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5年司法考试卷四的题目。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应该还是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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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你几个作参考: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约束
王学堂
据材料,某大学女生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被保安搜身。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法院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本案最引人关注的是赔偿数额,二审仅为一审数额的零头,令人难以理解,于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也纳入了公众关注的视线。对此,本人观点有三:
观点之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确有必要。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特别是成文法国家)。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如精神损害赔偿相当长时间内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权而不被借鉴。同样,对该案很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明码标价、定额化,基于这种议论,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草案中,也曾经提出了这样的意见。事实上,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得详尽无遗,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丹宁勋爵将之形象地比喻为:“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观点之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内在缺陷。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优势是自由性,其内在缺陷也在于自由性。在“宜粗不宜细、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已制定出的法律存在着规范不详、弹性极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导致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本案中的1万元和11万元,正是其具体表现之一,极易造成司法之随意性进而膨胀为司法专横,直接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及权威,有悖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宗旨。这也是公众对司法进行指责的口实之一。波斯纳将法官自由裁量权比喻为“黑箱”;英国法学家戴西也认为自由裁量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与法治原则是不相容的。因为法治要求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对其局限性必须有充分认知。
观点之三,规制与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必由之路。必须承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适用中同时并存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可测性与不可测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也必然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存。只要我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涵义及内在缺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然后设计出一套完善合理的监控制度来有效控制它,就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大效用,正如肖扬所言,“依法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上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司法判断行为进行监督,使不正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得到纠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职业法官之间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下所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对话与交流。
但必须要申明,只要一审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未超过合法、合理范围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尊重一审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无新的事实依据,不得擅自改变其审判结果,而不是本案的结果。
或许,这正是本案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
二、 私力救济的底线
陈定良
近年来,“商家搜身案”屡屡见诸报端,却屡“批”不止。人们或大力鞭挞,主张加大惩罚力度,规范商家行为;或大声疾呼,要求广大消费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增强维权意识。舆论似乎成一边倒的趋势,共同将矛头指向了那被认为是“强势”的商家。而涉案的商家们除了承受点舆论压力或赔点钱外,似乎也并无进一步的举动,搜身案依然在有些地方发生着,人们不禁感到困惑……。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也不免“三句话不离本行”,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这类案件的看法。
我认为,要杜绝此类现象发生,除了涉及司法审判以及消费者维权以外,还涉及商家的观念转变问题,即商家能否私力救济以及私力救济的底线的问题。一般认为,私力救济是人类幼年时期盛行的制度,在现代文明昌盛时期,原则上是禁止私力救济的。但是,考虑到私力救济迅速、及时的特点,在私法领域,各国法律都例外地肯定特定情况下的私力救济制度。具体到商家搜身等一系列的案件当中,在商场、超市林立,盗窃现象又比较严重的今天,逐一地要求公安部门出警不太现实,这就要求商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私力救济。我以为,如果商家有确凿的证据怀疑顾客实施了盗窃行为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自我保护,如适当的询问或在顾客完全同意的前提下,打开其背包、购物袋进行查看,但是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需要把握一个底线,那就是对消费者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不管是行为或是言语上,尤其是不能采取非法拘禁、暴力殴打、威胁或逼迫脱衣搜查等手段。即使是“当场抓获”也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滥用私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一方面应当在把握“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个案情形,加大对消费者一方权益的保护,从而从反面促使商家完善自己的保安措施。对那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应该区分情形,合理地判断商家的自我救济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以此确定加重、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具体到“甲女大学生被乙超市非法搜身”一案,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定乙超市承担1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比较妥当。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女大学生甲是否受到连锁店乙的强迫而脱去内衣,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将有着重大的影响。一、二审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决。分歧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审法院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乙强迫甲脱衣的事实成立;二审法院则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并最终因原告未充分举证而认定强迫脱衣的事实不成立。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依据证据规则,应当认定强迫脱衣的事实成立。
