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协议
甲方:××市××制衣厂乙方:××有限公司××××商场甲方系“×××”(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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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要怎么写
敬的合议庭:
我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所以,被告认为,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为侵权行为时,应当有一个隐含的条件“所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必须要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册商标要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二、关于被告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二)法院在诉讼中司法认定。目前,工商局及法院均没有对被告的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被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本案并不符合司法认为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提出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所以合议庭亦不应当对原告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三、关于停止商标侵权问题
停止侵权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在持续存在,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还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存在,所以原告主张停止商标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
公开声明并不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原告主张此项权利于法无据。本案涉案商品并没有进入市场,并不会对原告的的声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依据。
五、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1、《商标法》采用的是实际损失原则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所规定“所获得的利益”及“所受到的损失”采用的都是实际损失原则,也就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赔偿的依据,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及第15条中也可以得到确认。
在本案中,被告所印刷的箱子还在仓库中,并没有进入市场,没有进入市场就根本不可能与原告的产品产生竞争,不会造成原告产口销售额的下降,所以根本就不会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失。由于涉案的箱子还没有出售,原告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的利润,所以也谈不上侵权所得。所以,由于原告没有损失,被告也没有所得,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
2、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侵权所得”或“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无法查清,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被告侵权所得”或“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可以查清,所以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也就是说,侵权所得=侵权商品销售量*该商品的单位利润,在本案中,涉案的纸箱并没有销售,所以销售量是0,所以乘以该商品的单位利润,侵权所得也是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也就是说,原告侵权损失=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但是由于涉案纸箱并没有进入市场,不会影响到原告产品的销售,也没有侵权产品的在销售,所以原告的侵权损失也是0。
综上,根据“侵权所得”及“因侵权损失”两种方式,计算出的结果都是0,所以“侵权所得”及“因侵权损失”的结果都是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适用法定赔偿。
3、即使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范围也是确定的
(1)法定赔偿及“侵权所得”方式和“因侵权受到损失”的方式,这三种方式虽然计算方式不同,但是从最终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尽可能的一致,也就是都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标准,不同过分偏离这一标准,前文已经论述,原告的实际损失实际为0,所以本案不应当再对原告进行赔偿。
(2)如果要赔偿的话,赔偿数额的上限也是确定的,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一共印刷了涉案纸箱2000个,每个1.95元,一共3900元。考虑到印刷行为的利润不超过10%,所以被告的利润总额至多是390元。
所以即使适用法定赔偿,赔偿的范围亦应当是在0-390元之间。
4、如果合议庭要适用法定赔偿,除了上文提及的赔偿范围之外,另请注意以下因素:
(1)原告所主张的“中华老字号”、“名牌产品”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2)原告虽多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请合议庭注意:(a)最近一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是2008年评定的,此称号已于2010终止,也就是说原告商标目前并不是上海市著名商标;(b)《商标法》上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上是不认可著名商标的,所以上海市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对于法院没有拘束力。
(3)原告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原告成立之前,涉案商标所获得声誉与原告无关。
(4)原告在法庭上亦认可,只有涉案商品进行流通,才会挤占原告市场,也就是意味着,涉案商品没有销售,也就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
(5)虽然被告无法举证委托人的存在,但是根据本案的情况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表现,被告可以合理怀疑是原告是一种“钓鱼式的打假”。根据审判实践,虽然没有确凿证据,但是有相当怀疑时,法庭亦应当充分考虑此因素,否则同样的事情可能会重复上演。
综上,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仅是违反了国家的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于原告并不会产生实质上的损害,所以被告不应当再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机关的处罚,被告已经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日后的生产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加强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被告代理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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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侵权纠纷答辩状可委托代理律师写的
商标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XXXXX”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XXX”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XXX”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XXXXX”,是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XXXXX”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X”、“XXX”、“XXX”等文字。
另外,虽然“XXX”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XXX”为XX省XX市XX县境内的一个景点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XXX”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颜色等才可能起到一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XXX”三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
而且,被告的字号五个汉字组成的“XXXXX”,一般消费者在见到“XXXXX”时,根本不会将其与“XXX”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二含义”,而原告的“XXX”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一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一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XX市XXX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XXX”这三个字,使用这个三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一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XXX”三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一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XXXXX”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XXX”是注册商标,而且,“XXX”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XXX”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XXX”三字也不构成侵权。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一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XX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XXX年X月XX日,自成立至今仅有X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XX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一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五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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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要找到的进货单据,并提供所掌握的供货商的全部信息。 接到法院传票后,法院一般都会附带一些资料,如应诉通知书,上面一般要求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还有举证通知书,一般都要求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然后是传票上写着开庭的日期和法庭.可以根据法院附带的这些资料,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交所要求的材料.首先是答辩状,然后是收集证据!
