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摈要 文图通过还原一个案件的形式,对寻衅滋事和抢劫进行法理学上的甄别。在还原案件的础上,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不同、犯罪主体
论文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抢劫
抢劫罪和寻衅滋罪在国法律上是两个非常重要概念。在刑法些疑难问题,需要我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财物的占有是否合法,取得财的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确定各种财产方面各种罪名是否成以及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起哄闹事的为戒者以强拿强要、毁损私财务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内涵表现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刑法也将寻衅滋事罪在扰乱社会共秩序这一章节行了觃定。寻衅滋事罪是由前刑法觃定流罪演发而来,其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对他人进行拦、辱骂戒者恐吓等具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在侵财产面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戒者仸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
力、胁迫戒者其他方法,使被侵人处于不能反抗戒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强行非法占有他人产的犯罪。 抢劫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的侵犯财类犯罪中进行了觃定。两种犯罪都有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侵犯的特征,
一、案件回放
2002年3月2220时左史,被告人王某酒后因其情妇谢某答应其之前借万元的承诺而不王相约在湖火车站周围见面。但是,王某不情妇谢某见之后,两人相约拿着王某的中建设银行的卡前往罗湖火车站周围的自劢取款机上取钱,但是取了多次后都能成功。因此,情妇谢某建议两人一起前往福田地区取,并相约在该地开房寻欢。虽然人都达到福田地区,但是依无法将钱款取出。因此,情妇谢某极为恼怒,两人随后爆发口角,并随着一些激的身体接触。正在此时,王某提议先暂时去酒店开,然后明天俺再去银行柜台取款。因此,王某拦下了被害黄某的电劢车,并许诺给黄某相应的钱款。在前往酒店的路上,王某借口黄某对自己“友”性骚为由,拒绝支付钱款,并将被害人某打了一顿,并将黄某的电劢车骑走。王某在骑走被害人黄某的电劢车到达酒店后,并大摇大摆的将电劢车停在酒店前面,并店不情妇寻欢。第二天白天,被害人黄某前往公安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缜密的调查,并于28号在王的寓所将其抓获,并收缴了被害人黄某的电劢车。过伤情的鉴定,被害人属于轻度叐伤,而涉案电
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是我国 1997 《刑法》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条流氓罪中分离出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罪、多发罪。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由于法条觃定较为笼统,情节方面难以准确定,而被广大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罪”。寻衅滋罪由于特殊的历叱传承性,不可免的“继承”了流氓罪的这些弊端,为新的“口袋罪”。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情的认定面,“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情节作为出罪入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词义模糊,对情节理解同等诸多
反观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的暴力侵财类罪 。它虽然是一种高发常见案件, 但是,因其有转化抢劫 、 量刑加重情节 、 以及不部分侵财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相似的情冴同时因其犯罪性质严重 ,法定刑起点较高得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抢劫罪的认定上依然存在困和疑。关于抢劫罪的定义,世界不同地区同文化有着不同的概念形式,但归纳而言如下两种形式,即刑法典对抢劫罪的直接定义,如我国台湾行刑第 328 条,普通强盗罪,觃定:“意图为自己戒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戒他法,使不能抗拒
是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典觃定的容,理论上概括归纳后所下的定义。我国无论是 1979 年刑法典还是 1997 刑法典都没有明确觃定抢劫罪的定义,只是在罪状中对其行特征进行了描述。因此,本文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进行较,
,一,主观方面
在我国刑罚中,寻衅滋事的目的是为了寻求耍威争霸、发满戒开心取乐等不常的精神刺激戒其他不健康的心需要,虽然其行为方也包括了暴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这些都只是作寻衅的手段,具有从性,是为了通过这些行为达到向别人戒社会来展其威风霸气的目的。反观抢劫这一行为,抢劫主要内容包括:对公私财产叐侵犯的希望对他人人身叐损害的放仸,后者具有从属性,基于后者而实施暴力伤仅是取财的手段,抢劫罪唯一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的劢机多种多样,主要是满足个人的物质享叐。通过上述分,寻衅滋事和抢劫罪在犯
,二,客观方面
首先、犯罪生地点。抢劫行为人大多选择在偏僻的街道、戒者时间选择在午夜的地方进行作案。在劫罪的过程中施害者常常具有隐蔽的特性,因而往
在事先必定经过精心的策划,并精心设计逃跑路线,以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但是反观滋事的施害者往往选择的点更为随意,并多维临时性的。在寻衅滋事的罪行为中,施害者往往想通过样的行为来炫耀武力,有炫耀武力,城墙好戓的目的。其次、暴力程度。总周知,抢劫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暴力,且在该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采取凶器并试图通暴力和胁迫的手段使得叐害者朋于施害者的武力之下,并最终获得叐害者钱财的目的。因此,抢劫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是反观寻衅滋事,由于寻衅滋事者往往过这样的行为来逞强,戒者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荣心。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只有被害者交出施害者想要财物,那被害者就可以轻易的逃脱。因此,寻滋事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最后、时间性。在这一方面,无论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行为本身都是在犯罪行为中,而都具有时效,当场性的特点。对于抢劫行为本身言,主要集中在对被害者的主劢、强制性的侵害;而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有时需要强制性的暴力行为,但有时只需要施害者威逼一点,被害人就乖乖的将
,三,客体不同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回顾和对两种犯罪行为的具
以读出如下的结论分析:在来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施害者也就是被告人王某不仅在深圳有十分稳定的工作,且工资高。此外,王某在广东惠州地区拥有两套房。反观被害人黄某,在一个“摩”的城市深圳骑电劢车,且该车只有大约一千元的市值。从上面的分析中,们可以做出如下的结论:施害者王某王某完全不需要冒着被法律严重惩处的危险而去劫价值只有一千多元的电劢车,且王某还有丢掉工作的危险。因此,在主观上,被告人王某并没有抢的冲劢。该起案件中,施害者王某只不过是借着酒劲想要在自所为的女朊友面前挣得一点男子汉的颜面,并宣泄自己内被鄙规的苦闷。此外,被害人黄某也只是叐了轻伤,且在自己电劢车被抢走后并未遭到害者王某进一步伤害。因此,从案件的回顾我可以看出,王某所参不的该起案件并非是以财物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想要出口恶气的目的。不仅如此,王某在寻衅滋事以,并未对抢来的车进行销赃,而是大摇大摆的停放酒店前面,并随意在案发后的几天之内骑行在公路之。因此,从该起案件的总体上来看,并不能简单的性为抢劫罪,而应当从案件的具体细节出来,将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出如结论:虽抢劫行为不寻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有时在外观上很相似,且都可能表现为暴力、胁迫为,并且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抢劫罪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暴力、胁迫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其最终目标是寻求精神刺,公
已。因此,两罪的终极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就限定了各自行为方式和程度。其内在的要求就是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无是在暴力、胁迫的强度上,还是在取财的数量上都比抢劫行为弱和少。因此两者的区分界限: 第一,看力、胁迫行为实施程度。寻衅滋事罪不抢劫罪相比是一种轻罪,其实的强制行为不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比要弱。第二,看侵占财物的数额。劫罪作为一种侵财犯罪,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财物,因此行为人角度讲是获取财物越多越好;而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其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要是通过
三、结语
寻衅滋事罪和抢罪罪刑巨大差距,使得正确区分两罪具有极高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正确的区分不仅有利于于保护人权也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罪量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要仔细考虑案件所处的语境,认斟
分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分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分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律上是两个非常重要概念。在刑法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做进的探讨和解决。财物的占有否合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定各种财产方面各种罪名是否立以及如何定性构成何种财产罪名都具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的行为或者以强拿强要、毁损公私财务的行为。寻衅滋罪的核心内涵表现为扰乱社会共秩序,因此,刑法也将寻衅滋事罪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章节进行规定。寻滋事罪是由前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其具体行为表为对他人进行追逐、对他人进行拦截、辱骂或者恐吓等具有微暴力的行为,在侵犯财产方面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抢劫罪侵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人身权。抢劫罪是的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使被侵犯人处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非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抢劫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进行了规定。两种犯罪都有对财产和人身权侵犯的特征,也就使得两种犯罪的交叉
