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变更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3(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
申请类 1.3(第3页)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审核表
范文二:营业执照变更
变更登记附表
负责人信息
注: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填写此表。
变更登记附表
负责人信息
注: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填写此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
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注:分公司名称)
负责人任职书
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注:一人有限公司为:根据本公司股东决定),本公司决定设立 (注:分公司名称),任命 为该分公司负责人,任期 年(注:一般不超过三年),负责管理该分公司的事务。
(注:隶属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说明打印时请自行删除):
1、本范本适用于非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
2、斜体字为提示,请删除;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充内容删除下划线后打印;使用本范本电子文档应在任务栏“格式-背景-水印”处选择“无水印”取消背景中“范本”二字。
3、用A4纸、四号或以上字体的字打印,提交原件。
、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申请变更的栏目。
范文三: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对象
非公司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
(1) (一)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2) (二)住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
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4) (四)注册资金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五)营业期限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六)经济性质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新主管部门(出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6、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 (八)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由该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4、新主管部门(出资人)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9)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 (十)章程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11) (十一)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12) (十二)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 (十三)迁入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 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 企业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6.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企业登记档案原件;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4) (十四)迁出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
2、申请
网上办事流程
1、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申请
2、网上预约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
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事窗口
市企业注册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联系电话: 12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公交路线: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
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地铁路线: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理机构
市企业注册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2)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备注
无
范文四:营业执照变更
注册号: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企业名称: (盖章)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资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企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明注册号;
2、执照未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未丢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3、执照正本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
4、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提交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换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补发(增加、换发)执照审批表 注册号:
范文五:营业执照变更流程
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工商管理部门,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包含了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围、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
:
的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董事会人员、下文件
正、副总经理变更等内容。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
2.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2.董事会决议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3.新住所使用证明
(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2.董事会决议
(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或变更营业执照经营期限
(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
以下文件: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的申请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更名~首先拿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IC卡、公章、新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3、带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资料~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4、带上以上变更的证件~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各种资质证等证件的变更。
一个月内必须要办理变更不然要罚款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变更股东需要携带新章程.变更地址就不需要携带什么,需要携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IC卡。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公章~如果变更法人代表需要携带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股东则需要携带新股东身分证复印件~公司新章程~变更地址需要携带新章程及新的租赁协议即可~公司公章一定要带上。办理时间最长3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不超过100元
实务中~股份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除少量系新设外~大部分均系由原来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系列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务与法律问题。
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后~别的资料都需要变更吗,如何进行操作,
1、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变更组织代码机构证需等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带上营业执照,未变更前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盖公章,~变更后的成立文件或变更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码机构证变更表格到当地代码机构管理中心办理变更。
3、变更完组织代码机构证以后~变更税务登记证。带上营业执照,未变更前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盖公章,~代码机构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盖公
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到当地税
务局填写变更表格并办理手续。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不用变更~在年检时一起变更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