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50万,属于刑事案件,已经构成单位犯罪,可以向检察院反贪局举报,提供线索。
不能起诉,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会立案受理。
《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范本
范例: XX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03)X检不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曾XX,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
曾XX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XX盗窃一案经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 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进入 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XXX 2003年5月21日...
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送达 哪些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范本
范例:XX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03)X检不字第XX号犯罪嫌疑人曾XX,男,现年龄XX岁,汉族,XX省XX县人,小学文化,家住XX县XX乡贾里村,农民。
曾XX自幼读书,小学毕业后回家劳动,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工厂干临时工,同年4月初回家劳动,4月25日因盗窃被我局收审,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XX盗窃一案经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有下列罪行: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进入 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2003年5月21日
检察院已经下了 不起诉决定书并已经签了字,是不是就没有事了?
提问者的提问是不准确的,这还要根据公安机关是否提出复议,或者是否有受害人家属等因素去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是不是检察院下了不起诉决定书之后还会有案底?
我国主张的是疑罪从无,没有法院判决就不会有犯罪记录的,检察院不起诉的案子一般都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的案子,所以你不用担心,不会有案底的,一般人也查不出来,一般有以下几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流程 检察院不起诉怎么处理
对于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害人(被害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法人或有关单位)。
为什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给被害人呢?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为了使被害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是否合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措施。
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对这一案件及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作出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告诉被害人。
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据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被害人手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而人民检察院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对这一决定又不服时,被害人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这一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一起及时移送到人民法院,保证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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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分三种情形: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
第二,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应用。
第三,结案迅速,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如何执行?具体流程是什么?请尽量详细作答,谢...
检察院直接用文书形式送达公安机关刑侦科或者经侦科、被害人、嫌疑人、嫌疑人家属或律师。
做出之日即生效,检察院会向看守所发出释放通知。
法定节假日不影响释放时间,不会因为假日而延后释放。
具体释放时间需要检察院与看守所协调,也就几天时间,毕竟从释放通知发出到收到也是需要时间的。
请问非法拘禁罪不起诉决定书范本怎么写?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15〕9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街道**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8日开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同谭某甲(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于2014年9月25日21时许在重庆市龙头寺长途汽车站附近,伙同吴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强行将被害人谭某乙拘禁至开县县城丽都宾馆232号房间内。
期间,贺某某等人对谭某乙实施殴打,致谭某乙右眼部、颈部等处受伤。
次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谭某乙解救。
经鉴定:谭某乙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取得被害人谭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旅客住宿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鉴于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双方系亲属关系,案发后贺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起因系索取合法债务,且贺某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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