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是抓现行。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也是可以定罪的。
可以参看《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宣布贩卖毒品逮捕笔录范文
不一定是抓现行。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也是可以定罪的。
可以参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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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深圳被抓.笔录是贩卖毒品要判刑多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鸭片一千克以上、海螺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螺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鸭片不满二百克、海螺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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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记录怎么写?
傅雷家书读书笔记15篇 《傅雷家书》是我国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及夫人1954—1966年间写给孩子傅聪、傅敏的家信摘编,该书是一本优秀的青年思想修养读物,是素质教育的经典范本,是充满着父爱的教子名篇。
他们苦心孤诣、呕心沥血地培养的两个孩子(傅聪—著名钢琴大师、傅敏—英语特级教师),教育他们先做人、后成“家”,是孩子培养独立思考,因材施教等教育思想的成功体现,因此傅雷夫妇也成为是中国父母的典范。
下面是一篇傅雷家书读书笔记,仅供大家参考: 一、 傅雷的爱子情深 “亲爱的孩子,你走后第二天,就想写信,怕你嫌烦,也就罢了。
可是没一天不想着你, 每天清早六七点钟就醒,翻来覆去的睡不着,也说不出为什么。
好像克利斯朵夫的母亲独自守在家里,想起孩子童年一幕幕的形象一样,我和你妈妈老是想着你二三岁到六七岁间的小故事。
” 前面的语句摘自《傅雷家书》,是傅雷老师写给他儿子傅聪的。
从上面的语句,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傅雷的爱子情深。
对于长大的儿子,希望他茁壮成长,向外发展,但又不忍孩子远离身边。
其实家长都是这样的,从八月怀胎到十月分娩,家长辛辛苦苦,一步步将儿女哺育成人,为的就是希望子女才有所用,以后不至于露宿街头。
而,儿女成才之际,亦是离开屋檐独飞之时。
作为父母,既为他们而高兴,也为此伤心难过。
毕竟是骨肉之情。
作为我们应该体会、理解父母的苦心,让父母看到他们想看的一幕——我们快快乐乐的生活,也算是报答了父母含辛茹苦的养育之恩 二、 傅雷对儿子的鼓励 “以演奏而论,我觉得大体很好,一气呵成,精神饱满,细腻的地方非常细腻,tonecolour变化的确很多。
我们听了都很高兴,很感动。
好孩子,我真该夸奖你几句才好。
回想一九五一年四月刚从昆明回沪的时期,你真是从低洼中到了半山腰了。
希望你从此注意整个的修养,将来一定能攀蹬峰顶。
” 这是傅雷老师,听过儿子傅聪的录音后,对儿子所讲评的。
这里面包括了,傅老师对儿子的录音,精细的分析,以及客观的赞赏。
并且在后面提到了对儿子的希望。
这是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法。
既要体现出自己对孩子的肯定,让其有努力拼搏的决心,以及会成功的信心。
另一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希望,给孩子指明了前进的路线,发展的方向。
而我们当子女的,也应在父母指引的道路上,吸取父母的经验,取长补短发展自己的新道路。
三、 傅雷的嘱咐 “在公共团体中,赶任务而妨碍正常学习是免不了的,这一点我早料到。
一切只有你自己用坚定的意志和立场,向领导婉转而有力的去争龋否则出国的准备又能做到多少呢?——特别是乐力方面,我一直放心不下。
从今以后,处处都要靠你个人的毅力、信念与意志——实践的意志。
” 千叮咛万嘱咐,父母心放不祝儿子面临社会千变万化,如何应对,作为父母百感交集。
用自己走过的经验,提醒儿子少走怨路,多踏捷径。
这是天下父母的想法。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父母心中托起太阳的希望。
父母走的弯路,不希望孩子重蹈覆辙,希望他们能比自己“更上一层楼”。
青春期的我们,应该放下逆反的心理,听从父母的教训,理解父母的苦心。
其实,这也是为了我们自己好,为了我们以后的生活更加轻松、快乐。
四、 母亲的关心 “望你把全部精力放在研究学问上,多用理智,少用感情,当然那是要靠你坚强的信心,克制一切的烦恼,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是非克服不可。
对于你的感情问题,我向来不参加任何意见,觉得你各方面都在进步,你是聪明人,自会觉悟的。
我既是你妈妈,我们是体戚相关的骨肉,不得不要唠叨几句,加以规劝。
” 要说还是母亲的心细,父亲在儿子前途上,用心良苦,而母亲在最细微的地方——儿子的感情问题着手,给儿子一明确的道路方向。
告诉他如何处理自己的感情与事业的问题,让儿子明白着重点是那里。
我们也应接受傅雷妻子的教训,我们应该明白自己的重点,明白自己的任务以及道路和方向,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把握住方向的分寸。
这样有助于我们成功。
五、 傅雷爱子心切 “孩子,我谑待了你,我永远对不起你,我永远补赎不了这种罪过!这些念头整整一天没离开过我的头脑,只是不敢向你妈妈说,人生做错了一件事,良心就永久不得安宁!真的,巴尔扎克说得好:有些罪过只能补赎,不能洗刷!” 离别之时,父亲傅雷自责对儿子的管教严格,手段“残忍”。
竟然成了自己的错误。
哎,其实这是爱子情深啊!“少时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傅雷老师在儿子幼时,严加管教、一丝不苟,“残忍地虐-待”了儿子傅聪。
听来笑话,哪里有父亲虐-待自己的亲生骨肉的呢?俗话说得好,棍棒底下出孝子,而傅雷老师用的是严父底下出才子。
平时,父母对我们实行“暴-力”的时候,我们应该抱有理解的态度,我们要体谅父母的心急如焚。
因为他们这么做是对我们好,也是恨铁不成钢。
毕竟父母们都抱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啊! 六、 总结 傅雷形象 看过全文,犹如跟傅雷老师对话一样,一个生动形像的傅雷展现在眼前,似乎傅雷就是我的父亲,在对我进行谆谆教导。
对傅雷老师最深的印象,就是傅雷老师的爱...
