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的效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如果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原则上可根据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去处理,即:“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体你也可以让当地律师协助处理。
调解协议范本,执行和解与诉讼和解的关系
对于执行中和解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在我国一直存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构架中,执行中和解属于诉讼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执行中和解与诉讼和解不同,除在适用阶段上有差别外,一个是审判程序,另一个是执行程序,在内容上也有区别:执行和解是对已经依法确认的民事权利的处分,诉讼中的和解是对尚未依法确认的民事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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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不是,可以是口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改变判决中的权利和义务吗
一、中国民事程序法中关于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89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15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
不正确的,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和解的,法院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执行员做笔录就可以了,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扩展资料: 法院调解的组织和调解书的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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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吗
法院不能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因为和解协议,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合法的法律文书和执行依据。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签定执行和解协议时被执行人应注意些什么
一、借款部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实务中,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区别与联系,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履行期限和数额进行了变更,但不否定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上,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这也是当事人目前可以选择救济的唯一途径。
二、如果和解协议中买卖合同的部分与借款部分没有关联的,则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有效。
1、如果二者有关联,原则上,新和解协议中关于买卖部分的协议,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合同。
如果所附条件不满足的,新和解协议不生效,则应当按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因为和解协议中关于买卖部分的新约定,如果与原借款协议的履行有关,而现在该部分的履行没有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应当视为条件不满足。
2、如果二者没有关联,则新的和解协议中关于买卖部分也是单独成立的,依法有效。
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急求!
下面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你去看看吧,或许对你有用。
立协议人: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1999年10月16日送达。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
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
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于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
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一九X X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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