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转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价格调控工作,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操作规程,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通过采取财政投入、社会征收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决策和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建立,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国
税部门应当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确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生产经营亏损,可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入库级次分别按省级20%、市级40%、县级40%的比例就地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缴库时应填写《政府收支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省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政府拨款、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其中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额以同期银行合同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四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以项目的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提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请,可以优先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请拨资金手续,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应提出分期分批拨付计划,并按计划时间拨付。
第十六条 当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划作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时,可以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入库,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与同级地
税部门每月核对征收报表,在保证账务核对无误时,签署对账结果,并将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计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台账,并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按季度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对政府资助项目和面向公众的补贴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事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明确具体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按国家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
年内不再批准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弥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必要支出,应分别按当年实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入库额的2%核算地税部门的征收经费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也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提取任何名义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导向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稽查和督查,认真核算,严格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属于组织行为
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有关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属于个人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不严格把关、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时足额上解价格调节基金或不足额划列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的;
(四)不严格执行省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
(五)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六)不严格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的;
(七)不及时入库、混库管理或任意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范文二: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7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地税局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文件 甘发改价调?2012?67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 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0号)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 1 -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 2 -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根据?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暂行办法?向本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活动。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同时实行属地征缴,并按省级20%、市级40%、县级40%的入库级次比例就地一次性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缴库时应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77目“地方价格调节基金收入”。
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计入价格调节基金的部分,不执行上述分配比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应会同同级地税、财政等部门对所辖 - 3 -
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表见附件
1),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台账和电子政务管理系统,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制度。缴纳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属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确因以下情况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价调办提出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申请: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遭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严重生产经营亏损的;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实行分级受理、统一审批制度。即按缴纳人申报地税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价调办受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价调办统一审核,并报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应在规定的当月报税起始日30天前向属地政府价调办提交书面申 - 4 -
请,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事项及其申请理由等;
(二)填写?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解或免缴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2);
