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YN-
版本合同共10页
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2 0 0 9 版)
云 南 省 旅 游 局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二、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上述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旅行社在本省安排购物,应选择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旅游团队购物接待单位。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认真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
四、本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作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内容安排、特殊性内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具体约定。
五、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的同时,还必须制作《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旅行社公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合同及《计划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2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为准”、
“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旅行社不得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1页 共10页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
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七、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
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或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
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八、旅游投诉电话
1、 旅行社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 ,以上由组团旅行社填写,
2、各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昆明市质监所,0871-3164961 96927 昭通市质监所,0870-2123079 96927 大理州质监所,0872-2316779 96927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0691-2122323 96927 丽江市质监所,0888-5123432 96927 红河州质监所,0873-3727548 96927 德宏州质监所,0692-2137927 96927 思茅市质监所,0879-2134847 96927 迪庆州质监所,0887-8231460 96927 楚雄州质监所,0878-3129104 96927 曲靖市质监所,0874-3123022 96927 文山州质监所,0876-2151632 96927 玉溪市质监所,0877-2067403 96927 保山市质监所,0875-2122583 96927 怒江州质监所,0886-3624247 96927 临沧地区质监所,0883-2128388 96927 3、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电话,0871-4608315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和《计划书》中载明规定的有关内容,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
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计划书》安排旅行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三,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审合格的《导
第2页 共10页
游证》。
,五,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旅游费用。
,六,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七,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八,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九,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的权利。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第3页 共10页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六,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支机构登记证明。
,二,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应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四,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五,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告知旅游者。
,六,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七,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八,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九,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减小影响和损失。
,十,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扩大。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第4页 共10页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可解除本合同。旅游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费用、涉及履行合同的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由组团社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4、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5页 共10页
2、签约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按照调价的比例调整收费,旅游者拒绝交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并由旅游者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旅游者在旅途中自行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旅游者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面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理。
4、旅行社除为维护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在乘机、车、船以及住宿、用餐、用汽车、游览景点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旅游者给予充分谅解,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旅游者应及时当场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旅行社将在当地妥善处理并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无异议,旅行社则无需对此负责。
2、不承担、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情形,
?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有关有效证明材料。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各种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以及重大疫情等社会因素以及国家新颁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定假期的变更,以及一切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诸如,飞机、火车、轮船本身延误或取消,,因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甲方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于疾病引起的损失及其他各种意外事件等,,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履行合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旅行社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提供事故详情及有关证明。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全权处理所造成费用按多退少补的方法执行。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对旅游质量充分说明的,在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采取了善后补救处理措施的。
