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改增企业疑问
营改增企业疑问
1、培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何区分清包工和甲供材,如果是清包工或甲供材,需要在合同中如何约定。
2、“如果一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条规定中所指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是看对方单位的主营业务吗?如果对方单位是非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在某次混合销售中货物的金额大于提供服务的金额,如果全部按服务的税开票,收票方是否会有风险?
3、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税款;是否是按照2016年16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4、我公司高速公路通行费是统一付款给高速公路公司,然后高速公路公司开具发票,高速公路公司将该笔资金划拨到不同的赣通卡上,我公司根据高速公路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该发票是否可以票面金额的3%进行抵扣。发票开给总公司,总公司将相关费用分配给所属分公司,分公司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5、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报销的,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6、补偿款需要开票吗?如果对方一定要票,我公司开具发票产生的税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7、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购买货物、服务支付款项,而发票开给分公司,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8、国税总局2011年5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营改增后,取消营业税,该公告内容中“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个条文是否可沿用到增值税上?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原单位的留抵进项税可否一并转让?
9、营改增后对燃气接驳安装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包括如何确认接驳安装收入缴纳增值税,使用哪个税率?原规定设备价值可抵免营业额、接驳分包款从初装费收入中全额扣除后计税,营改增后的具体规定或操作等内容)。
10、与我们燃气行业相关的具体业务操作,如“现代服务行业、生活服务类”实务操作事宜,尤其税务筹划及发票管理。
11、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营改增问题解答 。
12、甲供材可以简易征收,具体怎么操作。在培训的时候,这些具体的政策能讲下怎么算,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账务如何处理,如果需要备案的话,需要什么材料。
13、我们公司现在主要是工厂设备技术改造收入,门站建设,管道铺设,售气、销售炉具,是属于混合销售,这些业务中有什么政策优惠还有其具体操作。
14、税务申报表较复杂,过渡期政策较多,培训时能否归纳总结。
15、建筑安装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16、不动产进项抵扣相关政策解读。
17、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问题及发票开具问题的相关政策解读。
18、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相关政策解读。
19、营改增培训需求:营改增后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影响,需要注意的事项。
20、对工程投资造价方面及物资采购方面的影响。
范文二:邮政企业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
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范文三:物业企业营改增
物业企业,营改增,,巧妙安排减税负
我国物业企业营改增,预计于2015年底前完成。在即将到来的营改增面前,物业企业如果能充分了解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情况,就能够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达到减轻增值税负担的目的。
下面笔者结合已发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文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物企如何安排,才能有效减轻税收负担。
为探讨方便,下面仅以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举例进行说明: 一、物业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应税收入必须分开核算。
1、物管费用收入:可以按6%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亦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物业公司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2、会议费用收入:只能按6%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3、不动产租赁收入,假设按11%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4、有形动产租赁收入:只能按17%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5、销售货物收入,只能按17%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6、其它各种收入,必须依据的正式财税文件规定范围确认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不同收入,必须分开核算才能按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否则会出现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情况。 案例1:四川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2011年成立的物业公司,营改增前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0万元。假设2015年10月起国家全面完成营改增计划。2015年11月物管费用收入含税412万元(吉祥公司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会议费用含税收入53万元,销售水含税收入23.4万元,不动产租赁含税收入55.5万元。除物管费用收入相应不可抵扣进项1万元外,其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假设2015年10月无留抵金额。
1、如果分开核算:吉祥公司2015年11月
(1)、按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为
53?(1,6%)×6%,23.4?(1,17%)×17%,55.5?(1,11%)×11%,6,5.9万元 (2)、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为
412?(1,3%)×3%,12万元
(3)、吉祥公司2015年11月应缴纳增值税为
5.9,12,17.9万元
2、如果不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12,53,23.4,55.5)?(1,17%)×17%,(6,1),72.03万元
不分开核算造成企业税收损失72.03,17.9,54.14万元
二、代收水电气费用处理
目前绝大部分物业公司采取收据方式收取代收的水电气费用,未采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采取收据的方式直接导致物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客户无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损害了客户的经济利益。 其实物业公司转供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依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般纳税人租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租户损失。
