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绩效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衡量绩效的客观有效的度量方法,也关系到基金绩效的持续性和业绩归因分析等多方面的因素。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在基金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依然非常薄弱,不仅在理论研究上还基本停留在国外90年代的理论水平,在实证研究上也比较缺乏。
国外近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数量分析的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基金绩效评价。随着现代金融理论的不断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进行了许多实证分析,而实证分析的结果又反过来对相关的金融理论和假设进行了验证。事实上,许多在金融投资理论界存在争议的假设依然能够在基金绩效评价的领域发现其踪迹。
国外对基金绩效评价研究有着长期的历史、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大量的实证研究,而我国目前还基本处在开始的阶段。这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时间较短,即使以90年代初期各地不规范设立的基金(如蓝天基金、天骥基金和广发基金等)算起,也不过10余年的时间。若以1998年3月第一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成立算起也仅几年的时间。由于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份额)并不随基金绩效发生变动,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长期处于超额认购的局面,加之持有人主要是通过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获取价差收益而不是通过净值增长获得资本利得,因此无论是管理公司、持有人、监管层和独立第三方对基金绩效评价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从2001年华安基金公司在中国市场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起,截至2005年12月28日,共有217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其中开放式基金163只,封闭式基金54只。按照证监会11月底的统计数据,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规模已经达到5000亿元;共有52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正式管理基金的是49家;与迅猛增长的基金市场相比,我国在基金绩效评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方面还远远落在后面。
国外的绩效评价具有较长的历史。60年代资产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股票价格行为理论,奠定了现代基金评价理论的基石。特别是Sharpe/Lintner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PAM),更是基金绩效评价的基础。Treynor、Sharpe和Jensen几乎同时分别提出了经过风险调整后的基金绩效评价方法,这才使绩效评价能够在同样的风险水平上进行比较。尽管他们在衡量风险的指标选取上有所不同(Sharpe指数采用的是全部风险)。CPAM模型历史久远而且目前仍被广泛应用(例如Malkiel,1995和Ferson、Schadt,1996)。不过这个理论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RichardRoll1977,1978,AdmatiandRoss,1985,和DybvigandRoss,1985a,b)。例如,使用证券市场线来进行绩效评价是“不确定的”。使用这种方法来判断绩效有时会被视为“无望的”(AdmatiandRoss,1985,p.16)和“总体而言任何事情皆有可能。”(DybvigandRoss,1985a, p.383)
针对上述的批评,又有一些改进的指标被提出。例如信息率,即是改进的詹森指数,通过单位非系统风险的超常收益率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价。1997年诺奖得主FrancoModigliani和其孙女LeahModigliani把国债引入证券投资的实际资产组合,构建一个虚拟的资产组合,使其总风险等于市场组合的风险,通过比较虚拟资产组合与市场组合的平均收益率来评价基金业绩,该种方法被命名为M2.