?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以及全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第6页 共10页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范围, 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 身体健康状况为 二、旅游内容及安排
1、合同报价以 人成行为基准。
2、线路名称 行程共计 晚 天,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
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一天计,
3、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出发地 途经地点 目的地 4、游览项目及时间 ,详见《计划书》, 5、交通工具 标准 6、用餐次数 标准 7、住宿次数 标准 8、购物次数为 次,购物场所和停留时间,详见《计划书》,
9、自由活动时间和次数,详见《计划书》,
10、自费项目及价格 ,详见《计划书》, 11、导游服务 ?全陪导游服务 ?地陪导游服务
12、保险情况 13、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岁,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
/人,总计为 元。付款方式 。 14、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15、包含费用 不包含的费用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 日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 种
第7页 共10页
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乙方在保证旅游内容和质量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到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乙方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甲方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二,单方解约责任
1、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解除合同方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提前3日通知对方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对通知时间、方式双方可另行约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事项
。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签约地点,
电话,
第8页 共10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9页 共10页
附件: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游, 天 夜游,
购物场所及 自费项目及 日期 游览项目及时间 交通工具 住宿安排 用餐安排 停留时间 价格
说明事项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经办人(签字):
旅行社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0页 共10页
附录:
云南省A级景区名录
5A 云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九乡风景名胜区 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 云南民族村 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 昆明金殿景区 昆昆明市 4A 明市大观公园
3A 宜良岩泉景区 2A 昆明青龙峡景区
5A 丽江玉龙雪山景区
4A 丽江玉水寨景区 丽江古城 丽江束河古镇 丽江黑龙潭 丽江市 3A 丽江东巴谷生态民族村 丽江白沙壁画景区 丽江文笔山景区 丽江观音峡景区
丽江玉柱擎天景区 丽江东巴王国景区 丽江东巴万神园 丽江虎跳峡景区 丽江玉峰寺 丽江2A 北岳庙,三多阁,
西双版纳傣族园 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 西双版纳勐泐文化园 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 西双版纳4A 热带植物园 景洪曼听公园 西双版纳热带花卉园 西双版纳
州 3A 西双版纳曼迈桑康景区 西双版纳州勐景来景区
1A 勐海景真八角亭景区 西双版纳雨林谷 版纳打洛独树成林景区
4A 武定狮子山 楚雄彝人古镇 元谋土林 禄丰世界恐龙谷
3A 禄丰黑井古镇 南华咪依噜风情谷 楚雄州博物馆 楚雄州 2A 楚雄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 永仁方山景区 楚雄紫溪山景区
1A 牟定化佛山景区
4A 通海秀山公园 澄江禄充景区 玉溪汇龙生态园 玉溪映月潭休闲文化中心
3A 江川古滇国文化园
玉溪市 华宁象鼻温泉度假村 易门龙泉森林公园 新平大槟榔园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 新平新化古州野
2A 林 峨山高香生态茶文化旅游区 玉溪九龙池公园 元江世界第一高桥旅游景区 江川明星鱼洞
景区 新平哀牢山陇西世族庄园 新平龙泉公园 江川碧云寺公园
4A 大理南诏风情岛 大理三塔文化旅游区 大理宾川鸡足山景区
3A 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 大理蝴蝶泉公园 大理州 大理洱海公园 大理天镜阁景区 剑川满贤林千狮山景区 大理上关花—天龙洞景区 大理南国2A 城 弥渡县东山森林公园 漾濞县石门关景区 鹤庆新华白族旅游村
4A 建水文庙 建水燕子洞 泸西阿庐古洞 红河州 3A 建水朱家花园 2A 弥勒白龙洞 开远南洞 石屏焕文公园
4A 梁河南甸宣抚司署 潞西勐巴娜西珍奇园 瑞丽莫里热带雨林景区 德宏州 2A 瑞丽独树成林景区 瑞丽淘宝场 1A 盈江凯邦亚湖游览区 曲靖市 4A 陆良彩色沙林景区 沾益珠江源景区 罗平九龙瀑布群景区
4A 迪庆普达措国家公园 迪庆梅里雪山景区
3A 迪庆霞给藏族文化旅游生态村 迪庆州 迪庆依拉草原景区 迪庆天生桥景区 迪庆州博物馆 迪庆州民族服饰展演中心 迪庆藏经堂景2A 区
4A 腾冲和顺景区 腾冲热海景区 3A 腾冲火山国家地质公园 保山市 高黎贡山百花岭生态旅游区 昌宁鸡飞温泉旅游度假区 腾冲云峰山景区 腾冲叠水河景区 保2A 山太保山森林公园 保山白庙湖旅游度假区 保山龙王塘公园 龙陵邦腊掌温泉旅游度假区
4A 丘北普者黑景区 文山州 2A 砚山浴仙湖景区 富宁驮娘江景区 1A 文山西华公园
3A 墨江北回归线标志园
普洱梅子湖公园 澜沧拉祜风情旅游区 西盟佤族生态旅游区 孟连勐外土司避暑山庄 茶马古普洱市 2A 道旅游区 景谷佛迹仙踪芒玉峡谷旅游区 景东文庙
1A 普洱小黑江森林公园
3A 沧源司岗里崖画谷
临沧市 2A 临沧茶文化风情园 临沧五老山森林公园 云县漫湾百里长湖景区 永德忙海湖景区
1A 凤庆凤山公园 临沧西门公园
昭通市 2A 大关黄连河景区 水富西部大峡谷温泉旅游区
第11页 共10页
第12页 共10页
范文二: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二、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
点备案登记证明》,并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上述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
应当一致。旅行社安排购物,应选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旅游团队购物接待单位。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
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认真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
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
四、本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
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做出的
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内容安排、特殊性内容
做出的具体约定。
五、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时,还必须制作《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
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旅行社公章后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旅游合同及《计划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
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
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
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
购物场所的名称(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2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
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
“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旅行社不得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
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
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七、本合同为委托合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
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或减轻或免除《通用条
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八、旅游投诉电话
1、 旅行社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