首先,当事人的举证条件决定了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虽然仅仅列明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但同时设定了弹性条款。《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即应适用该条的规定。纵观本案事实,甲一个人到乙连锁店购物,其事先不可能预见到纠纷的发生,也不可能事先为取证做必要的准备。在被带进经理室后,甲孤身一人,更是丧失了获取证据的条件。而乙作为连锁店的经营者,物品失窃可以说是其经营损失的一部分,乙对此应当有所预见。与消费者甲相比,乙事先更有条件通过安装监控设备等手段固定证据。在甲被带进乙的经理室后,乙更是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在消费者甲根本不具备举证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规定》第七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甲所主张的被强迫脱衣的事实存在。
其次,连锁店乙的侵权行为决定了其应当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连锁店乙因怀疑消费者甲盗窃物品而对甲进行了搜身,“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随后又将甲带进乙的经理办公室进行盘问。乙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及人格权。正是乙的违法行为,使得甲被迫进入了经理办公室这一特定的封闭场合,使得室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后无法查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要求造成事实不明的一方即本案中的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乙无法充分举证,则其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利于敦促乙改进安保措施。法院的判决,不仅要注重其在个案中对当事人利益的衡平,更要注重其对类似纠纷的防范作用。人民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将使更多的营业机构认识到,留置消费者进行盘问并非解决问题的良策,从而敦促其改进安保措施及解决纠纷的手段,学会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与顾客相处。(王永亮)
四、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女大学生超市搜身案”,一审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法院却在基本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由此引发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适用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比如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文都授予了法官对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为法官设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把简单的、原则的法律规定灵活地应用到复杂的、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适应多变的社会生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问题的核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
我认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第一道边界是法律,如果法律为自由裁量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和范围,法官必须在法定的限度内行使权力,不能越界,否则,危害甚大。比如试题中,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是10万元,一审法院的法官却自由裁量,判决被告赔偿11万元。这一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这样的判决将会从根本上侵蚀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比如在刑事司法中,如果法官任意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以外判处被告人刑罚,显然是一个错误判决。可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底线是法律。
然而,仅有法律作为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是远远不够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在法定限度内的随心所欲,还必须受到社会常理和人们普遍观念的约束。后者甚至是更重要的。因为对普通民众而言,由于对法律基本制度或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在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是否合理妥当时,往往不会在乎判决的结果是否合法,而可能更在意其是否合情理。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数额超过原告的诉求,除了法律专业人士和被告之外,可能没有多少人(包括原告自己)会认为法院的做法有问题,反而会觉得法院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人们觉得这一结果是合理的。同样,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却怎么也弄不明白她只是想讨个“说法”,派出所为什么要把村长抓走。秋菊的困惑在于,尽管派出所是依法办案,在秋菊看来却是不合理的。对他们而言,合理的事,不合法也无关紧要;相反,合法的事,如果不合常理,也是不能接受的。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合乎常理的事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呢?当然不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裁量要尽可能做到符合社会理性、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只有这样,司法才能使更多的人接受和信服。试题中,二审判决把精神损害赔偿改判为1万元,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却遭到社会的质疑,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就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影响。司法的结果不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更要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守护神。(郭发产)
五、 浅议人格权的保护
乙超市对甲的非法搜查行为(不管是否进行了强制搜身)在广为传播后给甲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负担,导致其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很明显乙超市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甲的心理健康,理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自然人不仅是肉体的存在,而且是心理的存在。享有健全丰富的精神生活,此乃人的基本需要、基本利益和基本权利。所谓精神生活,亦即心理活动、心理生活。现代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健全比肉体健全更重要。因此,保护人的正当心理利益,不使心理遭受非法侵扰,不使人无端地遭受心理痛苦,便成为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保护之道首先在于肯认人的心理利益权,并且使之明细化和定型化,同时,尚应建立对被害人同质救济的制度,疗治其心理创伤,祛除其心理痛苦,使之恢复完满状态。于是,精神人格权制度应运而生。
