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犯绑架罪案例分析
犯绑架罪案例分析
田xx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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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良东犯绑架罪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 佛刑终字第18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xx,又名何平,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镇支家口村2组。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3年5月22日被羁押,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用和、邱萍,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良东犯绑架罪一案,于2004年1月13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16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良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xx与“旺毛”、“排骨”(两人均另案处理)吃完宵夜走到顺德区大良中旅酒店的红棉商场附近时,遇到被害人汪某梅、彭某玉。被告人田良东指着汪某梅对“旺毛”、“排骨”讲:“她令我很讨厌,你们帮我去教训她”。于是“旺毛”、“排骨”将汪强行推上一辆出租的士,抢去其诺基亚821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16元),并勒索汪人民币8000元。汪在车上叫朋友彭某玉打电话通知其家属,被旺毛、排骨两人看到,便将彭赶上车并对其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并抢去彭的手机和手袋。汪的妹夫方勇和彭的丈夫李侠得知情况后,在东苑市场找到田良东,田承认是其找人去抓汪某梅的,并要求汪家属给人民币8000元才将汪、彭两人放出。被告人田良东还当面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同伙联系,之后经方勇等人与田良东讨价还价,双方谈妥给人民币4000元就放人,并约定先放人再交钱。然后田的同伙乘出租的士到现场想收赎金,但就如何收钱放人的先后问题与方勇等人发生冲突,之后方勇和李侠等人将田良东当场抓获并报警。而田的同伙逃脱后,跑回绑架人质的地方,将汪、彭两人放出,并将彭的手机和手袋退还给彭某玉。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03年5月22日凌晨将被告人田良东抓获;2、被害人汪某梅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田良东的辨认,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其和彭某玉被田良东的两个同伙绑架上出租车,并被勒索人民币8000元,期间,该两名男子用其手机(号码为13670930806)与田良东联系谈收钱和放人的事,该两名男子的同伙曾出去收钱但未收到,最后将她们两人放走,但抢走其手机的事实;3、被害人彭某玉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田良东的辨认,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其和汪某梅被田良东的两个同伙绑架上出租车,汪某梅被勒索人民币4000元,期间,该两名男子说其多管闲事而将其打伤,并曾抢去其手机和手袋的事实;4、证人方勇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田良东的辨认,证实其得知汪某梅被绑架后听现场的人说是田良东干的,之后找到被告人田良东,田也承认是他找人去抓汪的,并说要8000元人民币才放人,后双方谈妥给4000元放人。之后田的同伙搭的士出来,但就是不放人,后来其和李侠等人就将田良东抓获并报警;5、证人李侠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田良东的辨认,证实其得知汪某梅、彭某玉被绑架后找到田良东,田良东承认是他们干的,并当面打电话给同伙,之后说要8000元才放人,并说不管是什么人都不给面子,少一分钱都不行。最后双方谈成给4000元就放人,但要先放人才给钱。后来田的同伙坐出租的士出来,但并没有带两被害人出来,于是其发火了,就和方勇等人一起将田良东抓获,而另两个同伙就逃脱了;6、证人方兵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田良东的辨认,证实得知汪某梅被绑架后与方勇等人找
到田良东,田承认是他们干的,并说今天一定要拿到钱,不然不放人。最后双方谈妥给4000元就放人,后来田的同伙坐的士出来,但就是不放人,后来他们发火了,就抓住田良东,但田的同伙就逃脱了;7、证人汪>莲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田良东的辨认,证实当日彭某玉打电话来说其姐汪某梅出事了,话未说完就收线了,其另一朋友也打电话来告知此事。之后其告诉
事后听方勇讲田良东勒索4000元,但最后不成功的事实;8、丈夫方勇,方等人再去找田良东,
证人李继蓉的证言,证实其曾与田良东同居,但其与汪某梅并没有矛盾的事实;9、证人李月芝的证言,证实其在现场目击汪某梅两人被两名男子绑架,并听现场的人说是田良东叫人做的。其看到这情况后,马上打电话给汪>莲告知此事;10、被告人田良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供述叫旺毛、排骨帮其教训汪某梅,并供述用自己手机(号码为13690643311)与同伙所持的汪某梅的手机多次通话谈放人的事;11、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时田良东的手机(号码为13690643311)与同伙所持的汪某梅的手机(号码为13670930806)通话多达11次的事实;12、赃物核价鉴定,证实汪某梅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16元;13、伤情鉴定,证实被害人彭某玉的伤势经鉴定属轻伤;1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良东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参与绑架他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田良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被告人田良东及其辩护人均以上诉人只是叫“旺毛”、“排骨”>人教训(殴打)被害人汪某梅,主观上并无绑架被害人汪某梅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参与>人绑架的共同犯罪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为由,提出上诉及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田良东犯绑架罪的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田良东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审查,上诉人田良东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汪某梅、彭某玉的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指证,有证人方勇、李侠、方兵、李月芝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相印证真实可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良东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上诉人田
