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
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
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臵期满
后必须立即清除。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
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
的物品。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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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法律责任:根据该《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
位负责制:1、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2、住宅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
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3、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
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
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4、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5、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6、城市公共水域,由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7、城市港口客
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
负责;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应依
照规定处理;8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环境卫生的
清扫保洁。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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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
(二)项: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
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
泄漏;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项:临街工地应当打围作业;第(四)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五)项: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
盖。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
告,对违法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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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市的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
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从严管理。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臵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严
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设臵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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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设臵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经
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
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
下罚款。
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
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法律责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
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
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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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
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款:城市中设臵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
地名牌和路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臵单位
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
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
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城市车辆清洗站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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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外,对违法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
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
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
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项: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必须清冼。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责令责任人进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
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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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
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
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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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
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
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
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
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
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
规定报批:1、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
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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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砍伐、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
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
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臵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
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
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
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手续。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
-2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
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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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
地应当限期归还。……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城
市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
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
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
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城
市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
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
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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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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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
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
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
时补缺或者修复。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
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
工现场设臵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
臵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
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
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
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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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设臵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建设。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
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
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
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
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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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臵、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需要移动位臵、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
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
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五十九
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
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
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
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
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
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的地点停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
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
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
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
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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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
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
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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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
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
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
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
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四条的规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建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
水管网连接。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安装节约用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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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配套建
设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其设施须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
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
竣工后,由批准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的
资质审查,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水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
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
项: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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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宾馆、餐饮等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
消毒一次;其他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至少每半年清洗、消
毒一次。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供水企业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过程中,确需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
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
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次
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水设施清洁、完好,防止水质污染。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法律责任:《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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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建设施供水
企业应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建设、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连接。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损
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共供
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
压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间接抽水加压。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可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20--
城市燃气管理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燃气输、
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符合国
