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先开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董事还是董事会-
中图分类号:D9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3-0068-04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是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定。[1]其中,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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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经纬
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4年08期
中图分类号:D9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3-0068-04
一
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是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定。[1]其中,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所谓“董 事”究竟应该作何解释?是仅指个别董事还是包括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不无疑义。 请看下例: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为其股东B公司(处于A公司的控股地位)提供担保(保证),以便B公司获得C银行的一笔贷款。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为B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后,B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C银行遂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以其担保违背《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关于“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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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保证合同无效。该案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但关于保证合同效力的结论却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董事”仅指个别董事,不包括董事会 。本案中,A公司为B公司所作的保证是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是公司的行为,而非董事个人的行为,因此保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基于上述认识,一审法院未采纳A公司的抗辩理由,认定保证合同有效,判决A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二审法院并不赞同一审法院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防止大股 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款规定的“董事”不仅指个别董 事,也包括全体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因此,即使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为本公司股东的债 务提供担保,也应在法律禁止之列。基于这种认识,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A公 司与C银行的保证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 承担的规定,判决A公司对C银行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偿还B公司借款的50 %。(注:《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都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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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合同无效都有过错,从而作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的判 决。)
很显然,在上例中,两审法院所作的不同判决主要是基于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董事”的不同解释。(注:就本案而言,关于《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解释,还可能涉及对“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理解。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是仅指物的担保(抵押、质押)还是包括人的担保(保证)?如包括人的担保,似乎没有 必要强调“以公司资产”,只要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可。)由此可见,对该款之“董事”所作的不同解释,不仅具有 法律解释学上的意义,还直接影响到对一项担保的法律效力的判定,因而也具有法律适 用上的实际意义。
二
1.从一般语义上分析,董事和董事会是有明显区别的。董事是由股东推举产生或以其他方式产生(注:在德国,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任命。参见[德]罗伯特?霍恩、海因 ?科茨、汉斯?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 页。在英美,公司董事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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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命董事以填补空缺;公司股东、董事 以外的第三人依然可以任命公司董事。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2页。)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注:依法国法规 定,在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指定1名自然人作为 其常任代表。参见甘华鸣主编:《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中国国家广播出版 社,1994年版,第744页。)当一个公司的董事为多数时,多数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 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如果从法律上分析,二者的不同更为显著。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作 为公司机关的是董事会,而非董事。除了规模比较小或股东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外,公司均应设董事会,以管理公司事务。董事会依法享有法 定的职权。《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分别列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内容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等。至于董事,公 司法除了规定董事长拥有法定代表权(注:《公司法》第45条第4款和第113条第2款均规 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研究,可参见柳经纬:《论法 定代表人》,《贵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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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外,并未规定一般董事对于公司事务享 有的职权。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一般董事对于公司事务拥有的权力甚至不如经 理,因为经理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职权。(注:依《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经 理享有的法定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 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聘任和接 平除应由董事会聘任和接平以外的管理人员等。)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上,董事的地位 只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即公司机关的成员),而非公司机关,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规定不同,后者通常规定董事也是法人机关。(注:在我国台湾公司法理论上, 董事和董事会均为股份公司必设的执行机关。参见梁宇贤:《公司法》,三民书局1993 年版,第130页、136页。依日本公司法理论,除董事会外,设有代表董事,执行公司对 外业务,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中选任,可以为多人;公司章程还可以设定业务 担当董事,执行公司内部事务。参见末永敏和:《现代公司法公司法》,金洪玉译,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在我国公司法中,如果说董事也应享有权利的话, 他仅仅享有作为一个董事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如参加董事会并表决的权利,(注: 《公司法》第48条、第116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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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注:《公司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董 事职务。)在任期内不受任意解除职务的权利。[2][3]由此可见,在我国公司法中,“ 董事”一词仅具有作为公司机关的组成人员的意义,不具有公司机关的意义,“董事会 ”则具有公司机关的意义。二者可谓泾渭分明,不宜混淆。作为公司机关成员的董事, 其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足以构成公司行为;而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当属公司行为,而非董事个人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 应解释为作为公司机关的成员的董事为宜,不宜理解为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如又作 董事会理解,那么基于法人机关与法人同一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即法人行为的民法原 理,该款似乎应表述为:“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方为妥当。这样一来,与《公司法》第60条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立法旨 意,则相去甚远。所涉及的问题就不是董事、经理的法律义务,而是公司的民事能力问 题。然而,从立法旨意看,《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所禁止的是董事、经理的越权行为 ,而非限制公司为保证人或抵押人的民事能力问题。(注:方流芳:《关于公司行为能 力的几个法律问题》,《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参见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 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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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166页。)有的学者认为,《公司 法》第60条第3款之规定,不仅是对董事、经理的限制,也是对公司的限制。[4]这种将 董事与公司混为一谈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是很难成立的。
