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宁波银行个人贷款
宁波银行已在北京地区推出了五种个人信用贷款,分别是:白领通、尊尚卡 A 版、尊尚卡 B 版、万利金和白领融。本帖主要用于分析这五种信用贷款的特点 和适用人群。
1、白领通
该产品早已名声在外,江湖上流传着?先晓白领通,后知宁波银行?的顺口 溜。
产品定位:备用金。一次授信额度三年有效,不实际提款不产生任何费用, 为未来不时之需提前准备。
信用额度:20、 30、 40、 50万四档
利率水平:年利率 7.49%。按天计息,随借随还,单笔资金最长使用一年。 利率下浮:存款贡献度可以抵扣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低可下浮到年利率 4.815%。无论活期、定期,无论钱多钱少,哪怕存一天就取走都会产生贡献度, 都可以抵扣贷款利息。
提款使用:可通过网银或柜台进行提款或还款。提出资金会实时存到本人宁 波银行储蓄账户。提款多少资金就按多少资金计算利息。
还款方式:每月 20日还息,到期还本。可随时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无违约 金。
适用人群: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
点评:白领通的?备用金,有备无患?的理念被越来越多人接受,用款方式 也非常灵活, 是最受关注的信贷产品之一。 但白领通需要团办申请并且适用人群 较窄,企业编制员工都不在业务名单内,企业员工可以考虑申请尊尚卡。
1
2、尊尚卡 A 版:
该产品将为金融(非银行) 、电信(移动、联通、电信) 、炼化、电力、烟草、 港务、水务、航空等专营企业正式编制员工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 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公证处等专业机构的持证人员服务, 以信用卡为介质, 直接提取现金使用,用款和计息形式和白领通类似。
产品定位:备用金。一次授信额度五年有效,不实际提款不产生任何费用。 信用额度:10、 15、 20、 30、 40、 50万六档
费率水平:年化费率 8.1%,有综合贡献降费率的功能,最低可降到 6.48%。 按天计息,随借随还,单笔资金最长使用一年。
提款使用:可通过柜面、网银完成取现或转账交易提取。按实际提款金额计 息。
还款方式:每个月只还手续费,当月手续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到期日当 天归还本金及剩余应缴纳的手续费。 可随时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无违约金。 额 度可循环使用。
点评:尊尚卡 A 跟白领通比各有优势,尊尚卡授信期限更长且办理手续更简 单。 尊尚卡 A 原则上只接受团体申请, 如果单独申请需要夫妻名下北京有住房。
3、尊尚卡 B 版
该产品是针对更广泛的企业员工而推出的信用贷款,以信用卡为介质,匹配 随心分额度直接提取现金使用。 用款和计息形式和白领通类似, 可以称之为企业 版?白领通? 。
产品定位:备用金。一次授信额度五年有效,不实际提款不产生任何利息费
2
信用额度:10、 15、 20、 30、 40、 50万六档
费率水平:年化费率 9%。按天计息,随借随还,单笔资金最长使用一年。 提款使用:可通过柜面、网银完成取现或转账交易提取。按实际提款金额计 息。
还款方式:每个月只还手续费,当月手续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到期日当 天归还本金及剩余应缴纳的手续费。 可随时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无违约金。 额 度可循环使用。
适用人群:原事业单位转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世界 500强企业、沪深两 市非三板上市公司、经营良好的民营学校和医院的员工。
点评:尊尚卡 B 版比白领通的适用人群更广, 同样采用按天计息、 先息后本、 循环使用的用款方式。尊尚卡 B 版授信期长达五年,但利率略高于白领通。该 产品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单位 10人以上团体申请,如果个人单独申请需要夫妻名 下有本市住房。
4、万利金
该产品为信用卡现金分期产品, 可为尊尚卡和白领通客群提供一个额度补充, 最长用款期三年, 与其他产品搭配灵活使用, 可减轻自己的还款压力, 更可接受 客户单独申请办理。
产品定位:备用金。适合一年以上的资金用款需求。
信用额度:最高额度为 50万
费率水平: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有 0.6%/期、 3.6%/期和 7.2%/期三种费率
3
提款使用:可通过客服电话、网银、手机银行完成取现或转账交易提取,资 金用途不限。申请成功后 T+2日款项进入储蓄账户。
还款方式:该产品有三种还款方式供客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第一种:1个月 /期,可分 6期、 12期、 18期、 24期、 36期,每期等额还本金 和手续费。手续费率为 0.6%。每期应还金额 =本金÷期数 +本金×0.6%; 第二种:3个月 /期, 手续费率为 3.6%。 第一期归还全部手续费 (本金×3.6%) , 三个月到期时归还全部本金;
第三种:6个月 /期, 手续费率为 7.2%。 第一期归还全部手续费 (本金×7.2%) , 六个月到期时归还全部本金。
适用人群:白领通和尊尚卡客群,以及其他我行准入的企业员工。
点评:万利金可供客户灵活选择的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不同期限 的用款需求,分期偿还本金的还款方式可以减少到期一次还款的压力。
5、白领融
该产品是专为白领通客群和尊尚卡 A 客群设计的配套产品,存量白领通客户 可申请用于额度补充。
产品定位:备用金。一次授信额度三年有效,不实际提款不产生任何利息费 用。
信用额度:10、 20、 30万三档
利率水平:90-179天年利率 10%, 180-360天年利率 12%。
提款使用:该产品只能通过我行官网的直销银行发起募集。募集期为两个自
4
然日,募集成功后,募集资金于 T+1工作日转入宁波银行本人储蓄账户。 还款方式:最短使用时间 90天, 最低起借金额 10万元,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该产品不能提前还款,只能在约定还款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适用人群:存量白领通客户。
点评:白领融同样是备用金产品,产品利率稍高,不能随借随还,但到期一 次还本付息的方式使资金利用率达到最大, 并且白领融的负债不进入个人征信记 录这是所有贷款人的福音。
申请建议:如果您的工作单位符合白领通准入标准,您可以申请:白领通 +万利 金 +白领融,个人最多可申请到 100万额度;
如果您的工作单位符合尊尚卡 A 准入标准,您可以申请:尊尚卡 A+万 利金 +白领融,个人最多可申请到 100万额度;
如果您的工作单位符合尊尚卡准入标准,您可以申请:尊尚卡 B 或者万 利金,个人最多可申请到 50万总额度。
备用金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这个理念是 ?跟银行要个授信额度, 我想取 就取想用就用, 不用不要钱? 更详细的信息可通过站内邮件或添加微信 ? nbcb520? 了解咨询。
信用贷款如何影响征信信息:在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里,个人负债信息会分 成三类(有的会分四类)展现,分别是抵押贷款信息、个人消费贷款信息和贷记 卡信息。 基本上各家银行的房贷审批官在审批业务时会重点看抵押贷款信息和个
5
人消费贷款信息,因为这两个信息在征信里反映是最完整和直接的。
最受关注的白领通产品在征信里被归到个人消费贷款信息里,使用中可能有 三种情况:
1、 只是通过了银行额度授信没有实际提款,这种情况征信里不会体现, 所以 完全不用担心征信原因拒批;
2、 有提款但已结清,那么等到下次征信更新时会体现为已结清,或者拿着宁 波银行开出的结清证明给房贷审批人,这情形也不用担心。
3、已经提款并且目前仍在使用,这种情形征信会完全显示。以 30万资金使 用一年举例,征信上显示? 2015年 1月 21日机构‘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发放的 30万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信用 /免担保, 12期,按月归还, 2016年 1月 21日 到期? 。房贷审批人可以看到完整的贷款信息,这时就要探讨什么情况会影响审 批。 首先要强调的是:白领通本身这个产品不会影响审批, 影响审批的是家庭收 入和负债比, 如果家庭收入高白领通提款也没事, 如果家庭收入不高就要对白领 通提款慎重。假设 30万的白领通提款是家庭仅有的负债(因为这个贷款是一年 内必须还的) , 那么家庭年收入超过这个金额的两倍既 60万就肯定不影响房贷审 批, 家庭收入不到两倍就要看家庭财力状况和工作职务等信息, 如果良好也会不 影响。
如果家庭收入不高,职务级别也不高,那就要琢磨下是否少提款一点,或者 就考虑先使用尊尚卡、万利金或者白领融这几个配套产品的额度。
贷记卡类的产品是可以部分隐藏征信信息的。如宁波银行的万利金和尊尚卡 是信用卡产品,在征信里会体现到贷记卡信息里。同样以 30万资金举例,万利 金最长可以用三年分期还完, 我们假设选择了两年的还款期限, 征信上显示 ? 2014
6
年 1月 21日机构 ‘宁波银行’ 发放的贷记卡 (人民币账户) , 授信额度 30万元, 信用 /免担保。截至 2015年 1月 22日,共享额度 30万,已用额度 1.43万,最近 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 1.43万,最大使用额度 1.43万,本月应还款 3050元,本月 实还款 1.43万? 。从征信记录中可以发现,贷记卡的征信信息隐藏了真实负债 30万,文字理解似乎只使用了 1.43万,所以这是很多人选择使用万利金额度的原 因。
那么白领融呢?这个产品是宁波银行的直销银行产品,这个产品是完全不体 现征信信息的。对的,即使提款也不会体现,是完全隐藏征信的产品。
7
范文二:宁波银行尊尚卡贷款攻略
宁波银行尊尚卡贷款攻略
一、尊尚卡办理过程
1、 2012-5-21提供工卡、身份证原件 (供验证 ) 复印件 (上交 ) 各一份,收入证明,提供财力证 明 (可选 ) ,填写一张申请表。
2、 2012-5-22接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郑经理电话通知,审批通过。
3、 2012-5-28接到宁波银行总行电话,问了几个简单问题。
4、 2012-6-1收到宁波银行短信,信用卡已经快递送出。
5、 2012-6-3收到宁波银行的快递。
总结:从我的办卡情况看符合银行承诺 (10个工作日能拿到卡 ) , 个人认为算比较快。 并且从 银行方面得到信息,因为审批流程已经打通,后面办的人速度很有可能更快。
办事效率很高,这个得赞一下。
二、尊尚卡激活过程
尊尚卡也是一张信用卡,跟普通的信用卡激活流程类似,在这就不多说了。
这里要提醒一点的就是, 设置密码需要填写申请表时留的 家庭电话 。 如果没有固定电话, 或 者申请表没有留家庭电话,需要 转人工才能设置 。
三、尊尚卡使用总结
后面的开通网上银行、网上贷款及网上还款操作, 都非常简单,建议大家亲自操作一下。个 人感觉比看懂我的文档更容易, 所以先把总结写在前面, 大家有疑问再查看后面的操作步骤, 免得浪费大家的时间。
1、 跟银行宣传的申请简单,操作简单,低利率,随借随还等特性基本吻合。 USBKey 自动 连接到网上银行,办理过程中需要多个密码和多条短信通知,感觉似乎很安全。
2、 借款流程为:随心分随时贷款,自动转到信用卡 =》信用卡提取,转到借记卡。
3、 还款流程为:借记卡转信用卡 =》随心分随时还款。
4、 上述随借随还的流程中,钱都需要经过信用卡。一旦经过信用卡,如果之前有使用循环 透支额度(普通信用卡功能) ,会首先还信用卡的欠款(不管是否到期) 。之后多余的钱 才能进行免费取现 (包括转借记卡 ) 和随心分还款。即在网上操作时,显示信用卡上多于 “循环透支额度” 可用的钱, 才能免费取现 (包括转借记卡 ) 多出的钱; 信用卡上多于 “循 环透支额度”的钱,才能进行随心分贷款的还款。
注:灵活使用信用卡免费取现的规则, 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否则当普通信用卡 取现收手续费和利率,费用还是不低的。 或者也可说,相对其它信用卡,用尊尚卡可以减少 开支。 如用信用卡刷了大宗商品,还款之后再发生退货, 款项会打回到信用卡上。 用尊尚卡 取现此时就不需要手续费,其它银行的信用卡需要额外的手续费。
5、 循环透支额度(普通信用卡)和随心分额度的具体使用,说明书也说得很详细,请大家 仔细阅读。
四、尊尚卡开通网上银行过程
开通网上银行,可以在家通过网络随时借钱,随时还款。具体流程如下:
6、 需要到宁波银行的深圳分行办理借记卡,然后开通网上银行,把借记卡跟信用卡关联起 来。具体是填写两张申请表,然后就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事了。
7、 拿到 USBKey ,需要下载安装驱动及下载证书。这些在 USBKey 包装指示很详细,按步 骤操作即可,或者让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操作也可。