(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调办在受理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时,应审核以下情况:
(一)申请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政策已明确减缴、缓缴或免缴对象和时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报告是否完整,如报告不完整或不能说明情况的,不予受理;
(三)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如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如多头申请、多次申请或程序不符合属地原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及时填写?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审 - 5 -
批表?(审批表见附件3),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价调办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调办对受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报省价调办审核的同时,要向所属市(州)人民政府价调办备案。
省价调办受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申请,省价调办应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通知书?,申请人据此在所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办理减缴、缓缴或免缴手续。征收部门应在其缴纳票据上备注批准类型及文号等内容。
需要全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事项,?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调办。
第十二条 批准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
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缴纳人应自缓缴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
- 6 -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应向缴纳人开具省地税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调办应会同同级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进行核查。核查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交有关资料,主动说明有关情况。
对缴纳人实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数额超过或少于应缴数额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价调办向缴纳人出具?价格调节基金清缴事项通知书?,明确补缴或扣减的数额。缴纳人根据?通知书?要求在原缴纳的地税部门办理补缴或抵扣手续。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按月核对和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价调办于每月7日前与同级地税部门核对当地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并填写?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统计表?(统计表见附件4);与管理国库的同级人民银行核对当地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入库数额并填写?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入库统计表?(统计表见附件5),并将统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调办。各市(州)人民政府价调办于每月10日前将当地上 - 7 -
月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入库统计结果报省价调办。省价调办于每月15日前将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入库汇总情况报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通报和目标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价调办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调查表
2.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申请表
3.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审批表
4.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统计表
5.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入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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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单位隶属关系”为中央,省属,市属,县属,其他。2、“报税点隶属关系”指缴纳人纳税的所属关系,为省级、市州级、县级,属于市州级、县级的只填写具体市州或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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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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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般一式四份,即受理的人民政府价调办存档一份,同级地税部门备案一份,随文上报省价调办二份;县级政府价调办受理的申请应增加一份向所属市州价调办备案。2、此表只作为审批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基本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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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省地税部门备案一份,省价调办存档二份。 - 12 -
主题词:物价 基金 征收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
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国税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地税局、财
政局、国税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月19日印
范文三: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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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6
来源: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采取财政投入、社会征收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决策和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建立,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确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生产经营亏损,可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入库级次分别按省级20%、市级40%、县级40%的比例就地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缴库时应填写《政府收支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省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政府拨款、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其中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额以同期银行合同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四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以项目的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提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请,可以优先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财政部门出具请拨资金手续,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应提出分期分批拨付计划,并按计划时间拨付。
