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族成份证明表 民族民族成份证明表办理时间:200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200 年 月 日姓 名 盖 章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相片(所在学校或单位盖章)曾用名 曾用名 文化程度 职 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所在学校或单位 出生年月 证明类别 文化程度 民 族 民族成份随父或母 所在学校或单位 本人民族成份是一贯填报或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变更 职 业 证明类别 籍 贯省(区) 市(县) 乡(镇) 村民 族 户口所出派出所、编号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民族成份随父或母的情况随父或母 姓名与本人关系年龄职业籍贯民族一贯填写报或后来变更所在单位或住址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祖父 民 族 单位或地址 祖母 职 业 籍 贯 父母 户口所在派出所、编号 经办单位 母亲 经 办 人 外祖父 负 责 人 外祖母 存根由办理单位经办人填写。
民族成份更正申请报告
一﹑更改民族成份所需的证件依照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规定要求变更其民族成份的,需要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报告。
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商定后写出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报告并由父母签名;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周岁者由其本人提出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
2﹑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父﹑母﹑本人)3﹑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族工作部门调查核实后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中签字盖章证明)。
二﹑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所需的证明材料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将其少数民族成份错填为汉族或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不相符而要求更正的,需具备如下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
需写清楚要求更正其民族成份的理由。
2﹑已参加工作的凭本人原始档案复印件,并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签字盖章;未参加工作的须持有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盖章。
3﹑调动前(错填民族成份前)所在地户口复印件,经当地派出所证实签章。
三﹑更改﹑更正﹑恢复民族成份的程序1﹑持申请报告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2﹑持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的证明和户口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更正﹑恢复民族成份手续。
少数民族证明怎么开【已解决】
民族成份更改申请,需要公民提供有效的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办理,若未满18周岁还需要提供父母相关的关系证明进行办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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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民族证明
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员会网站)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另外,请勿为私利造假.
申请户口改民族的申请书怎么写?
《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拓展资料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更改民族的申请书申请书怎么写啊?我要具体内容!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户口登记为凭;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凭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4、其父母已故的凭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5、年龄20岁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即可更正;年龄在20岁以上的父母均为同一少数民族方可更改;6、现役军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开证明;7、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民族登记与原民族不符,由驻地公安派出所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给予办理更正手续;8、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二)所需材料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县以上民委证明。
4、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证明,写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0岁以下的由父母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出具即可)5、户口本、身份证。
6、改民族申请书。
(三)办事程序1、18岁以下由父母代为办理。
2、18岁以上本人自己来办理。
3、符合手续的由民族办公室填写审批表,由申请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
(四)依据文件1、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990)京族字054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民族成分更改!父母都是回族,现在父母双亡,我从部队回来把我的...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员会网站)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