a) 输入 点击“网上银行登陆” ,输入帐号密码等进行登陆。
b) 点击安全中心,证书管理,出现如下界面。
c) 点击 V1.1版 USBKEY 驱动程序下载,然后安装。
d) 按提示修改 PIN 码 (原始 PIN 码为 123456)
e) 点击个人网银助手客户端软件, 下载并安装,然后依次点击 “ 客户端环境检测 ” ,可 查看本电脑的操作系统等其他信息;点击 “ 一键设置 ” ,使电脑符合网银使用要求。 f) 输入宁波银行的证书下载码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 短信发到手机 ) , 下载证书。
五、尊尚卡网上贷款操作
总结:
1、 确实 非常方便 ,并且感觉宁波银行的网上银行 比较安全 (需要反复输入密码, 多次短信提示 ) 。
2、 尊尚卡还有个功能银行没有宣传:存抵贷功能 。经电话咨询知道,此功能暂时 没有开通,后面银行会统一开通。这跟普通的存抵贷功能有点差别,即如果有 在宁波银行存款,不仅会有国家规定的利息,还可以降底以后的贷款利率。后 面如果贷款的话,可以根据存款情况,降低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最低可以跟基 准利率持平。下面流程中的“是否使用存款积数”的选项,就是指这个功能。 3、 暂时没有发现其它费用。如借记卡跨行转帐免费,随心分贷款信用卡提取免费 (包括柜台操作和网上操作,我试的是网上操作 ) 。有同事还试过异地取钱也免 费。这算是小银行的优点吧。
4、 利率跟宣传的有点不符 。宣传是 9%的年利率,其实这是按 360天计算的。如 果按 365天计算,是 9.13%。考虑到银行普遍有存款和贷款利率计算方法的差 异,也就见怪不怪了。利率在贷款的时候有提示,大家可以留意下。
5、 到帐时间跟宣传的稍有出入 ,请大家留意。从信用卡转到宁波的借记卡是实时 到帐的。但是从宁波的借记卡转到其它银行的借记卡不是实时到帐的。我只试 了晚上转 200元到我的招行帐号, 21:56转出,当天 23:42招行的卡收到钱。 郑经理的解释为:银行转帐的技术问题,大概规则如下:
1. 如果是工作时间,跨行转帐大概是 20分钟到帐;
2. 如果是非工作时间,要到明天工作时间才到帐。
其它情况请大家自己试一下。 或者到时使用的时候 预留时间 , 以免到帐时 间不及时影响大家的用款规划。
贷款流程:其实只有三步,即填写“随心分申请信息”和“随心分信息确认” ,然后把钱从 信用卡转到借记卡。下面的举例把一些交互界面也详细说了。
下面以贷款 100元的实际操作为例解释具体流程:
1、输入 点击“网上银行登陆” ,输入帐号密码等进行登陆。
2、点击“信用卡” ,在“分期业务”的下拉菜单选择“尊尚卡随心分”
3、点击“尊尚卡随心分” ,选择卡号,交易类型为“随心分申请” ,按确定。
四、点击确认之后,按需求填写信息如下:
然后点击下一步。
注:尊尚卡还有个功能银行没有宣传:存抵贷功能 。暂时没有开通, 后面银行会统 一开通。 这跟普通的存抵贷功能有点差别, 即如果有在宁波银行存款, 不仅会有国 家规定的利息, 还可以降底以后的贷款利率。 后面如果贷款的话, 可以根据存款情 况,降低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最低可以跟基准利率持平。 上面的“是否使用存款积 数”的选项,就是指这个功能。
5、在如下菜单中,确认刚才的贷款。大家可以留意一下利率。
注:宣传是 9%的年利率,其实这是按 360天计算的。如果按 365天计算,是 9.13%。手续 费计算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6、点击确认之后,会弹出界面要求输入 PIN 码。完成之后,弹出如下界面, 说明贷款成功。
6、 可以查询我的帐户,确认信用卡上多了 100元 (会在信用卡的可用余额上显示多了 100元 ) 。
7、 点击点击 “信用卡” , 在 “信用卡转帐提取” , 然后选择信用卡和借记卡, 输入转帐金额, 点击下一步。
8、 弹出如下界面,需要确认信息,输入验证码,信用卡有效期及取现密码,点击确认,然 后弹出要求输入 PIN 码,按指示操作即可。
9、 收到两条短信,一条提示信用卡转出 100元,另外一条短信提示收到转存多少,现在余 额多少。用网上银行查询我的帐户,在我的借记卡帐户中多了 100元。因为银行工作人 员用我的帐号给我演示了一次, 操作过一笔 100元的贷款。 现在我的借记卡帐户中有 200元。也可以直接查询刚才的贷款。
10、 按普通的转帐流程, 转到我的其它银行的卡上。 从信用卡转到宁波的借记卡是实时 到帐的。但是从宁波的借记卡转到其它银行的借记卡不是实时到帐的。我只试了晚上转 200元到我的招行帐号, 21:56转出,当天 23:42招行的卡收到钱。郑经理的解释为:银行转帐的技术问题,大概规则如下:
1. 如果是工作时间,跨行转帐大概是 20分钟到帐;
2. 如果是非工作时间,要到明天工作时间才到帐。
其它情况请大家自己试一下。或者到时使用的时候预留时间。
六、尊尚卡网上还款操作
总结:
1、 需要保证借记卡有钱,通过借记卡转帐到信用卡,然后选择提前还款即可。
2、 我用招行的网上银行转帐到宁波的借记卡是实时到帐的,不过,招行收了我实 时到帐的一元手续费
3、 提前还款必须每一笔贷款全额还款的。对于有需要提前还款的同事,建议分成 多笔进行贷款。如要借 10W ,分成 10笔 1W 贷款,这样只要有 1W 本金和相 应的利息,即可进行提前还款。考虑到网上自助操作比较方便,分成多笔来贷 款还可以接受。
4、 当天的贷款,只能第二天以后才能还款。如果第二天还款,利息按一天计算。
5、 信用卡跟借记卡关联 需要另外操作 。如果关联了之后,随心分的利息及普通的 帐单,会自己到借记卡扣钱。随心分的本金,不管是否提前还款,都 需要自己 网上操作 一下。
借记卡转信用卡流程:
1、借记卡转信用卡。点击 转账汇款 > 行内转账 > 行内储蓄账户转账,选 ” 向信用卡账户转账 ” 。
2、弹出下面的界面,填写好信息。
3、在弹出的界面,按要求填写信息,获取动态密码,点击确认,然后再按要求输出 PIN 码
即可。
4、收到两条短信,分别为信用卡到帐通知和借记卡转出通知。
随心分还款流程
1、点击 信用卡 > 分期业务 > 尊尚卡随心分, 选择卡号及交易类型为“随心分提前还款” ,点击“确认”
2、下面显示 6.4号借的两笔 100元。点击 ” 提前还款 ” 。
3、弹出如下界面,点击 ” 确定 ” , 按要求输入 PIN 码。
8、 弹出如下界面,说明还款成功。
9、 点击“返回” ,把剩下的另外 100元也还了。
10、 点击 信用卡 > 信用卡查询 > 我的信用卡 查询余额
注:
1、 6.4号共从随心分贷款两次, 每次 100元。 然后从借记卡转信用卡转了 230元。 从上图可 知,本期已还额中,包括从随心分贷款和从借记卡转到信用卡的钱总和。
2、办理过程中有很多实时短信通知。但是随心分贷款和还款分别还有不实时的短信。经宁 波银行电话确认,他们系统关于分期付款(随心分属于分期付款) ,确实会有不实时的短信 通知。例如我 6.4号中午办了一笔贷款 100元的, 6.5号上午 10收到分期办理成功; 6.4号 晚办的一笔贷款 100元的,估计晚点也会收到一条短信。我都已经在 6.5号结清贷款了,估 计后面会收到贷款已结清的短信。 个人感觉宁波银行提供的实时短信已经够用了, 另外几条 不适时的短信作用不大,有点多余。
范文三:《个人消费贷款》宁波中国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条件、材料、流程、利率
宁波中国银行贷款申请条件、流程
个人消费贷款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 办理城市 宁波 产品名称
个人消费贷款 抵押类型
抵押贷款 额度范围 30~3000 万元 期限范围
12~108 个月 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
放款时间
22个工作日(审批为7个工作日) 产品特点
可信用空白、 可提前还款 在线申请地址
http://t.cn/zH6mAP8申请条件
房龄要求:最长不超过20年(商用房最长不超过25年);
面积要求:最少70平米以上;
抵押物坐落区域:宁波市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
抵押物类型:普通住宅、别墅、商铺;
贷款期限:与客户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入证明
4.结婚证
5.装修合同
6.装修合同收据
费用说明
贷款金额
30万元 贷款期限 12个月 总费用
1.28万元 月供 26069元 在线申请地址 http://t.cn/zH6mAP8
www.rong360.com
范文四:宁波银行白领通业务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宁波银行白领通业务——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白领通介绍
白领通业务指给予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高端优质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
无需抵押和担保的授信业务。 被授信人(借款人)可多次向我行申请个人贷款,
白领通特色
,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无需担保,无需抵押。信用额度金额分别为20万、15万、10万、5万四种。 , 一次授信,循环有效:白领通业务提供最长时间为3年的授信,如无意外、授信将自动循环。单笔借
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息按天计算,可随时提前还款,从而节省利息。
, 手续简便,高效快捷:在授信完成后,被授信人(借款人)可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快捷地
办妥贷款手续, 3分钟现金到帐,无任何贷款手续费。
, 无须支付年费、跨行或异地(银联ATM机)查询费及取款费。
, 存取款方便:白领通卡上既可以存活期,也可以存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目前牵手招商银行、民生
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深发展银行、广发银行等八家银行开通了“柜面
通”业务,在以上银行柜面均可办理宁波银行的存款、取款等个人金融业务。 , 宁波银行信用卡积分与白领通贷款利率关联。
, 贷款利率与客户贡献挂钩:最低为基准利率下浮10%,最高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我行将授信客户
在我行的存款(本人名下或其推荐的他人存款)作为客户的存款贡献积数累积。贷款时,和存款积数
匹配的部分实行基准下浮 10% 的最优惠利率;不匹配部分,实行基准上浮30%的贷款利率,从而使客
户的存款在获得正常利息收入之外,还可获得贷款利率的优惠。
贷基准年基准月基准利率1万元贷款1个月所基准利率1万元贷款1个两种利率款利率 利率 下浮10% 需利息(下浮10%) 上浮30% 月所需利息(上1个月利期浮30%) 息差 限
6个5.85% 4.875‰ 4.3875‰ 43.875元 6.3375‰ 63.375元 19.5元 月
一6.57% 5.475‰ 4.9275‰ 49.275元 7.1175‰ 71.175元 21.9元 年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授信客户曾在我行有10万元的存款(包括其关联客户存款),存了1年,现向我行申请1年期贷款10万元,无论其目前是否有存款,按照白领通业务管理办法,他都可以享受贷款利率基准下浮10% 的优惠~如果其贷20万元,那么其中10万元享受基准下浮10% 的优惠利率,另外10万元按基准利率上浮30% 执行。 注意,客户的存款积数贡献是长久有效的。比如说,客户在我行存了一年的20万元,即使5年后他来贷款,他还是可以享受相当于20万元1年期贷款的优惠利率。当然,如果其存款积数已经享受过贷款优惠,以前的存款积数就已冲销。
白领通面对对象
, 公务员;
, 教师、医生或其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 企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原则3000万元以上);
, 电信、电力、烟草、炼化、港务、盐务、金融、律师、会计师、公用事业单位及世界500强企业员工。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白领通业务
, 我行关系人不能办理白领通业务。
, 处于见习期的客户不得办理白领通业务。
, 有贷款逾期连续2个月的客户,不能办理白领通业务。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不能办理白领通业务。
, 同一客户或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办理VIP、白领通业务,但夫妻双方均系公务员,且叠加信用授信额度
不超过50万元的除外。
, 对25周岁以下的客户,或者对工作年限在2年之内的客户,原则上不能办理白领通业务 申请授信需提供的资料
,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信用授信申请书(我行提供样本);
