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管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终结调查条件时写出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过程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批示的书面报告,属内部承转的专用执法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的规定,是撰写城管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法律依据。
浅谈如何撰写城管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摘要:城管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终结调查条件时写出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过程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批示的书面报告,属内部承转的专用执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的规定,是撰写城管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程序中,《合议记录》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到底哪个应在...
证监会发布《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作了详尽的记录。
调查结果表明,顾雏军等人涉嫌犯罪行为共有八类。
分别为: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采用关联交易诈骗科龙电器财产累计2.278亿元;诈骗国有土地及或侵占科龙电器相关利益;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为掩盖挪用、侵占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注册,并伪造公司印章,从事虚构收入等活动;在深圳开设账外秘密账户,涉嫌转移科龙资金;以广告费名义挪用科龙电器8033万元用于非法目的。
报告称,顾雏军等人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
该报告还认为,科龙电器作为上市公司,2002年开始实施了多起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是科龙电器采取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2002年年报虚增利润1.2亿元,2003年年报虚增利润1.14亿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1.49亿元。
对上述连续三年编造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后,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少计利润609.5万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6003.6万元。
其次,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
2002年至2005年,科龙电器未披露多起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系公司连体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
关于对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证监法律字[2006]4号) 当事人:顾雏军,男,1959年出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大街120号太丰慧中大厦17层。
严友松,男,1965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营销副总裁,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村恒泰园15栋1门。
张宏,男,1962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北里12号401。
李志成,男,1955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财务总监、公司秘书,住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00号20楼。
姜宝军,男,1967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首席财务官、财务督察、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康富花园赏虹阁401。
晏果茹,男,1969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财务资源部副总监,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嘉信花园8座10A。
方志国,男,1962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前进24号楼3单元。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
(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1.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0,330.54万元,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002年12月,科龙电器通过其17家销售分公司向广东东莞泰林贸易有限公司等81家单位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40,330.54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
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
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9,724.53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35.94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126.24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 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
2.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2003年11月至12月,科龙电器向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希)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30,483.86万元。
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
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0,321.36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92.55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5.11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8,935.06万元。
3.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1,270.29万元,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 2004年,科龙电器及其16家销售分公司向合肥维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等66家客户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51,270.29万元。
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
同时,科龙电器虚...
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问题
1、一般程序:查看现场,调查(制作相关笔录),立案,下达违法通知、整改通知,向上级报案件审批,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2、简易程序:查看现场,调查(制作相关笔录),立案,下达违法通知、整改通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伸:1、你好2、敬礼3、亮证4、然后就是现场取证5、纠正违章5、涉嫌违法违规的按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处理。
现场检查、立案、下达调查通知、扣押相应物品的还需下达物品登记保存通知、制作询问笔录、下达处罚事先告知、调查终结报告、听证通知、处罚决定、结案报告。
调查处理违规违纪案件应当遵守()规定
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2-12-02 15:05:52 发布单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端正党风,严肃政纪,保障我院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严格依据党规、政纪进行处理,真正达到教育与惩处双重目的。
第三条 我院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是:(一)调查处理我院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组织以及全院党员、干部、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以及违**纪政纪的行为;(二)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我院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检举、控告;(三)受理教职工个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审理违纪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事宜;(四)受理复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违纪案件及申诉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保持和加强同上级执纪机关的联系与配合,搞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调查处理案件要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在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学院纪检、监察统一立案,分级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学院纪检委在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工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院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分为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四个阶段,同一案件不能由同一人员调查、审理,实行相应的分工和交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办案质量。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机关批办,其他单位移送和院内个人(单位)反映、检举、控告以及违纪人员的申诉,均应受理。
第十二条 对群众来访(检举、控告)应认真接待,对来访信件应仔细审阅、归纳,并附上原件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阅。
第十三条 凡受理个人或单位的书面和口头反映、检举、控告,经受理人员初步了解后,认为被举报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案件的,应写出立案建议,经纪检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违纪案件立案报告表》,分别采取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承办,联合办案,协助办案或直接交由部门办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凡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按下列范围分级办理:(一)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下列违纪案件:1.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违纪案件;2.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3.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务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4.其他认为需要由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的违纪案件。
(二)院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查处的违纪案件:1.助教或相当于助教职务人员的违纪案件:2.一般党员、干部、教职工的违纪案件;3.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违纪案件。
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查阶段,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可以移送。
第十六条 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情况,经初步核实,由院纪检委直接报告班子主要领导人和上级纪检委,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调查与审理第十七条 立案后,案件的承办单位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经纪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进入调查阶段后,调查人员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调查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了解情况,核实违纪线索,必要时,也可直接找被调对象或当事人谈话,并将学院的立案调查决定通知被调查对象或当事人。
第十九条 在组织决定违纪人员停职检查期间,可依据案情,由人事部门决定减发、扣发或停发当事人的院内津贴或工资。
第二十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证据。
(一)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司法机关以及本案有关部门所提供的证据;(二)收集证据,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三)调查证人或找当事人谈话,必须个别进行,严禁逼、供、讯,禁止用座谈或会议的形式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两人以上的办案人员参加;(四)收集证言要经本人认可,并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押印;(五)调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进行鉴别、识别,防止假伪证;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证明材料的原件;(六)涉及到有关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依法都有作证的义务。
作假证、伪证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将认定的事实同当事人见面,并认真听取本人的申辩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
然后写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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