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
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 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 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门和领导同志 的机要秘书工作。
第二条 机要秘书是机关领导同志的工作助手,机要秘书的工作是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机要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为领导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机要秘书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须挑选成份好,政治历史清白,社会关系单纯,政治上绝对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对机要秘书的基本要求是:
立场坚定,忠诚老实;
服从组织,遵守纪律;
热爱工作,努力学习;
埋头苦干,艰苦朴素;
细心耐烦,准确迅速;
谦虚谨慎,严守秘密;
坚持原则,执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条 机要秘书应当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努力领会领导同志的工作意图,准确、及时地做好工作。
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每天将收到的文电、通知、资料、信函、请柬等,分别轻重缓急,及时送阅处理,不得积压。
第九条 对较长的文件、电报,如有可能和需要,应当摘要后连同原文一起送阅。
第十条 对领导同志阅办完毕的文件,应当认真细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收进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内部材料,按下列办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顺序号排列保管。
(二)领导同志如在党、政、军、民不同机关兼任几种不同职务,应当将不同职务的文件分别登记、分别存放,以便分别处理。
(三)秘密文件与公开文件分别存放,绝密文件单另严密管理理。
(四)发出文件要登记编号,履行签收手续。
(五)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的保险柜、文件柜内,外出时,辊封落锁。
(六)将领导同志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交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当按规定定期清 理。
(一)绝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查一次,分别情况,及时退回原发单位,移交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或者暂时妥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处理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三条 机要秘书个人无权销毁任何秘密文件。销毁文件应当按《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年终应当将文件的清理、保管情况向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写一书面汇报。
第十五条 机要秘书调动工作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经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打电话、对外接洽,要语言准确,态度谦和,如实反映情况,如实转达意见。
保 密
第十七条 机要秘书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视党和国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紧要关头,都必须采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证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经领导同志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
第十九条 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严禁闲谈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写明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的信件,除领导同志授权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对领导同志周围的人员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和领导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现象进行斗争。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机要秘书受其直接服务的领导同志和所在机关办公厅(室)的双重领导, 受所在机关机要秘书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同周围同志搞好团结。
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向领导同志和有关组织汇报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取得组织上的监督和帮助。
秘密文件保存期限
一、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通报的格式
通报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通报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机关和日期组成。
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事由、文种构成。
如《国务院关于一份国务院文件周转情况的通报》、《关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等。
正文 表彰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一般分为三部分:(一)主要事实。
表彰性通报要突出主要先进事迹,批评性通报要抓住主要错误事实;(二)分析指出事例的教育意义。
表彰性通报,有在阐述先进事迹的基础上,提炼出主要经验、意义和值得学习与发扬的精神。
批评性通报要分析错误的性质、危害,产生的根源和责任,指出应吸取的主要教训等;(三)决定要求。
表彰性和批评性的通报,应写明组织结论与予以表彰或处理的决定,同时提出对表彰或批评对象与读者的希望、要求。
为了防范和杜绝类似错误发生,批评性通报的结尾处,通常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的措施或规定。
传达性通报一般不写决定要求。
(四)生效标识。
在正文右下方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加盖印章,写明发文日期。
情况通报有两种形式:一种只对有关事实作客观叙述;另一种还对有关情况加以分析说明,有时还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应采取何种对策的指导性意见。
表扬性通报与批评性通报格式范文 例文一 表扬性通报 **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九五”计划期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全面完成了省下达的“九五”人口计划和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二000年度,全市人口出生率降到5%,平均生育率为0.87,低于全国、全省水平。
这是全市各级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者和全市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县等三十五个单位“全市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光荣称号,授予***等四十五位同志“全市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向深层次、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二00一年,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按《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力争我市“十五”期间人口出生率控制在5%以内,为本世纪末实现我市人口控制在四百万以下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市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
(略) **市人民政府(盖章)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例文二 批评性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市**县 擅自停课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迎送活动的通报 1999年12月5日,**省**市**县举行**高速公路在本县通车仪式,**县主要领导擅自决定,让本县部分中、小学校停课参加通车仪式,近千名中小学生在风雪天等候长达二小时,致使部分中小学生生病,学生家长和群众极为愤慨,致信中央要求坚决制止此类现象。
中小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建立有严格的教育教学秩序,这是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破坏。
现在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利用自己的权力,动辄调用中小学生为各种会议、考察、参观、访问甚至商业性典礼搞迎送或礼仪活动,有些地方还因此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县发生的问题,已不只是一般的形式主义,而是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此类不良风气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切实增强群众观念,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学习和活动安排,要有利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不得擅自停课或随意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迎送或“礼仪”活动,如确有必要组织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盖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例文三 情况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违反国家棉花购销政策的通报 国办发 [1994] 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新棉上市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棉花政策,采取坚决措施整顿棉花流通秩序,棉花收购大局是稳定的。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政策和法纪于不顾,私自收购棉花,公然扰乱棉花流通秩序,经核查,国务院决定予以通报。
一、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办轧花厂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
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政府自办轧花厂,在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仍然明文规定,严禁将棉花卖给镇政府以外的经济单位,对将棉花卖给供销社的不算交售任务,否则,镇政府要一律没收。
江西省万年县珠山乡政府自办轧花厂……(略) 二、有的棉纺厂非法收购棉花,扰乱棉花收购秩序。
河南省辉县太阳石棉纺厂在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仍高价抢购棉花。
在有关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处理的过程中,该厂负责人拒绝检查,实击组...