?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企业编制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信用借款申请书(我行提供样本);
?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收入证明(我行提供样本);
?婚姻状况证明及户口簿;
?本人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家庭财产证明:房地产证、汽车行驶证等(非上海市户籍需拥有自有房产);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 申请:借款人填写授信申请表(我行提供样本),并提交我行要求的相关资料;
, 审批:我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程序进行审批,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 签约: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与我行签订信用授信协议,并办理白领通卡;
, 用款: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可随时在我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等申请将贷款,贷款在申请后的3分钟内发放至借款人白领通卡上。 联系办法
联系人:黄柳影
联系电话:13916774499;63585555
电子邮件: huangliuying@gmail.com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地址:南京西路128号永新广场2楼(地铁人民广场站8号出口对面)
范文五:宁波银行贷款合同24页
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口抵押权人口质押权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 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 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最高贷款限额
1.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 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 最高贷款限额仅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 同一借款 人可与贷款人订立多个最高额借款合同, 同时享有多个最高贷款限额, 数个最高贷款限 额及其相应的合同之间互相独立。 同一借款人也可同时与贷款人订立最高额借款合同和 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各合同互相独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的期间和人民币(大写) 的最高贷款限额内(除非按 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 ,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借款及担保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 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 不 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 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及其附件,下同)记载为 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 款人采取第 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1.3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 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的截 止日。
1.4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人或担保物状况和贷款人 的经营状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 贷款人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 担保 人的同意。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1.5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 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 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 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担保 人对此无异议。
1.6因最高贷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最高贷款限额时,借款人 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 借贷事项
2.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借款借据分别约 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 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逐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发放时贷款人决定的利率为准。 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贷款利率,并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贷款发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调整 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但对于已发放的贷款, 贷款利率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并仅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 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依照如下方式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1)继续执行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2)按 (月/季)调整(每月/季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 最后一日) ,并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 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 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1)自每次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 1月 1日开始,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 准利率(如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 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按 (月/季/年)调整, (即每月/季/年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 为该月/季/年最后一日) ,并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 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 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3)继续执行相应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4)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 整,以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于当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分段计息;
(5)其他:
2.4贷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支付给 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 人政策独立决定贷款支付方式。
2.4.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 间,借款人不得提取, 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 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4.3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 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 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 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4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 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 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 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 支 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 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 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 项贷款人权利。
2.4.5在符合自主支付的情形下,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到贷款人的柜台、 使用网上银行或以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借款的提取手续。 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 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的提取,并对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的 借款均予确认。
2.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本付息方式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相应的还本付息 方式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2.5.1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 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 为该月最后一日) 。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 还款月数 ÷[(1+贷款月 利率) 还款月数 -1]
2.5.2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增减。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 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 。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每月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每月还贷本息额=每月还贷本金+每月还贷利息