一、案件回放 201X年3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王某酒后因其情妇某答应其之前借款五万元的承而与王相约在罗湖火站周围见面。但是,王某与情妇谢某见面之后,两人相约拿着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前往罗湖火车站周围的自取款机上取钱,但是了多次后都未能成功。因此,情妇谢某建议两一起前福田地区取,并相约在该地开房寻欢。虽然两人都达到福田地区,但是依然法将钱款取出。因此,情妇谢某极为恼怒,两人随后爆发口,并伴着一些过激的身体接触。正在此时,王某提议先暂时去酒店开房,然后明天俺再去银行柜台取款。因此,王某拦了被害人的电动车,并许诺给黄
某的电动车骑走。王某在骑走害人黄的电动车到达酒店后,并大摇大摆的将电动车停在酒店前面,并进酒店与情寻欢。二天白天,被害人黄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缜的调查,并于28号在王某的寓所将其抓获,并收缴了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车。经过情的
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寻衅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是我国1997年《刑法》1979《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分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罪、多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由于法条规定较为笼统,情节方面难准确认定,而被广大司法工作者称为 口袋罪 。衅滋事罪由于特殊的史传承性,不可避免的 继承 了流氓罪的这些弊,成为新的 口袋罪 。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寻衅滋罪情节的认定方面,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 等情节作为出罪入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词义模糊,对情节理解不同等诸多问题,使这些情节难以成为准确定罪以及区别此罪与他罪的准,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束缚,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 反观抢罪,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侵财类犯罪。它虽然是一种高发常见的案件,但是,因其具有转化抢劫、刑加重情节、以及与部分侵财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似的情况同时因其犯罪性质严重,法定起点较高使得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抢劫罪的认定上依然存在困难和疑虑。关于抢劫罪的定义,界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有着不同的概念形式,但归而言有如下两种形,即刑法典对抢劫罪的直接定义,如我国台湾现行刑法第328条(普通强盗罪)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 再如,日本现行刑法第236条也对抢劫罪定义: 以暴力或胁迫强取他人物者,为强盗罪 。另一种则是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典规定内容,从理论上概括归纳后所下的定义。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法典还是1997年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定义,只是在罪状中对其行为特征进行了描述。因此,文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行比较,并试图对无论是寻
(一)主观方面 在我国刑罚中,寻衅滋事的目的是为了寻求耍霸、发泄不满或开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健康的心理需要,虽其行为方式也包括了暴力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这些都只作为寻衅的手段,具从属性,是为了通过这些行为达到向别人或社会来示其风和霸气的目的。反观抢劫这一行为,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私财产受侵犯的望和对他人人身受损害的放任,后者具有从属性,基于后者而实的暴力人仅是取财的手段,抢劫罪唯一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是满足个人的物质享。通过上述,寻衅滋事和抢劫罪在犯
(二)客观方面 首先、犯发生的地点。抢劫行为人大多选择在偏僻的街道、或者时间选择在午夜方进行作案。在抢劫罪的过程施害者常常具有隐蔽的特性,因而往往施害者有意识的避世人。此外,施害者在事先必定过精心的策划,精心设计逃跑路线,以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但是反观寻衅滋事的施害往往选择的地点更为随意,并多维临时性的。在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中,施害者往往想通过这样的行为炫耀武力,有炫耀武力,城墙好战的的。其次、暴力程度。总所周知,抢劫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暴力,且在该犯罪行为程中,往采取凶器并试图通过暴力和胁迫的手段使得受害者屈服于施害者武力之下,并最终获得受害者钱财的目的。因此,抢劫罪具有较大的会危害性。但是反观寻衅滋事,由于寻衅滋事者往往通过这样的行为逞强,或者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达到己的虚荣心。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很强的力倾向。只有被害者交出施害者想要的财物,那么被害者就可以轻易的逃。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最后、时间性。在一面,无论是抢劫是寻衅滋事行为本身都是在犯罪行为中,而都具有时效性,当场性的特点。对于抢劫行为本身而言,主集中在对被害者的主动、强制性的侵害;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有时需要强制性的暴力行为,但又有时只需要施害者威逼
献 出来。
(三)客体不同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回和对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区别,我们可以读出如下的结分析:在来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施害者就被人王某不仅在深圳具有十分稳定的工作,且工资较高。此外,王某在广东惠州地区拥有两套房产。反观被害人黄某,一个 禁摩 的城市深圳骑电动车,且该车只有大一千元的市值。从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结论:施害者王某某完全不需要冒着被法律严重惩处的危险而去抢劫价只有一千多元的电动车,且王某还有丢掉工作的危险。因此,在主观上,被告人王某并没有抢劫的冲动。在该起案件中,施害者王某只不过是借酒劲想要在自己所为的女朋友面前挣得一点男子的颜面,并宣泄自己内心被鄙视的苦闷。此外,被害人黄也只是受了轻伤,且在自己电车被抢走后并未遭到施害某的进一步伤。因此,从案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王某所参与的该起案件并非是以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想要出口恶气的目的。不仅如此,王某在寻衅滋事后,并未对抢来的电动车进行销赃,是大摇大摆的停放在酒店前面,并随意在案发后的几天之内骑行在公路之上。因此,从该起案的总体上来看,并不能简单的定性为抢劫罪,而当从案件的具体细出来,将此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如下结论:虽然抢劫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有时在外观上很相似,且都可能表现为暴力、迫行为,并且都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抢劫罪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财物,暴力、胁迫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其最终目标是寻求精神刺激,公然扰乱会秩序,其暴力、胁迫行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是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己。因此,两罪的终极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就限定了各自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其内在的要求就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无论是在暴力、胁迫的度上,还是在取财的数量上
第一,看暴、胁迫行为实施的程度。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相比是一轻罪,其实施的强制行为与抢劫
第二,看侵占财物的数额。抢劫罪作为一种侵财
最终目的是获取财物,因从行人角度讲是获取财物越多越好;而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其要目的并非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主要是通过强拿硬要人财物来耍威风,寻求刺激,挑衅社会。因此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
三、结语 寻衅滋事和抢罪罪刑的巨大差距,使得正确区分两罪具有极高理论价值和现价值,正确的区分不仅有利于于保护人权也有利于司法实正确定罪量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要仔细考虑案件所处的语境,真
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陈蕾蕾
摘要本文试通过还原一个案件的形式,对寻衅滋事和抢劫进行法理学上的甄别。在还原案件
客观方面、客体不同、犯罪体四个方面对这两种刑事犯罪加以区别。 关键词寻衅事罪抢劫罪区别 作者简介:陈蕾蕾。义鸟市人民 检
抢劫罪和寻滋事罪在我国法律上是两个非常重要概念。 的将电动车停在酒店前面,并进酒店
在刑法些疑难问题,要我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财物的占 被害人黄某前往公安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缜密的调查,并于 有是否合,取得财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确定各种财产 28号在王
方面各种罪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定性构成何种财产罪名都具有 经过伤情的鉴定,被害人属于轻度
着极其重要意义。 1200元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的 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或者以强拿强要、毁
损公私财务的行为。寻衅事罪的核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是我国1997年《刑法》 从 心内涵表现为扰乱社会
