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法院接连发生了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同时越来越多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随着形式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司法警察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面对基层法院审判任务不断加重的新情况,如何提高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警务综合保障能力是摆在司法警察面前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宗旨、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谈谈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刑事案件庭审警务保障。1、不断提高司法警察思想认识,从思想上真正确立为审判服务的理念,(1)确实增强服务意识。要进一步明确法警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点,始终把服务保障审判中心任务作为法警工作的第一需要,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如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等,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2)增强责任意识。通过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创先争优等主题实践活动,靠典型引导,以先进典型激励人、教育人、鼓舞人,使干警学有目标,赶有榜样。弘扬时代精神,学习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模范事迹和先进经验,对照典型找差距,在警队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同时,利用典型反面事例的警示作用,消除松懈、麻痹、侥幸等思想,切实提高法警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防范于未然。(3)增强岗位意识。要把法警工作的位置定准,既要强化法警工作为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又要克服法警工作低人一等的错误思想,积极当好配角,立足岗位奉献,在法警岗位上为审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2、警队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对于案情复杂、重大案件要做到一案一预,这类案件是:(1)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集团或者团伙犯罪案件;(3)开庭前已经有迹象显示可能出现当事人亲属等围攻情况的案件;(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5)敏感案件;(6)其他可能出现扰乱审判秩序,具有出庭风险的案件。因此,开庭前要对案件情况有一个较充分的了解,增强预见性,对矛盾可能激化、情绪反差大等情形,提前做好预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警务保障预案。预案要明确参加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每位法警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只有建立并强化庭审保障预案机制,对每次案件庭审警务保障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准备的仗,才能有效提高警务保障能力。3、抓好刑事案件庭审中的提押、看管、值庭、安检等重点环节的警务保障工作。每位法警应做到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在庭审各个环节中应注意以下细节:(1)提押、还押是司法警察保障刑事案件开庭的必要程序和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审理顺利的重要环节,但也是刑事被告人最容易脱逃的时机之一,做好提押还押工作相当重要,司法警察除了认真执行最高院的押解规定外,不能忽视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把握好出发时间。目前法院离看守所比较远,加上提押刑事被告时又是市民上班高峰期,为了保证能按时开庭,提押法警应该根据本院的基本情况,选择最佳路线,确定出发时间;二是要询问看守所民警,了解犯人在看守所或羁押场所的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尤其是身体状况,有无传染疾病,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三是要注意在提押途中保证贴身提押,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即押解警力多于被告人数;对于多被告同案犯应将多被告分离座位,防止他们用眼神、语言传递信息,并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防止他们进行串供;对于重大案件的刑事被告,应按照押解条例的要求,分车押解保证一人一车;四是在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还应观察被告的表情变化,被告在开庭时看到亲戚或朋友时会产生变化,或案件审理情况、宣判结果跟他预期的不吻合,都可能引起波动,应防止其过激行为发生;五是提还押过程中对于被告提出有关案件的咨询,押解法警不予给以回答,以免引起被告思想的变化和情绪的波动,应阻止其询问,应答复法庭会依法审理、公正宣判的。六是法警押解人犯出入法庭时,须在人犯侧后,抓其手臂,动作要规范、文明、大方。(2)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为指导方针,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执行看管工作的法警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警容严整,高度警惕,密切注视人犯的动态及神情举止,严防人犯自杀、自残、行凶、逃跑、串供、传递信物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发生。执行看管工作时必须有正式法警参加,合理配备看管人员,但最少不能少于两名法警,对重犯、要犯、死刑犯要增加看管警力,并有队长带队监督,有女性人犯时要配有女法警看管。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做到同案人犯隔离看管。人犯在羁押室有违章、不法行为时,要及时制止,以免发生不测,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看管人犯的法警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做其他工作,不准翻阅书、报,不准与人犯或其他人员谈论案情。人犯须去厕所的,应由两名法警紧盯紧守,不准私自打开戒具,必须有两名法警分前后押从,解手时,看管法警分左右两侧站立在人犯两旁,确保人犯始终处在法警严密监视之下。不允许外来人员及被告人亲属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3)值庭过程中,法警应精神集中、态度严肃,避免出现精神懈怠,注意力分散的情况。不擅离岗位,不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如果发生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突发的情况时,负责押解的法警要第一时间控制住在押人犯,迅速将其带离法庭。由负责安全保卫的法警保护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妥善处置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4)安检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入审判区域的旁听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登记。在核实其身份时可采用盘问的方法,盘问要由浅入深,问明受检对象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要弄清携带物品的种类,盘问中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善于发现疑点。利用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对其进行严格人身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要按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六开的顺序进行。严禁当事人将违禁物品带入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官安全;安检过程中,法警要认真负责,文明执法,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好安检职责。4、警队学习常态化,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各项规则。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用熟练的业务技能履行法警职能。5、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建立长效训练考核机制。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等形式多样的业务训练,训练内容突出实用性,训练方法注重实战性、训练质量讲求实效性,实行工训合一管理,发挥骨干传、帮、带作用。在提高法警快速反应能力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法警技能战术水平,做到拉得出、反应快、保障有力,确保刑事案件庭审正常有序的进行。6、建立并完善外部借警制度。警队要想办法克服警力不足等实际困难,统筹警务力量,优化警力配置,科学用警。在现有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大队要加强与支队的沟通协作,及时得到支队和其他基层法警大队的警力支持。通过建立用警合作机制,你需我助,我需你援,机动灵活,快速应变,以达到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有足够的警力满足警务工作保障的需要。刑事案件庭审保障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警察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为审判工作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屏障,为审判工作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良好环境。
庭审中如何举证?