2000年Muralidhar认为Sharp值、信息率、M2法不足以有效地进行组合构建和基金业绩排序,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组合和基准之间标准差的差异调整不够,并且忽略了“组合和基准的相关性”常导致错误排序和评价。鉴于此,Muralidhar提出了M3测度方法。Stutzer(2000)在损失厌恶理论基础上,假定投资者选择最大可能地回避风险,从而构建了一个新的评价指标,即衰减度(ProbabilityofDecayRate),该指标最大的特点在于允许收益率收敛于各种分布。当收益率收敛于非正态分布式衰减度对于偏度和峰度敏感性较高,正偏度的基金风险趋小。
此外,证券选择和时机选择、业绩归因、绩效的持续性、基金风格、绩效评估的一致性、基准组合的有效性和资产配置分析等方面,也是国外近期基金绩效评价研究的热点。
Treynor&Mazuy(1966)首次提出的二次方程模型(T-M模型)可以用来检验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择时能力是指基金经理预测风险资产的收益高于或低于无风险利率的能力。Heriksson&Merton(1981)则提出在CPAM模型中增加一个二项式随机变量,称之为双β模型(H-M模型)。Bhattacharya&Pfleiderer(1983)对H-M模型的研究表明,经过他们改进后的模型可以判断基金经理是否正确地利用了正确的信息。Connor&Kora jczyk(1991)的研究表明在基金组合与市场收益率之间有协偏度(Co-skewness)时,T-M和H-M模型会得到错误的结论。Grinblatt&Titman(1989,1994)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PositivePeriodWeightingMeasure(PPW)的模型,此模型通过计算期内各时期的超额收益率的加权收益率,给出了择股和择时能力的综合检验结果。此外,Chang&Lewellen(1984)基于APT模型提出了一种新的检验方法。引入变量β1和β2,通过计算它们的差来判断资产管理人的择时能力。
Fama(1972)最早对基金绩效进行了归因分析,并提出了著名的Fama模型。Fama的模型建立在CAPM模型有效的前提上,他将资产组合的超额收益率分为“选择回报”(由分散回报和净选择回报组成)和“风险回报”(由投资者风险回报和经理人风险回报组成)两部分。Brinson,Hood&Beebower(1986)提出的BHB模型则将资产组合与基准组合的差异归因于择时、择股和交互作用三类。但他们的研究结果也遭到了许多批评,如Hensel,Ezra&Ilkiw(1991),JohnNuttall(1998)等。
绩效的持续性是绩效评价的又一个主要研究方面。如果基金绩效是持续的,则绩效评价的结果对投资者而言是具有实际应用意义的。尽管关于绩效持续性的研究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不过近来众多的研究比较倾向于认为基金的绩效具有较为显著的持续性。如Brown&Goetzmann(1995)认为基金“短期内”具有持续性。比较常用的检验方式有半期平均秩差检验法和交叉积比率(CPRCrossProductRadio)法。半期平均秩差检验法是通过将基金按时间分为前后时间相等的两部份,并分别计算其秩。如果这两段的秩相等,则表明该基金的业绩在全部基金的排名保持稳定状态,其业绩具有长期的稳定性。CPR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基金绩效与所有基金的中位值相比较,将比较结果高者标为W(win),低于中位值者标为L(lost)。定义CPR=WW LL/(WL LW)。CPR的取值范围为(0,+∞),如果绩效的持续性越差,CPR值越接近0,反之若持续性越强,CPR值越接近正无穷。据Carhart(1997)的观点,短期的基金绩效的持续性应归咎于持有的好或差的股票,长期的持续性则是由于费率结构的设计不同。
基金的风格研究是对基金的投资和收益特点进行的研究。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和产品设计竞争的加剧,市场上逐渐出现了许多类型和风格差异的基金。因此基金的风格研究具有极大的实用性。基金风格研究的方法可以分为因素分析法和特征分析法。最早的风格研究方法是所谓的HBS(HoldingsBasedStyleAnalysis)法。这种方法通过对基金披露的全部持股信息进行分析而进行。缺点是无法有效地剔除“披露日修饰”行为。1992年夏普(Sharpe)采用12因素模型(这12个因素是短期票据、中期政府债、长期政府债、公司债、抵押证券、大盘价值股票、大盘成长股票、中盘股票、小盘股票、非美国债券、日本股票和欧洲股票)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被称为RBS(ReturnBasedStyleAnalysis)。RBS方法将基金收益分解为风格收益和选择收益。模型中因素的选取遵循排他、无遗漏和易于获得等原则。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各种因素模型出现。而特征分析法有MSB(MorningstarStyleBox)方法等。晨星风格箱法(MSB)由著名的晨星公司于1992年提出并于2002年进行了改进。它首先根据资产组合中各股票市值规模的大小将其分为大盘、中盘和小盘,再在划分的每个市值区间根据定义的算法计算其价值和成长得分,最后将其定位到基金风格箱里的不同位置。
GolloandLockwood(1999)对1983-1991期间更换了经理人的共同基金的业绩、风险及投资风格的改变进行了研究。当用公司规模、价值/成长重新对基金进行分类时,发现有多于65%的基金在改变管理之后投资风格也发生了改变。