良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XXX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辉
(完)
范文二:绑架罪疑难案例分析
绑架罪疑难案例分析
案情:
2008年5月12日,江西省鄱阳县的刘飞朋,因一辆拉砖的货车将在骑着摩托车的刘飞朋挤到了路边摔入了沟中,受到了轻微的伤害。货车没有发觉,仍继续前行,刘飞朋拦停货车后,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年轻人,要货车被害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000元。货车被害人要求抵押证件及车辆,刘飞朋不同意,只要钱,并提出将货车被害人的儿子作押,明日给钱。刘飞朋同意了,当晚货车被害人的儿子随刘飞朋等人在一处房屋中居住。第二日,被害人的儿子随刘飞朋及几个人一起吃完早餐后在市场中看别人打牌,公安人员接到货车被害人报案后,将在市场中的两个主犯抓获归案。
意见分歧:
此案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飞朋的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飞朋只是通过将被害人的儿子带离了被害人的监护范围,以便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绑架”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理由是被告人已实际将被害人之子带离了其的监护控制范围,并威胁其给付金钱,故其的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
分歧: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industrial transfer and sharing of regional features,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function centre. Transport to Yibin to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engine and its supporting ro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radiation to surrounding cities of Yibin is not strong, the advantage is not fully utilized, it must be by improving city
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industrial transfer and sharing of regional features,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function centre. Transport to Yibin to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engine and its supporting ro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radiation to surrounding cities of Yibin is not strong, the advantage is not fully utilized, it must be by improving city
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构成上既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如不加以仔细辨别,很容易发生混淆。(1)两罪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都是一般主体。(2)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即都是直接故意,且都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3)犯罪客体有同有异,但异大于同。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4)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形式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如都采用威胁、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物等,但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从客观上看,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杀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也正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刑法将绑架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以适用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没有勒索钱财数额大小的限制。而敲诈勒索罪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未像绑架罪那样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将其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处以比绑架罪轻得多的刑罚-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在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赔偿损失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具体来说,本案被告人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将被害人的儿子强行带走,迫使其答应交钱。整个过程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答应交出财物。这一系列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其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表现,从而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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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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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道德绑架