一、庭审中如何举证 公诉庭审既要追求庭审质量,也要追求庭审效率。
因此,公诉人举证要细致全面,又要简明扼要。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举证重点。
举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明伤害程度的证据、盗窃案件中证明盗窃数额的证据。
(2)证明被告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
实施犯罪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是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
(3)证明经预测可能成为控辩焦点的事实与情节的证据。
如受贿案件中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等。
第二,分组进行举证。
对于证据量比较大的案件,公诉人可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采取分组举证要注意的问题是:(1)分组要逻辑合理。
分组要体现公诉人对证据的合理归纳与组合,对证据组合的逻辑思路要清晰。
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分组举证前要先说明举证方式。
(2)每组举证要作小结。
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履行举证责任,还要履行说明义务,举证阶段就表现为对每组证据的举证情况进行小结,简明扼要地论证所举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犯罪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
笔者认为,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主要有: 1.询问办案人员(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公诉人对出庭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的提问不仅要有策略和针对性,还要有细节和具体内容。
比如,向办案人员提问关于被告人接受讯问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内容时,应将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等作为提问的切入点,包括什么时间到公安机关的,办案区有没有睡觉的床或者沙发等。
同时,对于辩护人提问侦查人员过程中出现的被动情况,公诉人应当申请法庭同意后,向侦查人员补充发问。
在特殊情形下,公诉人还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记录人、录音录像制作人、翻译人员、监管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
2.通过录音录像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
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并不要求对讯问过程一律进行录音录像,故需要申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应事先从侦查机关调取。
3.关于看守所羁押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的举证。
公诉人可以到被告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向收押人员、管教人员、狱医、同监室羁押人员调查询问,以证实被告人出入监室被讯问前后的身体状态。
上述人员的证言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被刑讯致伤具有直接证明力。
同时,调取羁押部门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时的体检表,通过书证、物证、人证之间的核实对照,可以查证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
二、刑事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
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
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
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也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其二,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诚然,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
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通信抢修应急预案范文
自然灾害抢修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类自然灾害对通信的影响,提高防汛减灾能力,**公司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汛减灾的通信保障工作。
一、成立通信保障领导组和设备、线路工作组,负责全区的应急通信调度和设备、线路维护工作以及抢修抢险和其他的应急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设备工作组: 组 长:** 成 员:** (三)线路工作组: 组 长:** 成 员:** 二、在汛期来临之前,各单位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局所、通信设施,特别是无人值守的模块局、接入网机房内的设备、保安单元、小灵通基站、宽带设备间的防雨防雷、接地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歪斜杆线进行校正,加强对局前井、地下室的防水封堵,杜绝漏水及倒灌水发生。
三、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的防汛重点保障电话进行每日测试,责任到人,确保畅通。
备齐油料、备板备件、光缆电缆,备好雨具、移动电站、便携油机,车辆做好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四、重点保障对象:区、镇防汛指挥部门,气象预报部门,110、119、120、122专线电话、重点大客户等。
五、应急预案 (一)发生重大灾害时,由通信保障领导组组长负责调度指挥,首先抢通政府救灾指挥部门到灾区的指挥系统电路。
(二)发生一般通信灾害后,由通信保障领导组副组长负责调度指挥,按如下顺序抢通电路: 1、市、区中继及区县之间中继; 2、交换局至模块局间中继及模块局与接入网之间的电路; 3、DDN、分组、帧中继及其他重要数据专线用户。
(三)具体机线调度预案: 1、发生长途干线通信灾害后,服从于省、市公司预案及统一指挥,配合进行调度。
2、目前,本地网SDH系统全部是自愈环结构,发生单段光缆中断时,一般不会造成通信中断。
如发生多段光缆阻断,利用备用光缆路由调通。
3、由于某一传输设备故障造成的通信灾害,利用同局站其它系统调通重要电路,同时立即联系备件恢复原系统。
没有其它系统可供调度又无法及时修复时,临时开通140M光端机抢通或8M光端机开通重要业务电路。
4、110、119、120均至少有两条不同的物理路由链接到不同的交换机,有较高的可靠性。
如所有物理路由全部中断,迅速安装8M光端机抢通。
5、公司现有1部海事卫星电话,随时可以提供作为应急保障通信工具。
6、设备维护中心和管线维护中心的所有车辆根据需要随时作为应急通信保障交通工具。
六、相关要求 (一)实行汛情、险情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汛情,发现险情时,在快速组织抢险的同时,迅速报告领导组。
(二)全体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通畅。
要服从市、分公司的统一安排调度,发扬全程全网精神。
注:此文引用自互联网
谁能提供事故应急预案的范文
你好, 一、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就是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庭前会议”的立法条文规定。
这一规定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就此设定。
