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一、积极造就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 一支过硬的基层纪检干部队伍,是不断取得案件检查工作新成效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力量。
始终把对基层纪检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锻炼纳入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着力提升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尤其是整体战斗力。
一是要增强纪检干部政治意识。
纪委办案工作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一项特殊的政治工作,它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础是否坚实和稳固。
因此,讲政治是纪委办案工作的最大前提。
在办案工作中,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基层纪委也要多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始终保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纪检干部要增强惩治腐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查办案件放到永葆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上来认识,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决不能因查办案件难度增大而动摇惩治腐败的决心。
要重视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把依纪依法办案与讲政治统一起来。
二是纪检干部要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精神品质。
惩处力度和查办案件质量是依纪依法查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能折射出查办案件人员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
只有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才能做到对人处理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既严格依纪依法,又注意全面历史、合情合理地处理问题,正确运用政策,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三是纪检干部要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品质,正确地运用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放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去把握;才能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诱惑心不贪、手不软,清正廉洁、刚直不阿,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好、发展法、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四是纪检干部要好学、善学的良好品质。
纪检干部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从书本中学,从实践中学,不断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二、努力增强纪检干部大局战略意识 其一,要增强大局意识。
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
基层纪委的办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也应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
查办案件要以查办发生在基层干部中违**纪的案件为重点,认真检查和处理案件。
当前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风建设等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肃查处基层、社区、村干部用权力参与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要注意查办严重分割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发生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
要注意查办基层换届选举中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保证新渔农村建设。
查办案件要审时度势,办案工作启动的时机、办案措施的使用、政策策略的运用、案件的处理和宣传报道方式上都要综合考虑全局利益。
在办案与大局发生矛盾时,要首先维护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决不能因办案而影响全局利益。
其二,要增强战略意识。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依纪依法办案还应增强战略意识。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办案工作,要树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战略思想,要坚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办案工作的第一要务,严肃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更有力的保障。
其三,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调查人不能有侮辱人格的言行或过激举措。
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要坚决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程序,做到客观公正。
其四,要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问题。
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不仅体现在查办案件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质量上,要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不能盲目追求办案的数量。
要通过办案,研究案件发生的规律,研究如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降低案件的发生率。
通过个案,研究同类型案件和倾向性问题,挖掘案源,加大从源头上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真正做到一个案件一分析,一个案件一整顿,一个案件一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整体水平。
其五,要解决好制度建设问题。
建立和完善依纪办案的各项制度,是促使案件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要健全大案要案查办机制,研究制定在查办案件中纪委与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使查办案件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
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审理制度,从案件审理角度进一步完善案件检查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检查。
三、切实加强纪检干部组织协调能力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方面着力搞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着力搞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
纪检机关如何提高查办案件水平
一、主动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提供前提条件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机关,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比较顺利地查处违纪案件,依纪作出处理。
如果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则难以搞好。
因此,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其前提是必须主动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和有影响的案件,要切实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同志,尤其是一把手和分管办案工作的副书记,要靠前指挥,亲自挂案,对重要问题亲自把关,亲自出面组织协调,及时把握办案的方向和进度;办案人员要明确任务和分工,配合默契;查办案件的部署要周密,环环相扣,并根据案情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方法和策略,领导要加强调查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这样才能做到查处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
三、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健全奖励提供案件线索者的相关制度 没有案件线索,即使办案能力再强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谈不上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要切实摒弃"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观念,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一要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从群众上访、署名举报,以及反复举报、多人举报、越级信访等异常信访问题和领导接访中排查、筛选案件线索。
二要善于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要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制度,提供案源。
四要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评先公示等日常工作中寻找案源。
五要深入挖掘案中案、案后案。
四、讲究查案方法、技巧和办案策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查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是艰巨复杂的斗争,是与腐败分子及违纪违法者在智慧、毅力、手段、方法、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较量。
特别是在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性质和涉案人员、作案手段发生了明显变化,案件的复杂程度增加,查处的难度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成功地查处案件,必须十分注重办案方法、技巧,讲究办案策略。
五、进一步发挥协同办案的作用,注重加强协同办案中的组织协调及其配套机制建设。