绩效评估的一致性是研究和比较基金绩效评价的诸方法结果差异性的。不过该方面的研究一直比较少,国内目前还只有王聪(2001)对多重比较法等概念进行了一些介绍。评估一致性的检验方法主要有Spearman秩相关检验、Kendall协同检验和多重比较法等。Spearman秩相关检验方法是通过对两种绩效评估方法所形成秩序列的相关性,判断两方法是否一致。如果该两种方法的秩(排序的差的平方)较小,则表明该两种方法对基金的评估具备一致性。Kendall协同检验是在相关系数检验法上发展的。其中Kendall协同系数定义为12S/m2n(n2-1)。W的取值范围在0和1之间。W的值越大,诸绩效评估方法具备越强的一致性。极端地,W取值1时说明所有的绩效评估方法结果完全相同。经过Kendall协同检验,具有一致性的基金可以通过多重比较法来进行总体业绩评估。
国内关于基金绩效评价的研究目前还比较少。从已发表的文章和收集的资料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局限于对国外理论的介绍和实证研究,更多地是对某种单独的理论或角度进行研究,缺乏整体和系统的研究和缺少理论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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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绩效评价的指标[1]
1、夏普(Sharpe)指数简介
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夏普于1966年发表《共同基金的业绩》一文,提出用基金承担单位总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衡量基金业绩,这就是夏普指数。夏普指数通过一定评价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超过无风险收益率部分与基金收益率的标准差之比来衡量基金的绩效。计算公式为:
Sp = (rp-rf)/σp
其中,Sp为夏普指数,rp为基金组合的实际收益, rf为无风险收益率, σp 为基金收益率所对应的标准差。
夏普指数的理论依据是资本资产模型(CAPM模型),以资本市场线(CML)为评价的基点,如果基金证券组合的夏普指数大于市场证券组合M的夏普指数,则该基金组合就位于CML之上,表明其表现好于市场;反之,如果基金投资组合P的夏普指数小于市场证券组合M的夏普指数,则该基金组合就位于CML之下,表明其表现劣于市场。因此,可以认为,夏普业绩指数越大,基金绩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绩效就越差。
2、特雷诺(Treynor)指数简介
杰克·特雷诺1965年发表《如何评价投资基金的管理》一文,认为足够的证券组合可以消除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那么系统风险就可以较好地刻画基金的风险,即与收益率变动相联系应为系统性风险。因此,特雷诺指数采用在一段时间内证券组合的平均风
险报酬与其系统性风险对比的方法来评价投资基金的绩效。这就是特雷诺指数,它等于基金的超额收益与其系统风险测度β之比。
计算公式为:
Tp = (rp-rf)/ βp
其中,Tp为特雷诺指数;βp表示基金投资组合的β系数,是投资组合要承担的系统风险。
特雷诺业绩指数的理论依据也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但是是以证券市场线(SML)为评价的基点,当市场处于平衡时,所有的资产组合都落在SML上,即SML的斜率就表示市场证券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当基金投资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大于SML的斜率时, 该投资组合就位于SML线之上,表明其表现优于市场表现;反之,当基金投资组合的特雷诺指数小于SML的斜率时,该投资基金组合位于SML线之下,表明其表现劣于市场表现。所以,特雷诺业绩指数越大,基金的绩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的绩效就越差。
3、詹森(Jensen)指数简介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詹森1968年发表《1945-1964年间共同基金的业绩》一文,提出了一种评价基金业绩德绝对指标,即詹森指数。他认为,基金投资组合的额外收益可衡量基金额外信息的价值,因而可以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计算公式为:
Jp=rp-[rf+βp(rm-rf)]
----Jp为詹森指数。
詹森业绩指数,又称为α值,它反映了基金与市场整体之间的绩效差异。詹森指数也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基础,根据SML来估计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其实质是反映证券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按该组合的β系数算出来的均衡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当然,差额越大,也就是詹森系数越大,反映基金运作效果越好。如果为正值,则说明基金经理有超常的选股能力,被评价基金与市场相比,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业绩良好;为负值则说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欠佳,不能跑过指数,被评价基金的表现与市场相比较整体表现差;为零则说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一般,只能与指数持平。
基金绩效评价应注意哪些因素?