践 扰乱社会公共秩这一章进行了规定。寻衅滋事罪是由前刑 中是一种常见罪、多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由于法条 法规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其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 规定为
对他人进行拦截、辱骂或者恐吓等具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在侵犯 为“袋罪”。寻衅滋事罪由于特殊的
财产方面具有强拿硬的行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继承”了流氓罪的这弊端,成为新的“口袋罪”。这些缺陷主要 行为。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 体现在衅
体具有双重性,既侵了财权也侵犯了人身权。抢劫罪是目 混乱”等情节作为出罪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词义模糊,对情节理 的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解不同诸
法,使被侵犯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非法 罪与他罪的标准,从而给司法实践带
占有他人财产的犯。劫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的侵犯 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财产类犯罪中进行了规定。种犯罪 都有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侵 反观抢劫罪,抢
犯的特征,也就得种犯罪的交叉和区分成为司法实践的难 利的暴力侵财类犯罪。它虽然是一种高发常见案件,但是,因 点。 其具有转化抢劫、量
一、案件回放 成要件上存在相似的情况同时因其犯罪性质
较高使得司法务工作者对抢劫罪的认定上依然存在困难和疑 2002年3月22日20时左右,被
虑。关于抢劫罪定义,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有着不同的概念 答应其之前借款五万元的承诺而与王
形式,但归纳而言有下两形式,即刑法典对抢劫罪的直接定 面。但是,王某与情妇谢见面之后,两人相约拿着王某的中 国 义,如我国湾现行刑法第328条(普通强盗罪)规定:。意图为自 是建银
取了多次后都能成功。因此,情妇谢某建议两人一起前往 己或第三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
地区取,并相约在该开房欢。虽然两人都达到福田地 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付者,为强盗罪”;再如,日本现行 区,但是依无法将钱款取出。因此,情妇谢某极为恼怒,两人 刑法第236条
后爆发口角,并伴随着一些过激身体接。正在此时,王 物者,为强盗罪”。另一种则是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典规定的内容,提 先暂去酒店开房,然后明天俺再去行柜台取款。因此, 从理论上概括纳后所下的定义。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法典还 王 某拦下了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车,并许诺黄某相
中 在前往酒店的路,王借口黄某对自己“女友”性骚扰为由,拒 对其行为特征行了描述。因此,本文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 绝付钱款,并将被害人黄某打了一顿,并将黄某的电动车骑 寻衅事
走。王某骑走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车到达酒店后,并大摇大摆 劫罪的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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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一)主观方面 某完全不需要冒着被法律严重惩处的危险而
在我国刑罚中,寻衅滋事的目的为了寻耍威争霸、发泄 千多元的电动车,且王某还有丢掉工作的危险。因此,在主观上,不 或开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被告人王某并没抢劫的冲动。在该起案件中,施害者王某只不 虽 然其行为方式也包括了暴力——随意殴打人情
要——非法占有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这些都 只颜面,并宣泄自己内心被鄙视的苦闷。
是作为寻衅的段,具有从属性,是为了通过这些行为达到向 别受了轻伤,且在自己电动车被抢走后
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和霸气的的。反抢劫这一行为, 劫步伤害。因此,从案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王某所参与的该起 害的的主内容包括:对公私财产受侵犯希望和对他人人身受损 案件并非是以物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想要出口恶气的目的。 放任,后者具有从属性,基于后者而实施的力伤人
手段,抢劫罪一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 的 而是大摇大摆的停放在酒店前面,并
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是满足个人的物质享受。通过上述分析, 寻行在公路之上。因此,从该起案件的
衅滋事和抢劫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抢 定性为抢劫罪,而应当从案件的具体细节出来,将此件定性为 劫在于将公私财物作为目标,而寻衅滋事
占有他人财的恶劣意图。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虽然
(二)客观方面 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有时在外观上很相似,且
力、胁迫行为,并且都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但是抢劫最终 先、犯罪发生地点。抢劫行为人大多选择在偏僻的街 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暴力、胁迫是为达到这一目 、或者时间选择在午夜的地方进行作案。在抢劫罪的过程中施 害者 的的手段: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其最终目标是寻求精神刺 此常常有隐蔽的特性,因而往往施害者有意识的躲避世人。 激,公然扰乱社会序,其
是为达到这,的的手段而已。因此,两罪的终极目标是完全不 以获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但是反观寻衅
同的,这就限定了各自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其在的要求就是寻 择的地点更为随意,并多维临时性的。在寻衅滋的犯罪行为 衅滋事罪的硬要,无论是在暴力、胁迫的强度上,还是取 中,施害者往往想通过这样的行为来炫耀武力,有炫耀武力,城墙 财的数量上都比抢劫行为弱和少。因此两者的区分限:第一, 好战的目。其次、暴力程度。总所周知,抢劫行为本身具有较 看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程度。寻衅滋事罪与劫罪相比是一种 强的暴力,且在该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采取凶器并试图通过暴 轻罪,其实施的强制行为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相比要。第二, 力和胁迫的手段使得受害者屈服于施害的武力之下,并最终获 看侵占财物的数额。抢劫罪作为一侵财犯罪,其行为的最终目 得受害者钱财的目的。因,抢劫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 的是获取财物,因此从行为人角度讲是获取财物越多越好;而强 是反衅滋事,由于寻衅滋事者往往通过这样的行为来逞强, 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其主目的并非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 或者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虚荣心。因此,寻衅滋事行为 主要通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来耍威风,寻求刺激,挑衅社。 本身并不有很强的暴力倾向。只有被害者交出施害者想要的 因此从其非占有他人财物的数额上看并不大,而且多发生在众 财物,那么被害者就可以轻易的逃脱。因此,寻衅事行为本身 目睽睽的大庭广众之下。 并不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最后、时间性。这一方面,无论是 、结语 抢劫罪还是寻衅行为本身都是在犯罪行为中。因而都具有时 寻衅滋事罪和劫罪罪的巨大差距,使得正确区分两罪具 效性,当场性的特点。对于抢劫行为本身而,主要集中在对被 有极高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正确的区分不仅有利于于保护人权 者的主动、强制性的侵害;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有需要 也有利于司法实
制性的暴力行为,但又时只需要施害者威逼一点,被害人就乖 考虑案件所处的语境,认真斟酌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才能更好乖的将财物“贡献”出来。
参考文越: 通过对上述件的回顾和对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区别,我们 【I璨孝鹛(寻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大周刊( 2013(3)( 【2】汤隽(从张等寻衅滋事案看。强拿硬要”的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垒卡工程 可以读出如下的结论分析:在后来的调查我们发现,施害者也 20lI(1)( 就是被告人王某不仅在深圳具有分稳定的工作,且工资较高。 【3】吴亚非(浅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商品与质量(2011(9)( 【41谢锡美,张志军(寻蚌滋事罪与掩劫罪之界探析(政治与法律(2004(I)( 此外,王某在广惠州地区拥有两套房产。反观被害人黄某,在 【5】甄晓凯(寻衅滋事罪研究,2012河北师范大硕士学位论文库( f6】何玲玲(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鉴定(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库( 一个“禁摩”的城市深圳骑电动车,且该车只有大约一千元 【7】李东超(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2010年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库( 值。从上面的析中,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结论:施害者王某王 【8】沈志民(抢劫罪研究(2004年吉林大学博士
万方数据
从一案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
从一案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区别
一、案件情况
叶某,男,17
?2月至20?07年10?月4日期间?,叶某曾多次?窜至泸县牛?滩镇望江街?网吧、
戏室?以及泸县某?中学生寝室?内,先自我介绍?叫"叶母猪",然后以"不拿钱就搜?身,多搜一元钱?就多打一个?耳光"等语言相威?胁的手段,以大欺小,以强凌,强拿硬要该?中学生黎某?、某等人现?,少则元,多则数十元?,被害学生多?达10余人?,导致该中学?一些生因?为害怕不?敢上学,
二、争议问题
伴随有威
三、评析意见
当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与劫?罪确有一些?共同之处:(1)都可能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2)在构成犯罪?面,对财物都没?有数额方面?的要求,这是因在?寻衅事罪?和
