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事诉讼样本
民事诉讼状
原告: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再起一行写明单位地址、电话。还可以写出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方式和范围、开户银行、账号) 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清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自然人的,同原告) 被告:(同原告,但应按责任大小而分清主次)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损失、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等要求,应明确、具体、全面、合理)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分两段,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也可以穿插起来描述。事实部分要求:1)完整概括案情,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以及每个人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写清楚。2)围绕“诉讼请求”叙述事实。凡是有利于诉讼请求的具体材料,均应写进诉状。3)叙事要真实,不违背常理。理由部分要求:1)要根据前面叙述的事实,讲出起诉的道理,即证明被告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说理要充分、透彻,必须与事实、诉讼请求一致。3)缓助法律条款要全面、准确、规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份。(被告人数)
2.证人姓名:,, 住址,, 电话,,
3.物证:名称,,和,,件
3.书证:名称,,和,,件
(如用抄件或复印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具状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单位公章)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民事诉讼规则样本
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节审判人员
第三节陪审团组成人员
第四节证人
第五节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证据
第一节证据种类
第二节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举证责任
第四节证据保全
第四章陪审团制度
第一节陪审员资格
陪审员的资格需求:
1、中国居民
2、21至65岁
3、有良好品格
4、具有对审讯进行时将所采用的语言有足够的知识及理解能力
5、精神健全
6、无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残疾
第二节陪审责任
无法履行陪审责任的后果
1任何人如符合资格担任作为陪审员,在法律上经已负有陪审责任及义务。如任何合资格的陪审员,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又未能履行陪审责任及义务,该陪审员已触犯法例并有可能被检控。
豁免权
任何人仕如符合任何一项以下条件,均可获得豁免出任陪审团,并无需责上陪审责任及义务。
1、法官
2、部分公职人员
3、律师
4、医生、牙医及兽医
5、报章编辑及职员
6、部分神职人员
7、全日制学生
8、获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特别许可
第三节陪审团的组成
陪审员名单
陪审员人数12人
抽签决定陪审团人选
司法人员会分派一数字给予每名陪审员名单上的候选陪审员,并其后将之数字分别印在相同尺寸的卡纸上,再将卡纸放入一纸箱,并在一对外公开的法庭中从箱内抽出号码,直至组成一个陪审团为止。
被控人反对权
辩方可以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剔除并禁止不多于5名的候选陪审员参与是次案件。控方也可以如辩方一样,可以对候任陪审员作出不限次数的有因由反对,但却没有权利作无因由反对。
第五章回避制度
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六章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调解
第八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开庭准备
第二节法庭调查
第二节法庭辩论
第三节法庭评议
第五节宣告判决
第九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章执行
范文三:离婚民事诉讼样本
离婚民事起诉状样本
我受不了我老公好吃懒做,自从下岗后就不出去找工,家里的生活费都是我辛辛苦苦赚回来的,我不能忍受他的不上进,请问:离婚民事起诉状是怎么写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写离婚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婚起诉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离婚案件起诉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干涉婚姻自由的离婚协议
网友咨询:要求女方写保证书,才肯离婚,此约定有效吗?律师朋友们好。我表妹瞒着其家人偷偷结了婚,后告知家人,全家人见过男方后均不满意,一直劝其离婚。表妹婚前有一男朋友,此男朋友家人比较喜欢,故家人一直希望表妹离婚后能再和其前男友在一起。现在表妹的老公查出有男性病,让家人更不能接受,逼其离婚。现在表妹老公同意离婚,但要求表妹写承诺:离婚后不能与前男友结婚,不然自动放弃财产。请问这样的保证有法律支持吗?难道就是因为离婚后再和前男友在一起就得放弃共同财产吗?男方一直认为女方和他离婚是因为想重新和前男友在一起,故要此保证。有效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此协议因为属于干涉婚姻自由而无效,你表妹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和谁在一起是你表妹的自由。不需要写任何协议。你表妹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均分的。你表妹仍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离婚成功。而离婚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你们得好好利用他老公所得的男性病,否则,如果一方死活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诉讼就很难判离。
范文四:民事诉讼状样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曲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出生,汉族,_____市人,系_____市_____厂工人,现住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被告人尹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出生,汉族,系、_____市_____商店营业员,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已被取保候审。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尹______犯伤害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依法判处尹______赔偿我的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经济损失,共计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人尹______,在同一座楼同一个单元里居住。尹______的自行车,每天晚上都放在楼梯上,使上下楼的人来往很不方便。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早7时许,我下楼碰倒了他的自行车,他便推开房门,对我辱骂,并一口咬定说我是有意摔他的自行车。我和他争
辩,他竟朝我脸上猛击两拳。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还手。在双方互相厮打中,他的鼻子出血
了。随后,他回家取来菜刀,向我背部连砍两刀,幸亏这时被邻居张______,王_________等人拉开,我才免遭进一步伤害。两道刀口总长16厘米,经医院缝合治疗,住院30天后才出院上班工作。被告尹______的犯罪行为。使我遭受产重经济损失,医药费、住院费、交通
费、误工工资等极失共达_________元。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时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
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我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并审理。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我被尹______砍伤,有邻居张______、王______亲眼所见。两位证人的住址与我相
同。且有_____市______区人民医院诊断书1份。
(二)我被砍后,住院治疗,______市______区人民医院已出具了医药费、住院费,合计
____________元。
(三)我因被砍伤不能上班工作,误工情况及我的工资标准,已由我厂劳资科出具书面材
料证实。
(四)因治疗,我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有交通票据______张为证,合计_______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曲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李×生,男,26岁,××市××单位工人,住××区×马路××号。
被告人:李×友,男,39岁,××市师范学校教员,住××郊区××里40栋609号。 被告人:李×起,男,29岁,××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区××马路××村29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区××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 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1990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马路1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
人李×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 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
被告人李××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 口 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
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 邻人劝阻。被告人李××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
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言 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
事方才平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外出 ,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 ,被告人李×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 告人李×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 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 无恐,李×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 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 人李×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医学院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 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
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 能工作。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 劣, 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 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望秉公裁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生
19××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例文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
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
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
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
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
装、运输费13258.98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
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
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
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
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
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
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
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
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
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
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
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
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
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
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
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
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
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