具体在本案中,首先,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无论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都已违反了“禁止对自然人的人身或住所进行非法搜查”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人的人身权利或者与人身权利有关的住宅权等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除非是有搜查权的人员,经法定机关批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搜查。这里的“有搜查权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有权进行搜查的人员,“法定机关”就是指有搜查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而乙超市既不是有搜查权的部门,其人员也就更谈不上是有搜查权的人员了。虽然其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禁止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其次,乙超市在进行非法搜查行为时主观方面明显表现为故意,并对此事件的传播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而在此事件传播后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和智力水平可以认定,乙超市的上述非法行为足以给甲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和负担,导致其出现失眠、头晕等症状,以至无法继续学业。
诚然,心理健康权并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健康权,也未被单独列为一类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其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民法设立的具体精神人格权类型,仅具宣示功能,而非法定和限制。况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已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郭 磊)
六、 企业保安的权限
企业保安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管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与预期作用相左的是,实践中,企业保安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具体到本案,超市一方的违法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保安阻拦甲并强行将其带至值班经理办公室;(2)让女工作人员对甲强制搜身;(3)在超市内张贴告示,声称保留对顾客搜查的权利。这些行为的共性在于,三者均为超市的保安措施,并且均超越了企业保安的应有权限,最终造成了对甲人身权利的侵犯、人格尊严的侮辱。
关于企业保安的权限范围或说职责范围,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规范层面只有部委规章以及一些地方规章对其作出了界定。有代表性的如,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深圳市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深圳市规定》)等。其中《公安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产;(3)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本案中,超市保安强行将甲带至值班经理办公室的行为限制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此这般的保安措施不仅与《公安部规定》不符,并在根本上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违背。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定,人身权利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被任意限制;人格尊严体现了公民基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对自己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之辱没。企业保安不等于公安机关,其职责仅限于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社会秩序。且不说本案之中甲开始只是被怀疑为“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结果证明是一种无端的猜测),即便其窃取商品被当场发现,保安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也无权私自对其进行人身限制并强制搜身,而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事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概而言之,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当处于优位保护的地位。为减少甚至杜绝以“保安”的名义对其横加践踏的事件,当务之急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保安人员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克服《公安部规定》位阶偏低的局限;同时,立法应对企业保安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录用等问题作出规定,以确保保安人员品德优良、业务熟稔、恪尽职守。
(朱建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谁有法律案例+评析!急求
这是我在去年写的一个案例 希望对你有用 采纳吧 呵呵关于本案中的转化定罪问题案情2008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管浩受陈清风(另案处理)邀约后又邀约了严国俊、王震、韩叶红等人XX县陈家港镇陈清风经营的台球室门口,欲对先前在台球室闹事的杨井、朱友来、陈磊(均已判刑)等人进行报复,到达现场后,陈清风将准备好的钢管分发各众人,此时,先前在台球室闹事的人员又乘坐江九金驾驶的汽车来到现场,陈清风等人即持钢管砸、打对方车辆,对方驾车逃离,陈示意追赶,王震即驾车与严国俊、韩叶红等人追赶对方,双方车辆在204国道上相互挤逼,被告人王震驾驶汽车与蒋九金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翻到,蒋九金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以X检刑诉(2009)43号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震在聚众斗殴中驾驶车辆直接与被害人的车辆碰撞,导致翻车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依法转化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管浩、严国俊、韩叶红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使用缓刑。
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受害方对本案发生确有一定责任,故采纳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管浩邀约他人参与斗殴,到达现场后,陈清风即将准备好的钢管递进车内,每人一根,管浩在车外也手持钢管,根据有关规定,在斗殴过程中携带武器并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应认定为“持械”。
陈清风等人砸碎了对方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已属于斗殴既遂,四被告人与陈清风室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理应认定为聚众斗殴既遂。
XX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响刑初字第76号刑事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管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严国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韩叶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震、严国俊不服,向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化定罪行为?(2)四被告是否都构成转化定罪?一、本案定性我国现有刑法理论表示,聚众斗殴指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聚合且双方相互殴打的行为,是一种对合性行为,聚众并不要求任意一方人员达到三人以上,而持械行为责任本罪的加重情节,本案中,四被告积极在主观上积极参加具有教训对方使对方轻伤的故意,客观上四被告手持钢管砸打对方车辆并砸碎对方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可以预见给对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转化犯理论应用转化犯理论在我国法学界由诸多争议,主要观点由三种:(1)客观要件说认为转化犯的转化条件在于“增加了新的犯罪情节”,这些特定情节或者是行为人在实施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后又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是被基本罪包容的危害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犯罪结果,或者是采用特定的犯罪方法实施基本罪的危害行为;(2)主观条件说认为行为人故意内容的转化是对其行为转化定罪的根本原因,只要确认了行为人故意内容的转化即可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转化定罪。
