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最高法公布7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7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7起典型案例:慎重网络交友 勿孤身赴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并以此呼吁,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不能在网络上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
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等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
上述“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即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少女见微信网友惨遭绑架强奸”一案:2013年6月13日晚,肖克臣以外出游玩为名,将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骗出后,与肖生坤一起将梁某某骗至租赁房屋内。二人持美工刀威吓并用胶带捆绑梁某某,肖生坤从梁的手提包内搜得现金350元、小米手机1部。其间,肖克臣强行奸淫了梁某某。尔后,二人打电话联系梁某某的母亲,索得赎金2万元,后即逃离现场。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颜茂昆在会上表示,因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颜茂昆指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今日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件的被害人,均是通过QQ或微信结识被告人的。其中,3起案件的被害人均是年轻女孩,她们或被绑架、强奸,或被绑架、杀害,或被抢劫、强奸,事后还被拍裸照。
颜茂昆对此表示,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QQ聊天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相关案件频发,一再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
颜茂昆注意到,在今日公布的7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被害人均是孤身约会。此外,受害者多是女性,其中年轻人居多,甚至还有未成年人。
“平时在网络上聊天的大多是年轻人,而年轻人的特点就是好奇心强、防范意识弱,容易轻信他人上当受骗,所以,父母、学校等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机构,一定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颜茂昆说。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发布这7起典型案例,目
的是向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发出一个强有力的警示,在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开展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有依法参与网络行为的法治意识,更要增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防范意识,只有强化了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才可能使网络的便捷变成现实社会中实实在在的便利,才可能让网络生活丰富现实生活。
颜茂昆还注意到,在上述7起典型案例中,利用网络实施暴力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暴力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尤其杀人、强奸等,是很难通过事后补救的。”
“对于社会来讲,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的受害者,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希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共同努力,预防和减少犯罪,特别是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颜茂昆说。
范文二:最高法发布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今天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两个条件,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
记者看到,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还在其奥迪轿车上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某某未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财产刑执行室主任闫燕介绍,执行法院曾两次对郭某某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务工人员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获刑,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据悉,执行法院已对此案中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给予司法救助2万元。
6起典型案例
案例1
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某某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某某的窖厂为其务工,郭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某某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某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某某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某某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某某仍拖欠刘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某某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某某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2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
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吕某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某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执行法院先后对李某某罚款1万元,拘留15日,李某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18日,李某某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待其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至执行法院。同年9月24日,保险公司依据禹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李某某委托的代理人牛某的银行储蓄卡中,牛某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款取出交付李某某,但李某某未按书面保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2015年7、 8月间,执行法院两次通知李某某申报财产,李某某仍不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并将部分保险理赔款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7月29日,吕某等人以李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5年8月5日,吕某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与自诉人吕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吕某等人各项损失12.3344万元,取得了吕某等人的谅解。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处以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3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刘某某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淄博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某融资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该融资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刘某某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并在其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就在刘某某被拘留的当日,在法院协调组织下,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同年9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及利息自同年10月份每月支付10万元左右,直至付清为止,连续三个月最低付款额不得少于30万元,若刘某某不按上述规定期限支付款项,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刘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9月18日,该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某某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某某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
杨某某、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袁某某承揽宋某某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某某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某某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某某,杨某某雇李某某等人务工。2011年8月12日,李某某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以袁某某、杨某某、宋某某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某某、杨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某某补偿李某某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某某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某、杨某某赔偿李某某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杨某某、袁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对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袁某某银行存款8649元。因袁某某、杨某某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某某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执行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执行法院还查明,袁某某系建筑队包工头,常年在偃师市区附近从业,自称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4年6月6日袁某某的儿子结婚,袁某某为儿子婚宴花费2万多元。杨某某于2015年初将自家房屋拆除,重新建盖新房,执行人员多次传其到庭,考虑其房子已经拆除,要求其在建盖新房的一层封顶后立即停工,但杨某某未能按照要求停工,仍建造两层房屋,并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本案的执行,袁某某、杨某某表示最多支付1万元。
案件执行期间,李某某要求追究杨某某、袁某某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某某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杨某某、袁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某某、袁某某的家人积极与李某某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某某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某某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杨某某、袁某某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该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某某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案例5
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廖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某某等人向徐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某某将其名下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另查明,廖某某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26日,徐某某以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与自诉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廖某某每月返还徐某某2500元,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廖某某能如实供述拒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将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6
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肖某与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将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某某等人向肖某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某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某某名下奥德赛牌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某某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肖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5日,肖某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0日,柯某某与肖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某某分期向肖某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某主动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范文三:最高法发布集资诈骗典型案例
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6月/18日/第006版
经济
最高法发布集资诈骗典型案例
记者 杨维汉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记者杨维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犯罪分子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震慑不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7日发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亚南原系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诈骗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7省市116县区,以万物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49786人(次)签订《联合种植养殖合同书》,非法集资人民币9.73亿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唐亚南等人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及业务提成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3.33亿余元无法归还,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唐亚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唐亚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亏损状况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唐亚南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系主犯,并系累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唐亚南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孙小明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孙小明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杭州之江度假区发明售寄行、杭州长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塘分公司等需要资金为由,并虚构投资拍电视剧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杭州市先后骗取刘大龙等28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466万元,所得款项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孙小明用于赌博、还债、高利放贷及挥霍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1299万余元无法归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小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明服判,未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孙小明的上述判决。
吕伟强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吕伟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等地非法集资人民币2.6亿余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吕伟强用于在澳门赌博、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038万余元无法归还。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吕伟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吕伟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吕伟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元蕾集资诈骗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元蕾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卫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无法归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元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元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元蕾的上诉,维持原判。
范文四:最高法重大典型案例适时发布
最高法重大典型案例适时发布
身的汗血."?他猛烈批判国家不合理的经济制度, 深刻揭露少数特权阶级打着富国强兵的幌子谋求 私利的反动实质,强烈主张"实行无产阶级的革 命","建设公产制度的新国家,以求达到全人类的 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自由解放."?