新型饮料毒品怎么量刑
新型液状毒品出现后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划分依据在毒品类犯罪中,涉案毒品的重量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但近年来,出现了“开心水”、“神仙水”、“奶茶”等新型液状毒品,在该类新型液状毒品中,所含毒品的纯度一般相对较低,但由于其溶解载体为液体,故重量一般较重,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为我国毒品类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型液状毒品的特点隐秘性较高。
与传统毒品呈现颗粒状、粉末状等形态不同,液状毒品由于溶于液体,其容易以各种饮料或饮用水作为障目术逃脱侦查机关的一般检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不易被发现。
如“开心水”,其是一种新型的无味、透明、液态状毒品,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单独或混合而成,溶于水或饮料后难以发现。
纯度跨度较大。
液状毒品包括“开心水”、“神仙水”等,其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溶于“口服液”类的小瓶中,纯度相对较高,有的溶于大瓶饮料中,纯度较低。
现有市场上液状毒品品种五花八门,纯度亦相差较大。
重量相差幅度较大。
相较于晶体状、粉末状或颗粒状毒品而言,液体类毒品,特别是溶于大瓶饮料或水中的液状毒品重量较重,动辄达到上千克,重量一般都较重。
而也有部分高浓度的液状毒品,重量相对较轻。
因此,同样多的毒品粉末,溶于(二)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划分依据的困境——以重量进行划分已不适合我国现行立法中,为了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除了在掺假之后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对于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抑或是大量掺假的,可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在毒品类案件中,毒品的重量根据其实际称重进行计算,而不计算其纯度。
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这样规定的确是对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毒品的吸食形态也推陈出新,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如果再适用原本的司法解释,难以达到罪刑罚相适应,很容易会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
比如说同样重量的毒品粉末,当其单独销售时若与其溶于奶茶等饮料时由于重量相差较大,重量的认定决定在量刑时跨越了不同的刑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新型液状毒品重量计算方式的建议有人认为,贩卖毒品的,应当以毒品溶质的重量计算毒品的重量。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毒品溶质已溶于液体,除非有相关证人证实,毒品重量全赖于犯罪嫌疑人个人供述,很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避重就轻点。
而且在其他毒品犯罪(如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了解液体类毒品的制作过程,此种情况下根据该方法即无法确定毒品的重量。
还有人认为,应当参照传统种类毒品的重量计算方法,不理会液体类毒品的纯度,仅根据实体重量,为液体类毒品制定独立的以重量划分的量刑刑档标准。
但上文中也已提到,液体的重量原本就较重,加之千差万别的浓度和纯度,以该种方法设定液体类毒品的重量并据此作为划分刑档的标准同样无法避免因纯度相差幅度较大而造成的罪刑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既然之前以毒品重量定罪量刑的划分方式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以大量出现液体类的毒品为契机,应当设立一套既适用于传统形态的毒品,又适用于液体类毒品的定罪量刑的划分标准:1、应以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划分依据。
原本在学界对于毒品类案件中计算毒品数量时是否需要计算纯度就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不计算纯度对于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纯度较低而掺杂掺假的毒品中,被告人以很低的毒品(纯)而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在情理上难以接受。
立法机关应当对毒品重量计算的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原有形态的毒品,亦应当将纯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一个情节。
这样,就不会因为涉案毒品是何种状态而对定罪或量刑产生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
2、应根据毒品的纯重量制定划分量刑刑档的标准。
参照刑法中对于毒品类犯罪原本的规定,应根据纯毒品的重量进行合理的量刑刑档的划分,以区分不同重量区间毒品的量刑处罚,以该类犯罪实质的危害性进行处罚,同时并不因此而改变原有的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的初衷。
3、对于毒品类犯罪中已贩卖部分的毒品,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参照缴获的毒品的纯度计算重量。
由于已贩卖的毒品无法以实物进行鉴定,故在该毒品来源同一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缴获毒品的纯度,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计算。
4、未能缴获毒品的情况下,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确定毒品的纯度以及重量。
比方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贩卖毒品的下家,其本人对毒品的纯度完全不知情,也未能找到贩卖毒品的上家,此时可以结合一般同类毒品的纯度以及吸毒人员对其购买的毒品吸食的效果等认知“就低”认定毒品的纯度。
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决定了原有的以毒品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划分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的需要,针对新兴液状毒品纯度相差幅度较大以及重量相差较大的特点,在认定毒品重量时应同时考虑毒品的纯度,以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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