我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这一适用范围,前两项是比较常见和经常发生的现象,也是极易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第3项主要指涉外案件,名人案件或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等,第4项是兜底性规定。
这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审判人员心中有数,保障庭审质量很重要。
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刑诉法解释》第134条规定了8个方面,包括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侦查、起诉期间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排除非法证据,要求不公开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
作为司法解释尽可能估计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所以要求法官并不能只满足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限定的3种情况,这对于掌握庭审主动权十分重要。
(四)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效力。
二、关于预备庭会议的有关问题预备庭会议也叫做准备庭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之后,在完成了各种开庭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庭审之前召开的会议,本质上属于庭审预案研究和处置会议。
这种会议并非法定程序要求的,而是基于案情重大、复杂、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为保障庭审质量召开的内部专门会议。
上世纪80年代,笔者转业到法院工作时,时常召开这种会议,并且可以邀请院长、庭长参加会议进行指导,使用的是正式文头纸“刑事审判预备庭会议笔录”。
此种会议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主要有:1、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及传票的送达、公告完成、指定辩护人等事务性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并查找遗漏问题;2、审查案卷材料的情况交流,统一认识,明确问题,弄清难点、疑点和重点;3、分析研究庭前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确定庭审方式,制定处置预案,审议主审人拟定的庭审提纲;4、预设庭审、旁听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统一处置方案;5、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具体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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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预案范文包括什么内容?
应急预案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害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1、Ⅰ级(特别重大)、2、Ⅱ级(重大)、3、Ⅲ级(较大)4、Ⅳ级(一般)。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一个案例案记录庭审现场的过程要全,比如说,开庭【这个人怎么怎...
职能 记录并反映法庭审判过程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多见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有的采取直播形式,有的采用纪实手法重现。
是法制报道的重要方法之一,因其客观、直接、公开的特点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
布局 法庭以坐北朝南说,北边的墙上有一个国徽,然后底下有一个长桌,国徽正下方是的中心座位是审判长,两边是审判员,在这个长桌下面是一个桌是书记员的位置,书记员的两边,也就是东西各一张桌,上面写的分别是原告,被告,书记员正对的方向是听庭的旁听席。
要求 庭审现场需要庭后的努力,庭审现场紧张而有效,当事人都应该按法庭规则来办事。
编辑本段程序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程序 1,开庭 2,法庭调查。
调查出庭人的身份。
交换证据、质证。
询问证人部分,询问鉴定人部分,讯问被告和辩护人询问被告部分。
3,法庭辩论。
针对争议的部分,各方发表意见。
4,最后陈述民事简易程序的庭审现场程序 一个审判员,传唤,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总结,审理期限为3个月,如果原告被告方同一调解当庭宣判,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双方都不同一调解就下次开庭宣判。
食品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范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 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 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V)五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 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 、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 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 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 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5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Ⅴ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轻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 30 人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3)公司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有: a)火灾事故; b)化学危险品泄漏。
c)水、汽异常情况; d)卫生、人员健康异常; e)违反操作规范; f)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包括投毒等) 。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岱岳区新兴食品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2、应急组织与机构 2.1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总指挥,办公室、生产部、销售部负责人为成员的 指挥中心。
2.2 各部门职责 2.2.1 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
2.2.2 生产部根据指挥中心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 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2.2.3 销售部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 后处理工作。
2.2.4 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 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 工作报告等。