(以上由组团旅行社填写)
2、各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昆明市质监所:0871-3164961 96927 昭通市质监所:0870-2123079
大理州质监所:0872-2316779 96927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0691-2122323 96927
丽江市质监所: 0888-5123432 96927 红河州质监所; 0873-3727548
德宏州质监所:0692-2137927 96927 思茅市质监所:0879-2134847
迪庆州质监所:0887-8231460 96927 楚雄州质监所:0878-3129104 96927
曲靖市质监所:0874-3123022 96927 文山州质监所:0876-2151632
玉溪市质监所:0877-2067403 96927 保山市质监所:0875-2122583 96927
怒江州质监所: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0883-2128388 96927;
3、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电话:0871-4608315。
通用条款
(一)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和《计划书》中载明规定的有关内容,并有权要
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计划书》安排旅行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
事宜。
(三)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
费的旅游项目。
(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
审合格的《导游证》。
(五)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
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谷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
乱画,不得有随地吐谈,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 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
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旅游费用。
(六)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
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
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七)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
妥善保管自已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八)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
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九)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
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
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
提出的条件。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的权利。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六)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旅行
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一) 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旅行可证》或旅行社分支机构登记证明。
(二)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
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四)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五)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
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六)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
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七)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
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
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八)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
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
约和礼仪。
(九)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减
小影响和损失。
(十)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
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扩大。
(一)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
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
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一)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 旅行社可解除本合同。旅游者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
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
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
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
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
由组团社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4、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6、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到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
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
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彩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
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
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
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
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签约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按照调价的比例调整收费,旅游者拒绝
交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旅游者在旅途中自行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旅游者已花费的费用和因
此面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理。
4、旅行社除为维护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
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 免责条款
1、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在乘机、车、船以及住宿、用餐、用汽车、游览景点时难
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旅游者给予充分谅解;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旅游者应
及时当场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旅行社将在当地妥善处理并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
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无异议,旅行社则无需对此负责。
2、不承担、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情形;
?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
提供事故详情有关有效证明材料。
?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各种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以及重大疫情等社会因素以及国家
新颁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定假期的
变更)以及一切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诸如:飞机、火车、轮船本身延误或取消);因
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甲方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