简报格式范文
简报 —、概说 (一)含义。
简报是传递某方面信息的简短的内部小报。
是具有汇报性、交流性和指导性的简短、灵活、快捷的简报又称“动态”、“简讯”、“要情”、“摘报”、“工作通讯”、“情况反映”、“情况交流”、“内部参考”等。
也可以说,简报就是简要的调查报告,简要的情况报告,简要的工作报告,简要的消息报道等。
它具有简、精、快、新、实、活和连续性等特点。
常见的简报有三种:一是会议简报,主要反映会议交流、进展情况;二是情况简报,反映人们关注的问题,供机关领导参考;三是工作简报,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工作动态、经验或问题等。
简报不是一种文章的体裁。
因为一份简报,可能只登一篇文章,也可能登几篇文章。
这些文章,可能是报告、专题经验总结、讲话、消息等,故此,把简报说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或只说是报告,是不妥当的。
简报不是一种刊物。
因为有些简报可装订成一本,像一般“刊物”,更多的是只有一两张纸,几个版面,像一份报纸。
更重要的是简报具有一般报纸的新闻特点,特别是要求有很强的时效性。
而刊物的时效性则远不及报纸。
故此,简报不是“刊”,而是“报”,说它是刊物,不如说是“小报”更恰切些。
综观各种工作简报、会议简报、动态简报,再拿这些简报同一般的报纸、刊物相对照,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简报不再单纯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简要书面报告,不能看作是一种独立文体,也不是一种刊物,而是一种专业性强的简短的内部小报。
(二)特点。
简报具有一般报纸新闻性的特点,这是共性;它又有本身的特点,主要是: 1.内容专业性强。
公开的报纸,一般是综合性的,内容广泛,各方面的新闻都有,政治经济文化、工农商各行各业、城市乡村、国内国外的新闻等;除了新闻,还有文艺作品。
这样,它就能满足各阶层读者的需要,有宣传政策、沟通信息、传播知识和陶冶性情等多方面的作用。
简报就有所不同,它一般由有关单位、部门主办,专业性十分明显。
如《人口普查简报》《计划生育简报》、《水利工程简报》、《招生简报》等等,分别由主办单位组织专人撰写,传递该项工作的各种信息,包括情况、经验、问题和对策等,一般性的东西少说,无关的东西不说,专业性的东西多说。
这样,对一般读者来说,能使他们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增强责任感。
对领导机关来说,“各级领导接到这样的简报,掌握了情况,有问题就有办法处置了。
” 2.篇幅特别简短。
虽然所有报纸篇幅都有限,文章都较简短,但比较起来,公开的大报,一般都有4版,有4万多字;地方小报,每期也有2万多字,简报姓“简”。
简,是它区别于其它报刊的最显著的特点。
一期简报甚至只登一篇文章,几段信息,或一期几篇文章,总共一两千字,长的也不过三五千字,读者可以用很短的时间把它读完,适应现代快节奏工作的需要。
简报的语言必须简明精炼。
3.限于内部交流。
一般报纸面向全社会,内容是公开的,没有保密价值,读者越多越好,正因为如此,它除了新闻性外,还要求有知识性和趣味性。
简报则不同,它一般在编报机关管辖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交流,不宜甚至不能公开传播,特别是涉外机关和专政机关主办的简报更是如此。
有的简报,往往是专给某一级领导人看的,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不能任意扩大阅读范围。
(三)分类 简报的种类,按时间分,有定期的简报、不定期的简报;按性质分,有工作简报、生产简报、学习简报、会议简报;按内容,有综合反映情况的简报和反映特定情况的专题简报。
1.日常工作简报又称业务简报。
这是一种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日常工作或问题的经常性简报。
它包含的内容较广,工作情况、成绩问题、经验教训、表扬批评,对上级某些政策或指示执行的步骤,措施都可以反映。
它常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出现,在一定范围内发行。
2.中心工作简报又称专题简报,它是一种阶段性的简报。
它往往是针对机关工作中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某项中心任务办的简报,中心工作完成,简报也就停办了。
3.会议简报是会议期间反映会议情况的简报,它是一种临时性的简报,内容包括会议中的情况、发言及会议决定等。
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会议常要编发多期简报,以起到及时交流情况,推动会议的作用。
小型会议一般是一会一期简报,常常在会议结束后,写一期较全面的总结性的情况反映。
4.动态简报,包括情况动态和思想动态。
这类简报的时效性、机密性较强,要求迅速编发,发送范围有一定限制,在某一个时期、某一阶段要保密。
二、写法 (一)报头 1.简报名称一般用套红印刷的大号字体。
如有特殊内容而又不必另出一期简报时,就在名称或期数下面注明“增刊”或“XX专刊”字样。
秘密等级写在左上角,也有的写“内部文件”或“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字样。
2.期号,可写在名称下一行,用括号括上。
3.编印单位。
4.印发日期写在与编印单位平行的右侧。
再下面,用一道横线将报头与报核隔开。
(二)报核 报核,即简报所刊的一篇或几篇文章。
简报的写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它的形式也较灵活。
大多数是消息,包括标题...
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扩展资料: 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发文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局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确定,标注在版头左上角“公文份号”之下。
其具体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机密★10年。
没有标上保密期限的,绝密、机密、秘密分别可按30年、20年、10年认定。
如机密★,可理解保密年限为 20 年。
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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