2.5.3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按 (月/季/年)付息,结息 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 20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借款 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
2.5.4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并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 末月)的第 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归还 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
2.5.5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2.5.6
2.6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 的还款账户, 并于本合同或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 息的款项, 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 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 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 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 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 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 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 本付息款项,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 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 不良影响等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2.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 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 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 额划款, 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 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 债务的, 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 保证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 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贷款人扣划借款人、保证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 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 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保证人自行 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保证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 款人、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2.9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同时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部分 款项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其贷款期限在 月以上 (含本数) ,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 起 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10年费
2.10.1贷款人有权根据第 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 年费,但年费最低不低于 元/年,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的,则按照实际适用的 最高贷款额度收取年费。
2.10.2年费按年收取。 首次收费日为最高贷款限额的额度生效日 (即本合同签订之 日)或调整日,以后年度的收费日为首次收费日的对应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借款人 使用最高贷款额度不足一年的,已经收取的年费均不予退还。
2.10.3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收费日直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扣收年 费。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3.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 复利、 罚息等债权, 并可按照第 2.6条和第 2.8条约定从借款人、 保证人的账户中扣划。 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 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 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 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 3.3条的各项措施。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 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 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 停止发放贷款; (3)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
求借款人提前清偿; (4)直接按照第 2.8条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6)提前解除本 合同; (7)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8)要求实现抵押权; (9)要求实现质权; (10)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 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 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 中一方承担的;
(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 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
(6)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抵(质)押人未按照合 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 的;
(7)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 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 义务的;
(9)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 售) 资产,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的;
(10)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11)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 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2) 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 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 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3)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 、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14) 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
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15)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 (质) 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6) 在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或流通股票质押的情形下, 出现如下一项或多项 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未归还债权人所认可的相应额度的授信敞口, 或用债权人认可的质押 物进行置换:1、授信安全度降到 160%(含)以下(授信安全度=被质押股票市值/担保 的授信敞口,被质押股票市值=该上市公司流通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计算日前的 30日均价、 60日均价与 120日均价中的低者。 ) ; 2、 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牌或除牌;4、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 被证券交易所作特别处理的;5、被质押股票被查封、冻结或其它强制措施的。
3.4借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依法办妥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 且 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3.5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3.6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 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7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 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一旦发现, 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 3.3款中的 一项或多项措施。
3.8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4.1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 款人有权按照第 2.6条和第 2.8条约定扣划。
4.3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 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 审查及贷后检查。
