规定不明给审判实践带来困惑。
笔者所在法院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申请回避,法院在开庭前作出决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但没有告知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直到在开庭时才对决定申请复议,法院此时也没有马上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回避的审判员因此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审理,为此,当事人在庭审中不配合进行法庭调查,而是花大量时间在陈述审判员应该回避的事实及理由,导致庭审难以进行。
在这过程中,法院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中我们也看到了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二是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宜过短,“接到决定时”如果是指当时或者当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是经过审查相关证据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查清是否有回避的法定事由之后才做出决定的,因此掌握相关事实是作出决定的前提,当事人想要推翻该决定,必须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而要让当事人在“接到决定时”立刻或当天就拿出新的证据几乎就不可能,即使当事人当天能提出复议申请,最大的可能就是再次被驳回。
因此,对“接到决定时”的理解不应该是当时或者是当日。
三是对“接到决定时”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宜过长。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中的一个程序问题,是否应当回避的相关事实相对与其他问题较容易认定,如果将申请复议的期限设定得过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应在几日内申请复议?是否有规定?1、我当庭...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法定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之外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为同事、同学、战友、邻居等关系, 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则无须回避。
(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回避有两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当然,由于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同,因此,决定其是否回避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因此,你应当先对比你的回避理由是否属于法定事由,如果不是法定事由,则法院有权利口头予以告知不予采纳。
申请回避复议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
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
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
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原告申请回避,被告可以复议吗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合议庭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应如何宣布?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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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被回避人能申请回避复议吗?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申请回避的复议没有通过怎么办?
简单讲,第一,经过复议还是决定不回避的,你在这一诉讼阶段是没有其它的救济方式了,毕竟一个案件不可能一直纠缠在一个环节上走不下去的。
第二,救济方式可能发生在下一诉讼阶段,比如说上诉或申请再审阶段。
如果你的理由是成立的,那这个案子就可能因原审法院的不回避而被发回重审,也就是判决被推翻。
第三,建议你从根本上找点原因,比如说理由成立,那是不是没有证据,那就想办法找支持你回避申请的证据。
你看这样回答是不是对你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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