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企业在排查出隐患后,应当指定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避免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治”、“久病难医”。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隐患治理方案,积极协调生产安排和隐患治理工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安排生产和隐患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确保隐患治理中不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费用列入企业安全费用计划,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充足可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无“粮草之忧”。
四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企业不但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更要落实治理时限,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真正避免隐患排查治理“拖而不办”、“办而无效”的情况产生。在治理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重新给定治理时限,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企业应当针对企业生产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预案,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真正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隐患查得出、治得了。
扩展资料
事故隐患内容介绍: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事故隐患主要的有以下10个方面:
一、隐蔽性
1、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2、正由于“祸患常积于疏忽”,才使隐患逐步形成、发展成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事故带来的鲜血告诫我们:隐患就是隐患,隐患不及时认识和发现,迟早要演变成事故。
二、危睑性
1、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就因为一个烟头烧了一个月,死亡193人,经济损失数亿元;
2、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友谊宾馆惨烈的大火,就因为舞台纱幕后7号光柱灯离纱幕23cm,灯柱温度过高,引发火灾,无情地吞噬325人的生命,其中有287人是8~14岁的儿童;1995年9月24日首钢炼铁厂,由于二位“行家里手”,一位粗心大意,一位擅离岗位,几分钟内酿成6号过滤池检修人员2死6伤的悲剧……。以上事实说明,在安全上哪怕一个烟头、一盏灯、一颗螺钉、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发生危险。
三、突发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所谓“小的闹、大的到”,就是这个道理。如在化工企业生产中,常常要与易燃易爆物质打交道,有些原辅燃材料本身的燃点、闪点很低,爆炸极限范围很宽,稍不留意,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突然发生。
四、因果性
1、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正如“燕子低习鸡晚归,蚂蚁搬家蛇过道”是雷雨到达的先兆一样,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俗话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
2、在企业组织生产的过程中,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五、连续性
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例如:在产成品运转站,如果装卸搬运机械设备、工具发生隐患故障,就会引起产品堆放超高、安全通道堵塞、作业场地变小,并造成调整难、堆放难、起吊难、转运难等方面的隐患,这种连带的、持续的、发生在生产过程的隐患,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威胁很大,搞不好就会导致“拨出罗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六、重复性
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甚至在同一区域、同一地点发生与历史惊人相似的隐患、事故,这种重复性也是事故隐患的重要特征之一。
七、意外性
1、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灾人祸,而是指未超出现有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和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潜伏于人——机系统中,有些隐患超出人们认识范围,或在短期内很难为劳动者所辨认,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发生。
2、例如:飞轮外侧装防护罩、内侧未装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2m以上高度会造成坠落伤亡事故,1.5m高度有时同样也会坠落死亡;36v是安全电压,然而夏季在劳动作业者有汗的情况下,照样会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劳动者在作业现场易发生伤亡事故,而在职工更衣室内也会被更衣橱柜压死……这些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
八、时效性
1、尽管隐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从发现到消除过程中,讲求时效,是可以避免隐患演变成事故的;反之,时至而疑,知患而处,不能有效地把握隐患治理在初期,必然会导致严重后果。鞍山市消防部门两年前对鞍山商场进行4次检查,提出6条隐患整改意见,隐患却一直未按期整改,并在1996年3月造成火灾事故,使35个活生生的生命被烈火吞噬。
2、沈阳一家机器厂的主厂房两年前定为危房,一拖两拖,结果一面墙突然倒塌,7名工人被夺去宝贵的生命,损失达百万元之多。鞍山商场、沈阳一家机器厂主厂房的隐患,从发现到事故的发生的两年多时间,就是这两起事故隐患的时效期,它随着火灾、坍塌事故的发生而结束,然而这两起隐患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它告诫人们,对隐患治理不讲时效,拖得越久,代价越大。
九、特殊性
1、隐患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机、料、法、环的本质安全水平不同,其隐患属性、特征是不尽相同的。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其表现形式和变化过程,更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种隐患,在使用相同的设备、相同的工具从事相同性质的作业时,其隐患存在也会有差异。
2、例如,某厂在用的18台行车,所使用的钢丝绳、吊具规格、质量等方面要求基本相同,周期性出现断毛等隐患是其共性,但由于各台行车使用的频率、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包括操作者的技术素质程度的不同,其使用周期、断毛磨损的部位、程度是不同的,其中特别是4、9出钢主车由于其钢丝绳有一段被固定在中间定滑轮组的位置上,它的一个端面始终与高温接触,并处于受力点,极易引起脆断。如果在实践中不认识这种隐患存在的特殊性,及时采取定期抽出检查,适时移动受力位置等措施,而运用与其它钢丝绳相同的监控管理办法,就很难发现成股脆断,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是非常严重的。
十、季节性
1、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食物易腐烂等变质等情况的出现,必然会带来人员中暑、食物中毒、洪涝、雷击。使用、维修电器的人员又会因为汗水过多而产生触电等事故隐患;
2、冬季又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患……充分认识各个季节特点,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隐患季节性防治工作,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十分重要的。