基金绩效评价就是在剔除了市场一般收益率水平、基金的市场风险和盈利偶然性的前提下,对基金经理人投资才能的公正客观的评价。
(一)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同,其投资范围、操作策略及其所受的投资约束也就不同。
(二)基金的风险水平
需要在风险调整环球,网校的基础上对基金的绩效加以衡量。
(三)比较基准
在基金的相对比较上,必须注意比较基准的合理选择。
(四)时期选择
计算的开始时间和所选择的计算时期不同,证券从业资格衡量结果也就不同。
(五)基金组合的稳定性
要写一篇论文: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绩效比较分析可以怎么写?
建议你可多看看胡立峰,姚小军等人的文章,再到天天基金网上看看,多看些参考资料再写为好.
开放式基金与QFII投资绩效的比较分析
﹙一﹚QFII与国内基金的投资相似分析 从分享投资经济成长收益的角度分析,QFII与国内基金在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上都倾向于国家的重点行业、优质企业,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也有助于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首先是具有全球产业竞争比较优势的产业。从全球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行业的配置,选择具有全球产业竞争优势的产业作为投资对象是不仅是QFII的理性选择,也是国内基金所秉承的。其次,从资本逐利性和安全性的角度看,垄断性行业存在的超额利润和相对低的风险会吸引机构投资者的注意力,这些垄断性的产业可分为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产业和自然资源类产业,以及政府管制的垄断产业。 消费品行业也是他们选择的重要产业门类。消费品产业的长期增长潜力极大,一些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公司有望成为机构选择的目标。 ﹙二﹚QFII和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差异分析 1、QFII的投资视野与国内基金差异。当前全球经济来看,最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就是亚洲经济,而亚洲经济里面最让QFII着迷的显然非我国莫属。对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是QFII资产全球战略配置的一部分,因此QFII的投资行为远比内地机构投资者显得高瞻远瞩。在QFII的眼中,除了看好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外,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及其引致的汇率变动带来对以人民币计价资产价值的重估。而由于目前一些法规条款的限制,国内机构投资者尚不能做到从全球范围来选择投资方向,这样也就限制了国内机构的投资视野,只能从A股里面纵向比较寻找机会,而不能像QFII那样大范围的横向比较。 2、QFII的投资周期与国内基金差异。境外机构投资者大都来自成熟资本市场,有着丰富的投资经历,心态较为成熟,因此在委托资金给QFII这些机构时,不会表现出像某些国内投资者那样的急功近利心态,一般投资周期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而不是短期暴利。反观国内,一般机构投资者都有年度业绩指标,普通投资者也不自觉不自觉地依靠每年机构的业绩来“打分”,作为经营这些资金的职业经理人来讲,不可避免会受到会计年度考核的压力。因而大多国内基金的投资周期多为3-5年。 3、QFII的研究方式与国内机构的差异。在研究方面与国外机构之间的距离非常明显。国外的研究和国内很不同,首先是人员众多,顶级投行的分析员数量都很庞大,每年的资金投入巨大。在研究上则分得很专业。几个分析师看一个行业,每个人铆定几个上市公司,甚至只有3-5家公司,可能比一般的管理层对公司还了解。此外,他们研究的年限非常长。在国外,一般10年以上才能称得上资深分析师。国内3-5年便已经成为资深的研究员了。 4、QFII的投资策略与国内基金的差异。国际投资者在完成准备工作后,一般会进行长期投资,因为在一个陌生的市场环境中从事短线投机不是理性的做法。QFII作为国际投资者,其进入国内市场的初衷是分享我国经济增长利益,因此,这决定了QFII必然以公司基本面和发展前景为投资基础,长期持股,以获取企业增长的回报。国内基金则更为看重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与市场热度,其投资的长期性要低于QFII。投资策略的不同从二者的换手率上便可看出。QFII在操作上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换手率。而国内基金换手率总体上一直高于QFII。
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1、经济分析。经济分析主要探讨各经济指标和经济政策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经济指标分为三类:先于证券价格变化的超前性指标,如利率水平、主要生产资料价格等;与证券价格变化基本趋于同步的吻合性指标,如GDP、社会商品销售额等;滞后于证券价格变化的滞后性指标,如失业率、库存量等。除了经济指标之外,主要的经济政策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等。
2、行业分析。主要分析行业所属的不同市场类型、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以及行业的业绩对于证券价格的影响,行业分析是介于经济分析与公司分析之间的中观层次分析,它在发现行业之间的绩效差异以帮助发现投资机会方面,既是重要的又是必要的。
