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纨绔”与“纨袴”在文言文中是通假词,在实际使用中多以纨绔为准。
纨绔:<书>富贵人家子弟穿的细绢做成的裤子,泛指有钱人家子弟的华美衣着,借指富贵人家的子弟。出自《汉书·叙传》:“出与王、 许子弟为群,在于绮襦纨袴之间,非其好也
纨绔是一个词语,引申义多表示富家子弟,与“膏粱“同义。
选举工会主席需要写些什么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经经开区总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县总工会研究同意,拟定总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做好工会第一次代表选举工作通知如下:一、 代表名额的分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精神,确定出席总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
各企业工会出席代表大会名额见《总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二、 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一) 代表的条件:1. 必须是本选区所属基层工会的在岗会员;2.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爱党、爱国、爱岗敬业,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3. 廉洁奉公、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敢于和善于表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 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
(二)代表产生办法:1.代表以会籍隶属关系所在地选举产生。
2.代表候选人要经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充分酝酿,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的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的办法进行。
选举代表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0%。
一般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1)已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的工会组织,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2)未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人数较多且较分散,不便集中,要召开会员代表会议进行选举;(3)会员人数较少的工会组织,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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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必须是工会代表吗?
你好:1、工会主席不一定是工会代表,但应该是工会会员。
2、《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有相应的规定:http://baike.baidu.com/link?url=f8VpyQk4rjK4tsuy_K3P0CnZV2zCo5vCZtVyNkWvCrO5rXcOArXrCqRuwmsOcXw72WCbPzIQNyoqDLlABKqWw_#3。
3、工会主席任职条件:第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4、关于候选人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请问基层学校工会主席的选举有没有年龄限制?是否与中层年龄要求一...
仅作参考: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确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学校里的工会主席是干什么的?
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者,是负责单位工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工作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单位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示,负责对单位工会工作的领导,全面完成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年度的工会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总结,如实的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及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定期召开会委员代表大会,协调、布置、检查、汇报工作,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
四、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单位的改革中重大决策、各种计划、规划等,对单位的行政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并主持召开代表大会的预备会,向职工代表汇报大会的准备情况、议程安排和负责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选举好大会主席团,选举好新一届工会委员会。
六、协助单位党支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
工会主席如何改选
一、基层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并征得市教育工会的同意; 二、向市教育工会递交学校工会换届改选的请示; 三、填报《关于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取的请示》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10%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出工会主席; 五、选举结果报市教育工会审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小学的工会主席必须是校级副职担任吗
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组织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坚持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力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工会工作呈现生机和活力。
三、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与行政领导沟通,工会活动要请行政领导 参加,使他们对工会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能够自觉地支持工会工作,要支 持行政负责人行使生产管理指挥权,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努力 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签订职 工安全卫生专项合。
六、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及时解决。
七、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 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负责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十、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年底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况。
十一、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
工会经费 、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和工会活动。
拓展资料 工会主席是指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组织主持大会工作的最高领导人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由工会的全茵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由地方各级工会代乐大会产生的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须报上一级总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等,可以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也须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基层工会主席应当配备相当于同级党政副职的干部担任,在任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的政治、经济待遇。
如何改选新的工会主席?
网友宝钏的困惑: 我公司于几年前通过全体员工选举产生了现在的工会主席。
我们选举的初衷是为了获得一个代表员工利益说话的人,可是随着时间的变迁,这位主席渐渐地改变了立场,与我们员工渐行渐远,不但在关键问题上不站在员工立场上,甚至在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或纠纷的时候,他甚而充当管理层的护卫者,或者在管理层面前出卖某些员工,所以员工都已不再信任这位主席了,大家只等待着再次换届选举。
可是这位主席已经与行政管理层达成了利益共同体,即便任期已满,可我公司也没再进行选举活动。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200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专门制订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其中对于工会主席有以下的要求:(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同时,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工会主席:(一)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四)外籍职工。
工会主席的产生需要得到上一级工会、同级党组织和(工会)会员的多方支持。
其中,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
外资企业中,上一级工会往往是营业地所在园区、街道、乡镇的工会,考虑到招商引资和业绩考核等因素,多半对于外资企业中的工会工作只注重形式到位,而不注重实质效果。
同样,在外资企业中的党组织也往往是夹缝中求生存,要么根本不成立党组织,要么党组织由一些高层领导主持。
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的工会主席,可以起到多大的作用,本身就要打个问号。
现在,员工已经认为工会主席背离了密切联系群众,和为(工会)会员和职工服务的本质,作为(工会)会员,你们可以要求进行改选。
该《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现在行政任命为总经理请问还能当工会主...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现在行政任命为总经理,是不能当工会主席的。
一、工会主席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可以担任工会主席,但行政主管一般不应该再担任工会主席。
如果现在担任了行政职务,职工代表可以提出改选。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