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垮塌堡坎应立即制定处理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尽快实施。
二、在垮塌部位设置警示标识,拉好警戒线。
三、施工单位需加强现场值班值守工作,确保闲杂人等不进入垮塌现场。
妥否,请斟酌!
施工安全措施的范本
安全施工措施目 录一、工程概况二、各单位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三、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四、工程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内业资料与档案管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单位:3、代建单位:4、设计单位:5、建设规模: 2000万元6、建设面积:10212.74M 7、层数:六层 总高度:22.5M8、施工工期:180天日历日9、建筑等级: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10、建筑防火分类:二类多层建筑。
11、上部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7.5度,安全等级为二级。
屋面防水等级为三级,框架结构。
12、建设地点:厦门集美区理工路600号二、各单位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施工措施。
凡在本工程进行建设施工活动以及与本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同时委托厦门合道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报告有关部门。
该工程的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该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不得占压地下市政管线。
第一章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制定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二)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三)在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和相关的安全防护条件,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四)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五)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等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六)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更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七)建设单位己将工程所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除废弃物,并以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源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衔接进行协调;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开工条件.(二)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涉及的施工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三)监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指导工作;项目经理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并落实专项的施工...
安装施工通知范文
一、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违反上述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4、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7、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建设工程,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按照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金额、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并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费用。
二、抓好工程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从思想上增强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现阶段在“与时俱进、持续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指导下,安全生产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之一 。
2、从制度上增强安全保障。
在安全保障管理过程中,靠人管人很难做到有效管理,只有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且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操练。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3、开工前审查。
建设单位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开工条件:审查承包方的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专职安全人员的落实情况;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证”;审查是否具有并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审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以及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审查现场安全工器具、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等情况。
4、签订安全协议。
签订安全协议是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经济制约的重要手段。
当投标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5、通过培训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从业人员要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学习,并在生产过程中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把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至最低限度,从而做到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
由于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人员流动频繁,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都是导致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因此,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有专项的安全技术审核制度,并与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方位安全把关、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三、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力度 建设单位要抓好发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就必须对发包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指导和服务,并加强安全考核。
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安全监督情况汇报会,并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承包方领导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
“表扬与批评”“奖励与处罚”均反映在简报上。
使企业的领导者、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实际状况,从而进行必要的决策,同时对基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发出警示性信号,使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中起到信息交流、反馈、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四、控制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 在工程招标时,可将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应的费用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内容列入招标文件中,让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及其相应的费用。
在实际施工时,只有实施了投标书中的承诺并起到了预期的效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才能支付相应的安全措施费。
上述方法与直接将“安全措施费”如数拨给承包方相比,既能提高承包方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积极性,也能防止承包方在转包及使用包工队伍或临时工时发生“以包代管”的现象,保证“安全措施费”真正用在安全技术措施上。
安全管理是全...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怎样向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拓展资料: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参考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百度百科...
论文写作材料浅谈政府如何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一、概述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程项目的内外环境和技术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了以往。
尽管出现了一大批代表了当今国内外技术发展的领先水平工程,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
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214起、死亡276人。
而从2011年初到11月底,广东省发生了20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累计造成37人死亡(统计日期截至11月22日)。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尽管历年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但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政府应如何有效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问题,是值得每一位在安全监管一线人员正视和思考的。
二、原因分析要想遏制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从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去查找根源。
笔者通过自身的工作实践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建设单位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以赢取经济效益,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擅自组织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有的甚至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三边”工程;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故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二)建筑市场原因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的竞争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部分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压级压价,工程项目存在不合理低价中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到人,给政府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状态特点:流动性大,露天作业多,劳动强度大,施工环境复杂和动态变化。
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技术措施不力,随时将发生事故。
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性没有深刻认识,项目没发生事故前总抱侥幸心理,无切肤之痛。
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实施严格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或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
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区域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据不完全统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80%以上为农民工,而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
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就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建设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结果显示: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中最多的是高处坠落,其次是坍塌和物体打击,而这些事故究其根源主要不是客观意外或者技术问题,而在于各方参与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差。
(四)工程监理形同虚设部分监理人员素质差,不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查不出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现场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地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监督不严格,是造成监理不规范的最主要原因,使得工程监理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此外在监理过程中,除却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外,利益链条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五)政府监管未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是权力部门授权具体负责工程安全监督的,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大规模建设的出现,政府体制下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足,加之执法人员中部分来自部门岗位调动,可能导致执法人无相应的专业背景,导致专业素质不够,存在非专业人员负责监督现象,且由于安全监督站属于事业单位或参公单位,属于事实“铁饭碗”制度,执法人员缺乏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动力,业务水平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执法时水平不高,从而严重影响监督执法效果。
甚至有个别监督人员受利益驱动严重,把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职权作为谋利手段,借权敛钱,而政府监督检查缺乏有效的全过程的再监管也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原因。
综合上述原因分析:参与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导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广东省2011年上半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统计表明:共计发生安全事故15起,其中责任事故12起,占事故的80%,而这还是在与去年同期相比责任事故数下降了29.4%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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