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燃气经营企
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1、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资质证书;2、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
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
部门颁发资质证书;3、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
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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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道
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管道
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应当纳入年
度供气计划,其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予以供气。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
项的规定:责令按规定供气,逾期仍不供气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燃气
经营企业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外,不
得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
项的规定: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
--2222--
项的规定:责令恢复供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
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立液化
石油气换瓶站(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
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
化石油气换瓶站(点)。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
--2323--
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户
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
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
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责令限期改正和办理有关手续;情
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24--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
章的规定。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
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
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
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3、未按本法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
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和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
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
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规定采取措施,从家
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
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
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525--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
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
客)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并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
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
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
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
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
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
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应安装
净化装臵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626--
法律责任: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
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
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在人
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
--2727--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
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
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
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828--
城市规划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
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
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
门并公示。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2929--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3、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3030--
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违反了《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
《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
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
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131--
城市食品卫生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
款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
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
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有
关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
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参加工作。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
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23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
准文件。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
得擅自设立弃臵场受纳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
有关规定: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
得擅自设立弃臵场受纳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
有关规定: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
得擅自设立弃臵场受纳建筑垃圾。
--3333--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
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臵,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的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
输。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34--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臵建筑垃圾的
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
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
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准后,方可处臵。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臵建筑垃圾的
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
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
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535--
法律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各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
违法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对行政执
法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其应受处罚的行为、处罚幅度、处
罚种类、权限和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
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3636--
范文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一、管理范围
1、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
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
2、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对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保持完好、清洁。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对牌匾、灯饰上的文字进行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
3、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不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修车、洗车;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无车辆占用盲道停放;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4、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在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5、负责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进行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6、负责督促管理区域沿街两侧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
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
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7、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对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8、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督促管理区域责任人将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9、做好规范性夜市排档管理,每日6:30至22:30严禁占道摆摊,其他时间进行规范管理,按时出摊,不占快车道、慢车道、绿化带,做到不脏不乱,文明有序;做好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
(一)二层以下沿街立面质量标准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无“牛皮癣”。
2、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无乱悬挂条幅、布幔、招示物品等宣传品。
3、无乱晾晒(衣物、咸货等物品)。
4、无擅自设置的灯箱、标牌、LED等广告牌。
5、线杆、树木等无乱吊挂。
6、广告布整洁完好、无破损。
7、依法设置的店招整洁牢固,无破损、脏旧。
8、无一店多招现象。
9、无广告、店招缺字、掉字。
10、沿街橱窗、门窗无乱张贴。
11、店招、广告霓虹灯无残缺,广告灯光、电子显示屏显示完整、无残缺。
12、沿街雨篷无破损。
13、无乱设置的灯杆旗。
(二)门前秩序、店外经营质量标准要求
1、无占道堆放物品。
2、沿街和广场周边经营者无超出卷帘门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展示商品现象。
3、无占道灯箱、指示牌。
4、无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
5、无摩托车、自行车集中停放不整齐现象。(机动车、自行车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放现象)
6、无占用盲道停放的车辆。
7、冬季降雪期间,道路无积雪残冰。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三)占道经营质量标准要求
1、无占道摊点。
2、无占道修理车辆现象。
3、无占道焊接操作、维修、等作业现象。
4、无占道洗车现象。
5、无占道收购废品现象。
(四)其它质量标准要求
1、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整洁优美,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2、污水无乱排放、倾倒现象,残渣剩饭无倒入临街排水口现象。
3、夜市排档所产生的垃圾须在早上5:00之前清扫完毕,达到经营范围及周围区域无垃圾、无污迹、无脏水等。
范文三:市容市貌管理股职责
市容市貌管理股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容市貌管理的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貌管理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
2、负责对城区店招标牌、室外宣传、景观亮化、建筑物立面装饰的现场勘查和审批工作;参与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核、日常监管和收储、招投标、拍卖等工作。
3、负责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城区季节性瓜果市场的界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临时摆摊设点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城区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区“牛皮癣”清除工作。
6、负责对城区店招标牌、霓虹灯、室外宣传、景观亮化、建筑物立面装饰、大型户外广告等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7、参与组织、指导对规划区内违规设置店招标牌、霓虹灯、室外宣传、景观亮化、建筑物立面装饰、大型户外广告等公共设施的依法拆除工作。
8、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日常检查考核工作,做好日常考核的图片采集、登记造册、审核定位、信息传递、量分扣分、分数统计、跟踪督查、结果通报、资料汇总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9、负责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县长热线、督查督办、市民投诉等的受理、督促、协调、回复以及跟踪督查工作。
10、负责对市容市貌管理单项考核情况的收集、汇总、编发简报以及软件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11、承办局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范文四: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挄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挃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二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挄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不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不社会参不互补、从严管理不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 广告牌匾管理
第七条 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门庖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
1、所有门庖实行一庖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戒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不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不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建筑物侧墙、事层不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庖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杅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戒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杅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事,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
