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主 管 理 规 约
<业主公约 社区大法>
为加强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日常物业管理中的进出来访登记、进出搬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查验登记、住户档案管理、住宅装修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共同遵守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要在家中放置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将此类物品存放到银行保管箱,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家中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责任。 六、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整改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拒不进行维修整改的,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不得人为阻挠维修整改,因阻挠维修整改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房屋出租情况及相关租赁人员身份证等资料报送物业管理处存档备案,并对此承担协助管理该房屋出租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十、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公共走廊外吊挂和晾晒物品;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二、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的和谐环境。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 宅: 楼 房 其 他: 所在单位: 电 话: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中的“管理规约性质”是什么
管理规约的概念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管理规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通常将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约成为临时管理规约。
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称为管理规约,即狭义的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的效力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物业小区业主楼道堆放物品怎么处理
物业公司通常的做法是: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通知、温馨提示之类的;这个对于物业服务公司很重要; 在温馨提示中重点要强调阻碍消防通道的危险性,及侵犯全体业主公共区域的不道德行为;2、要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劝阻,不能等事态蔓延严重了,再去劝阻;3、对于坚决不清理的业主,建议及时上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和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另附消防隐患举报电话96119;或拨打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电话;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 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受管委会及房产消费者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是什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3) 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4)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据此规定,有关方面经测算后得出,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若不包括大修费,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约850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724元,每月62元;同样面积的高层住宅,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费约1414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元,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1306元,每月109元。
故此,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只需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其中的住户个人交费项目。
该项费用包括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和机动车丰车费等。
其中的常规性收费,包括保洁费(3元/户)、保安费(5元/户)和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一般每户每月为9元,全年108元。
◆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收取有什么规定?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不同。
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的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 (1) 居住用房的管理费: 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 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
具体收费档次划分,在此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同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商定。
(2)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
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可以吗
业主自治理是可以的。
但是也要到房管局备案,包括自治管理规范、业主管理规约、费用定价、收支等等。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意愿才行。
但是有些大小区很难,毕竟不专业,尤其是设备管理、电梯监管、应急自救等等。
希望对你有参考。
物业依据什么管理小区的小广告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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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什么是物业管理公约,约定内容有哪些
1、物业管理公约现改名为物业管理规约,分为前期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约。
2、物业管理规约是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协议或合同时附加的关于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行为规范的约定,规约与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3、规定的内容大概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小区不得损害公共财物、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公共区域不得堆放垃圾晾晒衣物,以及电梯安全使用规定、宠物饲养规定等全面概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史律师你好!请问:1、小区管理规约中,除了约定业主的行为规范...
以下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人马”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
在无合同约定并无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管理企业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二、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由业主委员会责成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责成相关业主支付其应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提供物价审核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认定乱涨、滥收,业主有权拒付。
三、物业管理企业违约 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属于违约行为,应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一部分应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另一部分应纳入维修基金。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的,因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其发包行为应认定无效,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的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为迫使业主交纳管理费,在业主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经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
此类纠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
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
业主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不能采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物业管理企业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如果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