你被道德绑架了吗?
我不想被道德绑架,却总是些许的于心不忍。
西安之旅结束了,踏上返程的火车,开始了慢慢 11个 小时的车程,我们找到列车长补上卧铺,列车长让我们住 1号车, 1号车是乘务员的休息车。提着行李箱,挤过人群, 来到了 1号车。我一看卡号 18下,找到 18下,刚想坐下, 一个正在吃饭的老太太,手拿筷子一个健步冲到我旁边,一 屁股坐下,用着他们的家乡话叽里呱啦地说着我听不懂的 话,那意思这铺子是她的。旁边的一个妇女说:“妈妈,你 起来,这铺子人家已经买了。 ”老太太还不愿意起来,被她 女儿硬拉了起来。看着老太太的年龄也确实大了,我也没有 忍心, 于是就对她女儿说:“要不, 我们换一下。 ” 他女儿说:“没事没事。 ”后来,她找到乘务员调铺子,调了半个小时, 动了几家人,才给他们调好位子,后来我才知道她们没有买 票,要不然,一个铺也不会被卖 2次。每个人坐火车,都是 付出了相应的金钱买票,舒舒服服地做到站是购票者的合法 权利,没有人有义务非要给别人让座。让座并不是责任,也 没有强制的规定,那仅仅是一种做人的美德。不幸的是,这 个社会上太多人,会用各种道德绑架、道德谴责,或者眼神 中发出“哔哔哔”的道德光波,逼你去做符合他们的道德标 准的事,并且觉得那是理所当然的,完全不顾普遍规则与他
人的合法权益。我愿意让那是因为我发自内心想帮你,但不 是我必须要帮你,帮,是人情,但不是本分。
第 2天早上 5点多钟,我起来上厕所,看到那个老太太 站在厕所门口, 指着厕所门又叽里呱啦地说, 我也没有听懂, 我拉下把手刚想进去,结果,她一把拉住我,自己进去了。 当时, 我都无语了, 这是什么状况, 昨天抢铺, 今天抢厕所。 想到前一段时间报纸上老人逼着孩子让位的事,今天我被逼 着让厕所。我憋着一肚子的尿站在门口等她出来,她竟然蹲 上了,我晕 ------难道真像网上说的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 人都变老了。
也许还有态度的问题,有什么事好好说,人心都是肉长 的,大家都不会为难你。放假了,带着爸爸妈妈去北京与弟 弟团聚,在北京游览了名胜古迹。回城时弟弟给买了高铁, 速度快,不受罪, 3个小时就到家了,而且是始发车,可以 提前 20多分钟上车,我带着爸爸妈妈舒服地坐在车上,等 着列车的启动。突然,一个小伙子跑到我爸爸跟前,很没有 礼貌地说:“起来,这是我的位子。 ”当时,真的很生气,这 么没有礼貌,连个人都不喊,口气还这么硬。我说:“我看 一下你的车票。 ”他趾高气昂的出示给我看,我一看,是隔 壁那辆快开的车。 当时真的很想把位子让给他, 但转念一想, 算了,还是于心不忍,我指着他的票说:“你坐错车了,瞧, 窗外那辆快开的车,才是你要坐的车。 ”他一听,转脸就跑,
向来的时候那样,连声谢谢都没有说跑掉了。看着他在关上 车门的一刹那钻进了车里,我对他的怨恨丝毫没了,反而替 他窃喜。
人啊,真是一种复杂的动物,不是我好欺负,也不想被 道德绑架,只是心中总有些许的于心不忍罢了。
范文四: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中华传统文化中,形成了以仁义为基础的道德。执政者以德治天下,民众讲求以德服人,仁人志士以立德立言立功为三不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明史的国家,以道德为重,道德常作为一个人是否品行端正的体现。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罪莫大于无道,怨莫大于无德。
道德是人本能的东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它是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之一,它是做人做事和成人成事的底线。它要求我们且帮助我们,并在生活中自觉自我地约束着我们。假如没有道德或失去道德,人类就很难是美好的,甚至就是一个动物世界,人们也就无理性无智慧可言。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的驱使才建立了人类的和谐社会;道德的要求才有了社会群众团体组织;道德的体现,使人们自尊自重自爱;是道德的鞭策,营造人与人的生活空间。一个不懂得道德和没有道德的人是可怕的。道德不像刀枪伤人肢体,它也能要人性命。在历史和生活里,迫于道德压力而“自杀”者并不少见。道德虽不是生活必需品,可它对人的修养和身心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明的人类是靠道德的建立来作保障的。道德的传承也同样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劳动和创造,以致分门别类地产生各自的要求和水准。
但道德由于其自身具有模糊性,历史发展,社会形态,个人价值观常常会对道德产生不一样的看法。道德一般只是一个大致的概念,很难分清具体的细节,有些人容易混淆。所谓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
所谓道德绑架,重点不在于道德,而在于绑架。我赞同道德是约束自己的,不是评判他人的。除此之外我还认为,任何强加的的善意都是一种绑架。无论是你觉得为他好的人,还是因此被你影响到的全然无关的路人。出发点再好,心再好,只要有了强迫的性质,就变了味。 近年来,关于道德绑架频频传出,互联网社交网站的发展使得道德绑架更加容易出现。关于道德绑架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广东省电白县18岁女孩蔡燕梅患有尿毒症,蔡家负债累累无力手术,网友呼吁当地刚中了1200万元的大奖得主捐资救人。歌手范玮琪因阅兵式继续晒娃被网友怒骂不爱国。公共场所,老弱妇幼理直气壮的要求让座,所谓他是弱者,就应该得到帮助,新闻常爆出年轻人不让座遭到老人扇打或被旁边的人辱骂的事例。更有甚者,一些人以自身患病或者什么缘由,向一些知名企业家、明星进行逼捐,通过媒体网络的方式得到关注,来获取不相干人的同情和围观。这些观众出于对求助人的同情以及反感为富不仁的心理,一边倒的支持求助者,被逼捐者一旦没有作出所要求的,就口诛笔伐对被逼捐者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你想给困难者一个更好的帮助也好,你想为公交上的老人寻一个座位也罢,你可以自己就创造这个条件,也可以请求别人帮助,但是以此为理由而强迫他人,不论你是站在哪一个道德的制高点,这都已经成为了恶意,哪怕你内心多自鸣得意觉得做了多么好的事。曾经我也觉得不给需要帮助的人让座的人没有同情心、素质差,但是现在不再那么绝对。我当然不认同这样的行为,但是这是别人的选择。都说弘扬中华美德,也该知道美德是用来弘扬的,不是拿来强迫的。对于拥有美德人给予表扬认同,让他们受到肯定更愿意继续这种美德,也作为示范感染带动身边的人,这才应该是正常的模式。道德是发自内心认同拥有的,绝不是约束、
强迫他人的规则。就简单点说,如果请求帮助的人都能让人感受到你的诚意,给予帮助的人都能尽量不给人压力,哪会有这么多矛盾呢?