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参考资料:缙云县安监局“五落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百度百科
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是什么
一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企业在排查出隐患后,应当指定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避免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治”、“久病难医”。
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隐患治理方案,积极协调生产安排和隐患治理工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安排生产和隐患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确保隐患治理中不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费用列入企业安全费用计划,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充足可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无“粮草之忧”。
四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企业不但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更要落实治理时限,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真正避免隐患排查治理“拖而不办”、“办而无效”的情况产生。
在治理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困难与问题,重新给定治理时限,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企业应当针对企业生产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预案,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
真正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隐患查得出、治得了。
扩展资料 事故隐患内容介绍: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事故隐患主要的有以下10个方面: 一、隐蔽性 1、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不可明见的灾祸,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
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2、正由于“祸患常积于疏忽”,才使隐患逐步形成、发展成事故。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认为不该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设备、工具,却发生了事故。
这都与当事者不能正确认识隐患的隐蔽、藏匿、潜伏特点有关。
事故带来的鲜血告诫我们:隐患就是隐患,隐患不及时认识和发现,迟早要演变成事故。
二、危睑性 1、俗话说:“蝼蚁之穴,可以溃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隐患往往引发巨大的灾害。
无数血与泪的历史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1987年5月6日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就因为一个烟头烧了一个月,死亡193人,经济损失数亿元; 2、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友谊宾馆惨烈的大火,就因为舞台纱幕后7号光柱灯离纱幕23cm,灯柱温度过高,引发火灾,无情地吞噬325人的生命,其中有287人是8~14岁的儿童;1995年9月24日首钢炼铁厂,由于二位“行家里手”,一位粗心大意,一位擅离岗位,几分钟内酿成6号过滤池检修人员2死6伤的悲剧……。
以上事实说明,在安全上哪怕一个烟头、一盏灯、一颗螺钉、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发生危险。
三、突发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
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是一条基本规律,所谓“小的闹、大的到”,就是这个道理。
如在化工企业生产中,常常要与易燃易爆物质打交道,有些原辅燃材料本身的燃点、闪点很低,爆炸极限范围很宽,稍不留意,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突然发生。
四、因果性 1、某些事故的突然发生是会有先兆的,正如“燕子低习鸡晚归,蚂蚁搬家蛇过道”是雷雨到达的先兆一样,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俗话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 2、在企业组织生产的过程中,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待事故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安全生产的结果截然不同,所谓“严是爱,宽是害,不管不问遭祸害”,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体现。
五、连续性 实践中,常常遇到一种隐患掩盖另一种隐患,一种隐患与其它隐患相联系而存在的现象。
例如:在产成品运转站,如果装卸搬运机械设备、工具发生隐患故障,就会引起产品堆放超高、安全通道堵塞、作业场地变小,并造成调整难、堆放难、起吊难、转运难等方面的隐患,这种连带的、持续的、发生在生产过程的隐患,对安全生产构成的威胁很大,搞不好就会导致“拨出罗卜带出泥,牵动荷花带动藕”的现象发生,而使企业出现祸不单行的局面。
六、重复性 事故隐患治理过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隐患从此销声匿迹,永不发生了,也不会因为发生一两次事故,就不再重复发生类似隐患和重演历史的悲剧。
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
甚至在同一区域、同...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内容是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都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透露,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行业领域共有236.5万个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累计自查出隐患386.7万处,整改率88.8%;其中自查出重大隐患7.3万处,整改率76.9%。
李毅中要求,目前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以及24个督查组下达整改指令中指出的369处隐患和问题,都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每月报告一次整改进度,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绝大多数隐患和问题都要在年内整改到位、及早销号。
李毅中强调,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整改到位,以及尚处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科学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严防隐患发展成为事故。
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个别整改无望又严重危及生产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
从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了解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建立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扩展资料: 全省开展大检查大整顿工作以来,大兴安岭地区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地委书记肖建春、行署专员单增庆多次对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做出批示。