4.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 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4.5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 、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 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借据约定的还款义务。
4.6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
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 应于该事件发生后 3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 贷款人。
4.7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 5日内将书 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 向第三人设定抵、 质押担保,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 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9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资信信息。 4.10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 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 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1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 应立即 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 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保险、运输、评估、登记、 保管、鉴定、公证、提存等相关费用。
4.13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第 2.6记载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 必须立即通 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抵押事项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 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以 及本合同中其他涉及抵押人的任何条款:
5.1抵押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编号 □《不动产抵押清 单》/□《动产抵押清单》 (以下统称抵押财产清单)列示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 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该抵押财产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抵押财产详细情况见该抵押财产清单。
5.2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5.2.1抵押人保证其是中国法律辖下合法的民事主体,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5.2.2抵押人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 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该抵押财产 上也未设定租赁权等任何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权利、债务及约定,否则应根据贷款人的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承诺以供贷款人审查后决定;该抵押财产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 依法可设定抵押。
5.2.3抵押人已阅知本合同,完全了解借款人借款、 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实际
用途和风险,认可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背景基础及交易的真实性,期间不 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 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2.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无需再送达抵押人。抵押人对此 无任何异议。
5.2.5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的与本合同项下抵押和抵押财产有关的权证、资料、 信息等真实、合法、有效。
5.2.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 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并不得变更租赁协议。
5.2.7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抵押人保证将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 不采用不合理方式 使用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减损。 贷款人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 5.2.8抵押人有 (1) 、 (2) 和 (3) 情形的, 应于事项发生后 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有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家庭 住址、联系电话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4)抵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2.9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 否还拥有任何人 (包括借款人) 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 质押、 保函等担保方式, 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抵押人对 此放弃抗辩权。 即使抵押权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 抵押人承诺仍然按原抵押担保范围 提供抵押担保,不主张免除任何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无异议。
抵押人同意, 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设定的业务条件或担保条件上的任何豁免, 不影响 抵押人的抵押责任的承担。
5.2.10若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外币而抵押财产处置所得款项、 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 偿金等贷款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款项为人民币的, 抵押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按上述款 项结售汇当日贷款人公布的即期外汇卖出价折算。
5.3抵押担保的范围
5.3.1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
5.3.2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 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第 1.2条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抵押人自愿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债权限额的部分,抵押人也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4抵押权登记
5.4.1抵押人必须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 权利证书、抵押权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等交贷款人保管。
5.4.2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 求及时到有关抵押权登记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并将变更登记后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 证书、抵押权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等交贷款人保管。
5.4.3抵押财产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的,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登记备案或 预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正式抵押权登 记手续。在贷款人取得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 交由贷款人保管。 如抵押人未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正式抵押权登记手续的, 应赔偿 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5抵押财产的保险
5.5.1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有关保险机构就抵押财产办妥足额财产保险,指 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一旦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中 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受让权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条款。 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凭证的原 件应交贷款人保管。
5.5.2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若抵押人未按 贷款人要求办妥保险手续或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中断、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办 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借款人承担。
5.6抵押权的效力
5.6.1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 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 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5.6.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
5.6.3在抵押权存续期间,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对抵押财产做出馈赠、 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抵押财产所