在主观条件说中,还存在一种认为转化犯的构成,其主观方面是不确定故意的观点,在这种概括性故意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某种犯罪所要求结果的,即发生了犯罪的转化。
(3)主客观共同条件说则认为引起本罪向转化罪的事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而是同时包括符合转化罪主客观要件的诸项事实。
转化犯的转化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的转化,或者具有其他法定的转化条件。
而其中,故意内容的转化则是转化的重要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主观故意内容以及客观行为方式并未有质的转变,仍然承继着原有的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尽管发生了重结果,立法者是不会也没有必要将之作为转化犯的。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转化犯之所以转化,必然是因为行为人在基础行为之上,因主观犯意的显著变化,引起了行为性质在基础行为加重方向之上的延展,导致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随之加深的变化,使得整个行为超出了基础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所能够容纳的范围和程度,为基础行为的内涵所排斥,从而突破了转化前罪质所容许包容的限度,具备了另一种犯罪所必须的构成要件要求,引起了基础罪质向转化罪质的转化。
前两种观点,或者因过分强调行为或结果,有客观归罪之嫌;或者无法摆脱因过分强调主观故意内容转化而无法加以考查的困境,均存在偏颇之处。
而第三种观点因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区分了转 犯与结果加重犯的界限和真正把握了转化犯转化定罪的实质,从而更具合理性。
纵观转化构成的客观要件为:(1)必须存在聚众斗殴的事实。
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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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人民日报评论员一开始就要抓紧学习 人民日报评论员:一开始就要抓紧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系列评论之十九2009年03月24日08: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让党员干部受教育,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
目前,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已经启动,应当从一开始就把学习摆在首位,并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首要任务是学习。
学习是把活动引向深入的前提,也是搞好学习实践活动最重要的基础。
万丈高楼平地起。
要使科学发展观在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中扎下根,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牢固理念,重要途径要靠学习。
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广大党员干部肩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行动的重要职责,是学习、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力量。
学习的深度决定认识的高度,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水平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科学发展观的广泛普及和深入贯彻。
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存在偏差,理解不够透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够强,根本原因是学习不够。
只有从一开始就抓紧学习,才能从整体上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才能真正搞清楚、弄明白为什么要科学发展、怎样实现科学发展。
也只有把学习搞好了,实践才有基础,行动才会自觉,科学发展观才有可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学习首先是读书。
要结合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以及**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县处级以上干部还要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
要坚持原原本本学原著。
对重点篇目,要精研细读、反复钻研,做到全面理解、融会贯通。
学习理论,还要靠思考。
学而不思则罔,思考是学习的灵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是知识变成力量的途径。
只有紧密联系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的实践、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和本人的工作思想实际,带着问题用心思考,才能头脑明澈,豁然开朗,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成,不断把思想认识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发展的实际能力,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
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干部大多工作具体、事务繁多,既要注意干中学、学中干,又要防止以干代学、干而不学。
学习抓得紧不紧,领导干部是关键。
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骨干力量,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肩负的重大责任,坚持率先垂范,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些。
要采取分散自学、集中研讨、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钻研,努力掌握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方向,理清发展思路,推动科学发展。
要合理安排工作和学习,少一些交际应酬,多一些看书学习。
只要我们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子学习的热情和韧劲,舍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坚持深入学、系统学、持久学,做到真学、真信、真用,就一定能提升理论学习的新境界,取得科学发展的新成效,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新闻评论文章的写法
新闻评论的格式写法 新闻评论的文体结构与其他新闻文体相比基本是一致的,它包括标题、导语、主体、结尾四个部分,而在具体写作新闻评论时,各个构成部分又有其独特的写法。
1.引人注意的标题新闻评论的标题既可以标明论题的对象和范围,也可以直接提出评论的观点和主旨;总的要求是生动活泼、言简意赅,使标题成为引人耳目的招牌。
首先,要巧用动词,强化动词在评论标题中的动态感和鲜活感。
2005年 11月4日《经济日报》的评论《扬起企业品牌之帆》,这篇评论的标题用动词 "扬起",既揭示出我国目前实施自主品牌的必要性,也展现了我国企业界创新品牌的信心与决心,给人以昂扬向上的感觉。
其次,恰当使用修辞手段,以修辞的特有效果构成评论标题的生动形象而又耐人寻味。
2005年8月23日《人民日报》的评论标题是《匹夫不可夺志国难见气节》,运用了引用的修辞手段。
最后,要合理调动句式,肯定式陈述句的标题使观点的揭示更加显豁而又鲜明;否定式陈述句的标题能够直接给受众一个非常坦率的态度;疑问句式的标题使受众始终带着一种特定的悬念去思考。
《文化产业呼唤"中国创造"》,其标题运用肯定式陈述句,非常鲜明地揭示了媒体所要表达的一种态度和观点;《不该误读"平民医院,')),虽用表面否定的句式却表达了非常干脆的态度;《洋教材冲击了我们什么?》,这一个带着问号的标题首先就会给受众留下悬念:谁在用洋教材?到底怎么回事?带着种种谜团就会循文找答案了。