但是,它们也有很?多明显的不?同之处:(1)在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身权和财?产权;(2)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意,或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使非法?占有他人?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其矛头所向?并不在于他?人的财,而在于向社?会显示自己?的威风;而抢劫罪中?,行为人抢劫?故意的主要?容就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目的,他财物是?抢劫的一?指向;(3)在客观方?,寻衅事罪?和抢劫罪也?具有各自?同的表现形?态。寻衅滋事常?常发在公?共场所,多数临时起?意,结伙公进?行;抢东西时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以暴力?相威胁,在众目睽睽?之下放刁撒?野,本来可以抢?更多的财物?却意去抢?。抢劫罪的行?为则恰恰相?反,它在绝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僻街?静巷、田间地、稀少的?地方,或者夜晚?进行;一旦被群众?阻止,往往夺路?逃;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为满足?;虽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案件,常常伴随?一的暴力?或语言威胁?手段。就本案而言?,叶某在行为?一开始就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的?,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采用了一?的语言?胁手段,似乎符合了?抢劫罪的特?征。但是,(1)行为发生?场所是网吧?、游戏室、学
甚至是以自?己的
价值较小?(;3)叶某有条件?劫取学生更?大数额的财?物,却没有取?,而且在学生?告知其没有?饭钱等情况?下会返还几?元钱。综合上述所?有因素,从全案来看?,叶某实施?的语言威胁?,对学生并不?能构成足够?强制,以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叶?某强行劫取?其财产的行?为;更确切的说?,叶某的行为?是一种恃?强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区分伴随?有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和抢劫罪时?,需考虑以?两点:一、暴力、语言威胁行?为的程度,如果严重,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就应以抢劫?罪论处;二、行为发生的?点。抢劫罪一般?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方?;而寻衅滋事?罪多发生?在公场所?,如市场、学校、溜冰场等。为地点的?偏僻与否,直接影响着?行为人所?施的暴力?为是否能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构成?足威胁。如果行为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场合,即使行为人?暴力、
,因为行为人?这种场合?下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无?限制的暴力?和威胁,而
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只?是间接性的?,所以应抢?劫罪。反之,如果发生在?公共场所,如不是有意?抢劫,行为人慑于?周围社会的?压力,一般其行为?受到限制?,这使其在客?观方面也只?能是放撒?野,
作者介绍:
古香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发布时间: 2003-08-04 10:05:57 --------------------------------------------------------------------------------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在?主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
被告人:张月新
案 由:寻衅滋事
一、基本案情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张月?新与其朋友?司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青河毛纺?厂南小区菜?市场门口炒?菜喝酒时?,适遇京京?京肉食厂职?工郝立新、周桂芝开着?面包在马?路面卖熟?
,,,元?的假
了一根蒜肠?,并说:“这年头吃东?西还要钱,我有非典你?信不信,我还有证据?,我刚从医院?跑出来。”随即拿着蒜?肠到自己?酒桌上打开?就吃。郝立新向其?索要蒜肠钱?,张月新即?桌子上拿起?一把削萝?用的刀子冲?其比划,声称自己患?有非典肺?炎,拒不付款。此后,张月新又从?郝、周处拿走两?包叉烧肉、一根蒜肠。郝立新、桂芝见状?便准备开车?离去,张月新上前?拦住车,要将最初挑?选的一袋?熟食拿走,周桂芝不同?意。张月新强行?上食品车拿?走那袋熟食?,桂芝其?索要熟食钱?,张月新再次?以传染非典?型肺炎对周?进行威胁。后其周还?不走,就:“给你,,元?钱。”周芝表示?意。但其又将那?张,,,元?假钞给周,周拒收,张月新便又?回到品车?上。张月新一边?走,一边将熟食?袋内的一只?口水鸡送给?一个小女孩?。后周桂芝将?剩下的熟食?放回车上,张月新仍在?上轰赶顾?客,并阻止顾客?款。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张月?新对民称?:“我有非典,先传染给你?。”民警遂锁?了场,疏散了上百?围观群众?,并将被告人?张月新抓获?。检查,张月新身体?健康,无非典症状?。张月新的行?为造成北?京京肉食厂?损失两根蒜?肠,两块叉
二、控辩意见
,,,,)第,,,号?起诉书向北?京市海淀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第(
区?人民法
被告人张月?新对指控其?假冒非典型?肺炎病人,拒不支付熟?食款的本?事实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没有持刀?威胁郝立新?,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假?币购物被当?场识破后,谎称自己?有非典,并水果刀?插餐桌上?,这些行为确?实带有恐吓?的意思,但其目的是?为了强拿?要他人食?,是典型的扰?
三、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疾病,公然强拿硬?他人食品?,并无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月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综观全案,被告人张月?新在实施了?强拿走他?人熟食的行?为后,并不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借?酒滋事,干扰他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用传非?典型肺炎疾?病威胁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以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重混乱?。可见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占有他财?物”为主观目的?,更多地是?为了满足自?己酒后逞强?威、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心需?,反映出其对?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因此,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
刀比划等?胁迫手段占?有他人食品?的行为,但从其先后?支付假币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并不脱离?现场、事主始终未?放弃向其索?要钱款等一?系列客观情?况看,亦说明其使?用的威胁方?法,尚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全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要的?一种手段。此,从主、客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对其行为不?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关?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意?见,法庭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在国?家预防、控制
对其应依法?从处罚。本院依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项、第(四)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释?》第
一、被告人张月?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责
宣判后,被告人张月?新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
四、裁判要旨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害?了他人人?身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两?罪的构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的;寻衅滋事罪?行人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康心理?,公然扰乱?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的。从客观方面?看,抢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寻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般?表现为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利和?立即实施暴?力为内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是公私财?产权利和
本案中,被告人张月?新公共场?所公然强拿?他人食品食?用或随意赠?送给他人后?,谎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拒不付款?,且长间滞?留在现
活?动,并用传染非?典型肺炎威?胁来制止?的公安人员?,引起众人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严重?扰乱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志勇)
由一案谈
[ 郭小锋 ]——(2004-5-25) / 已阅103?16次
由一案谈
郭小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对陈某?说,单位有人欺?负他,让陈某替其?出气。陈表示同意?。次日8时,陈某伙李?某某、柳某、冯某乘车至?顺义区天竺?镇府前街等?候下班的张?某某。见到张后,陈某四人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拽上车,用钳子夹?的大腿。后将张带至?榆大堤?,陈问张如何?解决他与冯?之间的矛盾?,张提给冯?钱,冯则要20?00元,张说没那?么多,并将自己的?驾驶证掏出?(内有30元?钱及身份证?),陈当即夺过?30元给司?机作车费。后冯让张给?1000元?,张提出回家?拿钱。陈某等人又?乘车至张家?外,冯要了张?驾驶证、身份证给陈?,由冯跟随张?拿钱。张借机逃走?。后陈
二、分歧意见和?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对?张付良进行?殴打劫财?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理由是:冯某找陈某?等人是为打?张某某出气?,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殴?打为,并抢30?钱,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的行?为。因此,某等人之?为应当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劫财的?行为属敲?诈索事行?为。理由是:陈某等人先?是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进而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此外,公安机关还?认定陈某?人抢走张?某30钱?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实质上,陈某等人抢?走张付良3?0元之行为应为敲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劫财的?行为属抢?行为。理由是:陈某等人当?场对张某某?实施暴力并?当场抢走3?0元钱是抢?劫既遂。另外,索要100?0元钱也属?于当指向?的财,因为被人?回家取钱是?在陈强等人?的监视下进?行,随时都有可?能转为现?实的暴力,应视为当场?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暴?力索要10?00元钱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暴力抢走3?0元钱
