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也得看是哪方面出了问题啊,是计划内漏报,计划外漏报,强制手术,征收不到位,妇检不到位,机构不全,资料不全,专干手册错误…………………………
计生证明怎么写?有没有可参考的例子?
计生证明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情况,填写的内容也不同。
内容分未婚未育的、未婚有生育的、初婚未育的、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已婚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
内容写清住址(X街道X村居或小区)、姓名、出生年月,然后写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写完后写上特此证明”,由经办部门签字、盖章,如果需要可以写上意见。
2017年新计划生育的工作实施方案是什么?
2017年新计划生育的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明确任务和职责,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成立机构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市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目标 1、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
2、全面加强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跟踪管理,并建好有关帐卡。
3、抓好春、秋两季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局系统(包括属地管理的挂编户、租房户、集资建房户、寄居户等)职工春、秋两季环孕检,确保参检人数达100%。
坚决做到所有重点管理对象一个不漏地参检;所有计划外怀孕一个不落地落实措施;所有一孩妇女一个不漏地落实上环措施,确保无一例计划外怀孕、生育。
4、督促育龄职工落实节育措施,减少计划外怀孕,杜绝大月份5}产和多胎生育,节育率达100%。
5、严格执行生育申报准生证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在申请领取了准生证后,方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持证生育订达100%。
四、具体措施 1、重点管理对象拒绝参加环孕检,视情节予行政处理直至除名。
连续两次未参检者,视为计划外生育,予以开除。
2、春、秋两季环孕检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每缺检1人,给予单位罚款300元。
罚款后,单位还要继续缺检对象环孕检,直至完成任务。
3、单位干部职工超生一胎,按规定征收计划生育费,并开除,是党员的同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系统内干部职工为计划外环孕生育对象提供住宿等条件的,一经检实,每例处以300元罚款,并予以党政纪处分。
5、系统内男职工配偶应积极督促在所属地管理,年内验证两次(春秋两季),每缺少一次罚款300元最新2017年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最新2017年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求计划生育证明范文,因为要搞户口,需要出个这样证明,没出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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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书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情况,填写的内容也不同。
一般包括需要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初婚初育还是已婚已育一孩或者是其他情况。
在证明上需要加盖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意见才生效。
如某某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该同志现系:未/初/再婚,有/无生育,有/无领养小孩,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用人单位或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公章注意: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想知道计划生育证明范文应该怎么样写?有宝妈可以提供一下参考吗? ...
你的提问涉及到是一份表格的填写? 该表格中有“实施计划生育措施“这样的填写栏目吗? 如果该表格的填写者是面向育龄人群的,这样的栏目设置明显的不合适。
育龄群众是计划生育的被管理者和被服务者,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实施”,那是计划生育工作者的份内事而不是育龄群众的。
填写任何表格,首先要知道这表格的填写的目的和意义,对于“实施计划生育措施”,育龄群众是没法填写的,如果要填写的是“落实何种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那就可以直接填写“药具”、“上环”或“结扎”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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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计划生育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1.节育 按照节制生育要求,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采取口服、注射药物、女扎、男扎、放环、外用药膜、避孕工具等节育措施,严格控制人工流产。
60年代计划生育初期以服用药物和避孕器具为主。
1963年采用药物和器具避孕的2913人,占应避孕人数的40.99%;采用绝育手术的有男扎218人、女扎406人,放置节育环的118人。
80年代初节育方法以绝育手术、口服药物和放环为主。
1980年落实节育措施的11510人,占已婚有生育条件妇女的91.1%,其中女扎4440人,男扎179人,两者占40.13%;口服药物的2645人,占22.98%,放环的2278人,占19.79%,两者占42.77%;注射药物的150人;用避孕器具的1376人;其他442人。
1987年节育方法以放环为主,落实节育措施的28490人,占已婚有生育条件妇女的87 69%,其中放环的14576人,占51.16%;男扎、女扎的大幅度下降,分别为103人和2731人,两者仅占9.95%;口服药物的5378人,占18.88%;用避孕工具的3454人,占12.12%;注射药物的205人;外用药膜368人;其他1675人。
1979年起对独生子女实施奖励政策,凡独生子女年满4足岁后,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每月由单位发给独生子女费4元。
1981年又进一步规定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入托入园优先,保育费由单位报销,从小学入学到高中毕业,免缴学杂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退休后,退休金增发原工资的5%。
并对生育多子女夫妇采取缴纳多子女费等经济制裁。
1981年8月起对一些有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经批准可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
通过节育措施和奖励政策的落实,1987年全区计划生育率由1980年的97.36%上升至99.94%;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80年的87.75%上升为99.59%;一胎率由1980年的87.3%上升至99.59%;二胎率由1980年的12.65%降为0.41%,其中经鉴定同意生育第二胎的11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2人。
2.晚婚晚育 1979年,计划生育工作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规定晚婚年龄男27周岁、女25周岁。
1981年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可增加婚假一周。
1987年规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女24周岁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妇女给予增加产假15天的奖励。
晚婚晚育的推行对人口控制起了作用,也改变了群众中早生儿子早得福的早婚习俗。
全区1962年时女性22岁以前结婚的占53.98%,1980年全区女性初婚466人,23周岁以上结婚的350人,晚婚率为75.11%。
1987年全区女性初婚2814人,23周岁以上结婚的2430人,晚婚率86.35%。
晚婚率最高的1983年达到97.51%。
1980年出生909人,达到晚育年龄出生的731人,晚育为80.42%。
1987年出生3142人,达到晚育年龄出生的2987人,晚育率为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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