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较上年增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0年07月16日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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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正义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25.43元计算,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13.44元。 据悉,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高检院刑事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说,高检院正在抓紧修改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
范文二:国家赔偿标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国家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范文三: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最新国家赔偿标准
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25.43元计算,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13.44元。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高检院刑事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说,高检院已经抓紧修改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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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国家赔偿标准分析
摘要:由于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涉及到赔偿机关实际责任和受害人切身利益,因此该方面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分析了现行国家赔偿标准的现状,以《国家赔偿法》为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国家赔偿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完善措施
一、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
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根据职务侵权损害程度和国家财政状况确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和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国家赔偿的数额有着直接联系,也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因此,国家赔偿标准的确立需要在国家财政与受害人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权发展状况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程度等的不同,世界各国根据其国情,确立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总体来说,各国所确定的赔偿标准有三种:一是惩罚性标准,即赔偿额大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二是补偿性标准,即赔偿额等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三是抚慰性标准,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对于我国应采用哪种标准,也曾有过激烈的讨论,但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抚慰性标准。这在《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地经常性费用开支。”这是不太合理的。首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情况,而不充分足额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何来对公民的保护和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又怎会取信于民呢?相反,甚至可能引起公众的抵触情绪,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不足额赔偿不能起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相反,还可能会造成公民受到侵害之后的心理创伤。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状况,给受害人补偿金额太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心里创造反而更大。如果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可能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次,虽然我国当前仍是发展中国家,在财力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已有很大的提高,已经基本具备使用补偿性标准的条件。最后,我国当前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因此而出现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出现问题了,就必须去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忽视问题。
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应修改国家赔偿法,采用补偿性标准,提高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要使国家赔偿的标准与民事赔偿的标准一致,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充分的赔偿。这也是对“以人为本”立法思想的最好诠释。经修改后,现行《国家赔偿法》在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方面有明显的完善。主要有:一是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规定,二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合理增加了赔偿项目,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国家赔偿标准范围内。三是合理修正了财产变卖中变卖损失赔偿问题,规定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四是增加了银行利息的赔偿部分。对于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的,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明确规定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些改变都是有利于法制健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二、国家赔偿标准存有的缺陷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更适用于现行的社会发展情况。但仍有改进的空间。就国家赔偿标准来说,仍存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财产权损害不赔可得利益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可得利益是不给予赔偿的,例如第36条第6项和第8项规定只赔直接损失和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就是停产停业期间还必须开支的维持费用,房租费、水电费、折旧费和一些缴纳费用等,而对于最大的损失——经营损失,则不包括在赔偿之中。如果一辆出租车被扣留,按照这个赔偿标准就只赔偿停止运营期间还需支出的费用,不赔偿因停止运营给车主造成的运营损失。这是不合理的。
(二)缺乏人身自由收到侵害时的相关财产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只有羁押赔偿,即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标准忽略了限制人身自由而导致的相关财产损失问题。例如,一个公司的高管被限制人身自由,由于没有他们的领导和决策,有可能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陷于停顿,致使公司遭受经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赔偿羁押损失,而不赔偿相应的财产经营损失,很明显是不合适的。
(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和生命权损害赔偿标准限定最高赔偿金额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赔偿误工损失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对于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数额为10倍和20倍。造成死亡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同时,《国家赔偿法》对于生命权损害赔偿标准并没有规定医疗费。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死者并不是因国家的侵权行为导致立即死亡,而是救治后或生活一段时间后死亡。这样,生命权损害案件时常会发生医疗费,而且可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这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和第34条的内在联系。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如果发生了生命权损害时间,赔偿范围应该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和医疗费等。
三、完善措施
(一)国家应对可得利益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
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可得利益损害是损害的一个方面,对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的理性要求。国家赔偿法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对可得利益进行合理赔偿,不但符合权责统一原则,还能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起到监督作用,减少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虽然可得利益难以计算和确定,但是仍然可以研究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标准。例如,针对企业的赔偿,可以考虑取企业前一年或两年的平均收入,以此来进行赔偿。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限制赔偿幅度,只适用于那些无法量化的损失赔偿事项,如精神损害赔偿等。《国家赔偿法》在第34条中的幅度限制规定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工资以及各种费用开支是完全可以计算和量化的。建议按照实际损失来计赔,而不是进行最高赔偿额度的限制。
(三)应尽快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由于精神损害无法直接用金钱加以衡量,各国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部分受害人存在着精神损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如此,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性,对于国家机关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案件,考虑采用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有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人。同时,以物质利益填受害人的部分精神损害,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通行做法。所以,在国家赔偿标准方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尤其要重要考虑对人身自由侵犯的精神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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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国家赔偿标准常识
国家赔偿标准常识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 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 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 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 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 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
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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