目前有效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自来水公司一般情况下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0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 ‘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规定只开具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物业公司销售自来水非自产货物,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自来水货物,税率为13%。”规定适用税率为13%。 案例2:吉祥公司2015年11月代收水费103万元,实际收到的进项税额为103?(1,3%),3.00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3?(1,13%)×13%,11.85万元,损失11.85,3.00,8.85万元。
解决方法有两个:
一是物业公司提高转供价为113万元,保证物业公司无损失。
二是由租户直接到自来水公司缴纳。
三、进项方面
特殊货物和应税劳务(含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扣除。
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案例3:吉祥公司2015年11月购进清洁车3辆,含税价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7万元。因清洁车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物业管理费用项目,亦用于按一般征税方法会议专用项目。故上述1.7万元的增值税可以全部抵扣,而不是按比例抵扣。
从上述三个案例明显可以看出:物业公司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并非是简单的全部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增值税,而是简易计税方法(主要是物业管理费用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6%、11%、17%)并存。物业公司必须加强增值税管理方面的培训,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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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范文四:建筑企业营改增
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 1994 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1、两税并行,抵扣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2、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为了解决上述难题,2012年国务院出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地区、行业开始试点营改增,首批从交通运输也开始,逐步推进营改增,至2016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筑业营改增已进入倒计时。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那么,此次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到底存在哪些的影响?我们根据建筑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梳理出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并提出初步防控措施。
(一)、对承接业务的影响
1、营改增对施工合同报价的影响
【影响】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以含税价款计算,增值税下费用项目实行“价税分离”,与营业税下工程计价规则的本质变化。
营改增前后,工程的建安造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安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营业税下:税金=(利税前费用+利润)/(1-3%)×3%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利税前费用+利润 ) ×(1+3%)/(1-3%) 增值税下: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数,无法报价)
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销项税额
从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应对措施】(1)、开展测算工作,按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模拟演练,①对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测试,看哪些需要调整完善,需要怎么完善,制订措施。②对费用、成本和可以取得多少进项税进行测试,修正过往项目经济指标数据,调整企业定额。
(2)、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需统一思想,逐步形成本企业自己新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
2、营改增对于签订施工合同的影响
【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发布时,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1)已完工并结算完毕但未付款的合同
(2)已完工但未结算完毕和未付款的合同
(3)尚未完工的合同
(4)新签合同
其中前三类为跨时间节点的项目,最后一类为新签项目。根据目前的各类消息汇总,营改增政策应该会针对前三类合同给予一定的规定,具体办法需待政策出台后予以明确。
【应对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营改增后关于税费计算和承担的问题。
条款示例1:“鉴于政府将要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在政府相关政策发布后,本合同价款相应调整为:“营改增”后合同价款= “营改增”前合同价款+(“营改增”前合同价款-已开票工程金额)*11%。”
条款示例2:“在政府出台营改增政策后,双方应根据营改增政策调整本合同的价款”
(二)、对于材料采购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影响】目前,由于建筑企业采用的是营业税的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建筑企业并无太大的作用,因此很多建筑企业的供应商还是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建筑企业不改变这种采购模式,在营改增之后由于缺少进项税抵扣,将大大增加费用。
【应对措施】1、调整采购思路。在供应商报价时需综合考虑税务对报价的影响,包括(1)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抵扣,报价临界点为多少;(2)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则报价临界点在哪里。
2、建筑企业逐步调整供应商结构,及时开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逐步减少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
3、修改采购合同条款,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尚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和行业特征,材料供应进项税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营改增政策中提供方案予以解决,否则将导致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项过大,增加建筑企业的费用成本。
1、沙、土、石料、砖、瓦、石灰等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材料
沙、土、石料、砖、瓦、石灰或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
2、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税率较低的材料
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建筑业按11%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需承担其中差额部分的税费。
3、临时用水、用电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
临时用水用电等专业分包建筑企业一般从总包方接入,只能获得收据而无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4、甲供材料的处理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
