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责任配合物业催缴住户的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业主委员会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行收取业主费用管理小区的权利
无权。
其无权自行决定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不交物业费,可不可以进业主委员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楼上二位需要补习一下法律知识了,业委会是有法规可以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直接指导文件,同时有关业委会的法律法规还有《物业管理条例》,而《物权法》更是从立法角度对业委会进行了规范。
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5条第7款的规定,业委会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职责。
而自己如果不缴纳物业费,这个行为明显和该条款向违背。
鉴于此条款的规定,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自身就无法履行业委会职责,当然不能加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不管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都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不能履行业主义务,如期缴纳物业费用,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条的规定。
不能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
欠物业管理费
你说的这个公用游泳池是物业租出去的还是业主自己租出去的..这个漏水要找开发商.物业只是负责协调这个事情.就物业费来说.从交付房子哪天开始.不管你住没住.都是必须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你迟迟不肯叫.物业公司.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法院如果接受的话.物业公司是肯定会胜诉的.这个房子不管是谁在住.是你租出去了或者你自己做.法院的判决是现在谁在这个房子里面住.就由谁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只是负责你家以外的地方属于物业公司的范围.另外你家里面的房子有什么问题都必须找开发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开发商一般都是.半推半就的.如果实在不行就去法院起诉开发商..我说的这些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
业主委员会有权收取物业费吗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薪酬制,物业费有谁来督促
采取薪酬制度的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公司仅收取劳务费用。
其它物业维修、安装、公共能源费用等,由物业核算之后,报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复核,认可该费用,则拨款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提供发票。
大额物业费用支出,业委会还应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来进行共议。
薪酬制物业管理模式,物业费的收取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转交给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费纠纷
1.物业公司如果想要变更收费价格,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通过(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如若真如楼主所说情况,那么它的做法是违反相关制度的,你可以去房管所等相关单位反映情况~~~~~2.楼主所说,的聘请另一物业公司参与竞标…………在原物业公司还未退出该物业项目时,也就是还未通过业主大会解聘该物业公司时,是不能够让其它物业公司管理的。
所以就没有楼主所说的放弃竞标的情况了 3.无论什么情况,业主都不应该拒交物业费。
这对业主是很不利的情况。
建议:通过业主大会的召开,解聘该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资格。
同时聘用合适的企业来管理 提醒:可能会有很多阻碍,请楼主做好心理准备
2003年开发商是否要缴纳业委会筹备经费
明确不可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891号给朝阳区小区答复中提到“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
”区县小区在备案时要提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中塞进“业主大会筹备组向物业公司发出的当选委员缴费情况查询函”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当选委员按时缴费证明”两项内容,虽然这两项材料绝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但由于目前小区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现官不如现管,委员中如有不交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想备案难免遇到很大困难。
估计你们是没有在第一份公告中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的内容.比如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起诉业主不缴费
不可以,有物业公司的小区,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理应由物业公司起诉(一般物业公司是不会为小额的欠费业主进行起诉的,顶多只会抓几个欠费多的走法律程序),业委会只是负责协助。
但对于小区无物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小区,因各种原因采取的小区物业自治的形式的,因为业委会只是个民间组织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业委会起诉欠交物业费的业主,所以只能采取规劝的手段来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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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业主委员会履行啥职责? 督促交纳物业费等.人民网[引用时间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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