得价款、 租金, 应当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者存入贷款 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5.6.4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用(拆迁)的,抵押人应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 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或被征用(拆迁)文件。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的 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贷款人有权要 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或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6.5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5.6.6在抵押权和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抵押人有义 务通知贷款人并协助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6.7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 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 5日内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6.8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 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6.9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贷款人主管 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本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 而使本合同变更 的,或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均无须经抵押人 同意,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7抵押权的实现
5.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等形式兑现或 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或选择 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 ,借款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
(3)抵押财产被查封、被保全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贷款人采取第 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 影响。
5.7.2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暂作价人民币 (大写) 。 该暂作 价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
权的任何限制,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5.7.3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 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 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 抵押人应当向 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5.7.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 价款中优先扣除。
5.7.5若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其中任意 一个或数个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抵偿借款人在合同项下之全部债务。
第六条 质押事项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 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以 及本合同中其他涉及出质人的任何条款:
6.1出质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编号 □《动产质押清单》 /《权利质押清单》 (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清单)列示的财产及权利质押给贷款人,作为偿 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该质押财产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质押财产详细情况见该质押财产清单。
6.2出质人保证和声明
6.2.1出质人保证其是中国法律辖下合法的民事主体,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6.2.2出质人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 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质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该质押财产 上也未设定租赁权等任何限制质押财产转让的权利、债务及约定,否则应根据贷款人的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承诺以供贷款人审查后决定;该质押财产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 依法可设定质押。
6.2.3出质人已阅知本合同,完全了解借款人借款、 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实际 用途和风险,认可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背景基础及交易的真实性,期间不 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 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2.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无需再送达出质人。出质人对此 无任何异议。
6.2.5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的与本合同项下质押和质押财产有关的权证、资料、 信息等真实、合法、有效。
6.2.6出质人有 (1) 、 (2) 和 (3) 情形的, 应于事项发生后 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有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家庭 住址、联系电话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4)质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2.7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 否还拥有任何人 (包括借款人) 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 质押、 保函等担保方式, 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出质人对 此放弃抗辩权。 即使质押权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 质押人承诺仍然按原质押担保范围 提供质押担保,不主张免除任何担保责任,质押人对此无异议。
质押人同意, 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设定的业务条件或担保条件上的任何豁免, 不影响 质押人的担保责任的承担。
6.2.8若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外币而质押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 偿金等贷款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款项为人民币的, 出质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按上述款 项结售汇当日贷款人公布的即期外汇卖出价折算。
6.3质押担保的范围
6.3.1出质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 6.3.2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 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第 1.2条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出质人自愿承 担质押担保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债权限额的部分,抵押人也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4质押财产的交付
6.4.1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 人,同时将该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发票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交贷款人保管。
6.4.2以间接占有的质押财产出质的,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将出质通知书 送达占有人。出质通知书送达时视为质押财产交付,同时将该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发 票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交贷款人保管。
6.5质权登记
6.5.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才设立的质权,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 求及时到有关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人必须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质 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权属证明、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 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6.5.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 及时到有关质押登记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后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权 属证明、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6.6质押财产的保险
6.6.1出质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有关保险机构就质押财产办妥足额财产保险,指 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一旦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中 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受让权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条款。 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凭证的原 件应交贷款人保管。