5、动产租赁的影响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三)、对于劳务采购的影响
【影响】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建筑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将大大增加了税负。
【应对措施】如在营改增政策没有规定对于劳务税务的抵扣政策,建筑企业只能另行考虑其他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
(四)、对经营模式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影响】目前,就国内大环境情况下,尚有许多施工企业的业务主要以挂靠、联营合作为主,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合作方常为运营自然人或者管理不完善的企业,他们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超过7%,按目前建筑业5%左右的纯利计算,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可能无利可图。在无利可图的基础上,挂靠人甩项目给被挂靠人的可能性增大,被挂靠企业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处理这些项目。
【应对措施】1、转型经营,以自营业务为主,降低风险。
2、如有合作项目,需改变监管模式,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提供相关的操作方案,降低税负负担。
3、整理应对营改增政策的要点,全面培训推广,加强员工对新的操作方式的理解和使用。
三、总结
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的,建筑企业需从整个系统入手,及早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应全员动员起来,树立管理意识,将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的范畴,逐步过渡直至适应新的操作模式,降低企业的税负和风险。
范文五:浅析企业“营改增”
【摘要】“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和缴纳增值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此对比“营改增”后企业税付变化,分析如何计算混合营业情况下的增值税分配,以及“营改增”后企业应采取如何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 措施
从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来,全国十多个省进行了“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试点把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大部分企业改征增值税,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社会化分工协作不再受税制的影响;完善和延伸了增值税在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加快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和完善了货物和提货劳务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从2013年8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进入“营改增”试点,青岛“营改增”涉及交通运输业、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共8个行业。
“营改增”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许多变化,不但增加了国家的税收,也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营改增”税率比较
“营改增”在原来增值税征收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改增”后部分税率比较:
由上表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税率变化比较大的是运输服务业和有形资产租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业务税负上升8%,但是企业购进的运输设备、油料支出可以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接受服务的企业可抵扣11%的增值税,“营改增”前能抵扣7%,多抵4%。“营改增”后,运输服务业比征收营业税时分类更加科学明细,对一些特殊业务进行了特别规定,改变了原来的单一扣税问题,例如:打捞、港口码头服务业的归类和税率都进行了调整。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算
此次“营改增”,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提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个新名词。在这里主要分析“一般计税方法”下的混合纳税计算。
对于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说,在计算纳税时没有变化。变化最大的是混合纳税的计算。在混合经营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分清明细核算,则要求企业按照税率从高的方式缴纳,这要求企业在四类纳税情况分清的情况下,再进行纳税明细核算。
混合经营企业应纳税分配计算公式:
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企业,2013年8月份销售货物500万元(不含税),提供应税劳务(检验检测)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企业可抵扣进项税75万元。
应纳增值税=500×17%+100×6%-75=16(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6/(85+6)=6.59%
应税服务应缴增值税=16×6.59%=1.05(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16-1.05=14.95(万元)
合理分配应缴纳增值税额才能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企业真正享受到“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便捷和优惠。
三、“营改增”后账务处理
“营改增”随着税种的改变,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加),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会计分录和会计科目都发生了变化。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而“营改增”后,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货:银行存款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货: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前,营业税是在所有收入结算完后进行计算并计提,而“营改增”后是分项进行核算,最后汇总核算应缴增值税。
四、“营改增”后企业应对措施
“营改增”后,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降低了应纳税额,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来控制合理的税费缴纳。
(一)争取获得政策补贴
“营改增”后,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以减轻企业税付负担。
(二)经营策划企业纳税方案
“营改增”的企业,会计计算和账务处理发生较大变化,财务人员应合理进行企业预算和经营规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税负、增加资金流量。企业在进行纳税选择时,应聘请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经营结构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通过各种合理、合法手段,为企业降低税付。
(三)加强企业自身财务人员技能培训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改变了原来的会计核算模式,科目增加,核算要求也随之提高,如果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在“营改增”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漏税的风险。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是企业平稳过渡“营改增”试点的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