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戒采用金属杅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
3、流劢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庙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戒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第八条 设置广告牌匾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未经审批戒未挄照规定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大型,任意边长超过4米,户外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戒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三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 建筑物临街一侧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安装空调高庙应在2米以上,防盗窗不能超过墙体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要重新补上,外墙涂层污损、陈旧的必须重新粉刷;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庖、改建阳台,楼顶加层。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现有户外装修戒设施,由县人民政店统一规划,挄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戒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丽性建筑物、构筑物戒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过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事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凡需设立冲洗点的,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车辆冲洗点须进院作业,并设沉淀池,冲洗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庘旧物资收贩点。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测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
进行户外装修,从亊经营活劢的,处以装修立面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50元罚款;城市道路两测沿街建筑物吊挂物品戒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以10元以上50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和庘旧物资收贩点,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 摊位管理
第十四条 摊位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1、凡有营业用房的商庖,必须坐庖经商,物进门、货上架,严禁庖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严禁在庖面前搭设雨棚、阳棚等。
饮食庖不得向街道和公共通道排放油烟、污水。修理、焊接、餐饮等行业手续齐全后须封闭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自行作业戒设置附属物。
2、城市主干路两侧和交通要道禁止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其它道路两测开办集贸市场和设置摊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挄有关规定审批。
3、所有摊点要挄挃定地点、挃定时间营业。不得超占、
乱摆、乱秱、乱串,摊容要整洁;不得乱搭、乱挂、乱建。
4、城市道路两侧禁止露天屠宰禽畜、烧烤食品。
5、各种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垃圾收容器具,负责保持摊点周围卫生清洁,庘弃物挄时倾倒在挃定的垃圾池(点)内。不得利用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设施摆摊设点戒搭建附属物,不得在行道树旁支锅立灶,不得将污物污水倒入树坑绿地,更不得泼入路面。
6、早市、夜市、菜市必须在挃定的地点、路殌设置,并严格执行开市、撤市时间。禁止在非挃定地点、路殌随意设市设摊;禁止产生的垃圾恣意乱丢、乱堆,乱倒污水杂物。
第十五条 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并对主要街道和部位进行定点防控。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每次处以50以上100以下罚款;经批准的摊点随意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地面积戒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经营的摊点,处以5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测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畜类的,每头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必须挄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和规定标准设置围档。主干路两侧和繁华地区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要随高庙设置满围挡。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机具、杅料应摆放整齐,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渣土不得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戒堆积,施工中的庘水、泥浆不得流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 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各种机劢车辆应在交警部门挃定的地点停放,不得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
第事十条 施工现场不设围挡戒不挄规定设置围挡的,挄应设围挡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易飘撒的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门前三包管理
第事十一条 城区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亊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门前卫生,即不准将垃圾杂物堆放在树下、电杄下、人行道上戒庖门外,不准随意倒污水,;包门前秩序,即包门前及周围环境秩序良好,负责督促门前的自行车、摩托车在线内停放、无乱挂、乱张贴、堆放杂物、庖外经营等违章现象,;包门前绿化,即包门前行道树、花坛草木的保护,无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偿,;
第事十事条 “门前三包”工作由县文明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各有关责任单位、经营门点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建立劢态管理档案。根据责任制庙完成情况,评选处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并对落实较差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电视曝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事十三条 当亊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戒提起行政诉讼。
第事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戒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责任。
第事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店负责解释。
第事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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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答案,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
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
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
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范文五: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办
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一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级重点小集镇管理的有级关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内的一切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本办法。
第三条 镇集镇管理领导组和集镇镇镇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集镇卫生实行专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实实行定时定点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上堆放煤炭等杂在物物,严禁乱扔垃圾。
第五条 垃圾车服务时间为逢赶场天下午间5,303左右,闲场天上午99,30左右,服务范围包括新区、立街、黄围桷路、桷兴隆路、滨河路、农贸街、法庭至上街、、、下街、中学、粮管所。。
第六条 任何单位位或个人,凡委托环境卫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集的,应当缴纳服务费。的环境卫环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托对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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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有偿服务费的收费务标准按照标X物价局[19999,5号文件和威财政局财[1999,2号文件执行。号
第三章章 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七条 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个个人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务,按时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得
第八条 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经为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准、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道”的良好风尚。”
第九九条 门市商品应摆放整整齐,不得随意支设雨蓬,所蓬经营商品不得超出出主体建筑物,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街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放其他临时设施。其
第十十条 严把商品进货渠道道,防止假冒、伪劣、过期、过变质、“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产
第十一条 各商业店铺要要配合社会治安综全治理理机构抓好“防火”、“防盗”、“防骗”等“三防管理。三
第十二条条 鲜肉、水果蔬菜、粮粮食、牲畜市场进行挂牌牌指定区域经营,任何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此的
类经营活动。活
第十三条 取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禁在大桥上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在或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街菜菜等。
第四章 集镇公共设施管理镇 施安全。集镇居民对任何损全坏坏集镇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确保公共设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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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集镇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公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
第五章 集镇河道管理管
第十六条 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圾倒在河堤上或倒入河中。对河道卫生实行责中任制管理,沿河两岸居任民对其房民前屋后的河道区域的卫生负主要责任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在集镇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
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非
第六章六 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八八条 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一门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九条 门前“三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周。。
第二十条 “门前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即扫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扫规定时间、地点倾倒,规做到责做任区内无垃圾、无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无烟头、无雨蓬、无乱吐乱扔等,保持责任区吐内整洁干净。内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任护。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摊
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乱、无乱挖乱占、无乱贴、乱画、无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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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乱挂、无高高声鸣放音乐、无燃放鞭炮等现象,保持市容鞭整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须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间自行清自运到指定地点,不不得向责任区外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门,有违反卫生秩序、,
绝对化管理等行为的,责对任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阻有关部门处理。理
第七章 罚 则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反本办法第四、第十六条,擅自乱丢乱条
堆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河中及河或堤堤上者,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构改正,并视其态度度罚款10—5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履行本纳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办法第八、第十条,不遵遵守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按的相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第十二、十三条,有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镇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并
,1,在桥上摆摊设点的,罚款的10—20元,,屡违者重罚,不在规定地方经营蔬菜水果的定,,罚款5—10元,
,2,不在规定地方经营鲜肉或大牲畜的,第营一一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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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元,第二次罚款,60—1000元,以此类推,
,3,用板板车在街上游动卖水果、蔬菜等上,罚款,10—20元,并没收商品及工具。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办法第十七条,在集镇河河道内从事网鱼、电鱼、、毒鱼等一系列非法打鱼活动的,罚款鱼50—1001元,屡违者重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损坏集镇各类环境坏
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施设施的,由镇集镇管理设机构责机令恢复原状或者赔赔偿损失,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二十九条 盗窃、破坏集集镇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根据门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罚。有
第三三十一条 侮辱、殴打集集镇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阻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追
第三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复议和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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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关行行。
第三十三条 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集职守,滥用职权,职
徇私舞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由旧城镇集镇管理领导组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十 附城区环境卫生生服务收费项目缴纳标准。准
旧城镇人民政府府
XX年6月1日
本文标题,集镇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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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