6.6.2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若出质人未按贷 款人要求办妥保险手续或在质权存续期间内中断、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 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借款人承担。
6.7质权的效力
6.7.1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6.7.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质押)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
6.7.3贷款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在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抵偿本合 同项下的债务。
6.7.4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用(拆迁)的,出质人应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 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或被征用(拆迁)文件。贷款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 款人、出质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 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6.7.5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 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7.6在质权和质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 通知贷款人并协助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7.7因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 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5日内提前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6.7.8在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仍 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6.7.9在质权存续期间,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贷款人主管机 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本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 而使本合同变更的, 或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 均无须经出质人同意, 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6.7.10出质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 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到 期的, 贷款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 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务或将其提存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特定账户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贷款人无需另行 通知出质人或征得出质人的同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6.7.11出质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所得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 债务的履行。
6.7.12出质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贷款人 书面同意的除外。 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 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6.8质权的实现
6.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选择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等形式兑现或 变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或选择 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 ,借款人未清偿债务;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
(3)质押财产被查封、被保全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贷款人采取第 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 影响。
6.8.2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暂作价人民币 (大写) 。 该暂作价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 现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财产的净收入为 准。
6.8.3贷款人在处分质押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 价款中优先扣除。
6.8.4若出质人以贷款人或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出具的存单或其他 权利出质的,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包括存单自动转存后到期日)后于本合同项下债 务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日)的,贷款人可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 受清偿时, 有权主动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 无需另行通知出质人或征得出质 人同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保证事项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 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以及本合同 中其他涉及保证人的任何条款:
7.1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保证人已阅知本合同, 完全了解借款人借款、 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实际用 途和风险,认可借款、融资及/或使用银行信用的背景基础及交易的真实性,期间不存 在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 示真实。
7.3保证人自愿以其个人及家庭共同财产等所有财产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7.4保证担保的范围
7.4.1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
7.4.2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抵质押 财产处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第 1.2条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保证人自愿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合同约定债 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贷款人通 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
7.6保证人发生以下事项的,应于事项发生后 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
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1)保证人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 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企业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 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3)保证人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4)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7.7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 应提前 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并 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1)保证人破产、歇业、解散、注销或改变资本结构、经营方式等;
(2)保证人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
7.8因借款人或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 同的或提前收回贷款、实现其他债权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 5日内提前承担保证 责任。
7.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 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0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贷款人主管机 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本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 而使本合同变更的, 或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 均无须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1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 否还存在任何人 (包括借款人) 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 质押、 保函等担保方式, 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即使 债权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 保证人承诺仍然按原保证担保范围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不 主张免除任何担保责任。保证人对此无异议。
