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XX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范文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 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 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 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 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 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 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人 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 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 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人次; 其中, 相应专业注册 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 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人。
(4)企业近 2年内独立监理过 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 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 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 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人次。 其中, 相应专业注册 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 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 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 历。
(3)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附 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 合伙人中有 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 合伙人均有 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 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 表 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初审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 料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 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 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将准予
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 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工作简历及任命 (聘 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 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 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 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
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办 理变更手续, 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 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 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 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
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 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 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 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 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 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 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 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 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 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 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 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 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 款,申请人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 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以 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 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 8月 29日建设部颁布的 《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表 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表 2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说 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 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范文三: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标准 前言本规定是根据xxx供电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制定。本标准由建湖县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总经理工作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www本标准审查人:qqq本标准批准人:ttt本标准委托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 外联部 外联部是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下设的职能部门,在团总支学生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作为连接各个兄弟学院和社会的桥梁,加强院际交流的纽带,我们外联部本着“立足校内,走向校外”的宗旨,“实践自我,服务全院同学”为目标,“以高质、高效...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关于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使用办法为加强对打字机和复印机的管理,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使用办法通知如下,希各部室、车间遵照执行。
酒店保安奖惩制度 1、不能主动向宾客提供问候服务的,每次扣5元;如能得到宾客书面表扬的,奖励10元。2、当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未做交接的,每次扣20元。3、夜班期间打瞌睡,睡觉的,每次扣10-20元。
社区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一、全体人员要把把学习作为重要任务,必须参加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街道组织的各种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
1 / 2
精品文档
每周五上午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
煤矿机修车间管理制度 1、准时参加车间班前会,领悟会议精神;2、会议结束后,车间干活人员7:50前到达工作地点,下午1:00到达车间,如迟到按一次5分,下井人员8:20前下井;3、无故不参加班前会不允许上班;4、任务安排后,时间过半、工作任务跟随过半,任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为了保证xxx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及时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并实现:?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发现在管理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纠正... 查看更多>>规章制度
2 / 2
范文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87号令发布 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 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 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 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 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 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 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 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 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 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 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 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 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 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 之日起 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初 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 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 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 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 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 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 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 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得 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 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 《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 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 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
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 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 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 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 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 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 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 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 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 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 1万元以上 3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 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 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 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 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1年 7月 1日起施行。 1995年 10月 6日建设部颁布的 《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48号)同时废止。
范文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
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
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Ref:8138958.doc 1/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
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
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
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Ref:8138958.doc 2/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
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
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
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
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Ref:8138958.doc 3/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
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Ref:8138958.doc 4/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
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
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
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Ref:8138958.doc 5/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
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
(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
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
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Ref:8138958.doc 6/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
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
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
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
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
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
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
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Ref:8138958.doc 7/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
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
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
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
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
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
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Ref:8138958.doc 8/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
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
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
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
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Ref:8138958.doc 9/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
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
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
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Ref:8138958.doc 10/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表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Ref:8138958.doc 11/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