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直接或间接
由于疾病引起的损失及其他各种意外事件等),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履行合同达不到约
定标准的,旅行社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提供事故详情及有关证明。造
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全权处理所造成
费用按多退少补的方法执行。
?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对旅游质量充分说明的,在质量问题发生后,乙
方采取了善后补救处理措施的。
? 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以及全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范围: 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 身体健康状况为 1、合同报价以 人成行为基准。
2、线路名称 行程共计 晚 天(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
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一天计)
3、出发时间 结束时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4、游览项目及时间 (详见《计划书》) 5、交通工具 标准 6、用餐次数 标准 7、住宿次数 标准 8、购物次数为 次,购物场所和停留时间(详见《计划书》)
9、自由活动时间和次数(详见《计划书》)
10、自费项目及价格 (详见《计划书》) 11、导游服务 ?全陪导游服务 ?地陪导游服务
12、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岁)旅游费用为 元(人
民币)/人,总计为 元。付款方式 13、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14、包含费用 不包含的费用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 日通知旅行者,双方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合部旅游费用。 2 乙方在保证旅游内容和质量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到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 乙方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甲方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
游合同。
(二)单方解约责任
1、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解除合同方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提前3日通知对方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继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
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对通知时间、方式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合同如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
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签约地点: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游( 天 夜游)
购物场所及停自费项目及日期 游览项目及时间 交通工具 住宿安排 用餐安排 留时间 价格
说明事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
云南省A级景区名录
5A 云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九乡风景名胜区 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 云南民族村 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 昆明金殿景区 昆明市大观公昆明市 4A 园
3A 宜良岩泉景区 2A 昆明青龙峡景区
5A 丽江玉龙雪山景区
4A 丽江玉水寨景区 丽江古城 丽江束河古镇 丽江黑龙潭
丽江市 3A 丽江东巴谷生态民族村 丽江白沙壁画景区 丽江文笔山景区 丽江观音峡景区
丽江玉柱擎天景区 丽江东巴王国景区 丽江东巴万神园 丽江虎跳峡景区 丽江玉峰寺 丽江北岳庙(三多2A 阁)
西双版纳傣族园 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 西双版纳勐泐文化园 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 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4A 景洪曼听公园 西双版纳热带花卉园 西双版
3A 西双版纳曼迈桑康景区 西双版纳州勐景来景区 纳州
1A 勐海景真八角亭景区 西双版纳雨林谷 版纳打洛独树成林景区
4A 武定狮子山 楚雄彝人古镇 元谋土林 禄丰世界恐龙谷
3A 禄丰黑井古镇 南华咪依噜风情谷 楚雄州博物馆 楚雄州 2A 楚雄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 永仁方山景区 楚雄紫溪山景区
1A 牟定化佛山景区
4A 通海秀山公园 澄江禄充景区 玉溪汇龙生态园 玉溪映月潭休闲文化中心
3A 江川古滇国文化园
玉溪市 华宁象鼻温泉度假村 易门龙泉森林公园 新平大槟榔园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 新平新化古州野林 峨山高
2A 香生态茶文化旅游区 玉溪九龙池公园 元江世界第一高桥旅游景区 江川明星鱼洞景区 新平哀牢山陇西
世族庄园 新平龙泉公园 江川碧云寺公园
4A 大理南诏风情岛 大理三塔文化旅游区 大理宾川鸡足山景区
3A 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 大理蝴蝶泉公园 大理州 大理洱海公园 大理天镜阁景区 剑川满贤林千狮山景区 大理上关花—天龙洞景区 大理南国城 弥渡县2A 东山森林公园 漾濞县石门关景区 鹤庆新华白族旅游村
4A 建水文庙 建水燕子洞 泸西阿庐古洞 红河州 3A 建水朱家花园 2A 弥勒白龙洞 开远南洞 石屏焕文公园
4A 梁河南甸宣抚司署 潞西勐巴娜西珍奇园 瑞丽莫里热带雨林景区 德宏州 2A 瑞丽独树成林景区 瑞丽淘宝场 1A 盈江凯邦亚湖游览区 曲靖市 4A 陆良彩色沙林景区 沾益珠江源景区 罗平九龙瀑布群景区
4A 迪庆普达措国家公园 迪庆梅里雪山景区
迪庆州 3A 迪庆霞给藏族文化旅游生态村
2A 迪庆依拉草原景区 迪庆天生桥景区 迪庆州博物馆 迪庆州民族服饰展演中心 迪庆藏经堂景区
4A 腾冲和顺景区 腾冲热海景区 3A 腾冲火山国家地质公园 保山市 高黎贡山百花岭生态旅游区 昌宁鸡飞温泉旅游度假区 腾冲云峰山景区 腾冲叠水河景区 保山太保山森2A 林公园 保山白庙湖旅游度假区 保山龙王塘公园 龙陵邦腊掌温泉旅游度假区
4A 丘北普者黑景区 文山州 2A 砚山浴仙湖景区 富宁驮娘江景区 1A 文山西华公园
3A 墨江北回归线标志园
普洱梅子湖公园 澜沧拉祜风情旅游区 西盟佤族生态旅游区 孟连勐外土司避暑山庄 茶马古道旅游区 普洱市 2A 景谷佛迹仙踪芒玉峡谷旅游区 景东文庙
1A 普洱小黑江森林公园
3A 沧源司岗里崖画谷
临沧市 2A 临沧茶文化风情园 临沧五老山森林公园 云县漫湾百里长湖景区 永德忙海湖景区
1A 凤庆凤山公园 临沧西门公园
昭通市 2A 大关黄连河景区 水富西部大峡谷温泉旅游区
以上文档是云南省2009版标准旅游合同
如需旅游,请电话联系:0871- 3585300 6418339 传真:0871-3523990 网址:http://www.yn456.com
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范文三: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范本
正文: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_天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游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馆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馆、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_________元,(保险金额: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标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馆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馆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
交通费用;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 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能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贩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继续发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因此导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发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发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旅游行程表
旅游团队名称
旅游线路及名称
自 起,途经 、 到达 ,
自 起,途经 、 返回
乘坐交通工具及接送站
饮食安排及标准
住宿安排及标准
导游安排
购物安排
娱乐安排及自费项目
出团日期及返程日期
行程更改的通知及联系方式
备 注: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时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