3、检测、预警、分析 3.1 预警 3.1.1 办公室主动收集企业内部检验发现的、消费者投诉的、国家检验 机构检测的及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分析整理 后,汇报指挥中心。
3.1.2 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活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对食品 安全造成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进行调查、识别,初步判定其可能发生的场所和 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3.2 检测 3.2.1 办公室化验室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进行验证。
3.2.2 生产部组织各部门对厂区内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防火设施的 配备、安全用电、用水等进行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操作规 范,车间卫生,人员健康状况,水、能源和其他基础条件的安全供给等进行不定 期检查。
3.2.3 公司应加强防火管理,厂内禁烟区严禁吸烟。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各类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域。
3.2.4 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水、 电、设备及员工健康出现异常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3 分析 3.3.1 办公室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验证的结果进行分析,提 出合理的处置意见。
3.3.2 生产部对可能发生影响环境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的特点进行 分析,配备必要的应急准备设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范例的内容
一、庭审笔录的重要性 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记录,包括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及其他活动状况。
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庭审笔录可以将整个审判活动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见证,是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2、庭审笔录固定下来的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证人证言等,可以起到证据作用,当事人和证人不能随意推翻,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3、上级人民法院通过阅读法庭笔录,可以了解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原审庭审笔录又是上诉审和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再审案件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部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审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明显,因此,完整、准确、快速地将庭审活动记录下来,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个方面。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制作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和大家探讨。
二、庭审笔录对书记员的要求 在短时间内制作出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并非一件难事,但也不是件易事,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因此需要书记员在平时对自己进行自身的素质提高训练,练好五个基本功: (一)要求有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
要加强并坚持对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学习实体法,更重要地要学好程序法。
只有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在庭审记录中才可能不出失误。
1、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书记员在记录中注意力要始终放在这些构成要件的事实上,有选择、有取舍,不能把庭审情况不分轻重地照写照录;2、熟悉诉讼的各个环节的程序,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及实行的开庭程序,还要熟悉当事人的资格、委托代理、回避、各类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对《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质证、法院认证的规定熟练掌握完整准确的记录,它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和案件处理结果。
(二)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
记录员必须在庭前对担任记录的案件进行阅卷、熟悉案情。
首先,通过阅看案卷,了解掌握案情重点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对案件所涉及到的科学技术名词、术语、数字、方言土语、人名、地名和不常见的事物名称以及生字等应先查清,这样才能做到临庭记录心中有数,避免发生记不下去、记不全或丢字漏句的现象。
必要时可带一份起诉状或自诉状,供临庭记录参照,以免因音同字不同而产生差错。
其次,通过对案件的了解,结合案情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笔录时先记下条款序号,可留下相应的空格事后补记,以便将思路迅速转移至下一个问题上。
当然,庭前熟悉诉讼参与人的特点,如口音、语速、表达能力;适当了解被告对诉状的意见以及答辩要点都有助于提高庭审笔录的质效。
(三)了解审判人员的审判风格。
在审判实践中,每个审判员的审判方式不尽相同,发问有快有慢,有的习惯于临时插问,有的爱用质问性语言,有的则习惯于严格按审问提纲发问等等。
因此,为了配合审讯,作好笔录,书记员必须熟悉每个审判员的审问方式与特点;较为复杂的案件,庭前应与审判员交换有关案件的庭审意见,了解审判思路,掌握审判人员的审判风格及提问重点,结合案情,了解每一次发问的目的,便于抓住庭审问答的重点。
另外可以与审判员商量好,在讯问、询问复杂的、主要的事实或遇到当事人口音不清时,可暗示审判员重复发问或让当事人、辩护人等重述,以便完整记录。
(四)有责任感。
笔录工作很辛苦,庭审往往一个接着一个,常常累得手疼胳膊酸,一定要有吃苦的精神。
热爱这项工作是做好笔录的前提,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笔录的保证。
作为一名庭审记录员应时时想到,我们的记录是事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重要载体,将接受历史的检验,来不得半点草率和马虎。
(五)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
记录工作亦是一门科学,要做到记录中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喜好任意取舍。
在此基础上,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
书记员要有分辨案情重点和提炼、概括能力。
记录时尽量按原话记载,对一般情节和重复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概括,文字要精炼。
另外,记录员还要做到识字广泛,运用字、词、句准确规范,符合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保持叙述角度一致,注意语序的合理安排、标点符号的恰当使用,保证庭审笔录的真实、客观。
法官庭审技巧有哪些?