四,结语:文学与时代经济变迁
文学反映社会生活,而人的经济生活是社会 生活的重要内容.五四时期,正是现代中国经济社 会转型的极为特殊而重要的时期,中国经济体制 发生着深刻变化,经济利益发生着深刻调整.传统 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商品经济有所繁荣,资本主 义也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民族工业的发展步伐有 所加快,取得了很大进步.小说家们通过对社会底 层经济生活和命运的关照,不仅有意无意地向我 们提供了一些经济发展的蛛丝马迹,更重要的是 让读者循着这些蛛丝马迹去赏析一个个人物形 象,思b-H,说力透纸背的内涵.在我看来,正是由 于采用了这种新的观察视角,五四小说表面上描 写的是社会底层农民的生活挣扎和精神苦闷,本 质上揭示的都是经济问题.也正因如此,小说对现 实的观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对社会关系的 反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真实,从而整体上具有了 一
种新的特质.五四小说以经济视角进行社会剖 析,从经济制度批判社会政治制度,汇人为人生, 求解放的洪流,合奏出反帝反封建的时代最强音.
责任编辑:杨伟民
?郭沫若.不读书好求甚解,沫若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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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8页)戍边活动中,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 律,把求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屯垦戍边的实践活 动紧密相连,开拓进取,把所掌握的最先进的生产 技术应用于生产中,把内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引 入新疆,开创了现代大农业,也开创了现代工业, 商业和交通运输业.兵团人在屯垦戍边实践中扎 根边疆,服务边疆,用实际行动去创造美,寻找美. 兵团人在沙漠边缘,戈壁深处,边境沿线,在水到 头,路到头,地到头的戈壁荒漠中建起一座座戈壁 新城和一个个屯垦戍边新型团场,文明生态小康 连队,使戈壁荒滩穿上了绿装,沙漠改变了模样. 兵团人在屯垦戍边事业中献了青春献终生,献了 终生献子孙,为了共和国的安宁,涌现出"冰峰五姑 娘",孙龙珍,李梦桃,赵基农,戴江生等一批又一 批优秀代表,他们所表现的高尚品德正是兵团人 扎根边疆,服务边疆崇高美德的真实写照. 在屯垦戍边实践中,兵团人怀着对祖国和人 民的无限忠诚,用自己的青春,汗水甚至生命,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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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边疆,服务边疆谱写了新的篇章.来自全国各 地的有志青年扎根边疆,服务边疆的同时,带来了 五湖四海的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在交往中互相学 习,互相融合,同时与当地各民族的文化交融,碰 撞,兼收并蓄,使得兵团文化更加绚丽多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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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垦戍边新型团场提供精神支撑[J].兵团党校学
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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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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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7.
【6]李秀苓.文化戍边:打造屯垦事业新高地[J】.
兵团建设,2004,(4).
[7]王运华.论文化戍边的实践价值[J】.兵团建
设,2004,(11).
责任编辑:李书群
最高法重大典型案例适时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着力
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严k-e,-~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提出
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裁判实体公正.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b.s实做到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该宽则宽,当
严则严,确保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通过推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建立重大典
型案例适时发布制度和强化审级监督制度,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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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最高法公布7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并以此呼吁,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不能在网络上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
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等7起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
上述“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即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少女见微信网友惨遭绑架强奸”一案:2013年6月13日晚,肖克臣以外出游玩为名,将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骗出后,与肖生坤一起将梁某某骗至租赁房屋内。二人持美工刀威吓并用胶带捆绑梁某某,肖生坤从梁的手提包内搜得现金350元、小米手机1部。其间,肖克臣强行奸淫了梁某某。尔后,二人打电话联系梁某某的母亲,索得赎金2万元,后即逃离现场。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颜茂昆在会上表示,因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颜茂昆指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今日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案件的被害人,均是通过QQ或微信结识被告人的。其中,3起案件的被害人均是年轻女孩,她们或被绑架、强奸,或被绑架、杀害,或被抢劫、强奸,事后还被拍裸照。
颜茂昆对此表示,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QQ聊天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相关案件频发,一再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
颜茂昆注意到,在今日公布的7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被害人均是孤身约会。此外,受害者多是女性,其中年轻人居多,甚至还有未成年人。
“平时在网络上聊天的大多是年轻人,而年轻人的特点就是好奇心强、防范意识弱,容易轻信他人上当受骗,所以,父母、学校等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机构,一定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颜茂昆说。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发布这7起典型案例,目的是向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发出一个强有力的警示,在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开展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有依法参与网络行为的法治意识,更要增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防范意识,只有强化了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才可能使网络的便捷变成现实社会中实实在在的便利,才可能让网络生活丰富现实生活。
颜茂昆还注意到,在上述7起典型案例中,利用网络实施暴力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暴力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尤其杀人、强奸等,是很难通过事后补救的。”
“对于社会来讲,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的受害者,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希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共同努力,预防和减少犯罪,特别是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颜茂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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