商标侵权答辩状怎么写
对于商标侵权指控,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答辩:
第一、可以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来进行抗辩;
第二、可以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方面进行抗辩;
第三、可以从侵权情节、损害、获益等方面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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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XXXX”,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跪求工商商标侵权罚款陈述书范本
工商处罚意见陈述书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霞山分局:
湛霞工商市管处告字(2008)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本公司在内裤包装上印上“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及“增长增粗兴奋型”是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是不符合事实的。
一、本公司荣获“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是事实
本公司出品的力加力系列内裤是在2004年初人民日报市场信息中心主办、60多家权威行业协会协办、10大权威报刊支持、<人民网><搜弧网|><阳光315网>等权威网站予以网上调查的“首届中国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大型公益活动中,80多万用户参与投票答卷,被用户推选为“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的。这是事实,并有相关的证书和经人民日报市场报核实刊登的广告为证说明有关证书是真实的(见“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证书和《人民日报市场报》复印件)。
该活动规格高,规模大,除有国家领导人出席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颁奖仪式,还有多家全国权威大报进行了报道。
我们认为人民日报是中国党报、人民网是人民日报的官方网站,阳光315网是国家工商总局消协官方网站,如此众多的国家级权威机构联手举办的该次重大活动不但具有权威性,影响亦是非常深远的。这样的活动不可能是做秀,更不会是虚假。参照国外的做法,国家计划把产品评比活动交给行业协会的办理,所以,这次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在内的各权威部门和行业协会都积极参与。力加力系列内裤在这次活动中被评选为“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是本公司多年努力的结果,力加力品牌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也已逐步成为湛江的荣誉。如果基层部门发现上述活动有问题或所评选的“第一品牌”不实,应向组织该次活动的国家机构提出纠正,而不应该追究企业的责任。更何况本企业自创办以来就一直靠科学、靠诚信认真的研发和生产自己的产品,并努力在全国打响自己的品牌,我们觉得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给我们更多的关心、鼓励和支持。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霞山分局的上级机关湛江市工商局曾经认同本公司获得的“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2004年湛江市工商局曾经批准我公司在湛江市赤坎区立交桥做了一个200多平方米的“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户外广告,时间长达一年(见广告照片,广告批文号为湛工商户外广登第20040429201号)。2004年底湛江市工商局亦曾针对本公司增长增粗内裤的销售和宣传进行过专门立案检查,当时,本公司还就力加力“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问题认真和详尽地回答过工商局提出的质询,并提供了人民日报原件、有关证书和材料以及可以查阅到本公司产品的网站网页证明等等。如果本公司是弄虚作假、误导消费,湛江市工商局能允许我们继续宣传、生产和销售至今吗?
一个曾经在全国多种媒体宣传、曾经工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国家及行业权威部门授予的奖项印在包装上就成为虚假宣传,无法律依据。再说,品牌的荣誉是对企业产品生产的一种鞭策,是对过去的肯定,宣传品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指的商品宣传内容不是一回事。因此,在包装印上“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不属虚假宣传,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中行为。
二、本公司生产“增长增粗兴奋型”是事实
“增长增粗内裤”是本公司研发的产品,供使用者按要求使用时,通过机械物理拉伸和生物物理刺激使用户获得相应的效果。该项发明已获得国家专利权(见专利证书和说明书摘要,发明专利权也即将获得)。2004年湛江市工商局经检科曾对本公司生产的增长增粗内裤等系列产品、包装物、宣传方式和网站进行过立案和更全面的咬文嚼字检查,根据国家所有相关法律向本公司进行过七次书面质询,本公司曾一一给予回答,最后没发现违法违规,所以湛江市工商局未作任何处罚或处理,实质上默认了本公司的生产、宣传、推广和销售。使得本公司生产的增长增粗内裤未被扼杀在摇篮里。05年6至8月份本公司经报社审核如实地连续在南方都市报刊登了力加力保健、防污、兴奋、增长增粗系列内裤的广告(见南方都市报复印件),获得广大读者的认可。