保证人同意, 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设定的业务条件或担保条件上的任何豁免, 不影响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7.12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 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 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7.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第 2.8条约定从保证人的账户中扣划相 应款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 ,借款人未清偿债务;
(2)贷款人采取第 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 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 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 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 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8.3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 ,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 起, 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 之 (大写)罚息。
8.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 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 之 (大写)的罚息。
8.5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 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对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未按本合 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 复利。
8.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 按照本合同 8.3条、8.4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 用,分段计算。
8.7对借款人、担保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 料、信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限额 10%的违约 金。
8.8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8.9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 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 3.3条约定的任 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9.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 第 1.2条约定的贷款发 放期间届满且本合同 项下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9.2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 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9.3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 人。 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由于贷 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
9.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 给第三人。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以 下第 种方式解决:
1、通过讼诉方式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通过讼诉方式解决的,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协商、提交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任 何一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其他条款仍然 有效。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中借贷事项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抵押 事项、质押事项和保证事项的效力,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 担保责任或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连带赔偿贷款人全部损失。
11.2借款人、 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 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 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 担保人追究违约责任。
11.3在第 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的贷款业务, 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1.4本合同中所称“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 或两种以上担保的, “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11.5本合同中所称“质押财产”包括出质动产和出质权利。
11.6除非借款人、 担保人书面通知贷款人下述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的, 贷款人以下 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在递交邮递三日后视为送达。以下述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送的 通知,视为即时送达。
借款人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抵押人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抵押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出质人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出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保证人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保证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如本处的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不够填写,则可以在签署页中填写各 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在签署页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与本条具有同等法律意义。 )
11.7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 并不构成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本 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应参考其标题进行解释和理解, 或以任何方式受到其标题的影响或 限制。
11.8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 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 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 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11.9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 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 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借 款人、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 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10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贷款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贷 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11.11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 付委托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 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制、 电子方式以 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订立。
第十四条 提示和声明
本合同文本已在贷款人网站 (www.nbcb.com.cn) 公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 担保 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借款人、 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借款人、 担保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 意,并确认接受。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
不动产抵押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 编号:
序号 1 2 3 抵押物名称
座落地点
产权或
使用权人
共有人
房产证号
土地/抵押物
可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
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
抵押物类型及
证号
建筑面积
性能用途
抵押、
出租情况
评估价或
协议价
备注: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清单经核对无误,作为编号 合同组成部分。本清单一 式 份,抵押人 份,抵押权人 份,公证机构/登记部门 份。
权 利 质 押 清 单
金额单位:万元 编号:
出质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权利期限
序 名称 发行
(签发) 起始日
到期日
年利率
金额
数量
评估 价值 权利 凭证号 1 2 3 4 5
质 押 权 利
应收账款质押财产描述: 出质 人移 交权 利凭 证时 出质人 (公章) 质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质 人领 回权 利凭 证时 出质人 (公章) 质权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清单经核对无误, 作为编号 合同组成部分。 本清单一 式 份,出质人 份,质权人 份,公证机构/登记部门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