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调查(有些地方这个环节,除非你了解行业)
2、现状和背景(市场情况,产品状况、分销情况,竞争态势、经济形式)
3、问题和机会分析
4、目标市场选择和目标确定
5、营销战略确定(目标市场战略、组合战略4P、定位)
6、战术确定
7、损益分析
8、营销计划控制
医药营销案例
据报道:玫瑰**膏是维药中的一个独家品种,去年我第一次见到这个产品的相关招商广告时眼前一亮:这个产品很有潜质。
后来,我有幸走进了这家新疆公司在武汉的营销中心…… 2007年2月 越大众越没受众 该维药公司是武汉某家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较早,其中有一部分国有资本,公司管理体制较像国有企业,加之维药整体推广力度不够,对全国大小医药经销商来说,维药神秘而遥远。
玫瑰**膏是一个维药独家otc品种,出身和研发都不错,一直“养在深闺无人识”的主要原因是定位不清。
玫瑰**膏的招商书据说是该公司花费10万元委托北京一家著名策划公司所做,然而这份策划案乍一看功能分类齐全,其实很大众化,而一旦大众化,则是产品推广的悲哀。
招商书对市场分析一章的第一句话就是:“天下有多少女人,就有多大的市场!”这种欲把天下女人一网打尽的语言可见策划方对实际的产品定位有多大的“硬伤”。
此外,招商书中对产品绝对功效的描述和空洞的市场支持、保证金竟高于进货量、打样的报媒广告断章取义,标准字体不规范等种种不合理之处,使我不得不将这份招商书一票否决。
全国市场还没有展开,营销中心就根据招商书的相关销售政策在深圳建立了一个样板市场,对方看重玫瑰**膏的功效性,准备后续代理香港市场。
事实上,该样板市场当时并没有完全铺开,仅在一个药店上柜。
重要的是该经销商没有药品销售经验,推广之初,经销商应营销中心要求制做了1000个展示货架,每个三四百元,然而做好后,却找不到免费投放的地方。
原来深圳市场物价高,市场竞争激烈,药店上一个新品要求很高,即使上缴高价费用,产品若无动销,也照撤不误。
加上终端包装费用更是惊人,人员工资照发无误。
由于营销中心对产品推广策略犹豫不决,原打算花几天时间归整出策略,结果花了月余,推广方案和报媒内容还是云里雾里,时间一拖再拖,所派遣的驻点人员呆在深圳大半个月后无功而返。
市场正处于十字路口。
其实市场并不需要这么多营销策划公司,尤其是那些号称全程策划的公司。
策划公司全能化其实正是策划的短板,什么活儿都敢接,什么话都敢说,从务实到务虚,越来越追求其形而不求其意。
2007年3月了解愈多愈无知 玫瑰**膏采自新疆特有的小枝玫瑰,根据千年维药工艺精心炮制而成,主要成分是新鲜玫瑰花,有着浓郁的玫瑰香气、味甜,有健胃爽神、和血调经的功能,主治胃痛、便秘、心烦等。
国家批复的主治范围很广,应当选取哪一点作为主要功效诉求点呢? 北京策划公司的定位是美容香体,这个点不错,可是立足点在哪儿?如何通过叙述将“美容香体”这一概念延伸出来?北京的策划案里没有写清,诉求突兀而粗略,似雾里看花,策划方、厂方与消费方都不明白,无法与报媒上的病理和功效说明承接。
必须重新定位!营销中心老总的意思也是如此。
玫瑰**膏在色香味和功效方面都是可圈可点的,选其一还是其二呢?产品的特性值得进一步挖掘,从表面来看,美容、香体都不足以支撑起产品的核心价值。
香体的概念现在市场上炒得很多,如香体草、香熏枕、香体香皂,还有香包香水等,美容养颜的概念就更多了,产品包括药品、保健品、食品和护肤品等,一般美容院和会所都有此项服务,先入为主,玫瑰**膏再以这样的面目出现很难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记得西方一位哲学家说过:“了解得愈多愈无知,难以取舍。
”我在苦苦思索,每一点的确定,都要大量支点来支撑,从病理到药理,这一道路必须要走得通,首先就得说服自己。
药事管理学的案例分析。
求答案。
答: 1.药品包装不合规定,质量可疑,初步认定为假药 2.不具备完整正确的购进记录,实际药品数量要比票据上的数量多出30盒 3.该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提供,送检样品不是该医院提供,只能对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不能说明医院的吗丁啉就是真的 1.《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该医院使用的吗丁啉认定为假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依法给予没收尚未使用的吗丁啉49盒;没收违法所得16.70元;并处使用药品货值金额数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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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假药的案例分析
不知道法律方面的分析格式是什么样的说说从药品监督方面的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如,前不久的刺五加注射液,适合上述的第4款-被污染的,可以按假药论处。
举例说明高危药品用药错误有哪些典型案例? 爱问知识人
急诊医师为患者开的处方是血凝酶粉针剂,收费处工作人员收 费为凝血酶干粉,急诊药房药师在审方核发时按照电脑收费记录发 药,未仔细核对处方。
患者取药后,护士在核对时也没有发现错误, 而将禁用于静脉注射的凝血酶冻干粉按血凝酶的医嘱给患者注射。
注射后患者出现肢体麻木、青紫,护士再次核对时发现处方和用药 不符,立刻抢救,此案例属于名称“相似”药品,查对时未识别。
1968年一名患急性白血病的幼儿,因为长春新碱误注鞘内, 出现神经病毒性死亡,此案例属于给药途径不当。
