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参考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1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售后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销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规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规定 4.3.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3.2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3.3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5召回产品的处置 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 主动召回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
谁有餐饮公司的食品召回制度的范本.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
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
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
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制度范文地址: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9/03/content_735240.htm
不安全食品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 目的为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被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最终产品,维护公司产品信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交付后的可能发生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召回的控制与管理。
3 关键词定义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及该管理制度,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 职责与权限4.1 质检部负责主动召回的通知及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确认,分析危害、产生原因。
4.2 销售部负责顾客投诉不安全产品的召回通知和实施召回。
4.3 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启动召回并向当地食药局报告召回信息。
4.4 总经理对召回产品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5 相关部门严格按处理意见执行。
5 工作程序5.1 召回通知5.1.1 产品出厂后由经销商或顾客投诉该批或该类产品为不安全产品时,销售部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质检部,并填写《客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质检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分析及评估,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必要时向顾客索取投诉产品小样,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实施召回。
5.1.2 当质检部从留样观察中发现已发货的某批或某类保质期内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变质时,及时电话通知销售部,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传给销售部,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
5.2 实施召回经评审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顾客或消费者召回主要信息,并将详细内容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
《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5.3 召回产品的处理5.3.1 召回的产品由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5.3.2 销售部应详细记录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
5.3.3 召回的产品再次由仓库保管员通知质检部进行化验分析,质量受权人根据化验结果评审后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按处理意见执行。
5.3.4 召回的产品在被销毁、改变预期用途或重新加工之前,应被封存或在监督下予以保留。
5.3.5 对于库存中受影响的同一批产品,按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处置;5.3.6 视不合格品的严重性,必要时,质检部向责任部门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
5.3.7 在实际召回完成后,质量受权人将其处理过程及结果函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县食药局的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
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
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
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
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