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询问受害者种植树苗被砍的笔录范文
**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
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
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
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
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3.指纹鉴定结论,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
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
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
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周**证言;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4.报案笔录;5.各被告人的供述;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邵**二oo二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拓展资料: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起诉书为打印文件。
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对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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