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42号公告规定了中国新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包括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含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新要求与现有规定相比有重大变化。
该公告将替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中关于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
合规要求方面,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从原先的九张表增加到了二十二张表,其中包含国别报告。而同期资料则采用三层结构文档体系,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以及特殊事项文档。报送时间方面,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仍需一并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其中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主体文档则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内提供。
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需要有评估报告吗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关联交易如何申报
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关联交易申报表。
虽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也包括对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申报和披露,但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相比,适用对象发生了细微变化,实行查账征税的非居民企业被纳入关联申报之列,但实行核定利润征税的代表处似乎并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另外,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这给纳税人的实际操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 《办法》在定义关联企业时更着重强调了“控制”的概念。
这一理念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关联关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办法》明确规定了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确定关联关系。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为关联企业;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25%,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
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并确保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
《报告表》要求纳税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
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
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循税务机关在关联申报方面的要求,以下几点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 1.纳税人在报送《报告表》时,需要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提交时间是5月31日之前。
2.《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要求时限不一致,纳税人需要确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表》的内容,与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备好的同期资料的内容相一致。
3.报送《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企业报送《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需填报《报告表》。
但是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三种情况的企业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准备同期资料。
4.《报告表》中所涉及的9张附表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
提早准备,遵从《办法》 2008年度关联申报的截止期限越来越近,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遵从《办法》,对于关联申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笔者建议:1.认真审阅企业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
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中国转让定价风险。
2.企业应提早进行准备。
对于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未能准备和按时提交报告表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因。
若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能成功证明自己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因此,企业应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报告表》。
4.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
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带来不少额外负担。
因此集团性企业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企业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
同时,企业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股权转让必须出股权转让报告吗
您好,目前股权交易涉及到要评估的情况包括:01交易中有一方是国内上市企业交易的双方,如果有一方是国内上市企业,需要对交易标的企业进行评估,以说明确定交易价格合理。
02交易中有一方是国有企业交易的双方,如果有一方是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对需要交易的标的企业应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03交易中涉及非货币出资如果以非货币增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需要提交评估报告。
04个人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价格偏低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交易价格被税务机关认为偏低,并企业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税务政策要求被转让企业如果资产中有超过20%以上是土地、房屋、探矿权、林权等资产,股权转让可能需要提交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
05企业向关联方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不公允企业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涉及关联交易定价,如果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不合理,会导致被要求对标的企业进行评估。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商方面对评估有要求的仅仅是涉及非货币出资,其他情况并不涉及。
需要评估往往是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
★例如: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要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涉及到纳税方面的税务政策的要求。
股权转让定价高低都有风险。
很多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关注的重点是作价偏低。
其实,股权转让价格偏高、偏低都有风险。
偏高的风险在于:输送利益、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
收购方的税务机关更加关注收购价格过高的风险,企业高价购入,到时低价再卖出,账面上会产生巨大的亏损,影响企业本身经营利润的纳税。
★例如:一家亏损企业有一个子公司,亏损企业将子公司溢价卖出给关联方,亏损企业产生盈利,盈亏抵消无需纳税,作为收购方的关联企业高价买入,到时亏损卖出,账面产生投资收益为亏损,企业本身正常的营业利润也被抵消了。
所以,收购方的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高价购买股权,出让方的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低价卖出股权。
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筹划是怎样的?
转让定价税务筹划法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转移利润躲避税负的目的,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
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因国与国之间税收差别大,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形式,彼此之间业务和财务联系广泛,从而有较大的余地实现产品价格转让。
利用避税地进行税务筹划是在避税地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向外投资,建立其他的公司。
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转让定价与避税地相结合的方式(即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取得更好的筹划效果。
下面从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角度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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