首先,法官应耐心细致地倾听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
听是基础,兼听则明嘛。
听不光是实体公正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法官通过听讼能查明事实,同时也使当事人情绪和主张受到尊重,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
法官在听讼时不要老是低头看案卷,应抬起头来观察原、被告双方的言行举止及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简单案件没有问题,困难案件就要求法官运用生活情理等经验法则来确定案件事实,当然这种经验法则是建立在理性推定的基础之上。
中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就创立了五听制度,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察颜观色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真假。
虽然这种方式近于主观,但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
这实际上是司法心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下面是一起运用经验法则判决的案例。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人发生借贷时未打借条,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明借贷关系事实的直接证据,但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向被告及其丈夫主张过债权。
办案法官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其一、原、被告系姑表姐妹关系,除本案纠纷外,双方均认可无其他矛盾。
其二、被告不但否认借款9500元的事实,而且否认了曾两次偿还原告总计2200元的事实,同时完全否认双方存在任何经济往来。
其三、在庭审及庭后的多次调解中,原告情绪激动,诉讼积极,被告则消极应付,异常平静,仅明确否认双方借款事实,并未进行积极辩驳。
其四、诉前和诉中均有中间人参与说和,但未成功,被告曾透露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在某煤矿的投资。
其五、诉讼中原告坚持主张对双方进行测谎鉴定,并如期缴纳了相关费用,被告虽同意鉴定和交费,但其后予以翻悔。
其六、被告丈夫曾在办案法官面前抱怨原告操之过急,言语中已暗示双方确有经济纠纷之意。
其七、原告提供的几位证人当庭作证时虽不能证明双方借款的详细情况,但均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过债权。
根据以上多种情况,办案法官经综合分析,排除了原告恶意诉讼的可能性,确信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后,被告不但未提起上诉,而且在上诉期间恳请法官再次予以调解。
被告最终以偿还原告6000元而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事实证明法官的判断是正确的。
另外,法官听讼时态度应诚恳、平和,表情要严肃,不能心不在焉,也不能情绪激烈。
原告陈述时要将目光注视原告,好象要看透原告似的,偶尔目光转移到被告身上,有意无意地观察被告的反应。
被告答辩时也要将目光注视被告并观察原告的反应。
法官对当事人不能有好恶情绪或抱有同情心,更不能显露出来。
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变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当然,有的法官在庭审时抽烟、打瞌睡、来回走动,那更不应该。
其次,法官应深思熟虑。
法官是判官,意即判断的官员,而思考是判断的前提。
法官的魅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在于他那充满智慧的思考。
整个庭审过程就是法官在听讼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的过程。
法官对案件的思考是全面的、理智的,而不是片面的、任性的。
法官不但要对案件事实思考,而且要对适用法律思考;不但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及相关的人情世故的思考,而且要对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进行思考;不但要考虑公平,还要顾及效率。
理性的思考指的是法官的每一个判断都有充分的理由,有令人信服的推断过程,而不是突然的心血来潮、任意胡来。
比如上文所举的例子中就比较详尽地说明了办案法官为何作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的论证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理性的,是社会上一般民众能够认同的。
当前民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对民事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种要求就体现在法官的思考能力水平上,即能否做到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
最后法官应慎言。
法官在法庭上不能不说,但应少说,谨慎地说。
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
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
法官不能过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见,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意见、主张通过论辩以后充分显示。
法官应不言自威,无声胜有声。
有句话叫做言多必失,话多后会无意中暴露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和观点,而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多嘴对法官有百害而无一利。
法官在法庭上说话大都是程序性语言,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等,程序性语言比较简单,可以不费什么脑筋。
除此之外还有归纳原、被告陈述的一致事实和争议焦点、认证及宣判。
归纳应该全面归纳,不能有遗漏,特别是争议事实和理由,不管有无道理。
把争议点公开和固定,既便于法庭审理,也使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主张是否在理。
人是理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一般来讲,只要你把他当作理性的人而给与充分尊重,那么他也会更加理性地对待自己。
所谓理不辩不明,有的看似模糊的事实和道理通过庭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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