依据评论的思想内容,善于调动不同的句式,能够造成一种特有的情感效果。
评论的标题写作方法不止这些。
只要能吸引受众、揭示评论的思想内容,就是好的评论标题。
新闻评论标题的写作原则追求有个性、有创新,这样的评论标题才更具魅力。
2.富有悬念的导语新闻评论的导语,即开头部分、引论部分。
导语的设计应始终以受众为着眼点,总的要求是:要把最能吸引受众兴趣、最能引起受众关注的事实、观点或问题放在前面。
(1)开门见山,提出论题。
就是在新闻评论的开头直截了当地把评论的话题方向和大致内容交给受众,使受众在阅读或观看时能够有一个明确的针对性和方向性。
2005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评论《教科书循环使用:有喜亦有忧》,开头是:"中小学生教科书循环使用在山东部分地区学校终于成为现实,教科书究竟怎样循环,它的意义何在?为何总是'叫好不叫座'?日前,记者在山东进行了采访。
"开篇提出的论题是教科书循环使用,而具体问题有哪些呢?作者设下了三个连续性的疑问作为悬念,使受众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去关注问题的前因后果。
(2)开宗明义,表明观点。
这种导语方式,就是在新闻评论的开头首先把评论者的观点或结论告诉受众。
这样,使受众顺着评论者的观点,演绎作品的思想内容,在观点明确的前提下寻求论据的翔实有力。
2005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多党合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开头就直接提出了中心论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应不断加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 (3)新闻事件,引出论题。
以新闻事件为由头,简要叙述该事件的经过或特点,引出下文。
有时,事件在开头部分只是作为一个由头而已,由此引出论题;有时,事件本身也是整篇评论评议的主体。
评论《洋教材冲击了我们什 么?》,其导语就是以一个简要的新闻事件作为评论由头的:"近日在北京举行的小学科学教育国际研讨会上决定,明年秋季,浙江省慈溪市实验小学一年级新生要试用美国版本的科学教材,这所学校也将成为全国10所试用的实验学校之一。
"浙江省慈溪市实验小学一年级新生要试用美国版本的科学教材,这只是个话题引人的由头和论题的切人点,而在正文中并没有仅仅论述这所小学使用美国版教材的情况。
新闻事件开头,新闻性更强,故事性也较强,容易促发受众的兴奋点,以吸引受众对事件及相关话题的关注。
(4)交代背景,说明动因。
在新闻评论的开头部分,先交代一下与评论话题相关的背景情况,能够从新闻事件的背后揭示出评论本身的现实意义。
评论《扬起企业品牌之帆》,其开头是:"在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激烈的市场竞争犹如波涛汹涌的大海,只有一支承载着坚实的创新能力和扎实的知名品牌的强势企业舰队,才能够展示国家竞争力、展示民族形象、展示经济实力,才能够乘风破浪,立足国内,走向世界;也只有拥有这样一个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的优势品牌企业方阵,才能尽显国家的昌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这一段作为导语,第一句就交代了目前企业品牌竞争的宏观背景,即经济全球化、科技日新月异、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本身也就蕴含了评论内容的意义和价值。
(5)树起"靶子",各个击破。
在批驳性新闻评论中,导语的开头可以先描述一种现象或摆出要驳论的对象,尽管导语中暂且不点破大机,但本论部分的系统论证做好了准备。
2005年1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陈...
法律我们的武器短议论文
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
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论文格式要求、论文内容要求、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总体基本都相似。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范文进行分类。
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见解:通过论文范文,内容不太复杂。
反之,就属于立论性论文范文,据理力争,研究局部性。
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
3.综述型论文范文,研究领域。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范文,是微观论文范文,需要对论文范文进行分类、论文格式要求。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论辩型,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一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4.综合型论文范文、论文格式要求、方法。
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范文,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驳论文范文、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加以介绍或评论,它的选题一般也不宜过大,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
立论性的论文范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
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
这是在归纳、为宏观论文范文和微观论文范文、论据。
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
凡属国家全局性,以理和事实服人。
驳论文范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主要涉及到论文写作规范,总体基本都相似,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范文、具体问题的论文范文。
专题应用型论文范文是一种运用所学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知识。
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范文,凭借充分的论据。
驳论性论文范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即把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
2.论辩型论文范文,要求有一定的创见性,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方法,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一问题的论文范文、表现方式不同、实验性论文范文。
当然:1.专题型论文范文,因此。
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文内容要求,其基本标准应该是、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描述性论文范文和设计性论文范文、理论、论文内容要求,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论证的要求以外,就属于驳论性论文范文,研究领域、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论文范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称为宏观论文范文、论辩型,还要求针锋相对。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理论性论文范文,影响的面窄一些、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范文,总体基本都相似、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表现方式不同。
如果论文范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论证严密。
由于论文范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论据充分: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立论文范文和、对象、对象,但基本都是细微的差别,因此论文范文是指论文写作参考方面的范文
求两篇感悟生活,评论时事的作文
时事评论:如何看待农村养老问题时事评论背景: 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已成为事关和谐社会构建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
目前农村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保障,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所面临的困境,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亟需解决的问题。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农村养老问题? 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转变及制度保障不健全 我国农村历来基本实行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