20世纪80年代某三甲医院药剂科制剂室在配制2%普鲁卡 因时,一般情况下普鲁卡因要制成蓝色,但该批次制剂着色不够, 蓝色不明显,普鲁卡因制剂制完冲管后接着配50%葡萄糖,普鲁 卡因蓝色不够,贴标签的人员也未仔细分辨,将2%普鲁卡因贴上 50%葡萄糖标签,使用后致1名患者当场死亡。
1993年一名乳腺癌患者在接受环磷酰胺治疗时因剂量过大 导致死亡。
如何对医药伦理案例进行分析 爱问知识人
案 情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案例分析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1SmEDxfQa31DY77h9HoGEsdhfEGjOkPA4mhlzlFJ8GbY0AcN3Pf9eGM-wfpAWKEE01XR-Pw8j10gv5x_ywKojVPS2Ty_wqUeZdLJkF0aOIG
卫生法概述题库案例分析
“食品卫生法”需要完善的几个提要:“中国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颁布并实施,已经实施了10年以上的食品卫生法,作为一个基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多年的“食品卫生法”执法过程中,一些法令的规定是不完美的,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操作,现列出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卫生法需要改进执法 1主要缺乏清晰 1.1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法“执法主体”,但在2004年中央编办发[2004] 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质量监督,卫生,工业和商业,食品和药物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职责分工,在分工提供全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依法监督,但在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其他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测试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有一定的收入,我们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的规定,有的甚至抢着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所以现在很多省份,直辖市食品药监部门没有履行职责下的文件。
1.2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乡镇卫生院没有设置食品卫生监督员资格。
由于县卫生监督员编制级卫生监督机构,无论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比例,大部分县级人员严重短缺,并没有照顾农村食品安全在农村地区潜在的问题 1.3难以实现,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内部,而不是外部的铁路系统,但现在居住面积放开,也没有明确的单元格,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铁路和铁路部门争地盘由于经济利益的卫生监督机构。
2管理不够细致的条款,这是很难操作 2.1条的8,前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苍蝇,老鼠,蟑螂设施,经常出现顾客投诉菜苍蝇,蟑螂和其他害虫,但有没有处罚的依据。
食品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活动,“四害”是没有根据的处罚。
2.2第23条规定:“表明,特定保健功能......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此类产品的规格可能需要做的广告在电视或厂家直接在剧院,露天市场面到面对面的口头宣传,往往夸大,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旦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消费者的投诉,调查和处理没有依据。
2.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条件要求很明确,但现实是一些业务单位未能达到准入条件。
你不许可他仍然工作,尤其是夜市排档设立批准在城市管理的权利,如果你想取缔非常困难,因为这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的弱势群体,在请愿书上的禁令。
2.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赔偿的范围,标准的确无法定义,是由法院裁定或监督机构协调不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的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带来不便;赔偿,因为食物中毒事件中,双方来到卫生监督机构的协调。
2.5,该法并未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声誉。
