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资格及其地位
1.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资格确认:
根据有关律师执业及《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归纳起来,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专职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律师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了司法部及国家计委共同授予的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业务的特许资格
3)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未受过任何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地位
2.1不同于招标代理人
2.2不同于招标活动中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律师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1协助发布招标通告
1.2协助开展资格审查
1.3协助编制招标文件
1.4协助出售招标文件
1.5协助澄清与修改
1.6协助组织开标:定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和需律师严加把握的一个环节。律师在定标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议。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无意中变更评标办法,直接影响投标活动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对此,律师应提醒招标人严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给各投标人的评标办法,以避免因变更评标办法而引起的招标纠纷。
2)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结果签定相关采购合同。选定中标人后,律师应当协助招标人迅速签订相关合同。
1.7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局法律意见书:
司法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有资格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法律咨询意见书》依据该通知,律师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要注意:
1)《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2)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3)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4)《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对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5)《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6)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7)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2.律师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2.1协助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
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招标人之资格证明,如果是项目法人,应审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2)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通过上述审验,审查招标活动的真实有效性,以便投标人在招标人及项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就商业决策作出正确判断。
2.2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因此,投标文件既要严格依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体例等编写,又要注意有所偏重,以将本方优势区别于其他投标人。
律师在此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编制规范和完整的投标文件,具体包括:投标函,载明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等证明等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满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各项内容。
2.3协助提交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刻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要求招标人签收备案。
2.4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监督开标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协助投标人唱标并在不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唱标进行必要的解释。
2.5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协助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提出异议。
2.6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着重阐述投标人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投标人以往及现阶段生产经营状况确认投标保函的内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投标活动出具全面性和结论性的法律咨询意见。
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说明如下要点:
1)投标人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2)投标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约
3)投标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事项
4)投标人在过去3年内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4)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
律师需审查担保书的内容及出具的条件,并发表意见,确认其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招标文件需要给律师吗
一、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资格及其地位1.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资格确认:根据有关律师执业及《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归纳起来,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专职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律师工作2年以上2)取得了司法部及国家计委共同授予的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业务的特许资格3)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未受过任何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律师从事招投标业务的地位2.1不同于招标代理人2.2不同于招标活动中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1.律师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1.1协助发布招标通告1.2协助开展资格审查1.3协助编制招标文件1.4协助出售招标文件1.5协助澄清与修改1.6协助组织开标:定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和需律师严加把握的一个环节。
律师在定标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1)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议。
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无意中变更评标办法,直接影响投标活动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对此,律师应提醒招标人严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给各投标人的评标办法,以避免因变更评标办法而引起的招标纠纷。
2)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结果签定相关采购合同。
选定中标人后,律师应当协助招标人迅速签订相关合同。
1.7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局法律意见书:司法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有资格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法律咨询意见书》依据该通知,律师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要注意:1)《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2)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3)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4)《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对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5)《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6)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7)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2.律师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2.1协助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招标人之资格证明,如果是项目法人,应审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2)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
通过上述审验,审查招标活动的真实有效性,以便投标人在招标人及项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就商业决策作出正确判断。
2.2协助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中标的几率。
因此,投标文件既要严格依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体例等编写,又要注意有所偏重,以将本方优势区别于其他投标人。
律师在此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编制规范和完整的投标文件,具体包括:投标函,载明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等证明等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满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各项内容。
2.3协助提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刻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要求招标人签收备案。
2.4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监督开标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协助投标人唱标并在不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唱标进行必要的解释。
2.5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协助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提出异议。
2.6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着重阐述投标人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投标人以往及现阶段生产经营状况确认投标保函的内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投标活动出具全面性和结论性的法律咨询意见。
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说明如下要点:1)投标人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要求2)投标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约3)投标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事项4)投标人在过去3年内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4)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
律师需审查担保书的内容及出具的条件,并发表意见,确认其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招标文件没有前期设计资料合法吗
招标文件中必须要写入投标金额。
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
⒉投标人须知。
即具体制定投标的规则,使投标商在投标时有所遵循。
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资金来源。
⑵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提出投标商的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⑶货物原产地要求。
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⑸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⑹投标语言。
尤其是国际性招标,由于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来自世界各地,必须对投标语言做出规定。
⑺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
对投标报价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报价应包括哪些方面,统一报价口径便于评标时计算和比较最低评标价。
⑻修改和撤消投标的规定。
⑼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⑽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⑾国内优惠的规定。
⑿投标程序。
⒀投标有效期。
⒁投标截止日期。
⒂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房地产开发商怎样拿地?拿地的程序?要办些什么手续,准备什么材料...
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 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
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以下证明材料:(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工程施工合同;4、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
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
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8)房屋测绘成果;(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几个阶段,需增加或减少的相关事项及时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差异。
各个程序的办理时间,绝大部分都少于15天,一般在7天内。
所需要的费用,由于相当部分属于地方收费,所以就不再明细列表,更何况相对于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行政审批费用可以忽略不计。
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 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理,监理范围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万元。
乙方接受委托,签订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由 方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于 (地点)。
合同一般条款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6、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乙方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和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7、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
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做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8、乙方的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乙方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
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
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做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9、争议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
双方同意 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10、违约责任 (1)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
招标与封标,以及招标书
标书 bidding documents 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 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要用简短 ... 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 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是对采购人“出钱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传统观念的强力阻击 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
标书就像剧本是电影、话剧的灵魂。
标书必须表达出使用单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
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
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
1.标书的分类 1)按招标的范围可分为国际招标书和国内的招标书。
国际招标书要求两种版本,按国际惯例以英文版本为准。
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外文水平,标书中常常特别说明,当中英文版本产生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2)按招标的标的物划分,又可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服务。
根据具体标的物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如工程类进一步可分施工工程、装饰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化学工程……。
每一种具体工程的标书内容差异非常大。
货物标书也一样,简单货物如粮食、石油;复杂的货物如机床、计算机网络。
标书的差异也非常大。
2.编制标书的四项原则 a.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的原则; b.科学合理的原则; c.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 d.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及国家利益的原则; 全面反映使用单位的需求的原则: 我们招标将面对的使用单位对自己的工程、项目、货物了解程度的差异非常大。
再加上项目的复杂程度大,招标机构就要针对使用单位状况、项目复杂情况,组织好使用单位、设计、专家编制好标书。
做到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
这方面我是有教训的。
举例(略): 科学合理的原则: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房屋装修标准等等,否则会带来功能浪费,多花不必 要的钱……举例说明(略)。
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招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只有公平、公开才能吸引真正感性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竞争,通过竞争达到采购目的,才能真正维护使用单位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作为招标机构编制、审定标书,审定标书中是否含歧视性条款是最重要的工作。
作为政府招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监督部门管理监督招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任务也审查标书中是否存有歧视性条款, 这是保证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维护企业利益、政府利益的原则:招标书编制要注意维护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我们给联想公司招八条电脑生产线(为了保护联想公司电脑制造技术秘密而变换图纸),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如噪音污染必须达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给广电部招宽带网项目分包时就非常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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