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简单的盗窃案,也是先有被害人报案,写报案材料,或派出所做询问笔录,都要实事求是讲清楚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财物名称、价值、报案人(被害人)基本身份信息,
派出所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刑事拘留,查找赃物下落,对赃物估价,确定价值,收集证据,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制作结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制作起诉书,向法院移送起诉,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制作判决书。
作为盗窃嫌疑人,被带至派出所,询问做笔录,要有什么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
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请好心人解答一般因盗窃的询问笔录会保存多久?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如果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范文
公司询问笔录格式:(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
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
开头,第一问答。
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
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
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
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
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
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例文: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
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1999年1月20日
公安询问笔录
yong bi 最简单的办法,练高点,现在高地那里冲到40多,应该不是难事,然后去打就不容易死了,方便多了! 如果实在不想练,也行,但要准备大号一个。
生产系穿上3级重装(等级应该20+了吧),碰到不是鸟就让生产逃,大号不动,用宠护卫生产,这样生产不容易死,1个小时可以搞定一组玉了! 还有就是多带点血瓶! 大号最好是护士!! 我护士带我生产学,最长1个小时,短的半个小时就搞定!
【询问时间12小时】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的询问笔录的...
第一,关于讯问时间问题: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你所说的被询问人未被羁押,只是“传唤”或者“拘传”,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的询问,办案人员是不应该“48小时做不间断询问”的。
一般情形按违纪处理, 情节严重可涉嫌犯罪。
第二,关于会见律师问题: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关于“(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并不受任何限制。
因此除因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撤消监视居住,任何时候公安机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被讯问人见律师。
第三,关于询问与讯 问的区别问题 简单的说,询问是向证人、知情人 或其他人了解打听有关案件情况。
讯问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
制作 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
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几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
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
案情准备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
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
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进行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
在询问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
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
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
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
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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