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银行授信合同是预约合同——银行授信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
近年来,基于授信额度合同所具有的吸引和保持优质客户以及能简化客户在将来实际使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时的审批手续的优势,银行将此类合同大量应用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事宜中。但该类合同非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种类,亦非银行业务合同中的传统形式,是一种预约合同。
授信额度合同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预约合同。根据该合同,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而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就银行方而言,其可通过授信审查控制风险,而对客户方而言,则可通过获得授信,取得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便捷融资的可能。
授信出于风险控制,有明确的指向为银行“授予”客户,重在基本框架确定与贷款资格审查;贷款为双务合同,应当具备贷款金额、款项用途、利率等必备要件,贷款为授信可能后果,授信非贷款必要前提。即使授信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设立了抵押担保,形式上与贷款合同类似,内容亦与贷款合同各项要件重合,但欠缺贷款金额、利率、用途等必备要素的同时,更缺少“客户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这一贷款合意形成环节,不能以授信合意取代贷款合意、更不应将贷款合同等同于授信合同。
如果双方约定“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必须逐笔申请,由甲方逐笔审批同意,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双方另签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据)、合同,或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接受的相关业务申请书予以约定”,双方实质上约定将来以另签具体合同或经银行接受的业务申请书为贷款合同形式要件,并以银行审查通过为将来合同成立前提,“授信合同”兼具预约订立本合同(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应独立于贷款合同,成为贷款合同的预约。
预约合同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合同规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具体至本案,银行负有在授信期间内,申请人不违反授信合同约定,且授信人资信、贷款风险较之授信时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与申请人订立贷款合同的义务,而不负有依据客户申请直接发放贷款的义务。但预约合同本身也具备契约特征,故仍应以合同标准予以审查。如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贷款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方承担。
当事人基于预约而产生的权利是对将来订立本约的一种期待权,预约债权人有理由相信预约债务人将来会受此约束,并基于这种信赖而行事。如果预约债务人违反义务,则必将使预约债权人蒙受不利益。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信赖利益,即预约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而不能按照预定的本约内容,请求赔偿其可预期的利益。即银行方面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故在银行方怠于依照授信合同约定订立贷款合同时,申请人可主张由此支出的订立费用、履行的准备费用等损失,但是应当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损失本身并不属于双方间签订授信合同时一方能够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对方损失的范围,则申请方主张的违约损失与实际损失之间有可能缺乏关联性。
范文二: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
在贷款市场,很多人被只有一字之差的专业词汇,搞得晕头转向。譬如,抵押贷款和质押贷 款,就让不少贷款新手看了后,傻傻分不清楚。现在,成都免费贷款网-淘钱宝就为你细说 下二者的特点及其区别,好让你能够对它们有新的认识,当再次见到它们的时候,能够区分 开来。 两种贷款方式在抵、质押物上有所区别。 所谓抵押贷款,是指抵押物归借款人所有,不交给银行保管,借款人可以使用。一般抵押物 为房产、土地、汽车、机械设备等。 而质押贷款的保管形式则刚好与之相反,质押物需要交给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使用, 质押物通常是债券、保单、仓单、提单、股票、商标专用权等动产或权利。 了解了二者的区别之后, 在以后的贷款中要谨慎选择, 根据自身情况而定抵押贷款和质押贷 款。
范文三: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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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8
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没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www.72ls.com),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具体形式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以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于造成的贷款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一致。构成委托贷款的,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委托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法院不能仅凭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但如果存单等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凭证开具的,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受托人处,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放贷对象。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主要包括:(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即,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由受托人(金融机构)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那么,在用资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如长城公司委托信用社向借款单位利华公司委托贷款,约定:贷款到期由信用社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长城公司账户,后由于用资人利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还款,委托人起诉受托人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
受托人信用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规定的受托人(金融机构)的义务是负责转款,也就是说用资人还款时通过受托人将款转给委托人,是当事人约定的正常的业务操作程序,不能理解为受托人(金融机构)有为用资人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国家有关在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受托人(金融机构)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约定的“贷款到期由受托人(金融机构)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并非一般转账程序的承诺,而系负责确保按时资金到位的承诺,当用资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受托人就违反了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的承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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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有什么区别?有很多人都会认为,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都差不多是一个意思,所以大家总是爱将这两种贷款方式给搞混淆。所以,建议借款人在办理贷款之前,应该提前了解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是什么再办理贷款。下面就给大家介绍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
按揭贷款其实就是按揭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取得所谓的购房商品和所有权。它办理购房有两种含义:(1)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2)分期付款阶段,房子在所有权在银行的手上,要等到全部付清时才能将房产所有权拿到手上。并且按揭贷款涉及发展商、按揭人和银行的关系。他们三者之间承担着自己的责任。
抵押贷款是购房者用自己名下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购房者在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等到借款人将房贷偿还清楚之后,借款人再拿回房产所有权。房贷归还清楚之后,借款人在将房产抵押品归还给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银行将借款人的房子进行拍卖,用获得的拍卖资金来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
两种贷款方式无论是在办理材料上和手续上都有所不同,具体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办理贷款。希望小编的介绍能帮助到借款人。
范文五: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区别
什么是抵押贷款?
所谓的抵押贷款就是指,借款人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从贷款机构取得的贷款。
什么是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简单来说就是指,贷款机构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什么不同:
两种贷款方式在抵、质押物上有所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借款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借款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借款人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还款期限到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款期限到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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