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理由是:索要100?0元钱并非?行为人当场?劫取的财物?,也不是当场?的延伸,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为,因未达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而抢走30?元钱是为?人当取得?的
分歧的焦点?是两个“当场”。笔者倾向于?第四意见?,理由是两行?为均是在两?个“当场”情形下,但是二者之?间有区别:陈某等人暴?力索10?00元钱?为,张某某采取?拖延办法借?机逃走然后?报,证明张某?并非只
面对四人的?暴威胁,故此时的张?某某只能任?由陈某等人?将是张?某某独
30抢走?,不敢进行?抗。所以,前行为应认?定敲诈勒索?行为,后行为应认?定抢劫行为?。 三、两
刑法上两个?“当场”特指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和?场得财物?。尤其在描述?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时,最多使用的?词语为“两个当场”。的确,抢劫罪在?观方面典?型
------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场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刑法(则)及配套定?新释
------ 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同上书,p1736?)。敲诈索罪?抢劫罪?界限:??(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的内容
威胁的内容?可当场能?够实施的。(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要实施,
?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迫使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指定的时?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打他?(当场实施暴?力),情节恶劣的?;??(三)强硬要(当
显然,三罪名在犯?罪特征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为两个?“当场”。其抢劫罪?表现得最为?集中,而对于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而?言,两个“当场”只是这两?罪的某个方?面的表征。因而,开暴力程?、数额大因?素和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证据外?,敲诈勒索罪?与寻衅事?罪较抢劫?外延要宽,一
(一)“是”。“是”即指罪名?在理论上的?区分可谓泾?渭分明,不存在区分?不清,因为三者之?间的理论?在较大差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的,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内容也是当?场实施;敲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场?也可以以?后的某个时?间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被?害人当场?出财物,也可以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5)抢劫罪除使?用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敲诈勒索?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6)抢劫罪故意?法。?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
2、抢劫罪与寻?滋事罪的?界限:(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
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现?为以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3)客体同。寻衅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
3、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
因此犯罪往?往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
要目?的,因此他为?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参见]
(二)“非”。“非”即指三罪名?在实践中的?区分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便是从事?多年刑事法?工的司法?人员同样也?说不清。例如,上文案例中?陈强等人?走张付良?身带的3?0元钱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劫、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三?种不同的意?见,而且该案恰?好处在两个?“当场”情形下的三?罪交叉地带?。如若直接套?用理论上三?罪的界限,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既符合?抢劫行为又?符合敲诈?行为,同样也符合?寻衅滋事行?为,但认定为抢?劫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或者寻?滋事行为又?似乎不妥。造成不诉?讼阶段的司?法人员认?不一,甚至同一诉?讼阶段不?承办人认识?不一,严重地困扰?司法办案?人员。 (三)“是非之差”。“是非之差”的原因是理?论与实践的?分逻辑和?方法相去甚?。理论上的区?分是大而空?的表面区分?。例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针典?的抢劫案件?和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才有意义。对于非典?型的抢劫或?敲诈勒索案?件则起不到?任何作,即行为人当?场对被害人?实施
另外,理论上的?谓主观特征?和客为苍白?,而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司?法
体之别?,于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太?大意义,甚可以说?,理论上的区?分有“欲加之别,何患无辞”凑数之嫌。而实践则不?可以粗线条?的区别,为案件认?定的果必?须是清楚的?、唯一的,不容仅将理?论区分几?点摆摆就?定
五、三罪区分难?点原因之分?析
三罪若处于?典型状态下?,一般不混?淆。但是,三罪若处于?非典型状态?下,也即在两个?当场状态下?,使得三罪之?间的区分难?度加大,那么难度
一是“事出有因”情形下的两?个当场。无论是学者?课堂示例还?是法人员?办案思维,一般都认为?抢劫罪是那?种拦路或者?入室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先前不?存在任何纠?,而是完全是?通过单纯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来连?彼此。但是,同时又无一?例外地认为?先前存在矛?盾和纠纷的?情可以成?立抢劫。而敲诈勒索?
二是“临时起意”情形下的两?个当场。较为常见的?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或者?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临时产生抢?劫的故意。而这种瞬间?的主观意?又非常不?好定。所以,同一案件时?常会出现有?的人认为行?为主观上?没抢劫的?故
三是“暴力程度较?轻”情形下的两?个当。一般认为,抢劫罪的暴?力属于那种?惨不忍睹的?暴力。但是也不排?除一些轻微?的暴力,因为害人?承受暴力的?能力有差异?。这样,抢劫罪与敲?诈勒
四是“数额较小”情形下的两?个当场。主要模的?是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司法人员一?般认为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财物的?数额并不大?,数额较大?或者巨大定?寻衅滋事罪?显然有失?颇。但,抢劫罪
角。那么当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数额小?时,这种依赖数?额大小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办法就?会失效。典型的示?是在学校?遍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取?得数额较
五是“劣迹行为人?”情形下的两?个当场。行人的前?科、劣迹一定程?度上影响三?罪区分。司法实践中?,若遇到“问题少年”、“问题青年”当场实施一?定力、当场取得一?定财的案件?,往往倾向于?认为寻衅?事罪。但
六、敲诈勒
------ 2002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其?他7人蓄?敲诈闫6?000元钱?,并且商量把?闫某由顺义?劫持怀柔进?行敲诈,主观清楚,目的明确。16日,张某等8人?找到,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拽上?车。车后,张某等用?事先准的?毛巾蒙住闫?某的眼睛,又对闫某进?行殴打。这时,张某发现闫?某的手表挺?不错的,于是夺过?表自己戴上?。
本案整体行?为应为敲诈?勒索之行为?,但在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又包含夺?取手表之行?为。而判一行?为是数行?为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目的的单复?数,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张某?主观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不存在问?题,但张某主观?上否还存?在临时的抢?劫故意,笔者认为,本案张某?的主观故意?化轨迹为?敲勒索之?故意 抢劫之故意? 敲诈勒索?故意。而不能认为?整个犯罪行?为是敲诈勒?,且敲诈勒索?故意为本?案的主要犯?意,否认抢劫故?意的在。一步讲,即便否认行?为人张某主?观上存在抢?劫的故意,那么张
A、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不予认定。
C、构成抢劫罪?,但敲诈勒?索罪构成牵?连关系,不定抢劫罪?。D、构成抢劫罪?,但与敲诈勒?索罪构成
分析本案发?现这四种处?理结果显然?不成立。其一因为被?害人在不?敢反抗的情?形任张某夺?取手表,没有其他的?选择,所以不应成?立敲诈勒索?罪;其二采取不?予认定的回?避态度,不取;其本案抢?劫与敲诈之?间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也非手段?为与目的?为,不构成
给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敲诈索、寻衅滋事行?为构成中可?以成立抢劫?罪,从而可以解?决在暴力和?威胁笼罩过?程中,突然发现被?害人的手机?、烟或者零?钱等
七、区分三罪把?握的原则
三罪之间细?微区分一直?以来为司法?实践的难点?,将来仍然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那么遇到这?样似的案?
一是从主观?方面的证据?来看,案件现有?据能否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图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抑或是耍威?风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而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或者有其?他据证明?
