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香港专利申请途径
香港专利申请途径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外观设计,审核机构是香港知识产权署。
标准专利可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一次,有效期最长达20年。短期专利则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4年后续期,有效期最长达8年。
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表格兼备中、英文版,可任择其一。如果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中文进行。如果以英文填写申请表,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英文进行。
申请标准专利
在中国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是以下述三个专利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的?
在中国香港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
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发表的专利申请(第一阶段);
就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批予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第二阶段)。
申请短期专利
中国香港短期专利的批予,以其中一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新颖性检索报告)为基础。下列其中一个查检主管当局发出的查检报告,以支持短期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联合王国专利局。
注册外观设计只保护产品的外观,例如电脑显示器的外观。外观设计的注册并不保护外观设计产品的运作方式。产品的运作方式是受到专利法例保护,电脑软件则受版权法例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制造、输入、使用、出售或出租其外观设计产品。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有效期最长为25年,每五年续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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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专利申请的途径
专利申请的途径
专利申请有两条途径,一是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具体要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二是找当地的专利代理机构,找他们帮你代理就可以了.找代理机构代理需要写什么东西,你可以先去咨询后,再准备自己的专利交底资料给他们就可以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咨询:
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
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
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3-5个月左右,实用新型7-10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年左右。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范文三:美国专利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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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途径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加快审查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专利审查高速路和适用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申请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目前,又推出一种新的试运行加快审查程序,即专利处理快速通道,又称为通道,自2011年5月4日起实施。申请人可以通过此途径在提交新申请同时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其进行优先审查并缴纳相关费用,通过此程序可以在12个月内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授权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等。美国专利商标局计划自2011年5月4日截至2011年9月30日,仅接收1万件优先审查请求。
那么美国专利申请途径有哪些,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
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只有12个月);
3.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
这个新的程序无疑对中国申请人加快其美国专利申请是一个利好消息。通过此快速通道,专利申请人可以自优先审查请求批准后12个月内收到审查决定,即收到授权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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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及欧盟专利申请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 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 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的区别?哪种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更好?
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
一、欧洲专利概述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第二,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第三,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第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第五,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
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第六,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三、欧洲专利申请途径
目前申请欧洲专利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在本国申请后,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届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注意:有个别国家目前还没有接受条约22条的修改,需要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才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将进入的期限延长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在巴黎公约下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例如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四、欧洲专利申请费用
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组成如下:
第一,申请阶段费用。
第二,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一般需根据审查意见的难度和代理人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第三,授权阶段费用。
第四,生效国的每年年费:各生效国不同,并取决于其生效国的个数。
五、注意事项
异议程序问题。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问题。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根据经验,一般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避免未能授权,白白支出翻译费。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是否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译文的问题。如只有一个优先权并且优先权文件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完全相同,则不需递交优先权文件的翻译,只须递交一个声明,可由欧洲事务所来作;如递交两个优先权文件,必须提交优证文本翻译作,可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递交。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在该案授权时,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文件(Form2530)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范文五:巴黎公约国外专利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国外专利申请途径
2011-06-21
巴黎公约国外专利申请途径巴黎公约国外专利申请途径
目前,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巴黎公约途径及PCT途径,以下将对这两种途径作简单介绍。
一、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3)独立性原则。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根据这个原则,申请人要取得某一国家的专利,必须到该国去申请,经该国专利局批准,才能取得专利权。
另外,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专利权;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两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对于申请人来说,我们最通常用到的就是优先权原则,即我们可以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申请,而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优势在于:
(1)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国家较快获得批准,并就此可以将专利权许可、转让和用于其它目的。
(2)可能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用来充分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的理由,例如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就可用于此目的。
(3)如果只计划向一到两个国家申请专利,则采取此途径的费用相对较低,而且由于专利制度独立性的特点,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可能会在某些国家获得批准,至少可在某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获得批准。
同时也需要注意: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在先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已超过在先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但在先中国专利申请尚未公开,则在其公开之前也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需准备该国所接受语种的申请文件,因此,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留出较为宽裕的时间,以准备外国申请文件,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文章来源:www.zy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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