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案例分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如何量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男,××年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2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珊娜,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2】5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缔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不承认控罪,其在庭后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承认推倒被害人高某政在在过失不正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只因情绪过激导致的伤害行为,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报复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莫××来到龙岗区五联社区金鹰表厂找经理,因保安不许其进入厂内便与保安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莫××将工厂保安高某政推倒在地致其手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高某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高某政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资料、谅解书、承诺书、悔过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谅解;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的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始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的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国
人民陪审员欧某玲
人民陪审员肖某文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钟某强
范文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赔偿标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赔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3-28
一、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范文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赔偿标准!175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赔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3-28
一、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范文四: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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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
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时不时也难免与和别人产生矛盾纠纷、然而很多人处理这种事选择了打架、致人轻伤或重伤、现在致那些冲动的人、打架是要犯罪的。云法律网小编温馨提醒: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上述法规对故意致人轻伤者、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云法律网小编提醒还是已和为贵的好。有什么还不明白或不懂得、可在百度搜“云法律网”千名律师为您服务
范文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受被告人张万伟及其家属委托,今天我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张万伟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我首先来论述一下事件背景及过程:据了解,此次事件的诱发因素是张万伟儿媳妇梅梅于 3 月 24 日下午离家出走一事。据被告儿子张元元讲,当天梅梅称自己在家丢了一千元钱,当时她生气的说要给个说法,张元元没有理她,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两人关系一直很好),中午,张元元还做了几道菜,吃的也挺好,但到下午时,梅梅就不打招呼的离家了,随后张元元就多方联系(在这过程中他也让我试图用我的手机打梅梅的电话,电话通了但是挂了),未果后,于当天晚上梅梅母亲到张万伟家中吵闹,当时还扇了张元元一巴掌,张元元没有任何语言和肢体反抗,梅梅母亲要求张元元将人找回,否则继续闹,并不分事情原因污蔑说是被告家将其女儿赶走的,又说是打死了(其实,据了解,梅梅离家后一直在和其娘家保持联系)。虽然生气,但张元元还是感觉心里有愧,于是就提着东西去赔理,即使这样,对方还是一种恶狠狠的态度对待张元元。没办法,为了挽回儿媳妇,公公张万伟只有贴上老脸到对方家求解,没想到一去还没说上几句话,遭到的又是恶语相迎,随后对方展开打架的态势,
张万伟情急之下赤手空拳迎了上去,什么也没有拿,而原告拿着砖块和铁锹向被告打去,被告头部、脸部等部位均遭到砖块和铁锹不同程度的伤害,事后过了两天原告那边说身体打坏了,被告就跟着一起去了医院检查,付了所有的医疗费,也表示对他负责,但在其看病期间原告将张万伟告到派出所,张万伟在去送医疗费时被派出所拘留;随后被告家属找到原告要求调解,一开始对方向被告索要15万元,经协商对方要求最低赔偿71000元,被告方妻子和其女儿去原告家协商赔偿金额,能否再少点,原告便拒绝再调解,随后被告方家属多次通过熟人找对方调解,均遭到拒绝。事情一直到持续到现在。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案情清晰,原告和被告均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原告虽因自己被被告打成轻伤起诉被告,看似案由成立,但仔细分析,并不充分甚至不妥,具体分析如下:
1、原告在本案中过错明显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证实,原告前往被告家中闹事、恶语伤人在前;本案被告人张万伟是在与原告的互相打架中,将其致成轻伤的,有正当防卫之礼;更何况,被告张万伟也受到对方的严重伤害,只不过在受伤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再者,在打架过程中,对方手持砖头、铁锹等致人伤害的工具,被告赤手空拳,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过错明显,甚至过
错多于被告。
2、本案被告人张万伟在得知原告受到轻伤后第一时间配合对方到医院检查、治疗,并主动承担医疗费,悔恨自己的过失,态度很好。
3、本案中被告已使原告造成轻伤,既成事实,但从事件的行为上来看,被告只是因原告恶语伤人,一时冲动所致,在主观上并无致对方严重伤害的故意,且被告赤手空拳,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原告的创伤在较短时间内便治愈(据了解原告在医院住了一个月便全部恢复,活动自如);
4、被告在伤人之前,没有受到过何行政、刑事处罚,从未触犯过法律;
5、在原告将被告告到公安机关后,在双方调解中,原告一开始向被告索要15万元的赔偿,最后协商最低为71000元,这显然超过了本案的赔偿范围,有敲诈勒索之嫌;
6、双方为亲家关系,事件由双方家庭之间的琐事引起,双方均有不同程度过错,如果从人情冷暖上讲,此事走上法庭看似有点让人耻笑,更何况,一对儿女一方联系到婆家,一方连着娘家,一个刚满4岁的孙女,一个刚满五个月的孙子,在法律面前他们是最无辜、最受伤害的人,应从伦理道德上给予双方谴责。
7、本案被告人张万伟的家庭非常困难。
本案被告人张万伟家境贫寒,脑子简单,性格直爽,遇
事激动,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庄稼汉,其妻子忠厚老实,不擅言语,夫妻俩只靠种地维持一家生计,家中生活非常可怜。其儿子虽已成家,但还不能完全扛起整个家庭的负担,且已有一个年仅四岁的孙女和一个刚出生5个月大的儿子,整个家庭的负担还需张万伟夫妇来承担。请法官在裁决时,注意这一点。
总之,本案双方均有过错,原告轻伤是在双方互殴中所致,被告对自己的过失已有明显的懊悔心理,主动支付医疗费,向对方提出调解请求,且对方闹事、恶语伤人在先,被告头部、脸部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原告亦有明显过错。
请法官量裁。
辩护人:李玉龙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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