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表2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序号 工程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 房屋
建筑
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工程 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28层以上 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单项工程14层以下 二 冶炼
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单座高炉炉容1250立方米以上;单座公称容量转炉100吨以上;电炉50吨以上;连铸年产100万吨以上或板坯连铸单机
1450毫米以上 年产100万吨以下;单座高炉炉容1250立方米以下;单座公称容量转
炉100吨以下;电炉50吨以下;连铸年产100万吨以下或板坯连铸单机1450毫米以下
轧钢工程 热轧年产100万吨以上,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冷轧带板年产100万吨以上,冷轧线材年产30万吨以上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热轧年产100万吨以下,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冷轧带板年产100万吨以下,冷轧线材年产30万吨以下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冶炼辅助工程 炼焦工程年产50万吨以上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单台烧结机100平方米以上;小时制氧300立方米以上 炼焦工程年产50万吨以下或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单台烧结机100平方米以下:小时制氧300立方米以下 Ref:8138958.doc 12/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有色冶炼工程 有色冶炼年产10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年产5万吨以上;氧化铝工程40万吨以上 有色冶炼年产10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年产5万吨以下;氧化铝工程40万吨以下
建材工程 水泥日产2000吨以上;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上;池窑拉丝玻璃纤维、特
种纤维;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 水泥日产2000吨以下:浮化玻璃日熔量400吨以下;普通玻璃生产线;组合炉拉丝玻璃纤维;非金属材料、玻璃钢、耐火材料、建筑及卫生
陶瓷厂工程
三 矿山
工程 煤矿工程 年产120万吨以上的井工矿工程;年产120万吨以上的洗选煤工程;深
度800米以上的立井井筒工程;年产4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工程 年产120万吨以下的井工矿工程;年产120万吨以下的洗选煤工程;深度800米以下的立井井筒工程:年产4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工程
冶金矿山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黑色矿山采选工程;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有色砂矿采、选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上的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下的黑色矿山采选工程;年产100万吨以下的有色砂矿采、选工程;年产60万吨以下的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化工矿山工程 年产60万吨以上的磷矿、硫铁矿工程 年产60万吨以下的磷矿、硫铁矿工程
铀矿工程 年产10万吨以上的铀矿;年产200吨以上的铀选冶 年产10万吨以下的铀矿;年产200吨以下的铀选冶
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 年产70万吨以上的石灰石矿;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石膏矿、石英砂岩矿 年产70万吨以下的石灰石矿;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石膏矿、石英砂岩矿 四 化工
石油
工程 油田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上、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上、产能50万吨以上及配套设施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下、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下、产能50万吨以下及配套设施
油气储运工程 压力容器8MPa以上;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上;长输管道120千米以上 压力容器8MPa以下;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下;长输管道120千米以下 炼油化工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
加工装置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
装置
基本原材料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上的乙烯工程;年产4万吨以上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
及塑料和化纤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下的乙烯工程;年产4万吨以下的合成橡胶、合成树
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
化肥工程 年产20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上磷氨工程 年产20万吨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下磷氨工程 Ref:8138958.doc 13/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酸碱工程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上;年产烧碱8万吨以上;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上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下;年产烧碱8万吨以下;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下
轮胎工程 年产30万套以上 年产30万套以下
核化工及加工工程 年产1000吨以上的铀转换化工工程;年产100吨以上的铀浓缩工程;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乏燃料后处理工程;年产200吨以上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年产1000吨以下的铀转换化工工
程;年产100吨以下的铀浓缩工程;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乏燃料后处理工程;年产
200吨以下的燃料元件加工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医药及其它化工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上 总投资1亿元以下
五 水利
水电
工程 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总库容1千万—1亿立方米 总库容1千万立方米以下
水力发电站工程 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 总装机容量50MW—300MW 总装机容量50MW以下
其它水利工程 引调水堤防等级1级;灌溉排涝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河道整治面积
30万亩以上;城市防洪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围垦面积5万亩以上;水土保持综合治
理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 引调水堤防等级2、3级;灌溉排涝流量0.5—5立方米/秒;河道整治面积3万—30万亩;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50万人;围垦面积0.5万—5万亩;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1000平方公里 引调水堤防等级4、5级;灌溉排涝流量0.5立方米/秒以下;河道整治面积3万亩以下;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人以下;围垦面积0.5万亩以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 六 电力
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 输变电工程 330千伏以上 330千伏以下
核电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工程
七 农林
工程 林业局(场)总体工程 面积35万公顷以上 面积35万公顷以下 林产工业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种植业工程 2万亩以上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2万亩以下或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兽医/畜牧工程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渔业工程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渔港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水产养殖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设施农业工程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上;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 设施园艺工程1公顷以下;农产品加工等其他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八 铁路
Ref:8138958.doc 14/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及枢纽 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专用线、专用铁路 铁路桥梁工程 桥长500米以上 桥长500米以下
铁路隧道工程 单线3000米以上;双线1500米以上 单线3000米以下;双线1500米以下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新建、改建铁路(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
单双线200千米及以上 新建、改建铁路(不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
200千米及以下
九 公路
工程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
各级公路
公路桥梁工程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跨径150米以上 大桥、中桥桥梁总长30—1000米或单跨跨径20—150米 小桥总长30米以下或单跨跨径20米以下;涵洞工程
公路隧道工程 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隧道长度500—1000米 隧道长度500米以下 其它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
属设施 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
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
十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上;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沿海港口工程20000吨级以下;散货、原油沿海港口工程30000吨级以下;1000吨级以下内河港口工程
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1000吨级以上 1000吨级以下
航道工程 通航30000吨级以上船舶沿海复杂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航运
工程项目 通航30000吨级以下船舶沿海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
项目
修造船水工工程 10000吨位以上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上的船台、滑道工
程 10000吨位以下的船坞工程;船体重量5000吨位以下的船台、滑道工程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6米以上 最大水深6米以下 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上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4000万元以上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建安工程费6000万元以下的沿海水运工程项目;建安工
程费4000万元以下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
十一 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E及以上及其配套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D及以下及其配套工程
航空飞行器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航空飞行器(单项)工程总
投资3000万元以上 航空飞行器(综合)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航空飞行器(单项)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
Ref:8138958.doc 15/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航天空间飞行器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跨度18米以下 十二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 省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省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省会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地市级城市邮政、电信枢
纽
发射台工程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上短波或600千瓦以上中波发射台:高度200米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总发射功率500千瓦以下短波或600千瓦以下中波发射台;高度
200米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塔
十三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
100米以上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
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城市支路工程、过街天桥及
地下通道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1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厂;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以上的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以上的雨泵站;直径2.5米以上的给排水管道 2万—10万吨/日的给水厂;1万—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 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径1—2.5米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米的排水管道 2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直径1米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燃气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上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力工程 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热力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 1200吨/日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 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500吨/日以下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
地铁轻轨工程 各类地铁轻轨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十四 机电安装工程 机械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以下 电子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上的工程 总投资1亿元以下;含有净化级别6级以下的工程
轻纺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兵器工程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上的坦克装甲车辆、炸药、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
2000万元以上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的防化民爆工程 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以下的坦克装甲车辆、炸药、弹箭工程;建安工程费2000万元以下的枪炮、光电工程;建安工程费1000万元以下的防化民爆工程
Ref:8138958.doc 16/17
Arkema (China)
Investment Shanghai
船舶工程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上;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船舶制造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船舶科研、机械、修理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其它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说明
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专业工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
类别中划分等级。
3、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 Ref:8138958.doc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