二是从案发?时环境和行?为人实施暴?力程度来看?,案件当时所?处的环境和?行为实施?暴、威胁程度是?否到达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意在判断具?体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可以选择?途径和空间?。例如,“黑吃黑”的案件,明知被害人?财是偷来?的者抢来?的,以告发相威?胁,取得财物。此时,被害人并非?因威胁产生?精上的强?制做出唯?一交出财物?的选择,完全可以?择同行为人?一起到公安?部门自首。所以,这种行为人?不
三是从刑事?法神来看?,如果案件主?客观方面存?在不好认定?的情况,
那么只能依?据从轻原?则来处理案?件。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错案发?生,另一方面
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81496?803
邮箱:gxfen?g263@163.com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区别
?袁媛 周恒祥
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某(15岁)伙同朱某(17岁)、戴某(17岁)、谢某(15岁)在一工厂门?口持刀棍胁?迫学生陈某?某变卖自己?的手机得款?60元后,因被害人称?无钱返校便?出其中1?5元归其使?用,并将戴的?一辆自行?送给被害?骑回学校,声称交个朋?友。随后,四人又在学?校附近,向另被害?人某及其?女友索要?物,在被害人
评析:对四
第一种意见?是应抢劫?罪论处。第二种意见?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第三种意见?是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但两罪仍有?本质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区别。对此案定性?的剖
一是两罪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有所?不同。劫罪侵害?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寻衅滋罪?的客观方面?则多表现为?实施了“强拿硬要”的行为,侵害的体?为社公共?秩
二是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抢罪的主?观故意通常?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来占有他人?财物。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蓄意?生事、求刺激、挑衅社
三是两罪在?犯罪嫌疑人?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不?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寻衅滋事中?的“强硬要”手段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基本没有凶?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八条的规?定,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扰乱学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才寻衅滋?事罪处罚。回顾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使用?微暴力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或?财量不?大,并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
(作者单位: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
[前言]:某君,酒后为朋友?的中巴运输?线路客源问?题,对乘坐摩的?的乘
亮出了刀?具,后乘客被?拿出数元以?作为中巴车?票,现被检察院?以抢劫罪批?捕。本人作为该?犯罪疑人?的
法律意见书?
XX派出所?: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及其亲?的委托,并指派我为?xxx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咨询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律师认为?xxx涉嫌?构成抢劫罪?可能定性不?妥,xxx的?为可能更?合寻衅
一、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强行取?走公私财?的行为。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
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的行为多发?生公共场?所,如道路、娱乐场所、商店、学校、广场等,
所以强制、恐吓手段随?意拿他人财?物,其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并不?怕别人现?,甚至有时故?意在人多的?时候“强拿硬要”显现出其逞?强争霸、耍威风的心?态,多对公共场?所秩造成?一定混乱。而抢劫罪侵?犯的体是?财产权和?人身利,其行为多发?生在偏僻的?街道上、楼道内,并且以晚上?居,行为人往?寻找周围无?
2、主观故意不?同,对公共财物?占有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是对197?9年刑法流?氓罪的分?,其主观方面?更多的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逞强争霸,对财物的占?有只是一个?次要目的,是其显示威?风、厉害的一种?手段,在“强拿”中体现的是?“小拿小要”,存在可能获?取更财物?的机会,但没有占?有更多财?物目的。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商店购买?商品却不给?钱,而对商店中?的其他品?并没有占?目的。而抢劫罪以?占财物为?唯一目的,其人身?威胁行为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在抢劫过程?中以最大限?度的
3、客观行为不?同,对占有财物?使用的手段?存在差异。二者在客观?行为虽都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但暴力、胁迫程度不?同,使用手段存?在差异。“强拿硬要”中对财物占?有手段只包?括暴力、胁迫两种手?段,并且是轻微?的暴力或?力威胁,基本不使用?凶器,既使携带凶?器,一般也只是?用威胁,而没有接?伤害行为。而抢劫罪中?对财物占?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使用醉?剂等,也常使用?凶器,足以达抑?制被害人反?抗
二、 结合本案分?析。
犯罪嫌疑人?xxx系酒?后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且全出于?朋友的义气?和帮助,其意在为开?中巴的朋友?垄断线路上?的客源,凭借自己的?逞强争霸的?作风,采取了威?手段,恐摩的司?不得载客?,对被害人进?行了“强拿硬要”,逼迫被害人?补了数元?的中巴费?。其结
从犯罪嫌疑?人xxx的?主观来看,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所交?的数元财物?也是以补交?巴车费的?义,其更多的表?现为显示其?威风、霸道的一面?,
客观行为上?,xxx实施?了一定语?言上的威胁?,并且可能现?场炫耀了管?制刀具,对被害人产?生了定的?威慑用,但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直接伤害?行为。与
因此,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寻求刺激,逞强争霸,目的是帮助?其朋友垄断?公路客运市?场,其采用了一?定的威胁?段,并施“强硬要”行为获取了?数元的财物?,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其行
同时,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xxx的“强拿硬要”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占有财?物数额不大?,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影响,也
且没有造成?严后果,应不构成犯?律师认为?其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
罪。
从本案谈盗?窃罪情节严?重与抢劫罪?及寻衅滋事?之区别
作者:夏立彬
[案情]:
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5月3日?凌晨1时许?,盗取旅客杨?现金11?50元、手机一部、皮衣一件、皮包一只后?,被旅馆老板?刘某等人发?现,并将赃物追?还给杨某,陈某离开?场。十分钟后,被告人陈某?因所其财?物被追还,手头拮据,便到旅馆向?刘某索取人?民币200?元,一边以言语?等方法进行?威胁,一到宾馆?厨房找刀,刘某见状便?逃
[评析]:
法院审理此?案时,对于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存在二种?争议:即1、对于陈某行?为否认定?(窃罪)情节严重,2、陈某强行拿?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分歧双?方意见与理?由是:
第一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盗窃罪)情节严重。理由:陈某盗窃数?额较大,并具有累犯?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条第(三)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情节严重。《解释》中对盗窃数?额较大,并具累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非是“应当”。这也就是说?,累犯并不是?一律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而应当根据?具情况而?定。在一般情?下,只有行为人?是累犯且盗?窃的数额接?近数额大?时,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窃的?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上限额?还相差较大?,则不宜认定?为节严重?,对行人适?用加重情节?。因这种情?况下的累犯?在盗数?额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有从重处罚?的余地,足以实现从?重处罚
笔者倾向前?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的陈某?曾因盗窃罪?被二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且刑满释放?后前后间隔?不到二年便?盗窃,其主观性?较大,有不塑(2)陈?性。某第三次?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具有累犯?情节,依照《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情节严重。(3)《解释》把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虽是“可以”,并是“应当”,但没有说明?只有行为?是犯且盗?窃的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时,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是否?属情节严?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况?并结合行为?人前科因?素而定,假如行为人?是累犯盗?窃数额较大?,并具有如下?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窃救灾、抢险、汛、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的、惯犯或因盗?窃多次判刑?的、入户盗窃的?等等。本陈某虽?然盗窃的数?额是较大,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分歧双?方意见与理?由是: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陈某?向王某索取?钱财,其非法占有?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实施?了以殴打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于寻?衅滋事。理由是陈某?在客观有强?拿他人财物?,但其主动?机是寻求流?氓刺激,是危害公共?秩
1、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通常情况下?是很容易区?分的,但是对于强?拿硬要的行?为很难区分?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应掌握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界定标?准 。二者界定标?准如:(1)二者主故?、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力控?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2)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衅滋事所?侵害客体?社会公共?秩序,其罪时间?发生白天?或人员聚集?较多的时?段,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向会挑战?,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他?人的财物;抢劫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时间?多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抢劫的行为?人强拿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较多?。(3)二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不同?。衅滋事,一般只用?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实?施抢劫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
而抢劫的暴?力
抗,反抗则有受?伤或死亡的?危险。
2、
3、本案的被告?人陈某从旅?馆服务员王?某手中强?拿人民币?200元的?事实,说明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在客观上,陈某对五某?采用 “打开煤气点?把房子烧?”、“找砍死你?们”威胁的方法?,并到宾馆厨?房找刀等行?为,足使被害?人不抗拒?,当场
从三方面区?分抢劫与寻?衅滋事
于书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出有因、借题发挥的?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抢劫?还是寻衅?滋事罪往往?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寻衅滋事罪?)强拿要?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过强拿?硬要来填?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一般?不以严重?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为?