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
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
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
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状副本二份;
二、代理词(打印件)二份。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18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
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
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
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
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
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
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
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
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
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
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
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
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
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
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
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
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
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
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
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
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
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
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
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
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
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
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
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
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
反国家〈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
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
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
单位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
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
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6年 月 日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
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
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
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
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
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
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
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
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
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
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
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
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
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
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
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
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
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
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
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
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
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
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
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
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
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
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
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
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
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
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
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
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
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
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
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
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
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
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
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
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
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
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
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
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
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
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
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
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
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
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
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
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
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
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
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
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
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
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
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
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
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
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
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
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
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
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
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
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
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
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xx
二??四年x月五日
上诉人x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xx县xxx镇xxx村人、xx县xxx煤矿职工、住xxx村、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x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xx县xxx乡xxx村人、xx县xxx煤矿职工、住xxx煤矿、电话: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
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财
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
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
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
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大小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低为被上诉
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
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
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
夫妻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
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
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万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 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
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
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
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
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
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
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
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
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
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
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
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
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
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
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上诉人恳请
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为上诉人伸冤解忧,依法惩治被上诉人的不法行
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7年1月5日
上诉人
xxx、
被上诉人
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
用。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财
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
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
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
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大小钱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低为被上诉
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
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
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
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04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万元左右,2005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 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
上诉人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
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
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
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
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
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
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
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
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
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
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
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
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 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上诉人恳
请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为上诉人伸冤解忧,依法惩治被上诉人的不法
行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7年5月1日
离婚协议书范文
霍××,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周××,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霍××与周××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吴×。因近一年来周××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
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
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吴×由父亲霍××抚养,周××不负担抚养费;
二、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
早上八点送回霍××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霍××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
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房屋是霍××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周××搬出另住,霍××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霍××(签名)
周××(签名)
×××年×月×日
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
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 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
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
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 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
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
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
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
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范文
婚姻家庭 2009-09-18 11:06 阅读6397 评论5
字号: 大 中 小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
男方:刘××,汉族,25岁,户籍:××省××县...,住址:......。
女方:李××,汉族,23岁,户籍:××省××县...,住址:......。
男女双方1994年10月1日结婚,1995年12月生一女孩刘××,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刘小玉跟随男方刘××共同生活,女方李××每月给付生活费120元,以现金形
式月初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
方负责接送。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两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同意分割其中________归男方刘__所有,________________归女方李__所有.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电视机一台(康佳25#),冰箱一台(新飞双门210L),洗衣机一台(小鸭全自动)、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女方李××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
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
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刘××(签字,按手印) 女方:李××(签字,按手印)
20××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男方):某某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市×××路×××号。 乙方(女方):某某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住××市×××路×××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
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双方自愿离婚。
二、(写清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如无小孩,需说明双方无婚生子女)婚生儿子(女儿)某某
某由 方抚养,由 方(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 周岁之后小孩尚未独立生活而产生的合理的教育、生活费用双方平均承担。张某可
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 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
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写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现有住房 套,坐落在 路 号,价值人民币 万元,现协商归 方所有,由其一次性给付 方(另一方)现金 万元(双方认可的房价的一半)。 现有现金 万,一人一半。夫妻共同债务共 万元,一人承担一半。 四、双方登记结婚后,如必须协助对方办理有关登记的事项,双方必须支持(如房屋登记、
过户等)。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五: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样本
【摘要】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专用文书,其使用领域只限于法律事务。书村网法律文书频道特意提供了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样本,欢迎阅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市德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桂芝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李桂芝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确为2002年4月9日与原告李桂芝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该事实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单、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及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后至2002年12月2日家中财产被盗期间,按照合同的规定尽到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原告李桂芝在朋友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朋友王振铎的介绍下,分别于2002年4月9日及2001年5月1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签订了两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交纳保费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整。并在签署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书盟强调了其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中包括其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在宋书盟未提出核实保险标的的异议的前提下与其签订了第二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在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签署两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的朋友王振铎均在场。
2002年12月2日原告家中被盗,原告的丈夫张义发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损失清单》,损失物品总价值共约377813元。随后李桂芝电话通知其友王振铎,通过其友通知宋书盟其家被盗,要求宋书盟到现场处理问题,并向其提交了张义发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损失清单》,和部分被盗物品的购物发票,这其中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和一套西装的发票,并提出理赔要求。
以上事实由证人王振铎的证人证言、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和《受理回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国际部《出险通知》、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两份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国际部赔偿通知信函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告未尽按照合同规定赔付原告损失的义务。
在原告李桂芝尽到上述义务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拿到原告提交的《损失清单》及劳力士手表等物品的发票后,以对劳力士手表的购物发票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为理由拒绝赔付原告的损失。被告称原告于2001年5月12日在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购买的编号为16233#价值16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表和编号为18238#价值288000元的劳力士18K金钻表的购物发票的开票商行所在的地址不存在,及这两块手表的价格明显与市价不符。但原告是于2001年5月12日再香港购得的这两块劳力士手表,原告收到被告拒赔付损失的信函是2004年2月2日,此时距离原告的购买日期已过去两年九个多月,购买时的手表的价值与现在市场存在差额是不可避免的。再者香港作为一个繁华的国际购物城市,其发展变化是日新月异的,店址的变更也不可避免,不能以现在店址与当时不符推断原告购买手表时的香港东方钟表珠宝首饰行不存在,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四、原告在其财产遭受损失后,为理赔积极提供损失财产的证明,且其不存在伪造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的主观意图。
首先,由于原告李桂芝平时购物并没有索要购物发票或者购物小票的习惯,仅对一些贵重物品的购物发票注意保存,被告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全部被盗物品的发票为由拒绝赔付。由于被告在于原告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之前并未对保险标的进行核查,不能仅以前述理由就推断原告被盗物品的真实性。
其次,原告不存在伪造劳力士手表购物发票的主观意图。原告与被告签署第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付被告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合同约定的总保险金额为375万元整。但原告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仅为377813元,还未达到其交付的保险费用,因此称原告损失物品中不包括两块劳力士手表的推断是不符合逻辑的。
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被盗物品的损失377813元,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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