单增庆提出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行署安委会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县、区(局)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下发至县、区(局)和抄送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县、区(局)党政主要领导。
同时,对大检查大整顿工作不落实、不部署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了约谈警示,切实解决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层级递减、上热中温下凉的工作局面,有力推动了大检查大整顿深入开展。
截止到8月末,地、县(区、局)两级共成立检查组118个,参加检查人员1368人次,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867户,排查事故隐患3876处,完成整改3854处,未完成整改22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4845起,临时查封62家。
责令停产停业停建69家, 取缔非法违法企业4户,拘留13人,暂扣车辆70台,处罚94.6万元。
对于全区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层层建立了台账,做到了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参考资料:人民网-李毅中:重大隐患治理必须“五落实” 参考资料:人民网-大兴安岭狠抓隐患整改五落实
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哪“五到位”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内容介绍: 一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明确了排查人、排查频率、整改人、复查人,避免了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治”、“久病难医”。
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要求企业制定合理的隐患治理方案,科学、有序的安排生产和隐患治理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既尽早把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又把对生产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要求企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列入企业安全费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充足。
四是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要求企业不但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更要落实治理时限,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要求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预案,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真正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做到隐患查得出、治得了。
扩展资料 隐患排查治理介绍: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的排查治理。
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参考资料:隐患排查治理—百度百科 县安监局“五落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唐山市人民政府...
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怎样确保安全生产
新时期抓安全生产,要强化前瞻意识,以前瞻性的思维,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个领域深刻变化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现实压力,对各种负面效应做到预估在先,善于抓苗头、抓倾向、抓重点,大胆探索各种有效措施。
不能完全依赖监督和检查,更不能单纯依赖重罚高压。
要从抓预防入手,抓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抓危险源的监控。
要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从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看,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直接关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的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
要加强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更新工作。
该配备的安全设施要配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要及时淘汰,提高技术档次,最大限度保证安全生产。
“三定”、“四不推”、“五到位”这些词是什么意思?
三定四不推五到位 :“三定”: 定整改措施、方案。
定完成任务时间。
定整改负责人。
“四不推”: 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及排除办法: 个人不推到班组 班组不推到车间。
车间不推到上级主管部室。
上级主管部室不推到公司。
“五到位”是: 安全管理到位;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安全制度执行落实到位; 安全责任到位; 安全培训到位。
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协调,谁协调、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参考资料安全管理网:http://www.safehoo.com/
你作为专职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你提出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
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其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
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三是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
四是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记录检查的过程、方法和内容。
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场所,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企业谁陪同了检查等。
二是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对于这项的记录用语要准确、客观,最好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三是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
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四是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最后,《现场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要求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作者单位:山东胶州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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