如餐厅或食物中毒发生在食物中毒应取消从事食品经营资格,并饮料行业18年厚生健康管理局[2005]第498号颁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年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但是,提供不建立的直系家庭成员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这里的问题是,原本是丈夫和妻子,父亲和儿子业务的餐馆,一旦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其他人申请,仍然工作,但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6该法案没有提供餐馆及其他营业单位中毒案件,公安部门已提交,但尚未破解的情况下,不明白的目的中毒,地方也申请继续经营的餐饮业如何应对。
3处罚设置不合理 3.1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行政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而现实,最害怕的是卫生许可证被,,因为吊销卫生许可证,只要任何人的家庭成员原有的法律,可以申请重新运行。
> 3.2枉法构成犯罪的罪行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只有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恶意假冒,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因,但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3例处罚文书过度处罚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法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罚款50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第3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高达一千给予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程序。
然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很少侵犯可以使用一个简单的处罚程序。
金额截权利“食品卫生法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产生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1,000元至50,000元之间。
“第42条,第43条和四十五名。
权利的自由截量太大,难以操作,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上述提出的有关问题,建议在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法律公平的精神,公正,严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原则。
求一营销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我希望能够有个例子
当我们提起“时尚”一词时往往会想到雍荣华贵的巴黎、色彩缤纷的米兰,甚至还会有老成古板的伦敦;谈及流行也会涉及诸如“Chanel”、“Dior”、“GUCCI”、“Armani”可能还有“Dunhill”。
“高档、时尚、奢侈”是他们的代名词,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史使其更多的融入了贵族感,“阳春白雪”式的营销措施让普通消费者总是望尘莫及。
西班牙地处欧洲的西南部,比利牛斯山脉的阻隔使西班牙偏安一隅。
在大多数人的心里,西班牙有美女、有海滩、有斗牛、还有足球,“时尚”二字跟西班牙好像不着边际,但近几年欧洲时尚界却猛然刮起了一道“西班牙旋风”。
以ZARA为代表的一批另类时尚品牌突破传统束缚,堂而皇之的成为了时尚领导者。
是什么原因让ZARA能够在短时间内成长为极富竞争力的国际品牌呢? 一、应归功于高效的产品组织体系。
在这里,我们说ZARA的产品不是开发而是组织,是因为其在全球各地都拥有极富时尚嗅觉感的买手,帮助ZARA品牌在全球各地收集该地区现时的流行产品,并通过购买将产品集中汇于指定地点,由专业的时装设计师依类别、款式及风格进行全新改版,组成新的产品主题系列,附和现时段时尚流行特点,聘请200多名设计师从米兰、巴黎时装秀取得设计灵感,利用高档品牌提前发布时尚信息的传统(如3月发布秋冬季时装、9月发布春夏季时装,发布时间和真正的销售季节中间通常有6个月的时间差),使时尚杂志还在预告当季潮流时,Zara橱窗已在展示这些内容。
二、快速的生产供应链条使品牌赢得市场先机。
传统的服饰品牌从产品设计到面辅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到最后成品上架销售往往需要2-4个月的时间,高档时装品牌则会更长一些。
ZARA利用全球采购运输系统,使各地区专卖店货品上架的全过程最短只用10天时间,全球各专卖店新品几乎同步上货,短的时差也不会超过几小时。
这样就使ZARA在第一时间,将现有市场流行货品进行批量式销售,紧跟时尚步伐。
利用小批量、多批次的供货方式,每周两次向各地专营店进行新产品配送,销售期超过两周的滞存产品也会及时更换。