3、公司分析。公司分析是基本分析的重点,无论什么样的分析报告,最终都要落实在具体上市公司股票的走势上。如果没有对公司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就很难正确地预测其股票的走势。
什么是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业绩比较有两种方式,一是全域比较,将全部基金或同组基金放在一起进行排名。二是基金与事先确定的基准进行比较。这个事先确定的基准就是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这种比较方法通过给被评价的基金定义一个适当的基准组合,比较基金收益率与基准组合收益率的差异来对基金表现加以衡量。基准组合是可投资的、未经管理的、与基金具有相同风格的组合。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评价基金管理公司业绩的重要标准。 从2002年开始,国内基金监管部门就要求开放式基金在发行时公布其业绩比较基准,不同风险收益的基金跟踪不同的比较基准,这有利于基金风格的稳定和投资者对基金业绩进行合理的评判。随着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净值的比较成为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将使投资者不再单纯用“是否跑赢大盘”这种简单且不尽合理的方法来判断基金的优劣,也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人遵守基金合同,保持稳定的投资风格。 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在基金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都必须披露净值增长率与其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并要求基金用图示的方法披露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净值变动情况,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情况进行比较。这样,投资者就可以直观地了解过去一段时间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投资基金的入门与技巧
基金投资入门与技巧
基金作为投资市场上的一项重要投资工具,一起稳健,易于打理的特点,逐渐获得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在投资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半数以上的家庭投资共同资金,家庭中的大部分资产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普通民众的投资方式,通过基金实现财富的积累,从而完成平民到富人的飞跃。
买新基金还是买旧基金
基金以其“高收益,低风险”的优势吸引着广大投资者,因此基金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基金市场上的一些老基金仍然老当益壮,同时新基金也层出不穷茁壮成长。目前,我国已经有40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于是,很多投资者就差产生了一个疑问:究竟是投资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新基金好,还是投资运作一段时间的老基金好?
其实,基金的新旧与基金的好坏关系并不大,新老基金各有利弊。比如,新基金通常认购费率比较低,但是缺乏历史参考数据,如果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同时也是新人,我们就无法了解其投资策略,更无法判断其投资能力;而对于老基金来说,我们就有充分的数据可以参考。
在购买老基金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看历史业绩。老基金业绩都是有历史记录的,而这些历史业绩是投资者作出正确选择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海外成熟的基金市场上,评价一只基金的优劣,一般至少要看其三年的业绩表现。‘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只有较长时间的观察,我们才能充分了解一只基金的投资理念及其应对风险的能力;而一只经得起考验的基金,才是我们信任的理财产品。专家建议,在选择基金时,以下几方面显得非常重要
1.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我们当然会对新基金的未来收益寄予良好预期,但对新基金产品的风险也必须有充分准备和积极认识。在投资新基金时,一定要做好投资前的自我风险评估。
2。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相对于老基金来讲,新基金没有历史运作作参考,但是基金管理人却有历史管理和运作的‘成绩单’,因此投资者完全可以从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表现,来对新基金的未来做一个大体的判断。
3.不能类推基金业绩
我们在参与创新型基金投资时,如果单单以母版基金的表现作为衡量新基金的标尺,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不可替代的,更不可复制的。因此创新型基金的表现如何,仍然需要得到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在聘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拟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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