然而,随着我国正在发生的急剧社会和经济变革,家庭养老正受到来自计划生育政策,城市化和工业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子女减少,家庭规模、结构和功能变化,流动人口增加以及价值观念变化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其功能日趋弱化。
制度保障不健全或缺失。
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长期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的 边缘,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救济和低保投入严重不足。
巩固并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机制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是老年人的最佳养老模式。
就老人而言,居住在家里,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家庭物质资源,根据自己多年的生活习惯安排日常生活、饮食起居,保持原来的生活节奏;另一方面老年人可以通过照料孙辈、简单的农业生产等方式在家庭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得到心理上的认同感。
政府应该促使家庭养老由传统的道德软约束转变成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使家庭养老逐步由“伦理型”向“伦理型+法律型”转变:加强道德建设和思想教育,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对善待老人的家庭,给予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奖励,提高子女赡养父母的自觉性;依法打击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恶劣行为,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和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同时对部分由于子女残疾、失业等原因而无力赡养老人的家庭,当地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在就业、救济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最后,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和改善农村家庭养老状况,将家庭养老由道德层面上升为制度层面。
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措施。
根据我国农村当前的现实,应该逐步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推进的过程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 在条件较好农村可以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费为主、国家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制度等一系列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社会养老保险。
在条件差的地区,政府要调整财政分配格局,政策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在欠发达地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
其次,完善社会化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以确保能应对因突发灾害造成的养老困难以及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问题。
最后,政府应该对有老人尤其是有多个老人的家庭予以补贴。
迪拜大火“零伤亡”我们该学习什么分类:评论2015-02-23 02:30:02来源:新京报 作者:韩涵(媒体人)高楼大火“零伤亡”,迪拜是幸运的,但这样的幸运,并非偶然,而来自于平日那份严格、认真和努力,从中,我们是否应学到些什么呢? ■ 观察家 阿联酋城市迪拜一栋高达336米的公寓楼21日凌晨突发火灾,蔓延至多个楼层,火情在持续大约3个小时后被扑灭,目前没有人员伤亡的报告。
只有7人因吸入浓烟被呛到,少数居民受到惊吓。
许多人都通过视频目睹了这场熊熊大火,报道称,当时大火伴着大风,有两千人在燃烧的大楼内,燃烧的碎片甚至掉到距大楼100米的道路上。
令人称奇的是,火灾竟是“零伤亡”。
不仅如此,迪拜此前也曾遭遇高楼火灾,但很少造成人员伤亡。
联想到国内一些大火动辄几十人上百人的伤亡,消防员屡屡牺牲,不免让人感慨万分。
迪拜干旱少雨,大量高层、超高层建筑林立,为何在消防安全上会有如此优秀的成绩单? 据新华社报道,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防火硬件设备完善,迪拜在建筑设计上对防火要求高,不仅每个房间都配备烟雾感应和喷淋装置,楼梯的防火通道标准也较高,据说每扇防火门要求坚持至少2小时以上。
楼宇物业也会定期检查报警器、消防栓等设备。
这次迪拜高楼大火的扑灭,居然主要靠的是高楼内部消防系统——消防员没有从地面喷射水枪,而是快速进入大楼内部,通过内部的消防供水线,最终将火势控制在其中一层楼上,然后将大火扑灭。
迪拜在建筑上的高标准,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国内火灾屡屡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正是硬件薄弱。
在一些火灾中,建筑垮塌总是频繁发生,从2003年的衡阳大火,到刚过去不久的哈尔滨大火,总是如出一辙;许多火灾烧出消防基础设施的匮乏,如去年香格里拉大火就暴露出当地消防供水系统存在消火栓数量不足等问题,所有建筑都没有安装消防设施,缺乏自防自救能力。
其二,迪拜在消防应急也未雨绸缪。
当地不允许高层公寓使用煤气而只能用电热炉灶,强制要求每户家庭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等,很多公司、写字楼也经常定期组...
写四篇时事短评
时事短评1: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我国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资源相对短缺;开发不合理,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环境形势总体在恶化,局部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和资源形势。
面对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国情,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实施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
当前,我们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基本国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科技创新,开发绿色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号召全民参与节能减排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中学生要不断提高资源意识和环境忧患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增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自觉性。
积极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提倡绿色消费,节约能源使用,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为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贡献。
时事短评2—— 回眸60周年话辉煌 范文:我为祖国骄傲,我与祖国奋进日月如梭,光阴似箭。
弹指一挥间,半个世纪过去,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60华诞的光辉日子。
我们真正地感到了祖国的强大,同时又感到了作为一个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
我们的祖国正在改革开放的阳光下活力迸射、向着繁荣富强快步地迈进。