六、做好查办案件的"后一半"工作,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还要注重把查办案件成果转化为治本的资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
选取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把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准分析透,形成剖析材料、案件通报,或拍摄成电教片,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如何做好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农业执法机构要正确履行职责,必须通过查办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
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对有如下体会。
一、“四有”提升队伍素质任何工作都需要人去做,农业行政执法也不例外。
而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工作成效的好坏。
因此,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努力把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两年多来,执法人员通过上级培训、平时学习和实践锻炼,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一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执法人员以“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己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有牢固的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
三是有较高的法律水平。
能够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特别是能够科学解读和准确运用禁止性条款及罚则。
四是有科学的办案能力。
执法人员能够根据群众举报、市场检查、上级督办等方式寻找案源,采取灵活多变的手段和技巧,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有效证据,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五法”科学寻找案源(一)举报投诉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举报投诉获得案源。
一是大力宣传12316和区县农业执法机构办公电话,让群众知道如何举报。
二是设立举报投诉站(点),让群众知道在哪里举报。
每个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站,重点农资集散地应多设举报投诉点。
三是及时处理和通报举报投诉案件。
对群众举报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不能敷衍了事,打击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性。
(二)辨假识伪法——市场检查耐心细致,通过辨假识伪发现案源。
这是寻找案源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每次确定一至两个主要目标(目标多了分散精力不易发现问题),事前做好充分准备。
检查时,对产品标签内容特别是登记(审批)证号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有针对性的检查经营台账、进货发票、销售凭证等。
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物证,为立案查处打下基础。
(三)虎口拔牙法——与经营商户沟通接触,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源。
经营商户对产品来源、质量等一般都有所了解,并且商家之间因同行竞争等,相互之间关系微妙。
因此,执法人员要学会与经营商户在保持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多与经营商户的沟通接触,充分利用经营商家之间的矛盾关系,从中发现问题,寻找线索,往往能够取得意外效果。
(四)顺藤摸瓜法——认真对待上级督办案件,从中摸排寻找案源。
上级督办案件无论涉不涉及本区县问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在认真分析督办内容的基础上,对辖区类似情况和产品进行认真摸排,顺藤摸瓜从中发现和寻找案源。
(五)横向借鉴法——从互联网上了解兄弟区县和全国案件信息,从中分析寻找案源。
农业投入品是全国性的大市场。
互联网上有关农资产品、典型案例、办案经验等内容丰富。
经常了解相关信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认真分析借鉴,可以从中寻找案源。
三、“六要”把握办案技巧一要认真细致,不遗不漏。
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发现新的线索;认真细致,才能取得完整确凿的证据。
二要声东击西,分散注意。
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没有强制手段和措施,调查取证过程中切忌直奔主题,一定要声东击西,旁敲侧击,顾左右而言它,分散当事人注意力,才能顺利取得有效物证和笔录。
比如我们调查的是种子案件,可以先从检查农药开始,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台账和票据等,待取得物证时,再形成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三要内外结合,全面突破。
案件调查要区别具体情况,采用先内后外或先外后内的调查方法。
查办场镇销售终端违法案件,适用先内后外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据后,再展开外部调查。
对于查处生产厂家等源头案件,适用先外后内的调查方法。
先从销售终端查起,发现问题后低调处理,让当事人不清楚执法人员的真正目的,避免通风报信,走漏消息,给后续调查造成障碍。
待掌握确凿证据后,及时对生产源头进行突击检查,寻求全面突破。
四要真情感化,寻求配合。
调查取证时往往当事人或证人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提供真实情况。
这时要求执法人员擅于揣摸当事人心态,灵活运用“施压”和“攻心”策略,首先通过案情施加一定压力,再用情感打动,寻求当事人积极配合,达到取证目的。
如我们办理某肥料案件时,当事人极不配合,甚至出言威胁办案人员。
执法人员心平气和地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违害,告诉当事人只有平心静气接受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才是唯一正确的态度。
调查过程中,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既积极建议整改意见,又帮助其消除负面影响,最终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行政处罚决定得到顺利执行。
五要果断出击,及时办结。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有据的违法案件,一定要当机立断收集证据,及时处理。
根据违害程度和情节轻...
如何发挥稽查"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
“以查促管”是促进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相互配合,优化协作的良好方法,是发挥“外查内促”形成征、管、查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完善“以查促管”的建议措施:(一)转变税务稽查观念,服务税收征管。
1、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要为征管大局服务,要从落实“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战略高度看。
2、逐步推进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执法性”,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以查促收”向“以查促管”的转变。
发挥“查”的职能,又要加强与“管”的联动与反馈。
3、主动推进风险管理。
结合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风险点,构建稽查风险管理模型,提出风险应对要求,引导稽查人员“事前参照、事中防控、事后改进”。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坚持联合办案。
要强化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建立”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3、以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实现数据大集中,提升各级稽查数据应用能力。
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稽查案源分析的指标体系,强化案源管理、查前分析、提高案件查处针对性。
实现征管资料、纳税评估结果,稽查成果在征、管、查部门之间畅通传递和共享。
(三)提高执法监督互动,完善考核机制。
要加强征管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管查监督互动机制。
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实施步骤、量化指标、考核办法等,形成制度化。
1、征管部门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通过风险推送及时移交稽查局,稽查局将查处情况通报征管部门。
稽查局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选取稽查对象时,应充分征求征管部门的意见,作为确定工作计划和选案的参考依据。
2、完善情况通报责任追究。
通过责任追究,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稽查环节查而不深、查而不透等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管理缺位等问题。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
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产生震摄效果。
(四)提高稽查质量,落实征管建议制度。
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是”外查内促”,针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
(五)推进稽查现代化,改进稽查工作方法。
按照有利于强化税源专业化监控和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的原则,积极落实好分类分级稽查。
以稽查执法权力运行为主线,以执法风险点排查和评估为基础,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实现稽查工作与征收工作同步管理,相互促进,检查范围从大规模的行业检查逐步转向重点税源检查,保证税源大户处于征收和稽查部门的监管中。
突出稽查执法重点环节和部位,借鉴审计式稽查工作底稿模式,加强痕迹管理,强化过程引导和控制。
注重稽查成果应用,认真梳理总结、分析企业偷逃税款的易发环节和偷逃手段及特点,发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
努力搭建稽查与政策法规、税收征管、税源管理和税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交流共享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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