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社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会尽力协助游客解决有关纠纷。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各地的投诉电话是: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在地 0871-3164961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临所在地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1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地区质监所 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 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 0870-2124059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范文四:云南省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云南省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____镇 ____村 ____组的 _______亩土地 (详见下表 ) 承包经营权转包(出 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_年 ___月 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月 ___日止(最长不 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 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__种方式计算:
1.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________元,共 ______元 (大写 : )
2.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 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支付 __________元,租期 年;
第二次支付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支付 __________元,租期 年;
第三次支付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支付 __________元,租期 年。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 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 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 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 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 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不得损坏农田水利 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 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 占用时, 乙方应服从, 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 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 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___%承担违约金。
4.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______%承担违约金。
5.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改变土地用途、 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 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 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若不继续流转的, 乙方 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 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 能拆除 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 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拆除会降 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 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五:云南省水保合同范本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设计编制合同
工程名称: **** 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云南省***
合同编号: 委 托 方: 承 接 方: 云南*******研究院
签订地点: 云南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这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内容、评估范围和技术要求
1.1 工作内容
通过对拟建工程范围内及周边地质、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气象和水文条件及基本特征的调查、分析和研究, 查清拟建工程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程度及防治情况;预测建设工程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面积和总量,以及水土流失危害程度,针对性地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措施,做出防治结论和建议。
1.2 方案编制范围
编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所处的地层、构造、地形地貌条件与相邻地段潜在水土流失确定。若水土流失仅局限于建设用地范围,水保方案编制就按场地范围进行;若影响已超出场地或矿界范围,则适度扩展到场地或矿界的范围外。具体由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拟定编制范围,经工程所在地水务部门核准后进行编制。
1.3 技术要求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
术规范》(SL204-98)等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水利部、水利厅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深度,本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要求。
第二条 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拱的资料
2.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介绍资料;
2.2地形图测量电子文档、项目立项批文、可研报告等其他资料;
2.3 提供与水土保持编制方案相应阶段的工程设计图件、报告等有关资料;
2.4 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报告评审时所需的审批文件和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评估成果及提交时间
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4.1 工程价款
两个项目价款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总包干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 含报告编制费、差旅费、评审费、利润、税金等。
4.2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50% 给乙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余款待评估工作完成,最终成果经过水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提交甲方使用时, 一次性结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负责协调乙方工作期间的外关系;
5.1.2 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1.3 办理最终成果评审报批手续。
5.1.4 维护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
5.2 乙方责任
5.2.1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工作期间需与其他部门协调时,应与甲方说明;
5.2.2 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根据合同规定技术要求,提交成果报告资料,确保编制方案通过评审,并对方案质量负责;
5.2.3 由甲方提供的与工作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报告评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工程情况,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5.2.4协助甲方办理评审报批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乙方原因, 编制方案达不到该项目技术要求或不能通过评审而造成返工时,返工费由乙方自理。
6.2如因甲方变更计划等造成乙方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7.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双方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八条 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条款后,合同终止。
8.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以下无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