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主要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
鉴证作用
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不同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这种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得到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判断。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进行投资决策等。
保护作用
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如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要查阅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投资者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投资决策,可以降低其投资风险。
证明作用
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做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因此,审计报告可以对审计工作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起证明作用。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注册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作用
一是鉴证作用,二是保护作用,三是证明作用。
(一)鉴证作用1.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2.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得到了政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普遍认可;3.政府有关部门判断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4.企业的投资者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进行投资决策等。
(二)保护作用1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2.审计报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和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3.投资者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作出投资决策,可以降低其投资风险。
(三)证明作用审计报告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结果所作的总结,它可以表明审计工作的质量并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不审计有什么影响
所有者权益审计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实收资本的审计 1.取得实收资本明细帐表 2.审查实收资本的存在性 取得实收资本投入有关的记录及文件等,应注意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
投入货币资金是否确实存人企业开户银行(一般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印章);对原材料和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审核购货发票、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审核其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应审核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对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法律手续.有无合法的证明文件。
3.审查实收资本记录的完整性 将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原始文件的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其是否一致。
以确定实收资本的记录是否完整。
如果不相一致,应查明原因。
4.审查实收资本业务的合法性 审阅账册、凭证。
查明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要求;投入资本是否按时全部到位,有无违约情况;无形资产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时,资产评估是否合规、合法;有外商投资时,应索取商检报告,以确定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审查减资的合法性。
查明有无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
二、资本公积审计 1.取得资本公积明细表 2.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审查 审查投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及账簿记录、凭证,确定资本溢价真实性;检查是否按实际出资额扣除投资比例所占的资本额来计算资本溢价;查明账务处理准确性;审查股票发行费用处理准确性。
3.拨款转入审查 检查政府批文、拨款凭证及项目完成记录和项目决算书等。
查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4.接受捐赠资产审查 审查有关文件、凭证,确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渠道是否正当,查明捐赠业务的真实性.捐赠资产计价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5.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审查 取得有关明细账及出资证明。
收款凭证和合同、协议等,验证外币资产投资的真实性及折算过程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复核计算是否准确。
6.股权投资准备审查 审查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7.审查资本公积使用的合法性 审查资本公积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账户的对应关系,查明资本公积使用及其变动的合法性。
三.盈余公积审查 (1)编制或取得盈余公积明细表 (2)审查法定盈余公积 ①审查利润形成的真实性。
法定盈余公积是否真实.取决于利润形成的真实性。
因此.应查明与利润形成有关的各因素是否真实、合法。
②审查法定盈余公积从利润中提取的顺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审查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法定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
③审查法定盈余公积提取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以核对无误的可供分配利润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的盈余公积,并与盈余公积账户和有关凭证核对.检查其计算是否准确。
(3)审查任意盈余公积 审查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及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正确性。
查明该项业务开支范围有无超过规定.验证其计算是否准确。
(4)审查盈余公积账务处理准确性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是否分设明细账核算;审查其提取、结转、减少是否反映在对应的明细账;对盈余公积的期初余额.可与上年度审计工作底稿核对;对期内增减的盈余公积,应逐笔审核凭证和账簿记录。
并复核期末余额的准确性。
四.未分配利润审查 (1)审查上年度结转以及本年度结转未 分配利润的实有额。
将利润分配账户中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审查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结转的真实情况。
审查期初“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是否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列数额相符,还应注意利润分配表上最后一项“未分配利润”与资产负债表上该项目口径的一致性。
如果不符。
应查明原因。
(2)审查未分配利润的合法性、准确性。
审查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式。
查明分配决定有无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分配决议案有无与法律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账面记录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与分配方案相符。
如有不符,应追查原因。
(3)审查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利润分配分别在“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等账户中核算反映。
审查本期结转的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查明本期实现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结转的方向是否正确;利润调整时,是否直接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有无记人其他账户的情况。
最后确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期末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上该项目的一致性。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是一个政策性、专业技术性都非常强的综合性审计监督项目,因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几乎没有会计资料,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同。
如果按照传统的审计方法,很难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基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采购审计,除利用传统的抽样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综合性分析复核、定性和定量分析等一系列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外,还要结合基层政府部门及单位采购项目自身的特点,全程跟踪采购过程各个重要环节和事项,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和不同的现代审计方法,才能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促进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
(一)解析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审查重点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程序以及相关流程,如:政府采购的内容、方式、方法、相关程序的时间及违反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等。
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审计时,首先查看政府部门采购过程的每一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程序及流程。
判断政府采购过程中执行程序是否准确无误后,以基层政府部门采购资金、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流向作为审计的重点,由此确定基层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方向和内容。
其次,对基层政府部门采购的预算、计划审批、采购过程的组织实施以及产品的验收,进行逐项审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
(二)从投标保证金入手,延伸到相关企业及单位。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未中标,则全部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最能反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违规违纪现象。
首先,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备案资料中审查投标企业或相关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如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等形式缴纳,是否存在连号,是否出自同一票本,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其次,如不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方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是连号及同一票本情况,延伸至相关投标单位。
对相关投标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电子数据,导入SQL或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编写语句查看与投标保证金相同的金额是否从其他投标人公司或者分公司转入,是否存在陪标现象影响了招投标项目的公平公正竞争,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
(三)审查投标代理人身份,是否属于投标单位。
投标代理人是指投标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即代表投标单位提交标书、参与整个投标活动的人,应为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
由于投标代理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是影响该单位是否中标的重要因素,也是审查围标、串标至关重要的因素,基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采购审计时,首先审查投标代理人的工资关系、养老医疗保险是否由投标单位缴纳。
其次审查该投标代理人是否参与多家公司进行代理投标活动,构成围标、串标事实。
(四)从投标文件入手,审查是否存在明显一致错误。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该文件应为投标相关单位独立编制,如果同一招投标项目的几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同位置出现相同明显错误,说明投标文件可能为同一家投标单位编写,应列入基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采购审计的重点,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显失公平的重要依据。
(五)由投标单位工商注册入手,审查投标单位之间的关联性。
基层政府部门进行采购时一般采用公开投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指出公开招标采购时,投标单位不低于3家。
如果这几家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相互的关联关系或者是母子公司关系,则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基层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审计中借助什么工具或者什么方式揭示这类围标、串标的违规违纪现象?基层审计机关首先应从招投标备案资料的文件中,审查投标单位的社会审计报告附注,重点查看其他投标单位是否出现在该单位的审计报告附注中,验证其是否为关联方。
其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单位的注册信息,重点审查同一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几家投标单位是否为母子公司。
(六)基层审计机关应培养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人才。
由于政府采购专业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监管难度系数较高,流程操作程序较为规范,涉及货物、工程、服务、节能环保政策等多领域的综合知识交叉,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审计人员既要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还要熟悉招投标、评标的方式及流程和操作程序,以及工程技术等诸多领域的相关知识。
同时,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开拓视野,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提高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