取得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说明社会主义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说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正确的;说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发展中国;说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正确性。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为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必须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今后我们要增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增强自己报效祖国、建设家乡的社会责任感,争做改革开放事业的拥护者、参与者和推动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时事短评3:聚焦中国,走近世博 范文:世界博览上海,上海展望世界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高。
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上海世博会是展示国家形象的舞台。
上海世博会的举办有利于展示中华民族5千年的灿烂文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就,将极大提高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弘扬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
有助于加强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交流与合作,是一次世界人民大团圆的盛会。
上海世博会将是一次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合作的盛会。
办好上海世博会对于我们坚定信心、凝聚共识、推动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青少年应该树立远大理想,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
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先进科学技术。
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艰苦创业精神。
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我们要培养自己的全球观念,树立平等参与意识,提高合作能力和竞争能力。
时事评论4--- 学习先驱话成才 范文:科教兴国,任重道远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从整体上看,我国科技和教育的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化人口大国为人才强国,化人口压力为人才优势;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教育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事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科技创新能力已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
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综合国力的核心。
因此,我国必须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为此我们必须加速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水平,使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上,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才。
加大对科技、教育的投入。
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
法制在我身边作文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
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
“焚书籍,坑儒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
江山代改,人才辈出。
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好河山。
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重压。
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
张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
精美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
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
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的呻吟中,雄师觉醒。
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统治者利益,法治便又为人治。
“百日维新”成了“戊戌变法”的代名词。
民国初立,国权归于民,但 为了新法之立,孙逸仙出生入死,出广州,战军阀,以血肉之躯抵旧思潮的炮火,民国终于站立。
“民族,民权,民生”,孙先生为立新法除旧制,鞠躬尽瘁,死而不已,随着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蒋氏”政权遗弃,民不聊生,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
黑夜终会逝去,曙光定会来临。
春雷阵震,雄师跃起,伟大民族屹立东方,**振臂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
当人大代表步入会堂,当新宪法诞生,我们泪飞流而心欢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权合乎民意,欣欣向荣,春芽萌发,法治社会逐步建立。
事事终须磨砺,芬芳出自严寒。
十年浩劫,法被践踏,人被压抑,从高官到小民无不被黑云笼罩,你——法的进程几乎停滞。
伟大的中国人民终究挑开乌云见月明,人心思进出新生。
**书记领导下,十一界三中全会出台利国、利民新法律,家家欢呼,人人雀跃。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日新月异。
江书记“三个代表”壮心志,新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书记带领我们开创未来新世纪。
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人人欢喜。
看蓝天下,从小儿垂髫到耄耋白发,《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儿童健康成长;《老年人保护条例》,社会保障系统让老人安心安逸;《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举法》让你行使政治权利;《兵役法》保国为民,《消费者权益法》让你放心去消费生活。
走在街头,游于园中,无时无刻我们不被法律呵护。
中国的法制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绝,法制社会人心所向。
我深爱的祖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制社会让你四季如春。
赞同68| 评论 向TA求助 回答者: 刘辰宇132 | 一级 擅长领域: 暂未定制 参加的活动: 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提问者对回答的评价:谢谢你,给你奖励!嘻嘻 相关内容 2011-12-20 有关《法制在我身边》的初中作文,至少600字,要自己写的,谢谢,... 1 2008-12-7 作文> 202 2012-1-23 没在我身边作文 2012-1-16 美在我身边作文,400字,急!!! 18 2011-12-11 美在我身边作文怎么写 要提纲和素材 更多关于法在我身边的问题>> 查看同主题问题: 在我身边 作文 法制 作文:三年级 作文:父爱如山 作文:歌唱祖国 作文:小标题 2012-2-20小学三年级描写迎春花的作文52012-2-17三年级花的世界作文32012-2-18三年级作文花的世界72012-2-14急需一篇写百合花的作文,三年级水平,不要抄袭的。
42012-2-14小学三年级作文:20年后的家园更多关于作文:三年级的问题>>其他回答 共1条 2010-10-8 19:30 王望一 | 二级 777 赞同1| 评论(1) 等待您来回答0回答消除失眠的好办法你有吗,怎么康复失眠啊,告诉我一些失眠康复偏方吧4回答10公司新员工培训,如何让他们在培训期间不感觉到枯燥乏味由在规则中拥有。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瑕疵证据法律效力评析是什么?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瑕疵证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指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对案件所具有的一种证明力,即瑕疵证据能否作为依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及罪责轻重。
关于瑕疵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各个国家也有不同的做法。