第十六条 当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划作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时,可以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入库,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与同级地税部门每月核对征收报表,在保证账务核对无误时,签署对账结果,并将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计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台账,并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按季度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对政府资助项目和面向公众的补贴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事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明确具体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按国家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不再批准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弥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必要支出,应分别按当年实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入库额的2%核算地税部门的征收经费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也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提取任何名义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导向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稽查和督查,认真核算,严格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属于组织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有关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属于个人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不严格把关、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时足额上解价格调节基金或不足额划列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的;
(四)不严格执行省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
(五)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六)不严格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的;
范文四: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1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价格调控工作~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操作规程~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功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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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切实加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采取财政投入、社会征收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决策和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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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确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生产经营亏损~可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入库级次分别按省级20%、市级40%、县级40%的比例就地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缴库时应填写《政府收支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省地税部门统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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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专用票据~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政府拨款、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其中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额以同期银行合同贷款利率为准。
第十四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以项目的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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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提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请~可以优先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请拨资金手续~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应提出分期分批拨付计划~并按计划时间拨付。
第十六条 当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划作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时~可以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入库~专户存储~独立核算~本息滚动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与同级地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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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每月核对征收报表~在保证账务核对无误时~签署对账结果~并将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计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台账~并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统计报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按季度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对政府资助项目和面向公众的补贴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事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明确具体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按国家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不再批准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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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己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弥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必要支出~应分别按当年实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入库额的2%核算地税部门的征收经费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也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提取任何名义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导向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稽查和督查~认真核算~严格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属于组织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撤销有关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属于个人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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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不严格把关、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时足额上解价格调节基金或不足额划列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准备金的,