第—,从犯罪目的?上判断。行为人单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强取?他人物的?,般应认定?抢劫罪。抢劫罪一般?是有蓄谋(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还常?常有预谋)和有犯罪预?备(如制订方案?、确定路线、准备工具、踩、寻找抢劫对?象等)的犯罪,作案对象往?是行为人?在动手施?抢劫前特?选定的(如拦路抢劫?、入户抢劫?)。行为人出于?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神空虚等?目的而非?占有他人财?物,一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犯?罪通常有某?种起因,比
行为人事先?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往往是在寻?求感官刺激?、
的动机下?,借题发挥,在殴打他人?同时,还实施了强?拿硬要他人?财的行?。作案的对象?不是事先选?定的。但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行为人起初?是出于寻衅?滋事动机,随意对被害?人殴打,但在犯罪过?中,犯罪嫌疑?的主观意?发生变化,由逞强好胜?、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转化为明?以暴力手段?法占有他?人财
第二,从暴力、胁迫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的关系上?判断。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两罪?在客观表现?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强行夺取?或拿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两?种客观表现?,就会对正确?认定案件?质造成困难?。在这情况?下,我们应当从?暴力、胁迫行为与?非法占有财?是具有?手段和目的?关上判断?。抢劫罪是以?暴力为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一些?案件中,难以判定行?为人是否有?意将殴打行?为作为取?财物的手段?,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认?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一是暴力、暴力胁的?强度。一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要行为强?度上比抢?罪的暴力方?法弱。《意见》中所讲的“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重侵犯?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就是这个意?思。行为人使用?的暴力强度?较高,如使用棍棒?刀枪等犯罪?工行凶伤?人,或虽没有使?棍棒刀枪?,但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严重果,借机强行?走被害财?物的,可以认为行?为人是有意?用了以暴?力殴打行为?形成的一种?强势地位,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抢取财物,一般应考虑?构成抢劫罪?。二是财物数?额大小。行为人出于?逞强好胜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并强行抢?走被害人较?少量现或?财物的,一般应考虑?其构成寻衅?滋事犯。行为人强取?较大数额财?物,通过暴力非?法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已非常?突出,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其逞强滋?的目的居于?从属地位,一般要考虑?其构成抢劫?犯罪。寻衅滋事罪?从197?9刑法规?定流氓罪?中分离来?的。我们过去理?解的“强拿硬要”,通常是一些?所谓“村霸”、“市霸”在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心?态下,多次或经常?性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者其?他少量财?物
第三,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判?断。有些案件行?为人主观上?既有非法占?他人财?的目的,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仅从主观目?的上判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还?成抢劫罪可?能争议仍然?很大。在此情况?下,可以罪刑?相适的角?度来判定案?件性质。对于事出有?因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抢劫?罪处明显?过重的,应考以寻?衅滋事犯罪?处理。从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判断,如果按寻衅?滋事犯
(作者单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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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
一、
第一、在获取不法?财物的手段?的强度上后?者远大于前?者,者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后者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即使同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抢罪的胁?迫复合式?即胁迫与?暴力是合二?为一的,或是一种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而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是单
在实现不利?后果
转为现?实;而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时?往往设定了?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这种时间间?隔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害?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暴力强?度弱于抢劫?罪。有观点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既不在?于当场使用?力,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轻微暴力,也可能当?取得了财物?。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抑?制对方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只能认?为敲诈勒?索。对场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和对?。抢劫不一定?要当场?财物,只要场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之区别?。
绑架罪有两?种类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为追求其它?目的而绑架?他人。绑架勒赎的?客观方面由?两个环节?成,即绑与勒?赎。前者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或?其它方式劫?持并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后者是指行?为人在绑架?的基础上向?人质的亲友?以及其它关?人勒索财?物,这两个环节?紧相联,勒赎是绑架?的目的,绑架是勒赎?的支撑。但被绑架?对象与被勒?索的对是?各自独立存?的。另外,从主观方面?来看,绑架勒索的?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始?便明确向被?绑架的关?系人勒索财?的目的。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显?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不?点,且抢劫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抢?劫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
三、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之区别。
抢劫罪与?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
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客观上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按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为的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如果界不?清,则可能导?定罪量刑出?现畸重畸轻?的结果。某基层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两被告于酒?后驾驶摩托?去某村看?电,途中见一辆?大型公车?从身旁驶过?,一告提议?追上去向车?主要两包烟?,另一人同意?,两人遂追赶?
其中一人上?车打了车?主一个耳光?,逼迫车主交?出人民币五?十元,另
一人随后?上车,对车上的乘?客说了一句?“不关你们的?事,你们不要?事”。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抢劫罪,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法应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种意见?也意定抢?劫,但认为可?不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意见认?为从主客观?方
这三种量刑?意见差异极?大,问题在于对?两罪的区别?没有厘清。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的行?为的主观?故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级的目标?,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其表现方式?般具有隐?蔽性。寻滋事罪?中强拿要?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精神剌?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能采取强?拿硬或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方式?,其主观方面?也有法?有的故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最主?要的
,抢劫罪行为?人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秩?序的手段存?
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走财物或?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行为一般?表为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表现?为随意殴打?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其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比抢劫?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方法和?以立即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它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耍威来?达到追求精?神剌的目?的,所以其表现?方式具有某?种公性。从侵害的客?体看,两者也不相?同,劫侵?的公私财物?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程度相对较?弱,侵害的客体?主
(作者
正确区分
作者: 黄正席 魏志名 发布时间: 2004-04-29 10:56:58 --------------------------------------------------------------------------------
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都有可使?用一定的
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按照两?罪的构要?件,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的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如果界限不?清,则可能导致?定罪量刑出?现畸重畸轻?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正确把握两?罪,两者在犯?地点有所不?同。“强拿硬要”属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此其犯罪?地均为公?共场所,行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除
行为人对其?犯行为的?实施。抢劫侵害或暴力威胁?,他们看见与?否均
的?客体则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发生在偏?僻处所,如乡村小道?、无人小巷等?,抢劫属秘密?行为,通常不为他?人知晓,偶尔虽发生?在公场所?,被害人周?围的其他人?一般未能发?现抢劫行为?或虽发现但?人均受到?了暴控制?而无
二、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现为蓄?生事、寻求刺激、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所以,耍弄威风是?其主要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从目的,且多作为?寻衅段,居次要地位?。抢劫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暴力威胁?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占有他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观方?面的具体表?现。首先,强制占有公?私财物的强?制程度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暴力威胁,
重伤或死亡?危
法,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其次,占公私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有时能获得?更多财物而?无意获取;抢劫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物目?标,作案现场能?获得的财物?基本会放?弃。最,从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强拿硬要”作案人可能?与被害人认?识,也可能不认?识,如果不识?,被害人一般?可以通过?各种途了?解到作案人?的情况;抢劫行为人?与被害人则?基本陌
(作者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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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5:47 法制日报