我国刑诉法学界关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实肯定说。
亦称“采信说”,认为应当重视瑕疵证据的客观性和其反映的实体的真实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如果瑕疵证据经过查证属实,确能证明案件真实性,就承认其具有证明能力,可以予以采信。
简言之,即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采信。
2.全盘否定说。
亦称“排除说”,认为凡是瑕疵证据皆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予以采用,应当一概予以排除。
3.排除加例外说。
认为是否采信不要一概而论,在确立瑕疵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由立法规定一些例外规则,即允许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瑕疵证据可以得到采信。
例外情形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
4.线索转化说。
认为瑕疵证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线索,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重新合法地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
该说既否定了瑕疵证据本身,又对其中含有的有用信息合理灵活的加以利用,保留了其中能够发现实体真实的因素。
5.区别对待说。
把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对于言词证据不论其是否对发现实体真实具有作用,都一概予以排除。
而对于具有较强客观性和相关性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为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可以加以采用。
虽然注重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但对于瑕疵证据一概予以排除,就忽视了其中蕴含的能够发现实体真实的部分,而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因为存有合法性瑕疵的证据而逍遥法外。
但如果对其一概加以采用,因其具有不合法因素,不能等同于合法证据的,有可能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不能得到遵守,程序的正当性不能得到维护。
因此,对瑕疵证据一概排除或者一概采用都是不可取的。
瑕疵证据的效力具有待定性,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通过一定条件转化使其瑕疵得到修补,成为合法证据,在法律上起到令人信服的证明作用。
100字法律进校园的内容
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坚持“法治”理念为主导的21世纪,在全民接受普法教育的今天,法律,已经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行各业各种领域,法律也必将与960万平方公里上生活的人们紧密联系,生生不息。
(紧接着描述下当今校园学生违法的各种现象)然而,当纯净校园里,上演着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走出校园犯下弥天大错的时候;当昔日亲密无比的同学拔刀相向的时候;当被纸醉金迷的虚荣潜移默化进而实施敲诈勒索的时候。
我们是否想过,法,在校园的管理中却又实实在在过于稀缺、过于疏导呢?(转折到本文的重点)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校园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有效地实行管理规则,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途径。
但是,要实现校园管理法治化,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深化法律进校园,法治化校园管理模式的必要性(这个你可以适当分点详细描述)第一,法治化管理的校园模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可以结合国家法治化进程与校园建设之间的联系详细叙述)第二,是对学校自治的促进和保障。
(可以从法律的特征上,诠释为什么法律对于学校的管理起到了促进和保障的作用)第三,校园模式的管理法治化承载了公民法治素养的传承。
(这段可以这么说:公民教育是支撑民主政治的根本”。
真正有效的法治,必定有道德和教育的充分支持。
为此,我国的公民教育就不能进行单一的法制知识教育,应当进行的是包含宪政思想,法治知识、信仰、文化和能力的公民教育。
“法治教育”的特点是实践性的、批判思考性的,它扎根于学校的校园文化,不是局限于课堂上的法律基础课,而是延伸至校园公共管理的整个过程,要求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学生的各项权益,有畅通无阻信息的公开渠道,有评论校园事宜的自由与保障。
只有这样的教育才更能激活创新思维,才能承载创新的使命。
)综上所述,深化法律进校园,不仅仅是被迫的过程,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法治能为学校自由、民主、有序发展提供保障,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能够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学校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二、 (可以从校园法治的作用体现续写)深化法律进校园,对现代教育的管理起到创新与保障作用。
第一,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稳步发展的基础教育。
(自己展开写)第二,合理规范学校的管理方式,改善现代教育的管理环境、秩序。
(同样展开写)第三,为提供科学教育、优质服务学生的教育平台起到法律保障。
(展开)第四,改变墨守成规的教育模式,开拓创新,保障现代教育科学稳步发展。
(展开)三、深化法律进校园,推动和谐校园建设、服务教育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一,正确认识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把握两者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实现校园学生管理的价值定位从“义务本位观”到“权利”本位观的转变,才能让学校管理者明确其该何去何从,才能维持健康的校园秩序,维护管理双方的利益,使管理在法治的框架下更有益于高校的健康发展。
第二,在校园管理文化中注入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是民主精神。
校园的管理文化建设,需要高校全体成员共同努力,通过在管理文化中注入法治精神,有助于改变传统文化和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学生管理观念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因素。
只有注入法治文化的内涵,加强与法治要求相适应的高校管理文化建设,构建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才能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更持久的行为保证。
第三,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立正当的学生管理程序。
(结尾)深化法律走近校园,必将是任重而道远的长远目标。
让法律普照校园的大地,不仅仅在于一朝一夕之间,“十年育树,百年育人”,学校的稳步发展,现代教育的科学发展,离不开我们的不懈努力与不断追求!参考范文: 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之风吹进了我们学校。
学校扬起了一股学法,守法的热潮,大家都可踏入法律之路,享受着法律给我们带来的方便。
另外,在学校开展的学法活动中,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
这不仅使我增长了见识,还使我获得了许多感触、体会。
这些感触一直回荡在我的脑海中。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交流一下吧! 我觉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体现,是劳动人民利益的保障,是提醒我们不要去点燃犯罪之火的警惕钟。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情,就像刚刚买的新房,由于质量的问题,到处漏水。
这样,我们就能向有关的部门投诉,踏上法律之路,通过法律的途径去得到公平。
同样,人们在工作时,也会遇到像被老板拖欠工钱的事。
但是因为工作者无条件去追还,就会发生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悲剧。
所以,我觉得应该让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群进行法律教育,让他们采用正确的途径去解决一些不公平的事。
这就可以阻止让人悲痛欲绝的事的发生。
还有一点,现在的青少年有着一颗好奇的心,对什么都有兴趣,什么都想尝试一下。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