2.将《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界定为单个董事而非董事会是必要的。从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制来看,各国法律基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宗旨,一般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均加以限制。例如,在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中,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属于公司之固有权力(inherent power),如果公司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须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属于越权行为,股东有权起诉禁止公司负责人的此种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则从资本维持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认为除了 为公司自身的债务而设立抵押外,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在公司为他 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公司的资产被用来清偿他人的 债务,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确定原则丧失意义,危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并 非完全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公 司对外担保:(1)公司的目的事业包含担保业务,如专业从事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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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公司;(2)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授予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的职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都是 自愿承担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法律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没有必要扩大到股东自愿承担风 险的程度。(3)如果公司对它的债权人披露了其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而未引起债 权人的异议。(4)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自身的债务,不至于影响其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也无限制的必要。(5)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为自身利益而充当担保 人,如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为母公司(也就是股东)的债务提供担 保。[5]
在上例中,A公司为B公司的银行债务充当保证人,是由A公司的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以决议形式做出的,而章程是由股东大会通过的。符合上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第(2)种情形,应视为股东自愿承担公司对为他人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法律自 无必要加以限制。
3.将《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界定为个别董事,而不包括董事会,与《公司法》关于董事违反善管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一致的。《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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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显然,该款与《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前后呼应的 。按照该款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应承担责任的董事只能是作为董 事会成员的董事个人,而不可能是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是不能成为责任主体的。而且,该条规定的“违法担保取得的收入”也只能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收入,而不可能是公司的收入。如属公司的收入,则无“归公司所有”之必要。《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之“董事”不能作“董事会”理解,同样《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也不宜作“ 董事会”解释。
4.主张《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应作包括个别董事和董事会的解释,其主要理由是为了保护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诚然,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少数大股东基于其控制地位可能支配着董事会,他们可能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使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他们无力偿还债务而由公司代为偿还或以公司设立抵押的财产清偿,势必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投资是有风险的,当投资者购 买公司的股份或者认购出资额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时,他就承担着不能获得投资回报的 风险。公司在获得股东投入的资产后,基于其经营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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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这些资产投入经 营,而经营本身即意味着风险的不可避免。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虽非一般企业之经 营业务,但在经营活动中,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常常是企业经营所需,有其交易上之必要 ,一律禁止也不利于活跃经济[4]。既然投资风险和公司对外担保不可避免,那么为保 护股东利益着想,法律上所能采取的办法只能是对公司对外担保加以规范,而不是禁止 。在公司法中,公司为其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5],应纳入关联交 易加以规范。因此,试图通过扩大对“董事”的解释,禁止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为本公 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实际上是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行为”混同于《公 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越权行为”,理论上实不可取。需要指出的是,依《公司 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似乎法律只是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不禁止为非本公司股东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但是,凡公 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论被担保的债务人是否本公司的股东,都存在着公司资产被 用于清偿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债务的风险,同样可能构成对股东利益的损害。如对该款之 “董事”也可作“董事会”解释,那么无异于说,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但为非公司股东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则不为法律所禁止。这显然是无法用保 护股东利益的理论加以解释的。在上例中,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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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其他股东利益为由,将《公 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解释为包括“董事会”,认定A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并 依据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判决A公司对C银行的损失(即贷款)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 与认定担保合同有效使A公司承担清偿100%贷款的保证责任,不过是“百步”与“五十 步”的差别,又怎么谈得上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旨意应当是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定,但现行条文存在诸多缺陷:(1)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关联交易的问题,不应归入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制范围;(2)强调法律禁止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以此为标准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错误;(3)突出法律禁止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平等态度,有违民事主体平等的民法原则;(4)突出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将该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董事、经理越权以公司资产设立抵押或质押的情形,而将董事、经理越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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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保证”排除在该款的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笔者建议,修订公司法时,应将该款修改为:董事、经理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建议:增加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将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纳入关联交易的规制范围;增加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 适用范围,以区别公司对外担保和董事、经理越权对外担保,避免法律适用的混淆。
收稿日期:2004-04-01
作者介绍: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柳经纬(1955-),男,福建寿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3-0068-04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是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定。[1]其中,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
中图分类号:D9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3-0068-04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是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定。[1]其中,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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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其…
中图分类号:D9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3-0068-04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是关于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的规定。[1]其中,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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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董事会,股东会
董事会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职责
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形成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 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与股东大会关系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 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股东会
概括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则会在特殊情形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召开。
大会相关事项
董事会
注册会计师
财务报告
年报
相关程序
1.公司法
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2.董事会
董事是公司里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司事务的管理者。多个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局)。很多时候,董事会要选择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董事会主席)。
理论上说,控制公司的有两种实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实际上,不同的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差别很大。小的私人公司里面,董事和股东一般就是同一个人,所以根本就没用真正的权力分割。对于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会有很大的权力,各个董事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也一般由个别专业的执行董事(常务董事)专门负责那些专业领域的事务(比如财务董事和市场推广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董事会通常拥有实际的权力。机构股东(如养老基金或者银行)通常在董事会有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在股东大会的时候,相对于小股东,董事会能掌握投票结果。但是,最近也有一些运动,希望推动和提高机构投资者和小股东的发言权。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区别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范围、会议召开、表决规则及相关内容公司法都有相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职权、会议召开、表决规则等公司法有相关规定。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如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的职权不一定比股东大会的权力大,也并非每项决议都要股东大会通过。要看公司的两机构的组成人员及具体情况而定。