,四,不严格执行省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
,五,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六,不严格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的,
,七,不及时入库、混库管理或任意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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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
说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
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
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本表所列医疗服务价格为省级医疗机构基准价。各省级医疗机构可在基准价的基础
上上浮15%,下浮不限。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
序项目内除外内医院计价基准浮动收费项目 执行文件 备注 号 涵 容 等级 单位 价 幅度
甘价费物理治疗 1 [2004]405号
包括
远、近
红外
线:
TDP、
近红外
线气功
治疗、每个每区照红外线甘价费红外线治疗 照射射20分2 5 真空拔[2004]405号 区 钟 罐治
疗、红
外线光
浴治
疗、远
红外医
疗舱治
疗
包括红
光照
射、蓝
光照每个甘价费可见光治疗 射、蓝照射3 5 [2004]405号 紫光照区
射、太
阳灯照
射
每个甘价费偏振光照射 照射4 5 [2004]405号 区
包括每个甘价费紫外线治疗 长、中、照射5 5 [2004]405号 短波紫区
外线、低压紫外线、高压紫外线、水冷
式、导子紫外线、生物剂量测定、光化学疗法 包括原每个光束、甘价费激光疗法 照射6 10 散焦激[2004]405号 区 光疗法
包括紫每个甘价费光敏疗法 外线、照射7 5 [2004]405号 激光 区
包括直流电检查、感应电检查、直流-感计价单应电检位:每块查、时甘价费电诊断 肌肉或8 9 值检[2004]405号 每条神查、强经 度-频率曲线检查、中频脉冲电检查
包括单纯直流电治每部甘价费直流电治疗 9 10 疗、直位 [2004]405号
流电药物离子
导入治疗、直流电水浴治
疗、
(单、双、四槽浴)、
电化学疗法 包括感应电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间动电疗、经皮神经
低频脉冲电治电刺激每部甘价费10 10 疗 治疗、位 [2004]405号
功能性电刺激治疗、温热电脉冲治疗、微机功能性电刺激治疗
包括中频脉冲电治
疗、音频电治疗、干中频脉冲电治每部甘价费扰电治11 10 疗 位 [2004]405号 疗、动态干扰电治
疗、立体动态干扰电
治疗、
调制中
频电治
疗、电
脑中频
电治疗
每5甘价费共鸣火花治疗 12 10 分钟 [2004]405号
包括小
功率超
短波和
短波、
大功率
超短波短波治超短波每部甘价费13 10 疗 和短位 [2004]405号
波、脉
冲超短
波和短
波、体
腔治疗 包括分
米波、
厘米
波、毫每部甘价费微波治疗 米波、14 10 位 [2004]405号 微波组
织凝
固、体
腔治疗 包括大
功率短甘价费射频电疗 波、分次 15 31 [2004]405号 米波、
厘米波 包括低
压、高计价单
压静电甘价费位:每静电治疗 16 10 治疗、[2004]405号 20-30分
钟 高电位
治疗
每空气负离子治甘价费17 302 疗 [2004]405号 分钟 包括单
纯超
声、超甘价费超声波治疗 声药物18 [2004]405号 透入、
超声雾
化
每5甘价费超声波治疗 19 10 分钟 [2004]405号
超声波治疗(联每5甘价费20 5 合治疗)加收 分钟 [2004]405号
包括肌
电、皮
温、皮
电子生物反馈电、脑甘价费次 21 10 疗法 电、心[2004]405号
率各种
生物反
馈
包括脉
冲式、
交变等
不同机
型又分
低频每甘价费磁疗 磁、高22 205 [2004]405号 频磁及分钟 热点
磁、强
磁场刺
激、热
磁振
包括药
物浸每甘价费水疗 浴、气23 2010 [2004]405号 泡浴、分钟 哈伯特
槽浴(8
字槽)
旋涡浴
(分上
肢、下
肢)
包括浸
蜡、刷每部甘价费蜡疗 24 3 蜡、蜡位 [2004]405号 敷
包括电甘价费泥疗 泥疗、25 [2004]405号 泥敷
每部甘价费泥疗 26 8 位 [2004]405号
甘价费泥疗(全身) 次 27 16 [2004]405号 包括
颈、腰
椎土法
牵引、甘价费牵引 次 28 8 电动牵[2004]405号 引三维
快速牵
引
包括肢
体气压
治疗、每部甘价费气压治疗 29 3 肢体正位 [2004]405号 负压治
疗
每部甘价费冷疗 30 3 位 [2004]405号
序项目内除外内医院计价基准浮动收费项目 执行文件 备注 号 涵 容 等级 单位 价 幅度
含药物每个甘价费贴敷疗法 1 10 调配 创面 [2004]405号
中药化腐清创含药物每个甘价费2 20
术 调配 创面 [2004]405号
含药物甘价费中药涂擦治疗 3 调配 [2004]405号 中药涂擦治疗甘价费(小于10%体次 4 30 [2004]405号 表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甘价费(大于10%体次 5 60 [2004]405号 表面积)
中药热奄包治含药物每个甘价费6 7 疗 调配 部位 [2004]405号
含药物每个甘价费中药封包治疗 7 7 调配 部位 [2004]405号
含药物甘价费中药熏洗治疗 8 调配 [2004]405号 中药熏洗治疗甘价费次 9 10 (局部) [2004]405号 中药熏洗治疗甘价费次 10 30 (半身) [2004]405号 中药熏洗治疗甘价费次 11 50 (全身) [2004]405号 中药蒸汽浴治含药物甘价费12 疗 调配 [2004]405号 中药蒸汽浴治甘价费次 13 20 疗(30分钟) [2004]405号 中药蒸汽浴治每甘价费疗(超过30分14 1010 [2004]405号 钟)加收 分钟
含药物甘价费中药塌渍治疗 15 调配 [2004]405号 中药塌渍治疗甘价费(大于10%体表次 16 30 [2004]405号 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甘价费(小于10%体次 17 15 [2004]405号 表面积)
含药物甘价费中药熏药治疗 次 18 20 调配 [2004]405号
每个赘生物中药腐含药物甘价费赘生19 15 蚀治疗 调配 [2004]405号 物
甘价费挑治 次 20 15 [2004]405号
甘价费割治 次 21 15 [2004]405号
指穿透
甲床放血治疗甲板,甘价费每甲 22 33 术 放出甲[2009]63号
下积血
序项目内除外内医院计价基准浮动收费项目 执行文件 备注 号 涵 容 等级 单位 价 幅度
包括体
针、快
速针、甘价费普通针刺 磁针、1 [2004]405号 金针、
姜针、
药针等
5个甘价费普通针刺 2 10 穴位 [2004]405号 普通针刺(增加每个甘价费3 2 穴位)加收 穴位 [2004]405号
甘价费温针 4 [2004]405号
5个甘价费温针 5 15 穴位 [2004]405号 温针(增加穴每个甘价费6 3 位)加收 穴位 [2004]405号
甘价费手指点穴 7 [2004]405号
5个甘价费手指点穴 8 10 穴位 [2004]405号
手指点穴(增加每个甘价费9 2 穴位)加收 穴位 [2004]405号
每个甘价费馋针 10 10 部位 [2004]405号 包括舌
针、鼻
针、腹
针、腕
踝针、甘价费微针针刺 次 11 10 手针、[2004]405号 面针、
口针、
项针、
夹髓针
甘价费锋钩针 次 12 15 [2004]405号
甘价费头皮针 次 13 10 [2004]405号
甘价费眼针 次 14 10 [2004]405号
甘价费梅花针 次 15 10 [2004]405号 包括电3个甘价费火针 16 10 火针 穴位 [2004]405号 包括穴
位包
埋、穴每个甘价费埋针治疗 17 30 位埋穴位 [2004]405号 线、穴
位结扎
包括耳
穴压
豆、耳甘价费耳针 穴埋单耳 18 10 [2004]405号 针、磁
珠压耳
穴
芒针 每个甘价费19 5
穴位 [2004]405号 包括辅5个甘价费针刺运动疗法 20 20 助运动 穴位 [2004]405号
甘价费针刺麻醉 次 21 80 [2004]405号 包括普
通电
针、电2个甘价费电针 22 10 热针穴位 [2004]405号 灸、电
冷针灸
每个甘价费浮针 23 5 穴位 [2004]405号
2个甘价费微波针 24 30 穴位 [2004]405号
2个甘价费激光针 25 20 穴位 [2004]405号
2个甘价费磁热疗法 26 20 穴位 [2004]405号 包括穴
位放每个甘价费放血疗法 27 10 血、静穴位 [2004]405号 脉放血
包括穴
位封2个甘价费穴位注射 药物 28 15 闭、自穴位 [2004]405号 血疗法
包括药每个甘价费穴位贴敷治疗 药物 29 5 物调配 穴位 [2004]405号
子午流注开穴包括灵每个甘价费30 10 法 龟八法 穴位 [2004]405号
序项目内除外内医院计价基准浮动收费项目 执行文件 备注 号 涵 容 等级 单位 价 幅度
包括艾
条灸、甘价费灸法 次 1 15 艾柱[2004]405号 灸、艾
箱灸、
天灸等
包括隔
姜灸、甘价费隔物灸法 药饼次 2 20 [2004]405号 灸、隔
盐灸等
甘价费灯火灸 次 3 10 [2004]405号 包括火
罐、电
火罐、
闪罐、
着罐、甘价费拔罐疗法 4 电罐、[2004]405号 磁疗
罐、真
空拔罐
等
甘价费拔罐疗法 3罐 5 10 [2004]405号 包括水甘价费药物罐 单罐 6 5 罐 [2004]405号
甘价费游走罐 次 7 8 [2004]405号 包括大
灸;不中医特甘价费督灸 次 8 30 含灸后殊药物 [2009]63号 处理
包括太甘价费雷火灸 乙神针部位 9 27 [2009]63号 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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