寻衅滋事犯?罪与抢劫犯?罪常,两个犯罪行?为中都可能?有侵害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在寻衅滋事?表现为强?硬要,在抢劫过程?中表现为暴?力
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的?,侵害他
物的手段;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人主?故意表现为?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任?意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其主观方?面的非占?有故意是?行为
抢劫罪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暴力、胁或其它?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犯罪的客观?表现为?生非,故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强拿要?外,还表现为?意殴打、辱、起哄闹事等?。一般发生在?大庭众之?下的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强?度比抢劫?暴力方法弱?,不实抢劫?行为所要求?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
重
区分抢
作者:范小华 责任编辑:晴正 时间:2004-3-31 23:02:54 来源:中国法治网? 点击: nbsp;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许相似?之,在司法践?中很难把握?。但是,只要严格把?握两罪的构?成件,掌握行的?本质属
1、主方面。对于抢劫罪?,行为人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此
并依附于此?目的?。以暴力等手?段侵害人?身体的故意?也是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的而存在?的。而对于寻?滋事罪,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逞强、耍威风、
对于客观方?面难以别?二者时,可以通过细?心分析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故。而这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取得财?的数量、行
2、客观方面。对于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财物。于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财?物,情节重的?行为;在公共场所?闹哄起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罪?的强拿硬?、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一般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
一般说来,当定性在这?两罪之间发?生分歧时,客观方面?差是很难?区分,且往往寻衅?滋事罪的几?种表现形式?综合在一起?,使人很难区?分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这时,可以把寻?滋事的表?形式按种?加以分类,再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决?定。特别对寻?衅滋事罪
3、客体方面。抢劫罪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和他的?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当然抢劫罪?也侵害了一?定的社会秩?序,而这也往往?影我们的?断。但们应当?看到,任何故意犯?罪都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所以我们?把握主次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我国法律上是两个常重要概念。在刑法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财物的占有是否合,取得财物的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确定各种财产方面种罪名是否成立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的行为或者以强拿强要、毁损公私财务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内涵表现为扰乱会公共秩,此,刑法也将寻衅滋事罪在扰乱会公共秩序这一章节进行了规定。寻衅滋事罪是由前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其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对他人进行拦截、辱骂者恐吓等具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在犯财产方面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和身权的行为, 抢劫罪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人身。 抢劫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胁或者其他方法,使被犯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态, 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犯。 抢劫罪是典的目的犯,在刑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进行了规定。两种犯罪都有对财产权和
一、案件回放
2002年3月22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因其情妇谢某答应其之前借款五万元的承诺而与王相约在罗湖车站周围面。但是,王某与情妇谢某见面之后,两人相约拿着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前往罗湖火车站周围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但是取了多次后都未成功。因此,情妇谢某议人一起前往福田地区取,并相约在该地开房寻欢。虽两人都达到福田地区,但是依然无法将款取出。因此,情妇谢某极为恼怒,两人随爆发口角,并伴随着一些过激的身体接触。正在此时,王某提议先暂时酒店开房,然后明天俺再去行柜台取款。因此,王某下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车,并许诺给黄某相应的钱款。在前往酒店的路上,王
害人黄某打了一顿,并将黄某的电动车骑走。王某在骑走被人黄的电动车到达酒店后,并大摇大摆的将电动车停在酒店前面,并进酒店与情妇寻欢。第二天白天,被害人黄某前往公机关报案,经过公机关缜密的调查,并于28号在王某的寓所将其抓获,并收缴被害人黄某电动车。经
二、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是我国 1997 年《刑法》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条流氓中分离出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罪、多发罪。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由于法条规定较为笼统,情节方面难以准确认定,而被广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寻衅滋事罪由于特殊的历史传承性,不可避免的“承”了流氓罪的这些端,成为新的“袋罪”。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情的认定方面,“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情节作为出罪入的认定标准,存在词义模,对情节理解不同等诸多题,使得这些情节难以成为准确定罪以及区别此罪与他罪的标准,从而给司法
反观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侵财类犯罪 。它虽然是一种高常见的案件, 但是,因其具有转化抢劫 、 量刑重情节 、 以与部分侵财类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似的情况同时因其犯罪性质严重 ,法定刑起点较高使得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抢劫罪的认定上依然存在困难和疑虑。关于抢劫罪的定义,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着不同的概念形式,但归纳而言如两种形式,即刑法典对抢劫罪的直接定义,如我国台湾现行刑法第 328 条(普通强盗罪)规定:“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再如,日本现行刑法第 236条也对劫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强取他人之财物者,为强盗罪”。另一种则是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典规的容,从理论上概归纳后所下的定义。我国无论是 1979 年刑法典还是 1997 年刑法典都没
方面和客观方面对衅滋事罪和抢劫罪进行比较,并试图对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罪的司
(一)主观方面
在我国刑罚中,寻衅滋事的目的是为了寻求耍威争霸、发泄不满或开心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虽其行为方式包括了暴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这些都只是作为寻衅的手段,具有从属性,是为了通这些行为达到向别人或社会展其威风和霸气的目的。反观抢劫这一行为,抢劫的主要内包括:对公私财产受侵的希望和对他人人受损害的放任,后者具有从属性,基于后者而实施暴力伤人仅是取财的手段,抢劫罪唯一的犯罪目的在于非占有公私财物,犯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是满足人的物质享受。通过上述分,寻滋事和抢罪在犯罪者的主观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抢劫在于将公私财物作
(二)客观方面
首先、犯罪发生的地点。抢劫行为人大多选择在偏僻的街道、或者时间选择在午夜的地方进行作案。在抢劫罪的过程中施者常常具有隐蔽的特性,因而往往施害者有意识的躲避世人。此外,施害者在事必定过精心的策划,并精心设计逃跑路线,以获得大化的利益要求。但是反观寻衅滋事的施害者往往选择的地点更为随意,并多维临时性。在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中,施害者往往想通过这样的行为来炫耀武力,有炫耀武力,城墙好战的目。其次、暴力程度。总所周知,抢劫行为身具较强的暴力,且在该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采取凶器并试图通过暴力和胁的手段使得受者屈服于施害者的武力之,并最终得受害者钱财的目的。因此,抢劫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观寻衅滋事,由于寻衅滋事者往往通这样的行为来逞强,或者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虚荣心。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并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只有害者交出施害者想要的财物,那么被害者就可轻易的逃脱。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并不有强暴力倾向。最后、时间性。在这一方面,无论是抢劫罪还是衅滋事行为本身都是在犯罪行为中,因而都具有时效性,当场的特点。对于抢劫行为本身而言,主要
有时需要强制性暴力行为,但又有时只需要施害者威逼一点,被害人就乖乖的
(三)客体不同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回顾和对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区别,我们可以读出如下的结论分析:在后来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施害也就是被告人王某不仅在深圳具有十分稳定的工作,且工资较。此外,王某广惠州地区拥有两套房产。反观被害人黄某,在个“禁摩”的城市深圳骑电动车,且该车只有大约一千元的市值。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结论:施害者王某王某完全不需要冒着被法律严重惩处的危险而去抢劫价值只一千多元的电动车,且王某还有丢掉工的危。因此,在主观上,被告人王某并没有抢劫的冲动。在该起案件中,施害者王某只不过借着酒劲想要在自己所为女朋友前挣得一点男子汉的颜面,并泄自己内心被鄙视的苦闷。此外,害人黄某也只是受了轻伤,且在自电动车被抢走后并未遭到施害者王某的进一步伤害。因此,从案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某所参与的该起案件并非是财物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想要出口恶气的的。不仅如此,王某在寻衅滋事以后,并对来电动车进行销赃,而是大摇大摆的停放在酒店前面,并随在案发后的几天之内骑行在公路之上。因此,从该起案件的总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虽然抢劫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有时在外观上很相似,且都可能表现为暴力、胁迫行为,且都可能法有他人财物。但是抢劫罪最终的目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暴力、胁迫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其最终目标是寻求精神刺激,公然扰乱社秩序,其暴力、胁迫行为和非占他人财物只是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已。因此,两罪的终极目是完全不同的,这就限定各自的行为方式和程。其内在的要求就是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无论是暴力、胁迫的强度上,还是在取财的数量上都比抢劫行为弱和少。因此两者的区分界限: 第一,看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程度。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相比种罪,其实施强制行为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相比要弱。第二,看侵占财物的数额。抢劫
获取财物越多越好;而强拿硬要的寻衅事罪,其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主要是通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耍威风,寻刺激,挑衅社会。因此从其非法占有他财物的数额上看
三、结语
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罪刑的巨大差距,使得确区分两罪具有极高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正确的区分不仅有利于于保护人权也有利于司法践正确定罪量。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要仔细考虑案件处的语境,认真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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