网络不应成为助长道德绑架的平台,网络可以是一个发布自由言论的地方,但必定要有个界限,所谓的键盘侠、圣母婊常常是以网络为媒介,只要敲一敲键盘满足一下恻隐之心或者所谓社会责任感,而不用去考虑更多的实际问题。而新闻媒体又常常扮演推波助澜的角色,媒体常常为增加其访问阅读量,曲解事实或者攥写模棱两可的标题,通过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心理歪曲事情的真相,令一些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盲目跟风,使事情的本质常常遭到偏离,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误解。网民应以尊重事实为本,理性思考,不盲目跟风。媒体作为公众了解信息的渠道,理应以事实说话,还原事物的真相,而不应以心中的善恶一时喜好对事情作出不恰当的评价误导大众。
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心中都存在真善美,但是道德是用来约束那些有错的人,不是用来禁锢无辜的人,更不是以此来作为逼迫他人成全你对苦难者圣母心的剑。制定自己的准则,绑架别人的道德,这是一种畸形的价值观。每个人的成长方式不一样,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而站在所谓道德据点的你们大可不必咄咄逼人,慷别人所慨,强别人所难。我们要拒绝道德绑架,还一个理性社会。
范文五: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以看似道德的逻辑去约束或规范别人的行为。以道德为筹码,要挟个人或众人不得不做某些事情。
历史上“阮籍丧母”的典故。
魏晋时期的大名士阮籍秉性孝顺,但听闻母亲去世脸上却没有悲戚之情,灵堂上其他兄弟都痛苦流涕,他连一滴泪都没有掉。
阮籍的冷漠遭到了众人的不满,纷纷指责他薄情寡义。到了母亲快要下葬的时候,他却因为悲恸过度吐血数升,几乎死去。
中国自古以来讲求礼法,悲伤有很多种形式,泪水往往是最直接的演绎
章子怡女在阅兵日晒娃,瞬间被骂上热门。
微博里过十万的评论里充斥着匪夷所思的爱国情怀:“你居然不发阅兵的照片,真是对国家没有感
情”;“都不表达下自豪, 你不配做中国人”;“这么重要的日子你还要秀小孩,赶快滚出中国”....... 马云捐款
8.12天津港口爆炸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赈灾。慈善本是一种个人行为,但中国首富马云的微博遭到了网友“围攻”,纷纷质疑“为啥不捐”。几万条评论,几乎都是网友关于“网络逼捐”的争论。
公众应该期待的是:一方面,个体自觉地意识到个人的社会责任,不遗余力地为慈善事业付出自己的努力 另一方面,社会对慈善形成稳定的
奖励机制,让那些投身慈善的个体不仅有荣誉嘉奖,也有功利层面的回馈。如此,
慈善才能成为事业,成为文化,人们不需逼捐,慈善事业也可以蓬勃发展
议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基本的道德。相对于道德,法律具有明确、时效、强制性的约束力与制裁力的特点,而道德则不然。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道德归根到底必须依靠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发
挥作用。
这也是一种法与情不能完全剥离的客观现实
法官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必然附带着其个人的价值理念,个人感情因素对案件最终审判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并不能由此来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这也是一种法与情不能完全剥离的客观现实。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死板教条的,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公正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地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法律体现的是公众意志。倘若相反,法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是少数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即便法官严格执法,但因法律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现违背公众之情的现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责众”之说。法不责众也即体现了法也容情,而这所容之情,正是公众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