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申请
XXXX公司财务部:
我是LL科科员(或科长),由于工作需要,公司项目的运营,需要缴纳项目电气费8万元整,工程款6000元整,特此申请。
希望早日批准。
申请人XXX
2011/4/14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公出人员报销差旅费1180元,余款退回现金(原借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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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报,有工伤走工伤,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可参考工伤管理条例,各省标准不太一样,这其中还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治疗终结后可能产生的后期康复费用,伤残补助等。
是为工作出的差,是出差时间生的病就可认为工伤,就算没工伤保险,也可以走职工医保,但职工医保比例要低些,没有其它费用,只对医疗费按比例报销,所以能报工伤,还是报工伤,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你懂的。
因公出国报销有15日内规定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现将财外字(1995)250号“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因公出国人员在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相当200美元等值的外汇,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预算外非贸易非经营性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没有组团单位的,由派出人员单位的财务部门办理。
有关财务部门要单独填制“售汇通知单”并在“用途”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境个人自费购汇”字样。
各地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审核时应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上注明“因公个人已购汇”字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兑付。
三、国有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持出境任务批件(原件),指定银行在批件(原件)上注明“因公个人已购汇”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各有关财务部门、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对待“个人购汇”问题,加强管理,防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附件: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略)
公司已经给员工饭补了,那么如果员工因公出去午饭还需要报销吗?
可以。
只要员工凭以报销的增值税发票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并且是真实业务发生时取得的,都可以报销入账。
至于是以现金支付或转账方式支付,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提示:凡是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默认允许的。
那些所谓的三流一致的说法,更是没有根据的道听途说,不要被误导。
采购员王强公出归来,报销费用850元,交回余款150元,你如何进行...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支付彭女士工伤津贴,而不是每月只发给300多元的生活费。
另外,彭女士要求全额报销医药费,并让企业支付以后治疗的费用也是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所以彭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彭女士要求以后治疗费的主张之所以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是由于仲裁委一般只裁决已经发生事情,如果像彭女士这样要求以后的治疗费的话,需要有医院主管医生出具的证明,才会得到支持,而彭女士并没有这样的证明,属于没有事实依据。
所以她的这项申诉请求,当然不会得到支持。
通过此案说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