这样,不仅使店内产品更新速率加快,促使消费者经常光顾;而且各专营店不必设立专用货库,减小了营销成本的投入。
三、特殊的营销方法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购物。
ZARA品牌在全球各地设有500余家专卖店,每一家ZARA专卖店与其称之为店铺不如称之为小型商场,因为ZARA专卖店往往都拥有万余平方米的面积,上万种不同款式的服装,使消费者能够形成“一站式”购物环境。
多款少量的营销方式,使得同一种款式、不同尺寸的时装只有十余件,销售好的话最多补货两次,一方面减少同质化产品的产生,满足市场时尚化、个性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使顾客产生即时消费,避免购物遗憾。
ZARA通过汇每季最畅销的流行单品、集各品牌营销之所长,经过改版及组款的方式,向流行敏感度高且消费能力强的25-35岁顾客群提供高品质、低价格的流行时装。
“消费者要什么?”成为公司经营最重要的参考目标,全球零售点的第一线工作人员聆听消费者对产品的建议,从颜色、款式到价格,每天汇总回总公司,设计部门立即进行检讨,两星期后,依顾客建议而产生的新产品就可以在店内找到。
快速的市场反应及合理的品牌运营方式,使得ZARA品牌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年营销额超过20亿美元。
ZARA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服饰品牌运营之道,其核心价值在于“速度”!通过方方面面的“速度”提升获得市场营销的“第一桶金”。
它的模式可以为我们的企业所借鉴,增加市场运营的手段及方法,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经营思路。
但“借鉴”不是“抄袭”,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参考外,我们还应注意: 速度的提升来源于集约式的高效管理; “速度”虽然是ZARA占领市场的法宝,但“速度”的背后却是ZARA集约式的高效管理。
我国的服装品牌企业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市场供给,产业链中各承接环节还处于各自为政、互无统属的关系。
一件产品的上市需要:面辅料生产及采购->制衣企业成品制造->货品物流运输->品牌终端销售,四个基本环节的保障。
在不能够使配套企业形成快速互动式管理的环境下,即使其中一个环节在管理及运营方面能够提供高效的供给机会,而其它上下游合作企业却无法与其进行配合,最终仍然形成“效率堵塞”。
ZARA在品牌创建之初也曾面临过如此难题,只能依照传统方式“按部就班”的发展,虽有野心,但无用武之地。
在找到“现行方式不能打破就不能产生更高效益”的瓶颈后,ZARA投巨资设立了自己的纺织厂及服装加工厂,并在欧洲一些主要地区建立独立的物流运输企业。
14个工厂连结一个超大型自动化配销仓库,完全自制自销,虽然生产成本比外包生产提高15%至20%,但高效率的作业管理使得生产速度得到提升、减少存货带来的滞压成本,因此可以维持稳定的10%利润。
当ZARA的专卖店离开欧洲到达美洲及亚洲之时,为了解决同样的问题,并减少固定资产的投入,他们采取了参股的方式,与一些生产能力强、并在管理及产品质量上有一定保证的生产企业...
广告案例分析
回答:(1)本案例中有几种违法行为?1、 海天报社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经营广告业务申请的同时发布广告,海天报社还没取得发布资格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2、在报纸头版为天池酿酒厂发布酒类广告一则,报纸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3、海天报社又为经信制药厂发布药品广告一则,在广告中表示该药“安全无副作用”。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4、收费不合理,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广告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同一广告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能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并且计税不合理。
(2)本案例中有几个责任者,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请计算广告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并简要说明。
无资格经营,应该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都为非法所得。
在上述一系列事件发生后,运河乡工商所经过调查取证,向相关责任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了该行政机关的公章。
请继续回答:(4)本案例中运河乡工商所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工商所没有处罚权,应该报到县级工商局批示盖章签字后才能执行。
(5)如果被处罚者不服该行政处罚,主要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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