本公司生产“增长增粗兴奋型”内裤是事实,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问题,本公司不但有详细的产品介绍,本公司网站还有专门作相应详细介绍的多个网页,使用新的手段向广大用户提供服务。通过机械物理拉伸或支撑能够改变人体组织生长,如依班族妇女的长耳和克扬族女人的长颈,这是全世界都公知的事实。04年后,为了更好地展示增长增粗的原理,发明人张力中把自己的右手小指都根据同样原理搞得又长又粗(调查时已展示给办案人员看)。更何况包装中介绍的情况软茎轻微拉伸就变长,受拉伸结构刺激就可膨大这还是即时出现的,软阴茎能/易被拉长是社会公知的人体常识。本产品的作用原理是明摆着的,本公司已通过相关渠道说得非常清楚,用户很容易看明白,这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现象和设计。本公司的“增长增粗内裤”生产投放市场3年多来,没发现按要求使用后无效的用户,本公司还没接受过用户的投诉,有些网上代理在销售本公司产品3年获得了三钻信誉,数以千计的用户给予了好评,好评率100%满意。
而且,历史上未有过“增长增粗内裤”,因而本产品技术才能连使用方法都申请了发明专利权保护,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定义规定的必须具有“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的评奖活动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消协参与,获得上级湛江市工商局认可并曾批准做户外广告,本公司使用该奖项曾经过湛江市工商局立案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内裤包装印上的“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及“增长增粗兴奋型”都是有根有据的事实,“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不是我们自己无中生有捏造的,“增长增粗内裤”拉伸结构确实存在,没有误导消费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假宣传。
对商品作真实的宣传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本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宣传产品的相关科普知识曾通过国家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上报道。本公司有必要对所生产的各种系列产品包括“增长增粗内裤”在包装上进行说明,而且必须说明,无须隐瞒,用户有知情权。既然如此,贵局依据什么认定本公司在产品包装印上“中国内裤品质信誉第一品牌”、“增长增粗兴奋型”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呢?在“湛霞工商市管处告字(2008)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显然没有依据。一棵小树苗,把它弄弯,松手后会马上弹回变直,再弄弯再松手再变直,但如果弄弯后用绳子固定时间长了,树木就会弯曲生长,树苗长大后也都会是弯的,这能否认的吗?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本产品的发明者张力中是一个从临床医生到专门从事了二十多年功能内裤专业研究和生产的发明家,这在全世界都没曾有过,张力中发明创造是有技术含量的,不然也不会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北京知名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不会那么无聊来代理本专利,也过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性审查的关。
专利产品必须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此技术之前世界上不能有他人拥有,不被公众所知。本发明专利技术的这三性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审查。我们的专利产品已成为了新的保健用品,而且20年来一直是属于独创的隔层保健系列。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专利产品不可能是虚假的。国家已在立法上保护发明创造技术,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就明确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贵局在未能否定本专利技术及其作用就作出处罚,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精神。
内裤是生活日用品,不同于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不规定需要经验证或有关部门的认证和审批。本增长增粗内裤的专利技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归为内裤类。
力加力保健内裤是属于功能性内裤已经是众多消费者知道的事实,主要是利用隔层分隔来达到干爽透气防积污垢滋生细菌发臭的作用,分隔会干爽这是常识,不需要对力加力保健内裤功能进行检验(一看就明白,这部分功能出口都可以免检),湛江各工商局批准我们的专利保健内裤生产也从未要求提供过其它任何证明,我们经营了20年,全国各级各种媒体都做过宣传,没有人提出要我们提供验证、认证或审批。04年湛江市工商局经检科立案检查时有关人员在回答力加力保健内裤的功能验证时说:力加力保健内裤的保健作用当然不需要检验证明了。不就是因为其经过长期的使用获得了公众的认可。而在外省,我们的产品曾经某省有关部门检查过,最后要求我们经防疫站按照食品卫生检查做了细菌培养检查合格,颁发了也许是普通内裤唯一的离谱的《食品卫生合格证》让我们继续销售。现代信息传递加速,力加力增长增粗内裤已被众多用户接受。我们有研发新产品、申请专利、依法把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对产品进行如实的宣传和介绍、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权利。
历史上有首次提出日心学的科学家被送上绞型台,这是反动统治者的反科学罪恶行径。这段历史不能“重演”,真的就是真的,科学就是科学,必须尊重,象20多年的历史给予力加力保健内裤的普遍认可一样,增长增粗内裤经过三年多的推广也获得用户的认同,通过专利的公开和授权已成为公开的技术,其作用原理已逐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维护真理,历史上的科学家连杀头都不怕,值得我们每个后来人学习。历史一定会还我们公道 。
湛江盛力制衣有限公司
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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