范文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大连XXXXXX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时间:月日 地点:大连
与会人员:李XX、金XX
会议应到股东/董事2 人,实到2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http://www.wenku1.com内容:
会议一致同意如下事项:
1.由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大连XXXXXX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支行一年期壹仟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将我公司100%股权质押与XXXXXXXXX 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将我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存货,抵押与
1
XXXXXXXXXXXX公司作为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 将我公司承租的位于XXXXXXX的面积为6961?土地及4669?厂房、办公楼,抵押与XXXXXXXXX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签订抵押合同。 上述反担保合同文本已供各与会人员审阅并通过。
股东/董事签字盖章: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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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股东会董事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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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财产权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管理参与权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
1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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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权限
股东会(权力层) 董事会、执行董事(决策层) (总)经理(管理层)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为三人至十三人。规模较小的有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组成。 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或者解聘。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兼任公司经理。 列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告; 东会报告工作;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议; 监事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司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项; 及其报酬事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项; 负责管理人员;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和投资计划; 资方案;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案;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设置; 构设置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度; 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他职权。 权。 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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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
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62条)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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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
公司经理。(第51条)
。《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规定是相同的,具体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第一步必须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的有关规定。例如“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涵义是:
(,)“拟订”是指“组织起草、编制”,而不是“制定”,即总经理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无权制订、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薪酬制度(而考核制度属于具体规章)、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如果不理解其具体内容,就可能越权“制定”,或者将本应有权“制定”的具体规章提交董事会讨论,显然都有违《公司法》的精神。
二、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
绝大多数企业的《公司章程》是在设立或注册公司时套用的格式文本,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在公司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如果《公司章程》与实际不符,肯定或导致对总经理“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理解上的歧义。因此,建议: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与《公私法》和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修改章程。(注:《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案)
三、界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总经理是公司的责任中心,当然也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责权利必须高度对等,没有等同的权利就没有完成责任的义务)。因为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质询总经理的(事实上,在许多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项目公司经常给股东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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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各类资料、报表,并接受股东单位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总经理也是有权直接质询非主管部门经理、各部门副经理、主管、甚至任何基层员工的工作的——这不是越权,而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了解工作信息的必要,是总经理的必需的职权。同样,各级员工也可以“越级”向总经理汇报或反映工作。认为“越权”或“越级”都犯了认识上的原则错误。所以,在拟订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时,一定要界定清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图示中的各条“职能线”都可能有几项、甚至十几项的文字内容)。
四、形成《总经理工作条例》
以上基础工作完成后,再加上总经理在公司一百多项具体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在“会议管理”、“考勤管理”等具体工作中总经理都有具体任务,就能够完全不遗漏、不重复地列明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及工作任务”了。为了进一步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还有必要形成《总经理工作条例》——一份非常有必要形成的文件。一般地,《总经理工作条例》包括总则、总经理的聘任、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总经理的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附则等章节,另外还应附录《工作接口关系》。根据我们的咨询工作经验,各企业完全可以采用以上步骤和方法。特别是各企业的总经理,在评审内部管理状况、改进内部管理时,更有必要先将自己的“职责及工作任务”弄清楚、搞明确,否则必然导致公司全面的职责不清。至少,从界定与董事长的职权划分及保障个人的责权利上,也极具现实必要性。管理更要“从自己做起”。
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 (总)经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三人至十三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
经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会报告工作;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报告;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理、财务负责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及其报酬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务负责人
员;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置; 方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计划; 方案; 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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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出决议; 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权。 权。 他职权。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财产权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管理参与权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
1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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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财产权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管理参与权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编辑]股东权利的种类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的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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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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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仅包括银行部分,可根据自己意愿添加或修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以下简称贵行):
经我公司 年_ 月_ 日股东(董事会)大会研究表决决定:
1、同意以本公司名下位于 (产权证号为: 证载商业用房)作为焦市海(身份证号码: )向贵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抵押物。
2、上述抵押物抵押时限为 至 。
3、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述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无论任何情况发生导致贵行所发放贷款无法完全或部分收回,我公司将无条件配合贵行最长在3个月内对该抵押物进行处臵,以实现贵行相关贷款的本息及费用,并放弃相关抗辩权及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4、上述文字所表达内容为我公司本次股东会(董事会)真实意愿,待盖公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股东会成员签名(手写体/手印):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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